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修正原條文為 18 條,修正後計 14 條,修正重點包含:第一,修正法案名稱及立法目的。第二,增訂生育保健諮詢會性別比例。第三,增訂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第四,刪除「有礙優生疾病」之歧視用字,朝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重大遺傳性疾病方向修改。第五,修正人工流產規定,包含定義、週數限制、實施人工流產之事由、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增列未成年人人工流產同意之第三方機制。第六,醫療機構實施結紮手術,應確認本人意願。第七,修正醫師應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