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四,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為提供民眾充分生育健康資訊及相關諮詢服務,爰增列第四款,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諮商服務,如孕前生育遺傳、人工流產、產後憂鬱等事項,上述服務,應視個案之需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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