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更令人心寒的是,父母不同意未成年未婚少女墮胎,這樣的不同意,居然跟其他的法律,比如說:虐待子女、對兒少有遺棄或買賣兒少,強迫兒少行猥褻行為或性交或自殺或犯罪行為,未禁止兒少施用毒品等等這一類的父母,居然是一樣的,所以,以致於政府必須為了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該父母親權的一部或全部。我只能說很蠻橫地剝奪了父母的親權。就如同這個修改法案的立法理由上所說的,「人工流產有其不可逆性」,所以孩子的手術之後有什麼身心創傷的話,還是要父母去負責照顧跟陪伴的,難道不應該父母有同意權和不同意的權利嗎?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