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看到民國 93 年在高雄刑法分庭已經判決,就說這是配偶同意權的問題,後來法官的判決是說應該以尊重女性的身體為重,因為女性懷孕的過程中受到很大的傷害,包括懷孕過程中,背負 10 個月的負擔,10%的早產,20 幾個人懷孕死掉,還有心血管疾病,其實對婦女傷害很大,還沒有考慮到心理上的壓力部分,這是我們沒有辦法承擔,所以懷孕對婦女是很大的負擔,因此在懷孕的主體上應該還是以女性為主,才是我們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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