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釋字第 490 號提到有關男性進行兵役的這件事、關於平等的這件事,其實大法官已經做了很詳實的說明,也就是關於性別不同、生理結果不同,所以男性要承擔的是這個部分,女性會有懷孕生理構造的部分,我們當然承擔了懷孕的風險,包括了懷孕的過程跟分娩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風險,所以我滿肯定國健署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從女性自主權的角度出發,我覺得這件事真的對我來說,可以放在第二位的部分,但是我也必須得講,男性在婚姻當中擔任爸爸的這個角色,其實也有一定程度的辛苦跟風險,失去孩子的難過,爸爸不會亞於媽媽,只是礙於社會規範,隱藏了很多的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