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5 條規定,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且宣示本法制定,乃係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