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通過病人自主權益法的時候,在法條第 4 條當中有談到,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是不得妨礙這個病人本人在知情後的決定,因此這一點已經肯認了,在整個國家的發展上,病人自主的核心,至少在這個時代已經不是在優生保健法的時代了,因此這一點我肯認這樣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