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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與會的貴賓與直播線上的朋友大家午安,我們今天是舉行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法座談會暨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連署,開放政府第 88 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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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天的主辦單位衛福部國健署婦幼健康組組長,我是林宜靜,我旁邊的這位是行政院唐鳳政委辦公室彭美琪參議,今天的會議是由我們兩位來主持我先講一下今天議事進行的方式,我們首先會作協作會議的介紹跟原則說明,緊接著會由國民健康署簡報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重點,接著會開放給與會的貴賓發表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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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原則上從下午 2 點預計在 4 點 10 分結束,我們就按照今天的議程進行,首先把時間交給彭參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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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組長的介紹,在這邊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今天協作會議的議程方式、簡介一下兩個工具,今天邀請除了現場的來賓以外,還有線上的網友,所以我們運用第一個工具是這個 sli.do,如果大家在現場或者是網友們針對今天會議進行的內容有所疑問的話,就可以掃 QR code,或者是打 slido.com 的今天日期,就可以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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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線上網友在直播上也有連結,直接點進去就可以了,現在歡迎大家掃這個 QR code,開始進行我們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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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程剛剛組長有說明了,我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協作會議,這個提案的由來是由詹小姐,在開放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他針對我們自己本身現在剛好國健署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第 9 條有提到,針對已婚婦女權益的部分有一些建議跟想法,提案人也獲得 5,000 位以上的附議,因此在第一個階段的提案就通過了,因此接著進行到下一個階段,也就是開放政府月會在每個月召開時,我們會針對以上上述,為 5,000 位網友提案來進行投票,投票完成通過之後,就會進入到今天的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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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協作會議有關於業務機關要回應提案人哪一些疑點,除此之外,國健署的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在進行預告中,也運用這個平台,非常重視的是我們網友或者是大眾對於修正法的一些意見,所以也因為這個平台來這邊,我們希望蒐集到更廣的意見,這個就是我們的「眾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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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針對這兩個,無論是連署案或者是法案的預告,我們就把它結合起來,在今天有這個座談會,希望能夠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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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協作會議我們希望當作溝通的工具,並不是今天這個法案最終的裁示與擬訂的結果,在這邊也想跟大家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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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協作會議是溝通的目的,在這邊有幾個原則,無論是我們邀請來的貴賓或者是線上的網友,不管你的背景或者是職稱,又或者是年齡的不同,不會因為這樣子說話的份量就不同,大家都是一致的,因為我們都是關心這個議題,你所說的內容我們都有逐字稿,會把它記錄下來,這個表達都等值的。也希望大家以開放、互信的態度,大家一起來交流,作經驗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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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內容我們也會運用到這個心智圖,這是我們的第二個工具。我們怎麼運用?希望在這一場的協作會議當中,我們希望廣納更多人的意見,讓國健署針對這個法案,在修正時能夠吸納更多元、每個社會角落的不同意見,所以我們接受到的是,即使你們是兩個不同的意見,我們都會收納起來;但如果我們的意見全部都是一致的話,我們也只會用一張便利貼放在第二個工具這邊,我們會把你的意見放在你所闡述法條下面,相關的就會貼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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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心智圖等一下會運用在綜合座談,針對線上網友,你也不用擔心,你在上面所提問的內容,如果你知道是哪一個法條,也請你把它寫上來,讓我們現場的同仁針對你所提的法條直接用便利貼來移到法條的下方,綜合座談用視覺化可以展示出來,可以更清晰討論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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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協作會議的原則就說到這邊,接下來由國健署的業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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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有優生保健法的草案來說明,我請科長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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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主持人、各界與會代表,大家午安、大家好,向大家報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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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修法的歷程、重點效益、推動期程進行報告,首先是就修法的歷程,優生保健法(下稱本法)自 74 年 1 月 1 日施行迄今,分別於 95 年、97 年及 101 年 3 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均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經參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期間召開 12 場次修法討論會議後,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且在 111 年 1 月 14 日進行預告至 3 月 15 日,共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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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方向及重要依據是,102 年 4 月行政院函知本法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配偶同意規定不符合 CEDAW,應修法。再者,本法「優生」一詞,不符 CRPD,應修法。最後,106 年 8 月司改國是會議第 87 點次決議:修正本法未成年人與已婚婦女人工流產同意規定,應增列例外條款,或應有司法、 行政機關介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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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修正原條文為 18 條,修正後計 14 條,修正重點包含:第一,修正法案名稱及立法目的。第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性別比例。第三,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第四,刪除「有礙優生疾病」之歧視用字,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第五,修正人工流產規定,包含定義、週數限制、實施人工流產之事由、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增列未成年人人工流產同意之第三方機制。第六,醫療機構實施結紮手術,應確認本人意願。第七,修正醫師應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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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5 條規定,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且宣示本法制定,乃係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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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女性比例,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係屬任務編組,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事項,爰修正第 1 項。又地方組織為地方自治事項,原應由各地方自治團體予以規範,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不合時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另外,為符合及落實國家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政策,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也就是「前項諮詢會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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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三,修正孕前有關健康檢查,為強化孕前健康檢查重要性,爰將「婚前」修正為「孕前」有關之健康檢查,並刪除「於必要時」之規定。再者,考量精神疾病之成因複雜,不完全由遺傳基因決定,爰將檢查範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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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四,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為提供民眾充分生育健康資訊及相關諮詢服務,爰增列第四款,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諮商服務,如孕前生育遺傳、人工流產、產後憂鬱等事項,上述服務,應視個案之需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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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五,修正人工流產的定義,隨醫療技術發展,週數小之胎兒存活率較以往提高,惟現行條文規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屬概念定義,雖具彈性,但實務上易衍生因醫療理由需施行之晚期人工流產受限無法施行,及何謂自然存活之定義等爭議,造成實務執行問題,爰予刪除。增列「藥物」為人工流產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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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六,有關現行人工流產週數限制,係於現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因應醫學技術發展、適度保留立法彈性,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人工流產的週數限制及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之相關遵行事項,以保護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後續將蒐集相關國際文獻,邀集醫學倫理、相關醫學領域、法律專家,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內容,提報生育保健諮詢會報告通過後,依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規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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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七,修正人工流產規定 - 3. 實施人工流產事由,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有礙優生疾病)規定,因現今醫學技術已可由胎兒測知其有無異常,且臨床實務上很少運用,爰將有礙優生疾病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並配合於修正條文第 2 款增列「或(胎兒)罹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規定,以符合實務現況。