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六,有關現行人工流產週數限制,係於現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因應醫學技術發展、適度保留立法彈性,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人工流產的週數限制及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之相關遵行事項,以保護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後續將蒐集相關國際文獻,邀集醫學倫理、相關醫學領域、法律專家,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內容,提報生育保健諮詢會報告通過後,依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規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