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十一,修正醫師勸導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為告知義務。參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醫師告知對象應以病人本人為原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至是否施行結紮手術或人工流產手術,宜尊重個案之意願,醫師無需負勸導責任,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另外新增修正條文第 2 項,明定告知對象應包括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