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5 款「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法規定,酌修文字並分列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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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正條文第 8 條,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又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不符 CEDAW 規定,限制女性生育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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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且考量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要求應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之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惟縱無法律明文規定,有關生育決定,婦女仍宜以適當時機及方式告知配偶,以維護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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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九,修正人工流產規定 - 5. 增列未成年人第三方同意機制。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有關未成年人人工流產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權問題,涉親權剝奪,又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定有得請求法院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規定,可資適用,爰參酌增訂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3 項但書及第 4 項規定,俾利司法機關整合社政及醫學相關資源,儘速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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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十,修正結紮手術規定 - 刪除配偶同意,應確認本人意願。現行結紮手術之配偶同意規定,不符 CEDAW 規定。又考量結紮手術屬於個人生育決定之一環,且未若人工流產有其不可逆性,應尊重當事人決定,爰刪除配偶同意及得依自願施術之但書規定,明定醫療機構實施結紮手術,應依本人之意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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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十一,修正醫師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參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醫師告知對象應以病人本人為原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至是否施行結紮手術或人工流產手術,宜尊重個案之意願,醫師無需負勸導責任,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另外新增修正條文第 2 項,明定告知對象應包括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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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修法效益為落實憲法規定,國家應消除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健全生育保健服務,保障婦女之生育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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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的推動期程,衛福部已於 1 月 14 日公告,預告修正優生保健法草案,配合公開於衛福部、國健署官網,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 眾開講網頁,對於本草案有任何的意見或者是建議者,可以在 3 月 15 日以前,以書面或者是洽詢國民健康署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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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國民健康署會綜參預告期間各界的意見,以及性別影響評估結果,研修修正草案後,函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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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我們公告刊載的網址,請各位參閱,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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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曾科長的說明,接著進入到綜合座談的時間,邀請貴賓發言之前,我稍微說明一下今天進行的原則,因為我們今天的與會貴賓滿多的,我們也有開放線上的直播,所以邀請貴賓在發言之前先介紹一下自己的單位,讓與會的現場、線上的夥伴們知道發言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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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時間上我們稍微有一些管控,因此發言的時間以 3 分鐘為原則,2 分鐘的時候,我們有一聲鈴的提醒,3 分鐘的時候有兩聲鈴的提醒,請大家再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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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望參與會議的大家都有發言的機會,所以第一輪的部分會以一次為原則,大家發言之後還有時間的話,我們會開放第二輪,請大家配合今天議事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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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邀請貴賓說明之前,我先就「已婚女子捍衛自己權益連署案」在 109 年的提案,因為提案人詹小姐今天因為工作的因素,沒有辦法來到現場,不過他有在線上觀看,我在此先就他的意見來表達。他感謝在座各位參與今天的會議,也感謝國發會提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讓這個一直有爭議的議題能夠重新受到重視,也謝謝附議 7,000 多位的民眾,雖然反對的人數也不在少數,提倡這個連署主要是為了社會、自己,的確在婚姻中的夫妻應該互相扶持、互信跟溝通,但現今社會仍有傳統思想的家庭,例如重男輕女、父系制度,導致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枷鎖,他在這邊表達他的看法及為何他來提這個案子,我們非常感謝詹小姐在意見上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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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進行第一輪的綜合座談,我們會同步進行線上的 slido,同仁會看一下心智圖在運用的時候,不管要現場用舉手發言或者是線上的網友,你想要知道表達哪一條的話,你就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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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會摘錄你的意見,我們會儘量看一下你所說的內容跟摘要是不是相同的,如果不相同,都可以隨時提醒我們。我們現在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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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好意思,我提一個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是不是要逐條來?因為這樣會很難對話,所以我先問一下程序問題,要不要一條條發言?因為你有限時間,因為每個人發言都有限時間,今天討論的條文其實沒有這麼容易討論,很多是這兩天討論的資料,因此徵詢大家的同意,是不是要一條條來?不然 3 分鐘很難把全部都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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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建議,因為今天不是法案逐條討論,而是蒐集大家的意見,所以我想大家對於這個法案的部分,會前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網路上有,大家應該先看過,所以可能有些人關注的議題不一樣,逐條可能會佔用我們比較多的時間,我們還是以大家對這個法案當中,你所關注的條文,你也可以說是關注哪一個條文,就這個條文發表意見,我是作這樣的提議,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可以提出來,謝謝,我們就綜合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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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先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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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的專家及線上的夥伴,對於在這一次的程序上會有一個建議,因為既然是作直播,在考量身心障礙者政治參與權的部分,未來可能要考慮相關無障礙的措施,就先前政策規劃的時候,就應該要討論進來,包含同步字幕的部分,這個是程序上在公共政策政治參與權上先作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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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法案的部分有一些意見,之後我們也會提比較完整的書面意見。第 3 條當中,目前有提到斟酌社會倫理之觀念,其實不是很清楚這樣法條撰寫的概念是什麼,進入到這個諮詢委員會要先有社會倫理的審查,以確認他的觀念是不是符合諮詢委員會的部分,如果這個文字其實很難在這個條文當中來作實踐,其實依建議是把它刪除,因為主要是參與、專業及專家的身分當中要做什麼樣的事情來作陳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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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第 7 條的部分,我們會有一些建議,因為其實第 7 條提供的這些相關服務,根據目前現在公約結論性意見當中都有提到針對相關人員及各個族群、區域文化的一些部分,應該要有相關的培訓,所以我們會建議在第 7 條應該增加第 2 項,包含傾向服務,應該有族群聯名、文化區域及相關規劃的人力、教育訓練的措施,詳細的文字我們會再提更清楚的書面意見。雖然現在第 8 條當中已經有增加第三方同意,建議其實在第 9 條,因為第 9 條也是結紮手術,不只是手術的人同意,在第三方評估機制也要放進法條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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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相關法條的部分,如果之後有發現非自願申訴及救濟管道的措施要如何執行,現在也有一個建議,在法條當中新增,這個是結論性意見有提到的,主管機關是不是每年要定期針對結紮人工手術的案件作統計與研究,甚至要有一些族群跟區域的分析。這些東西都會把條文納入考慮,以符合現在目前公約裡面其實期待政府有更精進及調整的改變空間,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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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林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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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插個話。我上面寫的內容,請問是 ok 的嗎?因為剛剛說比較多,有三個,您可以看一下嗎?我們這個只是摘述而已。我們會一直進行,你可以稍微看一下,如果你覺得非是你表達的話,都可以隨時跟我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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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與會貴賓要把握一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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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我先講一下。我是一名已婚的婦女,我也是一位母親。我現在對於現行法的第 9 條改成第 8 條,這一條有一些意見,它給我的看法是有點變相地剝奪了父母親的親權。我來解釋一下,就是說,我們單單以修改的法條來看,本來的法律當中,它肯認父母對於未成年未婚子女的墮胎有同意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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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所改變的是這樣:不論醫療手術或藥物墮胎,孩子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權,但是如果父母不同意的話,這個少女或者她最近的尊親屬,比如說阿公、阿嬤,或者社政主管機關、兒少的福利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的就是使她懷孕的這位男性,都可以聲請法院,以「儘速」免除父母的同意權。