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像可生存的定義,以現在醫學的進步狀況來看,「24 週的胎兒可以在醫療協助當中自己生存」,這個生存其實還是需要醫療的介入,而這些醫療的介入,也是需要一些資源跟經費,而這些資源跟經費是由誰來支付,是不是由懷孕的人或者是其他逼他懷孕、逼他生的人,但不是他來支付,這其實都會回歸到最後的究責,而這些究責,如果現在定義成懷孕的人自己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懷孕、繼續生,生下來就承擔責任,我覺得這可能是最後法律上可以做最低限度的限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