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是週數的部分,我建議在法規上應該還是要明確規定,特別是我覺得本法第 1 章總則的部分,促進生育保康、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健康跟安全,現在醫療也越來越進步,所以其實胎兒的週數、不足數跟早產的部分,其實也比以前來得多,其實早產存活率滿高的,所以週數往後延的時候,我覺得這個跟本法就有一些衝突,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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