這個為我來講非常的困惑,簡單講就是,對於未成年未婚少女的墮胎,父母的同意權是只有「同意」,一旦他 / 她 (父母)「不同意」的話,就可能會被剝奪他 / 她的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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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誇張的是,法院在裁定之前,只需詢問所謂的專家跟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居然不必詢問父母的理由。小孩子是由父母來帶大的話,父母,無論如何,對孩子的身體關心或者是瞭解應該是比較多的,父母的反對可能有他 / 她的理由,是不是應該要被尊重呢?事實上,你們的 (修正案) 立法理由也解釋道:民法第 1084 條肯認父母親有合法的親權,而這個對墮胎的同意權也是這個合法的親權,但是為了避免少女墮胎手術時機延宕,所以增訂了這個規定,對我來講就是剝奪了父母的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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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更令人心寒的是,父母不同意未成年未婚少女墮胎,這樣的不同意,居然跟其他的法律,比如說:虐待子女、對兒少有遺棄或買賣兒少,強迫兒少行猥褻行為或性交或自殺或犯罪行為,未禁止兒少施用毒品等等這一類的父母,居然是一樣的,所以,以致於政府必須為了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該父母親權的一部或全部。我只能說很蠻橫地剝奪了父母的親權。就如同這個修改法案的立法理由上所說的,「人工流產有其不可逆性」,所以孩子的手術之後有什麼身心創傷的話,還是要父母去負責照顧跟陪伴的,難道不應該父母有同意權和不同意的權利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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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蔣常務理事,再邀請與會的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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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想要提供兩個意見,特別是對於配偶同意權的部分,在公約裡面除了看中個人人權之外,其實在公約當中除了看重個人人權之外,其實在公約當中也有提到家庭保護的部分,所以當夫妻兩個人如果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其實不是只有單看這兩個人,因為這兩個人結婚之後就是成為一個家,也就是一個單位,所以應該要協助他們在家庭當中能夠有更好的溝通,而不是自己一個單方面決定就可以了,這是第一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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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在第 8 條第 5 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跟家庭生活,這個部分是不是建議要刪除,其實只要懷孕,都會對心理、健康都有影響的,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決定可以做人工流產,我覺得這個範圍實在是太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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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是週數的部分,我建議在法規上應該還是要明確規定,特別是我覺得本法第 1 章總則的部分,促進生育保康、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健康跟安全,現在醫療也越來越進步,所以其實胎兒的週數、不足數跟早產的部分,其實也比以前來得多,其實早產存活率滿高的,所以週數往後延的時候,我覺得這個跟本法就有一些衝突,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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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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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平安,我是勵馨基金會的代表,勵馨從事青少女的懷孕、性侵、家暴被害人服務已經超過 30 年了,期間經歷了許多青少女的懷孕受挫於失功能的家庭、無法獲得法代的同意協助得到適當的醫療協助,更多的是遭受親密暴力的婦女,已經受到配偶的精神肢體或者是性的暴力,但是他的生育決定權,還是仍然要經施暴的配偶同意,這真的是滿荒謬的事,因此我們倡議女性的生育自主權非常多年。我們肯定此次優生保健法的修法內容,此舉不只回應了 CEDAW 剛剛提到婦女的國際公約,應該有權利來負責決定子女人數、生育的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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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回應了 CRC 的兒童權利公約,其實 CRC 都沒有在看婦女權益,在看的是婦女的責任跟義務,CRC 權利公約當中的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凡是具備充分理解能力的兒少,縱使父母不同意,仍然可自主醫療行為。除了彰顯身體的自主權,也解決了剛剛提到受暴婦女跟虐性侵的孩子,在生育自主權上,也要受制於加害者的現象。但是第 9 條,目前有關於司法可以免除法代同意權,這個要如何操作,這需要有更多的研議跟說明,包括未成年少女要如何協商,如果法代失聯,如何認定其不同意,我們相信如果親子關係良好,自然可以得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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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提到如果失聯,如何認定其不同意?理想法條的文字會不會以無法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比不一致更為適恰?如何司法可以儘速裁定等機制,建議可以參照兒少權法或者是兒少保護的通報分級分類的處理及調查辦法,其實由社福可以介入,提供服務與評估,並限時交由司法來裁定,以爭取相關醫療行為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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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另外再特別說明,其實不管在香港或是歐美地區,少女都有自己生育的自主權,當醫療的評估有需要的,在香港是經過兩位註冊醫師評估核可,就可以進行這樣的處遇。在瑞典的話,少女更是可以做這樣的處理,以上說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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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王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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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關心下一代婦女的朋友平安,我是基督徒救世會的代表,10 幾年前當我還是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的理事長時,我就曾經是國健局優生保健法生保健法修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只參加過一次會議,那次我發言之後,就沒有再被邀請,因此大家很清楚知道我的意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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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先說的是,我們想要改名為「生育保健法」,該法開宗明義是為了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胎兒及健康之安全,然後我們看第 1 條至第 3 條,我們沒有看到怎麼去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健康安全,但是從第 4 條開始,我們所說的就完全集中在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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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教一下,人工流產是對婦女的健康跟安全有保障的嗎?對於胎兒來說,那個是絕對要命,為什麼我說對婦女的健康、安全不夠?因為我在過去的 10 幾年當中,我帶領、陪伴很多因為人工流產而受傷,傷了幾 10 年的婦女和家人,在那樣的狀況之下,他們不都是年少輕狂、未婚懷孕,有不少人是因為配偶或者是家裡的長輩,當然,我們說的不一定是家暴甚至是協議,但是對於婦女身心靈的傷害都是絕對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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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伴了數百位的婦女,他們是自願來,從頭到尾必須要面對自己在這個過程中所受的傷害,所以這個是我必須要說的,對於不管是懷孕婦女或者是胎兒也好,其實我看不到他的健康保障,尤其對胎兒,別說健康,那是絕對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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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要提的是,當我們提到當男性配偶必須要同意結紮或者是人工流產,那是對女性的生育權的影響,事實上這本身似乎也就有一點性別歧視的意味,認定了所有的這些配偶都不可能有一個正確、關心的態度,能夠跟這些婦女一起面對懷孕的過程,因此我覺得這本身就有性別歧視的意味在裡面;因為時間不多了,我就先說到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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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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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兩、三個意見,我其實肯定這次修法的大方向,我們終於把幾十年來在努力的,一個成年女人要自己做一個醫療決定需要經過別人同意的這件事終於往前走一步,我肯定這一次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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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來第 9 條,現在第 8 條有關於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的部分,我要從幾個方向來說,就一個民主國家來說,任何一個成年女人要做自己的醫療決定,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之下,應該要被尊重的,因為後續的所有承擔都在她的身上,所以要做什麼樣的醫療決定要有完整的自主權,或者是不應該讓別人用否定式的方式去決定她不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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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通過病人自主權益法的時候,在法條第 4 條當中有談到,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是不得妨礙這個病人本人在知情後的決定,因此這一點已經肯認了,在整個國家的發展上,病人自主的核心,至少在這個時代已經不是在優生保健法的時代了,因此這一點我肯認這樣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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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其實在很多法界的討論當中,關於配偶的同意權,其實是「配偶的否定權」,因為是對女性以身心健康的理由要進行人工流產時的否定,這個否定權的保障法益如何,其實一直都被存疑,也無法讓夫妻間關係更好,因為很好的話,根本不會動用到這款規定,這也是長久以來被質疑的地方,因此肯認此次這部分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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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未成年子女懷孕女性的部分,希望大家可以再討論的是,對於這個未成年人來說,在法代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本人的意願應該也是要受到絕對尊重的,而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讓這個未成年的女性可以做更清楚的決定,我覺得這是在法條當中需要增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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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修正條文第 1 條的總則,我會建議,本法確保的不一定是懷孕婦女,可能是備孕當中,因為我們有很多還沒有懷孕的女性,也在這個法的規範當中,因此要確保女性跟新生兒,因為本法同樣會談到新生兒的健康權益保護,應該就是這樣而已,並沒有其他的部分,因為現在的寫法會讓人家有一點誤解你要保護的對象到底是哪一些,也就是適用法的範圍是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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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第 3 條,社會倫理確實會產生非常多的疑義,這一點要再釐清,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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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林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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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邀請與會貴賓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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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網友,我想要切入的角度是臺灣人口的問題及胎兒生命權的角度,我做了一些整理,臺灣是從 1984 年通過優生保健法總生育人口低於替代率 2.0,在 1986 年我們的生育率降到 1.6,進入到低生育率的國家,這些法條確實會影響到國人的生育行為。