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們目前在週數的規定上,並沒有提到要以胎兒能夠在體外存活為主要的規範,所以如果這個標準沒有訂在法律當中的話,未來不排除用其他的標準來決定週數,像前幾年就有公投打算要以 8 週內人工流產的限制,就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明訂以胎兒能否於體外存活作為界限。這是立法應該要加以考量的點,謝謝。
但是我最後要提出的事情是,有關於週數的部分,目前在 24 週之後,如果婦女因為這些理由當中而有需要終止妊娠的情況,其實即使在最限限制婦女權益的國家,仍會規定如果婦女遇到身體緊急狀況,也就是對婦女本身身體有威脅的時候,還是可以終止妊娠,我覺得這部分其實應該要去明文加以說明,而不是只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第二個,有關於未成年人的部分,其實在病人權利自主法裡面,人的身體應該由人來自主,並不是別人的工具,所以不管是國安或是家庭的問題,雖然是重要的問題,但並不會因此變成其他人的工具,這是未成年人在自主的部分,其實更強調的是如何去保護未成年人,這大概是整個立法的考量。
主席、各位先進,我是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很謝謝網友提到有關於法院週數的問題,網友提到的這些週數,在很多的國家是無條件可以終止妊娠的週數,比如有 8、12 週,其實是在那些國家,規定在那些週數裡面是不需要任何的理由。但是我國其實沒有這樣的選項,基本上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具備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一項的六款理由之一才能人工流產,所以這個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