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醫生提到刑法第 288 條,其實他唸了該條的前面,沒有唸第三項;第三項是「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婦女是不罰的。現行的優保法裡面 (第 9 條) 的第 1 款到第 5 款,在優保法第 9 條的話,(有配偶) 婦女自己做決定,只有在第 6 款的時候,第 6 款是說「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樣的情況下,才要詢問、才要要求配偶的同意權,我覺得一個家庭生活當然也包含了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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