所以,按照 2018 年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所說的,當時我們的優生保健法目的是為了控制人口,現在我們知道人口是一個國安的問題,因此我們在 2020 年的時候,已經進入人口的負成長,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還要繼續放寬墮胎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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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看到第 8 條修改人工流產本來是 24 週,24 週本來是很寬的週期數了,我整理了網路上從維基百科整理不同國家的墮胎週期數,匈牙利制定在 12 週以內,如果有其他的,像被強暴、性侵,可能會延後週數;在德國也是 12 週;在俄羅斯也是 12 週;在烏克蘭 12 週;法國 12 週;日本 22 週;我們看到鄰近或者是歐洲的國家,南韓是 14 週內,除非也有涉及性侵犯或者是相關比較特殊的情況是 24 週;西班牙是 14 週,其他的情況可以延後到 22 週;瑞典 18 週;波蘭是在有強暴或者是亂倫的情況之下在 12 週以內;紐西蘭是 20 週;美國跟加拿大、澳洲是因為有不同的洲,因此規定不一樣,愛爾蘭是在 12 週內;奧地利在前 3 個月,義大利在前 90 天。台灣多數墮胎都是引用優生保健法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影響心理或家庭經濟可選擇墮胎,引用此法不需舉證,所以不要說台灣的墮胎是有條件的,這句話太自打臉了,這也是為什麼一些醫生評估,台灣的墮胎率遠遠高於生育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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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我們要尊重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胎兒也有生命權,各個國家其實都有一個尊重孩子是一個生命的法律限制,當孩子成長到一定的週數,其實已經可以生存了,我們原本的法條是 24 週,24 週相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是非常寬鬆了,現在還要再放寬這個法條,我認為是相當不合理的。為鼓勵生育,內政部自 107 年度,將胎兒計入家庭成員數,視為未成年子女。我們的生育保健法是不是應更多朝向保護生命的方向? 國家是一個整體,而家庭是國家最基礎的單位,請不說生育保健法和人口問題是兩件事,這是很狹獈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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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整個國家的安全,之前柯 P 說要移入外來人口,但是匈牙利面對這個國家問題的時候,說不要依靠外來的人口,他們修訂了他們的憲法、生命規定,生命應該從受孕那一刻就受到保護,並將父母定義為一男一女。成立家庭事務部,來捍衛生命家庭,將匈牙利的家庭政策奠基於三個面向,1、財務支持。2、抵抗反家庭主義。3、強化家庭。匈牙利的墮胎法是按情況來分別墮胎可進行的週數。墮胎可在 12 週內執行。在嚴重危及母親健康、或因強暴引起的懷孕、或因醫療機構延誤而沒有覺察自己懷孕的情況下,可延展至 18 週。若胎兒有 50% 基因異常等致胎兒畸形的機會,墮胎可延展至 24 週。若胎兒有致命的危險,可在任何時候墮胎。欲施行墮胎者,經婦科醫生確認懷孕後,需至家庭保護服務處,諮詢受過訓的助產士至少兩次,會提供母親其它的方案,並在墮胎前有三天思考期。若婦女仍欲墮胎,需於三日後回診,並提墮胎程序的資訊。如果可能,父親需簽字。因應國家保護生命家庭的辦法,國家鼓勵收養,2020 年,每 100 個活產與墮胎比,下降至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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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想說的是,法律跟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要修法就該廣納民間團體和意見,法律不是為了成就少數所謂專業人士意志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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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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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與會的夥伴大家午安,因為時間很短,所以我說快一點,第 3 條的部分,我也認為放進去可能是有一些疑慮,盡量刪掉,但是在組成比例上,人工生殖法規定女性不得 1/2,這個健康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考慮人工生殖法一致,請大家多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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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的重點當中,其實在第 8 條、第 9 條。第 6 條的部分,也有提到主管機關得提供檢查,但是在第 7 條當中推動的部分,也就是有相關的建議,所以要不要把第 6 條、第 7 條做一些整理,不是只有檢查,也許不必到檢查,可能諮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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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第 8 條的部分,首先在第 1 項第 1 款「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虞」,1、2 項很明顯是針對精神疾病跟 CRPD 去寫的,如果是這樣寫的話,應該要在第 1 款裡面寫「身心健康」,你只寫「精神」就是明顯看起來影射到精神疾病,而且精神的健康是由誰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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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款的爭議性比較大,「胎兒足以認定有畸形⋯⋯」,這是明確違反 CRPD,也就是 CRPD 不是選擇推動健全主義,這就有推動精神主義之嫌,所以足以實施人工流產,不能主張是否要實施人工流產與否,但寫在這邊我們認為有障礙的人不應該生下來,因此這其實是明確違反 CRPD;更不要講重大遺傳疾病的認定,現在很多即使有重大遺傳疾病在醫學上都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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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項,有關於未婚的未成年人,第 2 項部分完全都沒有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文字,也就是「未婚的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者輔助宣告之人的人工流產⋯⋯」。第 2 項的文字,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同意,我看起來的文字如果理解沒有錯誤的話,其實是剝奪本人的同意權,這裡面的寫法是,如果兩造特別是受監護宣告跟未成年人,如果兩造意見不同的時候,可以聲請某一種法院的裁定或是裁決、裁示,不是單方面的意見,也就是誰不同意就被聲請剝奪,也就是兩方面的意見不同,特別是如果本人或代理人意見,也就是代理人同意、但是本人不同意的時候,這個意見是更大的,不管是 CRC 或者是 CRPD,這其實對表意權是相當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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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德國對於受完全監護宣告的人,其實在法律之前是有徵詢特別委員會來處理,也就是社會福利機構服務的部分,我覺得其實要不參考德國治理,法院在徵詢其他專家的時候,也就是除了當事人以外再去,是否要在第 1 項執行的時候,可以回到第 7 條的條文,主管機關所建立的得提供或者是轉介給當事人,這個是可以考慮的。第 9 條也一樣,沒有一些不同意見或者是法律的救濟,又或是其他對於這些弱勢的族群,這個介入也要多加考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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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剛剛好像因為有點催促大家,大家在有限的時間內非常認真、用力在那邊說明,我剛剛也跟組長討論,是不是從現在開始,雖然我們有 Part 2,再部分再調整,現在放寬是以 4 分鐘為限,因為我想到我們還有線上的網友,我們同仁也很認真在紀錄,我想說最主要還是可以開放大家互相在這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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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 4 分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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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剛剛陳教授有先舉手,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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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我是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很謝謝網友提到有關於法院週數的問題,網友提到的這些週數,在很多的國家是無條件可以終止妊娠的週數,比如有 8、12 週,其實是在那些國家,規定在那些週數裡面是不需要任何的理由。但是我國其實沒有這樣的選項,基本上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具備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一項的六款理由之一才能人工流產,所以這個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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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有關於未成年人的部分,其實在病人權利自主法裡面,人的身體應該由人來自主,並不是別人的工具,所以不管是國安或是家庭的問題,雖然是重要的問題,但並不會因此變成其他人的工具,這是未成年人在自主的部分,其實更強調的是如何去保護未成年人,這大概是整個立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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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最後要提出的事情是,有關於週數的部分,目前在 24 週之後,如果婦女因為這些理由當中而有需要終止妊娠的情況,其實即使在最限限制婦女權益的國家,仍會規定如果婦女遇到身體緊急狀況,也就是對婦女本身身體有威脅的時候,還是可以終止妊娠,我覺得這部分其實應該要去明文加以說明,而不是只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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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目前在週數的規定上,並沒有提到要以胎兒能夠在體外存活為主要的規範,所以如果這個標準沒有訂在法律當中的話,未來不排除用其他的標準來決定週數,像前幾年就有公投打算要以 8 週內人工流產的限制,就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明訂以胎兒能否於體外存活作為界限。這是立法應該要加以考量的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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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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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前輩、各位夥伴,有 4 分鐘我就慢慢講。(笑)很謝謝衛福部國健署這次的修法,我相信有很大的壓力,在裡面看到有很多的權衡、努力,我們很支持這一次的修法,因為優生保健法自 1984 年用到現在已經 40 年,而且跟婦女的健康息息相關,一直沒有與時俱進來處理,其實有一點在忽視女性的健康,因此我們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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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幾個部分,我們想說可以提供一些意見來參考,讓它可以周全、補強。這個法我們改名字叫做「生育保健法」,從第一章,我們沒有明確的定義跟範疇,生育保健是女人生跟不生、如何避孕,以及什麼狀況之下不生、如何生跟照護支持等等,範圍相當廣泛,但因為沒有明確的定義跟範疇,我們看現在的法,其實跟過去的優生保健法一樣,有很大的比重在人工流產及結紮,我們比較看不到價值的促進或者是環境營造的部分,我們認為這個比較可惜,這個有點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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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很大的議題是友善生產環境,像女人參與、降低一些介入等等,可以有更多的討論。