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德國對於受完全監護宣告的人,其實在法律之前是有徵詢特別委員會來處理,也就是社會福利機構服務的部分,我覺得其實要不參考德國治理,法院在徵詢其他專家的時候,也就是除了當事人以外再去,是否要在第 1 項執行的時候,可以回到第 7 條的條文,主管機關所建立的得提供或者是轉介給當事人,這個是可以考慮的。第 9 條也一樣,沒有一些不同意見或者是法律的救濟,又或是其他對於這些弱勢的族群,這個介入也要多加考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