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剛剛所說的,法院要作為裁定,本院要本於什麼樣的條件來裁定,也就是裁定之前要問過什麼樣的人,像我們今天在審判的過程中,其他的民、刑事案件,對於特定的身心障礙者是要法院陪同,也就是要作為一個弱勢的當事人,也就是未成年人、未成年的身心障礙兒童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這些,究竟在法院裁定的程序當中,他得到什麼樣的資訊跟支持,其實也都沒有講,因為陳教授是法律的專家,他知道的細節會更清楚,所以至少可以支撐障礙者或者是由法官做決定之前,其實有一個廣泛的機制可以討論,同樣的情況也可以用到第 4 條,並不是在墮胎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