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最後要提出的事情是,有關於週數的部分,目前在 24 週之後,如果婦女因為這些理由當中而有需要終止妊娠的情況,其實即使在最限限制婦女權益的國家,仍會規定如果婦女遇到身體緊急狀況,也就是對婦女本身身體有威脅的時候,還是可以終止妊娠,我覺得這部分其實應該要去明文加以說明,而不是只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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