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誇張的是,法院在裁定之前,只需詢問所謂的專家跟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居然不必詢問父母的理由。小孩子是由父母來帶大的話,父母,無論如何,對孩子的身體關心或者是瞭解應該是比較多的,父母的反對可能有他 / 她的理由,是不是應該要被尊重呢?事實上,你們的 (修正案) 立法理由也解釋道:民法第 1084 條肯認父母親有合法的親權,而這個對墮胎的同意權也是這個合法的親權,但是為了避免少女墮胎手術時機延宕,所以增訂了這個規定,對我來講就是剝奪了父母的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