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所改變的是這樣:不論醫療手術或藥物墮胎,孩子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權,但是如果父母不同意的話,這個少女或者她最近的尊親屬,比如說阿公、阿嬤,或者社政主管機關、兒少的福利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的就是使她懷孕的這位男性,都可以聲請法院,以「儘速」免除父母的同意權。這個為我來講非常的困惑,簡單講就是,對於未成年未婚少女的墮胎,父母的同意權是只有「同意」,一旦他 / 她 (父母)「不同意」的話,就可能會被剝奪他 / 她的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