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三,修正孕前有關健康檢查,為強化孕前健康檢查重要性,爰將「婚前」修正為「孕前」有關之健康檢查,並刪除「於必要時」之規定。再者,考量精神疾病之成因複雜,不完全由遺傳基因決定,爰將檢查範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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