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說的是,我們要尊重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胎兒也有生命權,各個國家其實都有一個尊重孩子是一個生命的法律限制,當孩子成長到一定的週數,其實已經可以生存了,我們原本的法條是 24 週,24 週相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是非常寬鬆了,現在還要再放寬這個法條,我認為是相當不合理的。為鼓勵生育,內政部自 107 年度,將胎兒計入家庭成員數,視為未成年子女。我們的生育保健法是不是應更多朝向保護生命的方向? 國家是一個整體,而家庭是國家最基礎的單位,請不說生育保健法和人口問題是兩件事,這是很狹獈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