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始。謝謝大家來開第三次會議的籌備會,因為議程的事項相當多,我們主席致詞就跳過。

  • 報告事項,請大家參閱會議資料第 1 頁。第一,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 3 屆第 3 次會議籌備會議將配合院長行程安排會議日期,正式開會時間,另行通知。

  • 第二,為利不克親自出席的委員參與討論,本會議另外提供視訊方式與會。目前已有四位委員在線上。

  • 第三,前屆委員提案尚未解除列管後續辦理情形,請各位長官、委員參見會議資料附件一。

  • 請參閱第 2 頁,請示政委,我們是否逐案檢視各案辦理情形?

  • 副召與大家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請幕僚這邊逐案簡略跟我們報告一下。

  • 序號 1,3-2「為強化原住民合作事業之整體發展,建議中央與地方統整輔導方案,並積極落實各項輔導措施」,提案委員林家豪委員。內政部已經由電子郵件方式向委員說明目前辦理情形,不過委員還是期待再觀察專法草案及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的推動過程,內政部會依委員意見持續辦理。

  • 另外,交通部已於 4 月 19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知會提案委員,交通部提出擬解除列管。

  • 經濟部 4 月 27 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原提案委員,擬解除列管。有關交通部、經濟部部分擬同意解除列管,分別列為部分參採。

  • 看內政部的同仁有沒有什麼不同的意見?

  • 主席、各位委員、各單位代表大家好,我是內政部代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的專門委員兼副主任陳佳容。林委員的意見我們尊重,但我們之前有做合作事業推動社會創新策略的規劃案,這個規劃案後續也把這個結案報告函送經濟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經濟部也回覆了,評估是毋須訂定專法。

  • 這個委託研究案的結論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也就是以法規調適來營造有利的發展環境,是非常非常的重要,法規可以成為其他政策配合推動的火車頭,帶動相關的政策一起前進。

  • 另外,不管是社會創新的平台或是青諮會的平台當中,事實上也有很多合作社的問題,這個研究結論也點出很重要、常常碰到的問題,認為建立一個以目的為導向,也就是法規的架構應該是以目的為導向,而不是以組織型態導向來作為法律的架構,我想所有的合作事業在事業經營的過程中所碰到的問題,大概都是這個問題,因為在各部會法規架構之下,大概都會匡列是什麼樣的組織型態,例如要推動淨零、推動社會創新,只要能夠做到淨零跟社會創新排碳,不管什麼組織都納入,這樣的狀況之下,合作事業就不會碰到太多的困難,所以我認為這個研究案有很重要提出的觀點,以上補充。

  • 這樣我們就依幕僚建議,內政部的這兩個辦理情形,我覺得是滿妥適的,我想都有逐字紀錄,所以就連同這樣的補充,就到之後列管時再看實際上試辦計畫的情況如何,謝謝。

  • 序號 2,第 3 次會議提案 3「居住正義:國(市)有財產(住宅)落實專業管理之路」,提案委員葉智文委員。財政部部分持續辦理中,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 經電子郵件方式已獲委員同意解除列管,是部分參採。

  • 針對這部分財政部有沒有需要補充說明?謝謝。

  • 主席、各單位代表及各委員大家好,財政部已經在去年 9 月 28 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得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轉租給次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機制。本部國有財產署也已經研訂相關實務執行規範及招標文件,我們訂在後天,也就是 5 月 19 日召開會議確認相關內容之後就可以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以上。

  • 所以很積極在辦理,非常感謝。我們就按照幕僚機關所擬的,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的話,再往下。

  • 序號 3,第 3 次會議提案 9「建請教育部參酌相關建議修正各級學校《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草案,以落實學生服儀自主,並於通過後全面盤點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服儀規定」,提案委員李欣委員。教育部已於 5 月 9 日電洽,並獲提案委員同意,為部分參採。

  • 看起來是大部分,因為按照教育部的回應,只剩下三所國、高中沒有允許混搭的服裝,所以大部分有達成委員的訴求,這部分因為委員已經說部分參採是 OK 的,我們就標「已完成」。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再往下。

