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先進,我是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很謝謝網友提到有關於法院週數的問題,網友提到的這些週數,在很多的國家是無條件可以終止妊娠的週數,比如有 8、12 週,其實是在那些國家,規定在那些週數裡面是不需要任何的理由。但是我國其實沒有這樣的選項,基本上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具備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一項的六款理由之一才能人工流產,所以這個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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