當然法要彈性,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要寫在裡面,而且國健署很多事情現在都已經做得非常好了,不管怎麼涵括更多的面向與意見,可以有更多的討論,不管是修法的過程跟草案第三章中,未來要成立的諮詢會,像剛剛夥伴跟前輩一樣,生育的這件事跟女人息息相關,我們還是認為應該要多多參考女性的意見,包含婦女團體、身心障礙團體,其實都要有一定的比例進來,這是我們的建議,所以女性委員的比例要在 1/2,這是基本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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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的議題,以下就用未成年人的代表,未成年人的議題,目前的草案我們看到是要司法院有中間的角色進來成為第三機制,但因為這其中沒有判定的標準或依據,當然我們可以用最佳的利益來解釋,但最佳利益非常地廣泛,其實沒有這麼精確,中間當然可以徵詢其他專家的意見,但是因為懷孕有時間的壓力,這當中一旦有拖延,其實會非常嚴重會影響女性的健康,因此這個機制是不是要這樣處理,我們是有個建議,也就是中間建立協商機制,像未成年人跟法定代理人沒有辦法有共識的時候,我們就有機制讓他們互相理解,但是經過這個機制,他們還是沒有共識的話,我們直接免除他的同意了,就讓想要進行人工流產的未成年人直接去進行,因為一個懷孕的女性想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該沒有其他最佳利益可以來否定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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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的特殊處境,像法定代理人家暴或是失蹤的部分,可能就是考慮直接免除同意,不用再有中間的機制,特殊的處境要有特殊的處理,因此關於未成年人等等的議題,應該要有更詳細的說明,因為目前看起來比較廣泛跟籠統,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部分,以上幾個大方向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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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陳秘書長,請陳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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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陳清龍,我當然是反對墮胎,因為墮胎對新生命和家庭關係有很大的傷害,要進入婚姻當中就要尊重對方,如果不尊重對方而擅自墮胎,這樣夫妻將會喪失對彼此的信任,對婚姻的忠誠度也造成威脅,最後造成離婚也是必然,因此衛福部不應該破壞別人的婚姻及家庭。但是,如果未成年或丈夫有家暴的情形,我們就可以列出針對家暴適用的特例條文情形,即喪失親權,這樣還有道理,但是若設成一般普遍性的條文大家都適用,這個就是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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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太太墮胎不用先生同意的話,等於是政府立法侵犯民眾的婚姻家庭並且鼓勵太太偷偷墮胎.. 這種剝奪丈夫責任的政府修法版本,如果是這樣的話,墮胎最後發生不可逆的傷害跟死亡,丈夫應該可以合理要求國家賠償,墮胎如果發生不可逆的傷害,太太回到這個家庭,是誰要來照顧呢? 婚姻是兩個人共同承擔的事,這是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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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寬鬆的墮胎條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者是家庭生活者即可墮胎,這個條款過度寬鬆,應該要刪除或是限制,畢竟墮胎是殺死人的生命(胎兒),所以應該要避免墮胎,如果沒有辦法刪除這一條的話,至少應該要有限制,比如決定墮胎前應該先要有 6 或 7 天的冷靜思考緩衝期。據國外的實施經驗. 若有緩衝期將可大幅減少墮胎. 可讓很多胎兒有機會見到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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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修條文草案使墮胎又更方便、隨性,孕婦可單獨決定墮胎. 這跟生命的本質背道而馳,因此新名稱應為「鼓勵墮胎法」,這樣才名實相符。現在少子化這麼嚴重、經濟也衰退,衛福部應該是促進生育,而不是鼓勵墮胎,各位有沒有想過,胎兒是人命、墮胎是用暴力解決問題,像政府這樣修法,可以用暴力的方式結束一個無罪無辜胎兒的生命,這樣的行為跟黑道暴力有什麼差別?語言暴力、肢體暴力、墮胎暴力。有什麼差別?都是用暴力達到所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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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草案中墮胎不需要週數限制,孩子沒有出子宮之前,就不把他視為人,可以自由墮胎自行決定,把生命的連續性強迫地截斷。完全沒有考慮人倫與生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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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胎兒 3 週、5 週、10 週、20 週的生命都形成了,請各位一定要深切考慮,墮胎是一種暴力的行為,而且殘殺的是另外一個生命,把倫理觀念拿掉是不對的. 但設明確一點是應該的。墮胎是醫師來做的,這樣不是陷醫生於不義嗎?因為醫生的天職是救護生命、而不是毀滅生命,現在你讓醫生做這種事,也是讓他用合法的角度,逼迫醫生做殘忍的事,我說的話是比較嚴重一點,但是大家不要忽略胎兒是一條命啊!各位一定要考量到這一點,不要認為國際潮流怎麼樣,一個法律訂出來,他可能是惡法,惡法也是法,我知道,但明知是惡法還有必要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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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執行長,請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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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大家的參與,我是一個臨床醫師,我會先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我們的刑法第 288 條裡面,規定如果婦女非法墮胎要關 6 個月以下,如果沒有經過婦女的同意或者是承諾,墮胎也要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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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很殘害婦女的健康,或許之前在國家沒有一個合法的狀態下,懷孕婦女的死亡其實非常非常重要的議題,全世界因懷孕死亡的產婦一年都是幾十萬以上,這都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在優生保健法 74 年設定以後,也就有一個合法的位階在做終止妊娠的動作,所以這 10 幾、20 年來,我們瞭解懷孕的媽媽因為墮胎造成的死亡,幾乎非常非常少,幾乎沒有案件來產生,臺灣有一個很好的位階,當我們婦女從刑法上解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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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10 幾、20 年來也遇到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們今天就用配偶同意權、週數來簡單回應,在配偶回應的部分,我們臨床上會遇到如果夫妻關係很好,他們其實會共同討論,其實沒有這樣的問題,但很多弱勢婦女的女性,像遇到家暴或者是婚姻關係障礙的時候,變成要有解決的方式,但在配偶同意權上會被壓著打,因為必須要爭取到配偶的同意權,才可以執行這樣的業務,如果要終止妊娠,有其時效性在裡面,反而會變成讓婦女去偽造文書,或者是透過不安全的墮胎方式去解決掉,其實這是讓我們的婦女陷於不義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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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到民國 93 年在高雄刑法分庭已經判決,就說這是配偶同意權的問題,後來法官的判決是說應該以尊重女性的身體為重,因為女性懷孕的過程中受到很大的傷害,包括懷孕過程中,背負 10 個月的負擔,10%的早產,20 幾個人懷孕死掉,還有心血管疾病,其實對婦女傷害很大,還沒有考慮到心理上的壓力部分,這是我們沒有辦法承擔,所以懷孕對婦女是很大的負擔,因此在懷孕的主體上應該還是以女性為主,才是我們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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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講到臨床的案例變成作偽造文書,或者是做一些非法的墮胎,其實對婦女的傷害比較大。我們曾經有醫師也被關過,也看到很多訴訟。很多國家在配偶同意權慢慢開放比較多的自主角度,我們從 2017 年,印度的配偶同意權爭議很久,2017 年 10 月的高等法院也判決,應該要尊重女性自主權,配偶同意權是次之的,因此這應該要用比較開放的方式來討論這個問題,所以我也很贊同這次國健署在修法的態度上,把女性同意權的自主權放到前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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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談到懷孕週數的問題,站在婦產科的立場,我們只會下修,並不會擴大,因為 24 週以上就會有存活的機會,除非有醫學上的理由,終止妊娠是另外一回事,將來考量到醫療的進步有無往下修,為何不像其他國家下修這麼快,因為 24 週以下到 22 週以上有存活的機會,存活率大概不到 3 成,但是存活 3 成裡面,一半以上都有嚴重的身心障礙,因此這部分面臨到醫療上的選擇,像 22 週、23 週破水了,這時候就加入討論,因此不太願意即刻修這個部分,但是站在婦產科的立場,我們不太會往上提,只會往下修,這個是站在臨床醫學的角度來看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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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黃理事長,接著是林主任,林主任之後第一階段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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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林秀怡,大家其實有談到法律的部分,到底怎麼樣修正,我想要再提醒一下,法律基本上是一個底限,功能是用來解決爭議,其實像剛剛有其他的與會者談到少子女化或者夫妻關係,甚至離婚的部分,坦白來說並不是優生保健法這個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你讓一個他不願意、有一些狀況必須終止懷孕的女性,你強迫他生產,基本上也沒有辦法解決剛剛所說的問題,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我們回到優生保健法或者之後要講的生育保健法來談,應該是直接來談這個部分,不要再拿不是這個法的範圍之內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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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我們很肯認這次的修法,我們把配偶同意權來刪除,其實這件事討論很久,過去其實在每次的 CEDAW 會議、兩公約會議,都有不斷被提出並要求臺灣要立即更正,剛剛婦產科醫學會的黃醫師有提到我們有刑法的墮胎罪。如果要回應 CEDAW 公約的話,我們應該要連刑法墮胎罪要一起討論,只是因為不在今天生育保健法的範圍,所以我建議應該要列進來,相關的法規檢視要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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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生育保健法的修法內容,我們想要談的是第 3 條,法律很少用一個不明確的概念,所謂的社會倫理到底是什麼?我想法界並沒有這樣的用語,如果要放在法條裡面的話,可能要做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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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民間的團體資格,其實臺灣有非常多的民間團體,這個民間團體是誰?為什麼他在諮詢會議當中具有代表性,我覺得這個是必須清楚說明的。我們其實是關心女性權益跟性別權益的團隊,我們會覺得如果以生育保健法這件事來說,其實最直接是關係人是懷孕的女性,因此在資格上,應該要以女性、性別平等團體為資格優先,所以也希望明訂民間團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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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剛剛有先進提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其實在法律上的範圍很大,但是我們確實知道有時在法上明訂,明訂細項是困難的,因此我們建議第 8 條的部分,我覺得第 8 條在未成年的部分,要解決的其實是未成年與其親屬,也就是父母意見不同的時候,該以誰的意願為準。剛剛大家都有講到 CRC,也就是講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而且其實是在他的身上,所以基於保障身體自主權、生育健康權為主,還是要以他的意願為主,但為了解決有這樣的不同,我們建議在第 18 條的部分,法條當中應考量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後面才是接那個,並得以詢問這些醫療或者是其他專業的意見,還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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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其實我想要講的是,確實生育保健法我們會期待應該是針對生育的這件事,不管生或者是不生,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諮詢資源,讓女性跟家庭可以去選擇使用。滿遺憾的是在整個生育保健法當中,也就是只有講到生育諮詢的費用,其實國家會在這個部分加強,我們會希望在這裡面可以看到相關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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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林主任,我想第一階段的部分,讓大家休息一下,因為整個會議時間還滿長的。