  • 參、討論事項,案由一,有關第三屆第二次會議(含籌備會)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請討論案。依照行政院青諮會第 1 屆第 4 次會議決定 (略以),有關歷次會議決定(議)事項已辦理完成並擬解除列管,主辦機關已事先與提案委員充分溝通,並獲得共識後提出解除列管。

  • 第 3 屆第 2 次會議委員提案共 14 案,經第二次會議籌備會討論決議事項列管計 10 案,經第 2 次會議院長決議列管事項計 4 案。

  • 為瞭解各主協辦機關對青年委員提案建議之具體辦理情形,請參見議程附件二。提請確認各案最新辦理進度、擬解除列管決議事項的參採狀態 (全部參採、部分參採、暫不參採) 提會確認,這 14 案建請依序逐案檢視辦理情形。

  • 我們一案一案來,就從 2-1 開始。

  • 首先針對第二次會議列管事項 4 案。

  • 2-1「旅外國人返臺前的陪伴計畫」,提案委員蔡旻綺委員,外交部、僑委會共同主辦。外交部、僑委會及相關其他協辦機關皆業獲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全案列為部分參採。不曉得委員、辦理部會是不是需要補充?

  • 政委、各位長官大家好,我是院青諮的蔡旻綺,針對這個部分同意解除列管,後續希望可以後續作資料更新,並且如果後續有非常適合可以納入這個專區的相關資源、網站,也希望各部會可以繼續多多幫忙,可以繼續豐富這個專區,以上,謝謝。

  • 謝謝。如果其他部會、其他連署的委員沒有特別的意見,我們就往下。

  • 2-2「研擬各級學校積極設置再生能源與減碳之辦法」,提案委員林孟慧委員。孟慧委員今天是以視訊方式出席。經濟部、教育部共同主辦。經濟部目前持續辦理中,教育部於 5 月 10 日已以電子郵件方式獲委員同意解除列管,教育部部分建議列完全參採。

  • 有關環保署部分,已經有向委員提出申請解列,但幕僚單位在會議召開前好像還沒有收到委員是否同意解除列管;最後一個辦理單位是行政院環境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已同意解除列管。

  • 這案目前為是部分解除列管,委員是否有想說明的?

  • 謝謝各部會在這個案子的協助,目前跟教育部已經有討論到有關於鼓勵各級學校採用光電的公民電廠方式來推動,其實我也滿期待,因為經濟部能源局會協助,這一陣子其實是沒有跟能源局有進一步的接洽,所以比較少機會可以深入再去瞭解,不過我是滿期待能源局可以提供教育部更多的資訊,包含除了光電之外,是不是有其他再生能源可以供給各級學校來進行參與或者是使用,相關參與的方式或是使用再生能源的方式有哪一些管道,或許能源局可以再多多幫忙。

  • 環保署這邊,不好意思,因為先前我還在跟教育部那邊協調,所以環保署現在這裡目前可以解除列管,沒有問題。

  • 因為我是第一次提案,比較不瞭解接下來這些案子可能在處理的時候,都是各部會各自處理,或有沒有機會這些部會有一個私底下的工作會議之類的?因為這次溝通的過程中,各部會各自單獨來找我,但其實因為這個東西涉及的部會有三、四個,處理的程序可能是層層疊上去的,好像很難今天答應環保署解除列管,但是如果教育部處理到後來,環保署這邊可能也要提供多一點協助的時候,這時候就會遇到麻煩,所以可能要請教這個部分,謝謝。

  • 這部分先請環保署的部朋友回答。

  • 主席、提案委員及先進大家好,之前有跟孟慧委員有聯繫,就今天環保署的部分可以解列,先予以感謝。

  • 這個案子在討論的時候有做了一個決議,就是請環保署對於碳費徵收及碳權分配的機制作相關規劃及辦理,這部分大概可以作兩部分的說明:

