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個第 3 條,社會倫理確實會產生非常多的疑義,這一點要再釐清,以上,謝謝。
第三個部分,修正條文第 1 條的總則,我會建議,本法確保的不一定是懷孕婦女,可能是備孕當中,因為我們有很多還沒有懷孕的女性,也在這個法的規範當中,因此要確保女性跟新生兒,因為本法同樣會談到新生兒的健康權益保護,應該就是這樣而已,並沒有其他的部分,因為現在的寫法會讓人家有一點誤解你要保護的對象到底是哪一些,也就是適用法的範圍是哪一些。
有關於未成年子女懷孕女性的部分,希望大家可以再討論的是,對於這個未成年人來說,在法代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本人的意願應該也是要受到絕對尊重的,而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讓這個未成年的女性可以做更清楚的決定,我覺得這是在法條當中需要增加的部分。
第二個部分,其實在很多法界的討論當中,關於配偶的同意權,其實是「配偶的否定權」,因為是對女性以身心健康的理由要進行人工流產時的否定,這個否定權的保障法益如何,其實一直都被存疑,也無法讓夫妻間關係更好,因為很好的話,根本不會動用到這款規定,這也是長久以來被質疑的地方,因此肯認此次這部分的修法。
接著,通過病人自主權益法的時候,在法條第 4 條當中有談到,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是不得妨礙這個病人本人在知情後的決定,因此這一點已經肯認了,在整個國家的發展上,病人自主的核心,至少在這個時代已經不是在優生保健法的時代了,因此這一點我肯認這樣的修法。
在原來第 9 條,現在第 8 條有關於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的部分,我要從幾個方向來說,就一個民主國家來說,任何一個成年女人要做自己的醫療決定,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之下,應該要被尊重的,因為後續的所有承擔都在她的身上,所以要做什麼樣的醫療決定要有完整的自主權,或者是不應該讓別人用否定式的方式去決定她不能這樣做。
我有兩、三個意見,我其實肯定這次修法的大方向,我們終於把幾十年來在努力的,一個成年女人要自己做一個醫療決定需要經過別人同意的這件事終於往前走一步,我肯定這一次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