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修法的重點九的部分,也就是主辦單位非常辛苦幫我們彙整資料(第 13 頁第 5 點),我剛剛有在思考邏輯性的問題,我們從這個資料可以看得到,法規的內容在講未婚的未成年人要進行人工流產,從結論來說就是不要孩子,但是法定代理人需要他的同意,他不同意就代表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想要把孩子留下來,其實我覺得匪夷所思,這個未成年人不想孩子、但是法定代理人想要留下這個孩子的理由是什麼?是要傳宗接代嗎?從這個邏輯來看,我理解到的是把未必成年的女性,也就是生孩子的這件事是工具。如果是從這個角度的話,不管是從哪一個國際人權公約都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