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 3 月 10 日已經召開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法座談會暨已婚女子捍衛權益連署案開放政府第 88 案的協作會議,因應這個協作會議已經辦理完成,我們的預告也已經結束了,我們後續就預告蒐集的意見,我們已經同時在那個「提點子」的平台有更新最新的進度,也在「眾開講」的這個平台有作初步的回應,會就預告期間的各界意見,我們會審慎研議納入修正草案,我們後續會依法制的程序來辦理後續的修法作業。
主席、各位與會的長官及同仁大家好,衛福部國健署摘要報告,有關這個提案,主要是民眾的提案訴求是刪除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的規定,配合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我們是在 111 年 1 月 14 日開始預告到 3 月 15 日。
這個是我們公告刊載的網址,請各位參閱,以上報告,謝謝。
後續國民健康署會綜參預告期間各界的意見,以及性別影響評估結果,研修修正草案後,函報行政院。
法案的推動期程,衛福部已於 1 月 14 日公告,預告修正優生保健法草案,配合公開於衛福部、國健署官網,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 眾開講網頁,對於本草案有任何的意見或者是建議者,可以在 3 月 15 日以前,以書面或者是洽詢國民健康署陳述意見。
整體修法效益為落實憲法規定,國家應消除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健全生育保健服務,保障婦女之生育自主權。
修法重點十一,修正醫師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參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醫師告知對象應以病人本人為原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至是否施行結紮手術或人工流產手術,宜尊重個案之意願,醫師無需負勸導責任,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另外新增修正條文第 2 項,明定告知對象應包括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修法重點十,修正結紮手術規定 - 刪除配偶同意,應確認本人意願。現行結紮手術之配偶同意規定,不符 CEDAW 規定。又考量結紮手術屬於個人生育決定之一環,且未若人工流產有其不可逆性,應尊重當事人決定,爰刪除配偶同意及得依自願施術之但書規定,明定醫療機構實施結紮手術,應依本人之意願為之。
修法重點九,修正人工流產規定 - 5. 增列未成年人第三方同意機制。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有關未成年人人工流產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權問題,涉親權剝奪,又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定有得請求法院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規定,可資適用,爰參酌增訂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3 項但書及第 4 項規定,俾利司法機關整合社政及醫學相關資源,儘速進行裁定。
基於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且考量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要求應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之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惟縱無法律明文規定,有關生育決定,婦女仍宜以適當時機及方式告知配偶,以維護家庭和諧。
另外,修正條文第 8 條,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又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不符 CEDAW 規定,限制女性生育決定權。
修法重點七,修正人工流產規定 - 3. 實施人工流產事由,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有礙優生疾病)規定,因現今醫學技術已可由胎兒測知其有無異常,且臨床實務上很少運用,爰將有礙優生疾病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並配合於修正條文第 2 款增列「或(胎兒)罹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規定,以符合實務現況。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5 款「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法規定,酌修文字並分列二項規定之。
修法重點六,有關現行人工流產週數限制,係於現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因應醫學技術發展、適度保留立法彈性,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人工流產的週數限制及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之相關遵行事項,以保護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後續將蒐集相關國際文獻,邀集醫學倫理、相關醫學領域、法律專家,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內容,提報生育保健諮詢會報告通過後,依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規定發布。
修法重點五,修正人工流產的定義,隨醫療技術發展,週數小之胎兒存活率較以往提高,惟現行條文規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屬概念定義,雖具彈性,但實務上易衍生因醫療理由需施行之晚期人工流產受限無法施行,及何謂自然存活之定義等爭議,造成實務執行問題,爰予刪除。增列「藥物」為人工流產方法之一。
修法重點四,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為提供民眾充分生育健康資訊及相關諮詢服務,爰增列第四款,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諮商服務,如孕前生育遺傳、人工流產、產後憂鬱等事項,上述服務,應視個案之需求提供。
修法重點三,修正孕前有關健康檢查,為強化孕前健康檢查重要性,爰將「婚前」修正為「孕前」有關之健康檢查,並刪除「於必要時」之規定。再者,考量精神疾病之成因複雜,不完全由遺傳基因決定,爰將檢查範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精神疾病。
修法重點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女性比例,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係屬任務編組,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事項,爰修正第 1 項。又地方組織為地方自治事項,原應由各地方自治團體予以規範,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不合時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另外,為符合及落實國家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政策,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也就是「前項諮詢會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修法重點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5 條規定,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且宣示本法制定,乃係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全案修正原條文為 18 條,修正後計 14 條,修正重點包含:第一,修正法案名稱及立法目的。第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性別比例。第三,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第四,刪除「有礙優生疾病」之歧視用字,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第五,修正人工流產規定,包含定義、週數限制、實施人工流產之事由、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增列未成年人人工流產同意之第三方機制。第六,醫療機構實施結紮手術,應確認本人意願。第七,修正醫師應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
修法方向及重要依據是,102 年 4 月行政院函知本法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配偶同意規定不符合 CEDAW,應修法。再者,本法「優生」一詞,不符 CRPD,應修法。最後,106 年 8 月司改國是會議第 87 點次決議:修正本法未成年人與已婚婦女人工流產同意規定,應增列例外條款,或應有司法、 行政機關介入機制。
接下來就修法的歷程、重點效益、推動期程進行報告,首先是就修法的歷程,優生保健法(下稱本法)自 74 年 1 月 1 日施行迄今,分別於 95 年、97 年及 101 年 3 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均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經參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期間召開 12 場次修法討論會議後,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且在 111 年 1 月 14 日進行預告至 3 月 15 日,共 60 日。
兩位主持人、各界與會代表,大家午安、大家好,向大家報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