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且考量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要求應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之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惟縱無法律明文規定,有關生育決定,婦女仍宜以適當時機及方式告知配偶,以維護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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