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女性比例,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係屬任務編組,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事項,爰修正第 1 項。又地方組織為地方自治事項,原應由各地方自治團體予以規範,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不合時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另外,為符合及落實國家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政策,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也就是「前項諮詢會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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