休息時間從現在開始一直到 3 點 25 分,這一段時間大家有需求的話,就稍微可以走動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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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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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在座的來賓與線上的網友,我們今天在第一輪當中,包含 sli.do 上所提的,我們都已經摘述在心智圖上,現在已經有 26 個提案在 sli.do 上,剛剛同仁都一一貼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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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原則是不同的意見就會用不同的便利貼貼上去,如果是相同的話,我們就用一張便利貼,在這邊跟大家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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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著開始進行第二輪,最後會再 show sli.do 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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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階段前面幾位發言的貴賓,可能我們設 3 分鐘,大家講得非常緊張,所以在此跟你們致歉,第二階段的部分就完全開放,不限制上一個階段有發言過的,這個階段想要發言的都可以,不過我還是會以還沒有發言的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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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第一屆曾露瑤,我的身分其實滿多元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委員已經好幾屆了。我現在是高中老師,也是教育部性平調查人才庫的人,我還有另外一個身分是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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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受邀來參加今天這個議題時,說真的壓力滿大的,但是也謝謝前面的前輩,讓我們給多一點時間發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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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有五個點可以分享,在教育現場當中我強調的是「平等」,我相信今天在這個議題當中有兩個關鍵,一個是自由權、一個是平等權,會牽涉到實質平等跟形式平等,大家都很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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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釋字第 490 號提到有關男性進行兵役的這件事、關於平等的這件事,其實大法官已經做了很詳實的說明,也就是關於性別不同、生理結果不同,所以男性要承擔的是這個部分,女性會有懷孕生理構造的部分,我們當然承擔了懷孕的風險,包括了懷孕的過程跟分娩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風險,所以我滿肯定國健署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從女性自主權的角度出發,我覺得這件事真的對我來說,可以放在第二位的部分,但是我也必須得講,男性在婚姻當中擔任爸爸的這個角色,其實也有一定程度的辛苦跟風險,失去孩子的難過,爸爸不會亞於媽媽,只是礙於社會規範,隱藏了很多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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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誠如所有的規範當中,我們會希望這個社會變得更好、更進步,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是不是可以就墮胎的這個議題當中,我們不急著做很多的修法、公布與施行,是不是可以從長計議多一點,有更多的樣本數據思考,到底他們為什麼會選擇墮胎及墮胎的理由是什麼。如果這當中有一個大數據的歸納時,再從別的方案或者是方式思考,是不是會更好一些?因為我相信今天在場合各位,其實我從剛剛聽到這邊,每個人的想法都有其立場,也都說得很有道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也知道沒有任何一個修法是可以滿足所有的人,絕對是大部分趨勢是如此,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從長計議去思考,因為孩子並不是只有你一個人的,你把孩子拿了,這個是不可逆的,我當爸爸就被剝奪掉當爸爸的權利,這又是誰來合作承擔?但是媽媽在身體與懷孕的過程中,也承受到相當大的壓力,這個是我們在思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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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剛剛其實有提到如果今天受到家暴而懷孕的話,某個程度跟性侵是相等的,其實在法規上應該是比較不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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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法的重點九的部分,也就是主辦單位非常辛苦幫我們彙整資料(第 13 頁第 5 點),我剛剛有在思考邏輯性的問題,我們從這個資料可以看得到,法規的內容在講未婚的未成年人要進行人工流產,從結論來說就是不要孩子,但是法定代理人需要他的同意,他不同意就代表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想要把孩子留下來,其實我覺得匪夷所思,這個未成年人不想孩子、但是法定代理人想要留下這個孩子的理由是什麼?是要傳宗接代嗎?從這個邏輯來看,我理解到的是把未必成年的女性,也就是生孩子的這件事是工具。如果是從這個角度的話,不管是從哪一個國際人權公約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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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第 7 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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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不好意思,我們可以開放第二輪。曾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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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輪的討論當中,其實可以充分感受到大家針對這個議題非常關注、也非常熱忱,從修法的內容可以看得到國健署在這當中取得一個平衡,也就是平衡大家的一些想法,我們也都充分理解到法規是有一些限制在的,剛剛討論了很多情境,但是實際上法規也必須考量到有特殊處遇的情況之下,還要能夠充分回應,這可能也是前面的討論中,有一些意見沒有辦法這麼收攏一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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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等一下發言會在修正後 8-2 的部分來作一些簡單的回饋。誠如前面上一輪的時候,前輩也都提到在諮詢會的組成上,像今天是開放政府的協作會議,其實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們會有不同的參與者參與在期間,到時這個諮詢會議的參與者是不是有非常利害相關,或者說相關的利害關係團體又如何徵詢,這可能到時還會需要有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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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點,修正前的條文是有提到醫療行為的這件事,這中間有提到醫療行為不在此限的條文,但是新的部分好像沒有看到,因為我看到是訂一個辦法來訂定,但是同時也會面臨到刑法是有墮胎罪的,這個其實也是違反 CEDAW 的。但是在有這樣的情況之下,有相關的規範,然後是放在辦法的層級,但同時在法律上又有跟終止妊娠有相關的法律,很有可能會有一點衝突,也就是當我是醫療機構的人員,執行相關的過程中會不會面臨到風險等等,這是法律位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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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回應到前面提到的妊娠週數的事,當然醫師們其實有提到一些考量的方向、修改的方向,像做 NIPS 也就是非侵入性胎兒染色體基因檢測的檢查,一般在做的時間,其實就已經是在 12 週左右,如果是羊膜穿刺,孕產年齡稍微比較⋯⋯我們會建議先做羊膜穿刺,大概是 16 至 18 週,如果要做高層次的超音波是 20 至 24 週,為什麼前面提到需要醫療專業人員的參與,確實因為跟臺灣現在本土的醫療發展及狀況、當然也跟胎兒發育的情形有所關聯的,以上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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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曾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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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先聲明,我是非二元性別認同,請不要使用先生或者是小姐的稱謂,叫我「皇甫」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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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想要回應第 3 條,是在講社會倫理跟民間團體,前面都有提到資格認定跟代表性的問題,這些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代表,甚至會影響到後面人工流產的墮胎週數認定,所以這個部分會希望在擬訂法規時可以更加闡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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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張網友所提到有關於人工流產的週數,其實我自己也滿支持我們可以仿照國外的案例,像瑞典是 18 週以內無條件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像現在是以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24 週、且有條件,或者像法國其實是免費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所以這些我覺得都可以在擬訂週數的時候,或是進行這些法條修正時參考進來,然後做後面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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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其實像前面那一位曾委員有提到的,其實在做各種孕期檢查時會有一些相關的限制,我自己覺得目前人工流產跟週數還沒有辦法定義,或是需要再定義的這件事,可能在後面的討論上也會需要徵集更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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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前面有提到的,關於配偶同意權的這件事,基本上懷孕的這件事是懷孕那一位本身的各種身心靈狀況,我是提案的連署網友,我支持懷孕的人本身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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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基督徒救世會也有提到,他們協助曾經有流產經驗的人重建,其實有一些流產是不自願的同意,因此在這種狀態之下要考量非自願同意、非自願不同意的狀況,其實最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上回歸到那個人自己的意願,而不受其他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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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像可生存的定義,以現在醫學的進步狀況來看,「24 週的胎兒可以在醫療協助當中自己生存」,這個生存其實還是需要醫療的介入,而這些醫療的介入,也是需要一些資源跟經費,而這些資源跟經費是由誰來支付,是不是由懷孕的人或者是其他逼他懷孕、逼他生的人,但不是他來支付,這其實都會回歸到最後的究責,而這些究責,如果現在定義成懷孕的人自己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懷孕、繼續生,生下來就承擔責任,我覺得這可能是最後法律上可以做最低限度的限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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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皇甫。胡堞先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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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是網友,我這邊很簡單陳述一下我自己的經驗,不是很專業,但是跟大家講一下我的想法,我是新婚,其實有討論過要生幾個孩子,如果有未預期懷孕的狀況之下,我們對於孩子要如何處置,很顯然我的想法跟我先生的想法不一致,當非預期懷孕我會傾向拿掉小孩,然後做結紮跟避孕即可,但是我先生希望生下來、而不希望結紮,在這個意見衝突的情況之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改之前,就賦予了我先生不需要說服我,不需要跟我溝通的權利,這已經剝奪了他生為配偶跟我溝通的渠道,這部分我就會覺得很奇妙,因為我的智商並沒有因為結婚而降低,為何我婚前可以決定、為何我婚後沒有辦法決定?而且懷孕也影響我的職涯,我有權利決定我可以在幾歲的時候生育,為什麼我會需要先生的同意?我的意見就是這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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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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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蔣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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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醫生提到刑法第 288 條,其實他唸了該條的前面,沒有唸第三項;第三項是「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婦女是不罰的。