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五,修正人工流產的定義,隨醫療技術發展,週數小之胎兒存活率較以往提高,惟現行條文規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屬概念定義,雖具彈性,但實務上易衍生因醫療理由需施行之晚期人工流產受限無法施行,及何謂自然存活之定義等爭議,造成實務執行問題,爰予刪除。增列「藥物」為人工流產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