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七,修正人工流產規定 - 3. 實施人工流產事由,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有礙優生疾病)規定,因現今醫學技術已可由胎兒測知其有無異常,且臨床實務上很少運用,爰將有礙優生疾病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並配合於修正條文第 2 款增列「或(胎兒)罹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規定,以符合實務現況。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5 款「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法規定,酌修文字並分列二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