現行的優保法裡面 (第 9 條) 的第 1 款到第 5 款,在優保法第 9 條的話,(有配偶) 婦女自己做決定,只有在第 6 款的時候,第 6 款是說「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樣的情況下,才要詢問、才要要求配偶的同意權,我覺得一個家庭生活當然也包含了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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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了半天,好像墮胎真的對婦女的健康很好,可是事實上我們看到了一些研究並不是這樣子。我唸一下: 墮胎跟乳癌有很大的關係,這是印度 12 項的研究顯示,墮胎的婦女是一般婦女得到乳癌有 5.5 倍的情形,這個研究為什麼很重要?是因為這些研究是比較在那些不施用避孕藥的地方來研究的,因為避孕藥也會產生乳癌的危險。美國的研究也發現,在心理上,紐西蘭研究數據也是一樣,墮胎婦女大概產生憂鬱風險會增加 30%,焦慮風險會增加 25%,紐西蘭也是這樣的資料。美國在所有有自殺念頭的女性中,6%是跟墮胎有關,吸毒的人中,有 1/4 中跟墮胎有關。在澳洲的話,男性的自殺率很高,他們花了錢,做了研究,發現居然男性的自殺率跟墮胎創傷症候群也有關係,因此政府發了經費給一個特別的研究中心,請他們繼續研究之外,必須要特別為男性作輔導諮商。所以,墮胎的傷害不是只有對女性而已,對男性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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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看未成年,我這邊是一個芬蘭的研究資料,青少女墮胎後自殺的比例是青少女懷孕生下孩子的兩倍。青少女比較棘手的問題,因為她們的身體不是迷你成人的身體,當然我們希望她們延後在成熟的時候才能有性關係的原因也是在這裡,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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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要講一個故事,就是我學長的故事。我學長、學姐都是高學歷的人,他們的情況是,都高學歷,結婚以後一起到了日本,我學姐沒有經過先生的同意就墮胎了,後來因為這件事導致了離婚。多年後我們再看到這個學長。他有一次看到我跟我的孩子之間親密的關係,孩子撒嬌,他隨時的情況就是眼睛紅紅的,淚水在眼眶打滾。到了現在幾十年,他都沒有再進入任何一個婚姻裡頭。我常常知道一個個案的故事就可以使國家的法律為之變更,我也希望這個令人傷心而真實的故事,有同樣的權利、平等地可以得到重視,法律也能夠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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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明明就不是女性一個人創造的,一定有他的父親存在,而且民法 1089 條已經告訴我們,未成年子女必須要由父母共同行之和負擔的,何以又剝奪父親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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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是要提一下內政部的資料,我唸一下,少子化已經到了很嚴重的地步,「人口負成長的衝擊將改變家庭結構,致使家庭養老功能減弱,更將造成勞動力萎縮」,這個資料都有嘛! 內政部的,「國家財政稅收減少,經濟成長減緩等各個層面問題」,所以,立法院法制局現在已經準備入憲,要在法律中改變,為了解救國家這個嚴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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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如果還有機會的話,先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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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蔣常務理事,接著邀請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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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贊成刪除懷孕配偶權的男性,其實我覺得這個是世界的趨勢,也就是回歸到每個人身體的自主權利,所以我是贊成刪除的,由女性自己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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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又考慮到一點,這個法律是不是可以修得更完整一點,因為女孩子懷孕身心壓力,現在文明病很多,說不定不知道自己也有憂鬱症,如果輕易就拿掉,好比今天早上跟先生吵架,下午就拿掉,我覺得這太簡單一點,是不是有建立一個緩衝的機制,這個權利還是還給女生,但是有需緩衝的機制在中間,不要這麼輕易拿掉一個孩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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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但男性須有被告知權利當一個緩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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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林網友,我再邀請與會的人,洪梓容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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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行政院第二屆青年委員,我這邊有兩個想法,我覺得的確在優生保健法有非常大的篇幅在講終止妊娠跟結紮,但是在生育健康促進這邊,並沒有太多的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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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育健康的部分,認為目前在產前檢查、遺傳檢查有非常多的新技術,包含了 NITT、遺傳疾病單位的檢測,對於目前的懷孕的婦女來講,實在很難理解有新的技術,因此大家拿到報告之後會有一些想法,因為他們覺得無法負擔小孩養育的費用或者是養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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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在這一個部分,政府應該要推動一些比較合格的遺傳諮詢相關的人員可以給予輔導跟建議,讓對於有特殊狀況的胎兒,是不是有一些政府的輔導機制,可以幫助這樣的家庭來作照護,而不是選擇終止妊娠,我覺得這部分應該也要納入考量,這樣才是保全女性跟胎兒的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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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洪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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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還是重申配偶同意權的重要,還是要回到家庭的層面去做考量,應該是要互相協調,同樣結紮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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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也已經有數據,將墮胎的週數降低有助於孩子出生,在少子化的時代,或許應該要多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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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第二次發言,我這次的發言強化第 8 條跟提出這部法可以再增加的部分。其實我非常肯定這次國健署終於要修優生保健法,因為其實上一個世紀對爭議對弱勢族群非常多,除了人工生殖法的規範以外,其實在生權法當中都沒有對特定的族群就生育保健、支持的這件事著墨,因此我覺得這件事其實要適度增加,對於包括未成年人或是身心障礙者,這些對於特殊族群在保健服務在生育之前,也就是懷孕週保健服務的措施跟支持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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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第 3 項、第 4 項,現在在講的是未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中也有未成年的身心障礙者,因此對於特殊的族群,我們從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補助、監護決定,其實決定權除了跟相關的代理人跟輔助人間有不同的意見,法院在裁定特定、剝奪的人之外,這當中都沒有任何的支持措施,這當中都沒有服務跟支持措施,因為身心障礙者的諮詢服務在國際推動上差不多 10 年,也就是知情同意權要有非常多的服務,讓他可以做決定、知情,知情並不是我告訴你,你就知道了,這裡面有很多專業的介入跟資訊的提供,包含無障礙資訊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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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中的身心障礙中,有一些是認知缺損、身心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的部分,其實這裡面是最多的,不管是懷孕或是要墮胎的族群,乃至於結紮,被議論最多的是這個,一個是強迫懷孕、一個是強迫結紮的問題,再來是有自主想要做一些墮胎的動作,也有被相對剝奪的情況,所以我們即使沒有進到法院裁定之前,我們中間跳過非常多的步驟,只是問是不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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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與會的先進跟網路上的夥伴說做決定的這件事,其實沒有這麼單純,我們考慮到權利地位,也要考慮到資訊是不是足夠、豐富,也就是要顧慮到家庭的其他人觀感,也就是要懷孕生產之外,還要考慮這麼多人,這麼多的複雜資訊,對於一些弱勢的族群,其實負擔是相當地重,因此要行使同意權之前,有這樣的力量跟不同意他決定的人來抗衡,但是我們對於如何做決定的這件事都不支持,我是覺得太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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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所說的,法院要作為裁定,本院要本於什麼樣的條件來裁定,也就是裁定之前要問過什麼樣的人,像我們今天在審判的過程中,其他的民、刑事案件,對於特定的身心障礙者是要法院陪同,也就是要作為一個弱勢的當事人,也就是未成年人、未成年的身心障礙兒童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這些,究竟在法院裁定的程序當中,他得到什麼樣的資訊跟支持,其實也都沒有講,因為陳教授是法律的專家,他知道的細節會更清楚,所以至少可以支撐障礙者或者是由法官做決定之前,其實有一個廣泛的機制可以討論,同樣的情況也可以用到第 4 條,並不是在墮胎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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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比較不重視結紮,因為結紮是幾行字就寫完,當然墮胎是更嚴重的事沒有錯,但是對特定族群來講,結紮的這件事跟絕育其實是差不了多少,所以我覺得結紮程序可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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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滕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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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發言,有兩點:配偶同意權重要與否,我們覺得因為是一個家庭,所以兩個人的意見很重要,應該是要商量的,不應該是由一方來決定,我覺得林網友講得很好,後續真的如果吵個架,然後他出去就做了決定,我覺得這些衝擊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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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孩子是共同的,所以如果失去孩子,其實對母親或者是父親來講同樣都是一種傷害,同樣的,墮胎這件事需要配偶同意,其實我覺得結紮的這件事在婚姻當中也要配偶同意,男生不想生這麼多小孩,女生想要生比較多小孩,難道不需要協商嗎?難道自己決定就可以了嗎?那幹麻要結婚?所以我還是覺得要回到家庭的部分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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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覺得週數的部分,確實我覺得國外已經有些例子,當週數已經降低的時候,其實可以救比較多的小孩,所以在少子化的時代,我覺得真的需要多做一些考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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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們邀請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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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一段有很多醫療問題,我稍微解釋一下:流產這個其實醫界很擔心這種錯誤引用,乳房癌的發生跟女性荷爾蒙有關,所以如果太早月經來或者是延後月經,更年期比較晚一點或沒有懷孕生產下,所以在一生當中接受比較多賀爾蒙刺激,乳房癌的風險會增加,這個是確認的,但是不應該用這樣解釋流產,我想這樣解釋可能會比較精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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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回應一下,剛才曾委員有提到青少女的懷孕問題,其實我們面臨到的是青少女想要留下來,但是父母很擔心繼續懷孕下去會影響到他一輩子的發展,所以面臨的爭議是比較多的問題,因此青少年女在醫療自主權,其實在美國很多州,未成年的女孩子有醫療自主權去做產檢、性傳染病的治療,因為我們擔心一旦都不敢去做,一旦要父母同意的時候,反而限縮醫療上的治療,會造成他們未來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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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舉一個例子,在 102 年的時候,大家看到新聞就是建中生跟他女朋友懷孕,後來協商終止妊娠,因此後來建中生就跳樓自殺了,這其實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東西。