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剛剛有先進提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其實在法律上的範圍很大,但是我們確實知道有時在法上明訂,明訂細項是困難的,因此我們建議第 8 條的部分,我覺得第 8 條在未成年的部分,要解決的其實是未成年與其親屬,也就是父母意見不同的時候,該以誰的意願為準。剛剛大家都有講到 CRC,也就是講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而且其實是在他的身上,所以基於保障身體自主權、生育健康權為主,還是要以他的意願為主,但為了解決有這樣的不同,我們建議在第 18 條的部分,法條當中應考量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後面才是接那個,並得以詢問這些醫療或者是其他專業的意見,還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