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部分,修正條文第 1 條的總則,我會建議,本法確保的不一定是懷孕婦女,可能是備孕當中,因為我們有很多還沒有懷孕的女性,也在這個法的規範當中,因此要確保女性跟新生兒,因為本法同樣會談到新生兒的健康權益保護,應該就是這樣而已,並沒有其他的部分,因為現在的寫法會讓人家有一點誤解你要保護的對象到底是哪一些,也就是適用法的範圍是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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