當父母親跟親少年女意見起衝突的時候,應該有一個第三方的機制來解決問題,我覺得要朝這個方向是應該的,因為牽涉到的層面很大,包含司法院的快速判定,因為終止妊娠是有個時效,因此目前的終止妊娠,法律上是 24 週以內,24 週以上有醫療的原因不在此限,也就是在施行細則會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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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終止妊娠上有講到 7 週之內可以用藥物妊娠,12 週大部分可以用手術的方式引產,大於 12 週以上基本上是住院引產。我跟各位報告一下,大部分的人在 12 週以前就決定了,12 至 24 週會決定的比例其實不高,反而會限縮到 20 至 24 週,因為懷孕的一些病發症產生,像剛剛所講的孕婦出現高層次超音波的異常,反而會限縮在裡面,因此在學會裡面是推,24 週以下是用優生保健法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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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週以上是希望做晚期終止管理,也就是這個疾病是像無腦兒或者是什麼,其實出生不會活,另外有些是先天心臟病的水腦症,也就是要第二個醫生去評估再終止妊娠,像性侵什麼的,當然是倫理委員會再去討論,也就是用這樣的機制來解決法律上達不到的東西,這樣在機制的處理上會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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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或者是以前的優生保健法要修法,的確法律規定當中有很多著墨在流產跟結紮上,生育保健的部分,其實在正面的部分規劃,著墨並沒有這麼多。我也同意將來這個可以擴大,畢竟鼓勵國家生育是我們的政策,給他自主以外,如果他願意生、懷孕跟照顧,我們應該多一點心血去照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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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黃理事長,何委員。因為時間的因素,我們需有點時間回應線上的提問,先請何委員發言,之後回應線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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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稍微發言一下,我自己是兩個小孩的爸爸,當然接到這個議題的時候,我們想了很多,兩方的想法我都有贊同過,因為在婚姻存續當中,爸爸的責任跟角色也是需要負擔相對大的責任,但在一開始就否決要不要小孩的這件事,好像有點太過快速,所以我原本想說是不是有個第三方的協調方式,也就是在離婚方向上也需要調解,是不是有可能成立專責的單位,也許提出申請之後,一個禮拜以內就儘快看看有沒有辦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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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實坦白來講,如果可以溝通,大家都溝通好了,如果不能溝通就是有特殊的原因不能溝通,但是不能溝通的情況之下,還需要配偶的同意,反而真的是侵害女性自主權,如果這方向協調不成立,那就可以直接避免掉配偶的同意權,這是不是一個折衷的方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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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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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剩下 10 分鐘的時間,因為我們還有一群非常關注的網友,我們切回來看到 sli.do,目前已經有 36 個問題,我們請國健署幫我們再回覆一下網友的問題,摘要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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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有表示說明他的想法,也有很多人熱心按讚,按讚數最高的,目前的網友是認為先進國家的生育率不高,這次修法沒有鼓勵墮胎,只是保障女性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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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建議女性有自己決定是不是懷孕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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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網友提到,目前的法案比較沒有看到對婦女跟胎兒的保護支持。當然誠如剛剛與會的貴賓一直都有提到過去爭議比較大的,也就是在人工流產的配偶同意權,結紮當然大家也有提到,不過我們今天聽到滿多的聲音,像女性、懷孕婦女及特殊群體的部分,國家怎麼樣有更多的保障,而且在法案當中可以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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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在生育保健法第 7 條有提到,主管機關應推動的生育保健服務、項目,像孕產前後的衛生保健服務、嬰兒衛生保健服務及生育保健相關的諮詢、諮商服務,這次是新增加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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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剛剛大家提到滿多的部分,有些特殊群體在懷孕的過程中,可能需要知識的提供或是社會資源的協助,這部分其實國內做了滿多,我們在法條上並沒有呈現,之前與會的貴賓也有提到友善生育環境的營造,這部分有在做,但在法案上看不出來,或是現在在做的還可以更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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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懷孕的過程中,經過產檢服務的檢測,發現這個小孩子可能有點問題,這個時候要作抉擇的時候,大家對於醫療的專業並沒有這麼熟悉,或者是對於遺傳相關的諮詢沒有這麼瞭解時,政府有沒有諮詢的管道?其實我們有所謂的遺傳諮詢中心,相關的服務部分,我覺得大家關注到其實這個法案不是所有只是做人工流產的規範,更多的是希望保障懷孕婦女、胎兒的安全與健康,因此相關的條文部分,我覺得我們今天收獲滿多的,我們之後會再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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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友有提到有關於青少年的流產跟分娩過後會增加風險的部分,有相關的資料提供給我們,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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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部分,剛剛也有提到如果夫妻之間有爭議的時候,是不是有第三方的調節?我想要回應一下,在做人工流產之前大家有沒有充分獲得相關的資訊的這件事其實是大家很關心的,包含未成年的人對於做這個決策之後,到底朝哪一個方向,到底是生或者是不生,如果要生的話,是有什麼社會資源可以支持,如果不生的話,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或者是包含要做什麼流產在什麼時間是比較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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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一位與會貴賓有提到,如果是非預期懷孕,他不在計畫內,雖然已婚了,但是很想獲得這樣相關的資訊來作決策,像這個部分,為何我們會在第 7 條當中增加有關於生育保健相關的諮詢或者是諮商,最重要在做決策前,充分知道資訊,這個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也認為過去在相關的法規當中,要求醫護人員要提出說明,但是在現在的社會裡面,需要更多的心理諮商師、社工人員一起來參與,有一些是生理上的問題,有一些是經濟上的問題,有一些是就業的問題,多方資源的提供可以讓大家一起思考,這個是在這次法案當中特別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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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法條上,大家很少著墨到,但是我認為那個還是最重要的,依照病人自主權益法的精神,所有的抉擇還是要回歸到病人自己做決定,當然孕婦並不是病人,但是懷孕者是她,所以醫療處置以她的決定是核心的,但是在她決定之前,我們希望獲得充分的資訊,我相信這個是我們在法案上會做這樣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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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夫妻間做任何的決定,不管是不是要留住小孩,或者是要不要結紮等等,我認為夫妻間夠信任,這個是私領域的部分,大家可以好好溝通跟協調,當資源不清楚的時候,我們應該營造更多的資訊、提供環境讓大家可以取得,這個大概是我初步所作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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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林組長,也對大家的提問、sli.do 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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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接近尾聲了,今天討論也非常豐富,我覺得大家針對我們法條修法當中的第 1 至 4 條都很期待,希望用語的不明確可以再更明確一點,無論是社會倫理或者是民間團體合適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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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心智圖也可以看得到熱烈討論第 8、9 條,還有補充說明第 7、10 條,這個需要再強化一下保健的部分或者是支持服務措施的部分,我想這些國健署都會非常高興今天有這麼豐富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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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跟大家說明一下,今天協作會議的錄影、簡報資料跟心智圖的討論,還有逐字稿,我們全部都會放在公開的網站上,之後我們會把資料都會放在這邊,之後如果還有興趣或是關心這個議題的話,也可以到這邊來看一下這個內容今天所進行的豐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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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時間接近尾聲,我有一個建議,目前法案還在預告當中,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眾開講」,我們在 1 月 14 日時有預告這樣的法案,法案的截止時間點是在 3 月 15 日,大家可以在那邊留言,我們非常希望大家給我們更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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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案的部分,大家如果有其他的意見,覺得不想在這邊留言,國健署其實有署長信箱或是願意用公文、書信的方式給我們,我們都非常歡迎,我們很重視大家提供給我們的意見,這一段時間的意見,整個蒐集之後,今天是法案的草案,所以後續法案會根據大家重要的意見,會再就法案的部分再強化、修改,我們會找相關的團體、專家學者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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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時間的因素,今天會議就到這邊,也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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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剛醫生提出來,不能亂引用這些數據。乳癌的那個數據,有一些是收錄在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中的研究。這個圖書館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圖書館,給線上和在座的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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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可以私下交流,非常歡迎,今天的會議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