  • 第一,在碳費徵收的部分必須要有母法的法源,環保署積極推動溫管法的修法作業。現在修法進展很快,上次開會的時候是草案的階段,後來在 5 月 11 日、5 月 12 日經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完成審查,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所以就碳費徵收的機制,會隨著法律案修法通過,法源就會很明確,就可以徵收碳費。

  • 第二,在剛剛討論的過程中,提到有關特別像大學、鄰近的社區或是學校附近相關機構來合作的話,是不是可以透過溫室氣體減量的計畫來取得碳權的額度,這點我們也有跟委員報告與說明,現行就有溫管法授權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單位不會拘束大學或者是其他的企業及機構,只要有合適的方法學,還有按照抵換辦法規定申請抵換專案計畫,經同意註冊並執行計畫有減量成果,就會核發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 委員特別關注的是,如果未來大學參與這樣的計畫,也能夠取得額度的話,在分配上是不是有什麼樣的規定?依照現行的規定及作業,都是由計畫的參與者,像計畫的投資者或者是執行者自行來作協議,所以這一個部分之前也有跟委員說明,制度已經建立完整,也都有相關的計畫在申請,環保署作以上報告。

  • 剛剛委員的問題,我聽起來是,假設在溫管或未來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框架下,還沒有解列的像能源局這一方面的工作,環保署是不是有準備好隨時被 call 進來的準備,而不是解列就沒有了?

  • 回覆主席的意見,有關這一個部分,這個提案跟委員討論的過程中,有說明關於能源局在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的部分,如果發電的設施是採躉售的制度,基於減量效益不重複計算的原則,這類的計畫是不可以取得減量額度的,這部分之前也有跟委員說明。

  • 或者是依照相關的規定,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也不可以來申請減量額度,因為這都基於同樣一份減量的效益,不會在不同的地方重覆核發,因此,這個部分如果已經參與能源局的相關計畫,把電力躉售給台電,或者是請再生能源憑證,與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的申請是互斥的,以上補充。

  • 謝謝,講得非常清楚,能源局的同仁有沒有要補充的?

  • 針對他的提問,我作兩點補充:有關於公民電廠的部分,我們都有跟教育部一起合作,教育部在討論公民電廠機制的時候,我們也有參與,不管是在補助辦法或是相關的行政程序設置面的部分,我們都可以來提供協助,這是第一點。

  • 第二個,有關除了太陽光電以外,是不是有其他的再生能源類別?像小風機、水力發電等等,因為可能要在天然環境適當的條件之下,才有辦法設置,如果有個案的話,我們也可以進行來協助設置,以上補充。

  • 謝謝,想問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追問或者是回應的?

  • 有關於能源局的部分,我可以理解不一樣再生能源需要天然環境條件是不同的,所以不管每一個學校是不是適合都需要評估。我其實比較期待的是,能源局是不是可以站在專業提供者的角度,將相關的資料、資源提供給教育部,因為教育部目前的狀態是,教育部對於再生能源這一塊先前有跟能源局合作到的是光電,所以教育部這邊都配合能源局的政策目標來推動各個學校當中來裝設太陽能板,但是還是有其他的可能性,目前還沒有到像一個大的政策下去推,但是這些都有機會可以提供給學校們來進行參考,並且讓他們知道如果今天學校比如要做小風機或者是小水力,應該要找誰、有什麼資源可以用,這都是不清楚的狀態。

  • 教育部先前針對屋頂型太陽能的公民電廠已經有作規劃了,但我們其實理解到再生能源還有其他的可能性,這個可能性就不是教育部自己依照教育部的專業、程度可以理解到的,所以這個部分是很需要跨部會的一些協助。

  • 感謝,教育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針對委員的提案,希望我們在過去的太陽光電都是做 PV-ESCO,希望能夠朝向多元化來做,幫公民電廠或是做公私協力,我們也召集了相關的部會,其實有找環保署、經濟部,經濟部幫我們滿多忙,如果還有學校的屋頂要做,我們會推多面向,包含了公民電廠、公私協力,不會獨推 PV-ESCO 的模式,我們有跟其他部會都有保持相關聯繫、感謝各部會的協助,如果還有再生能源要推動,也請能源局多多幫忙。

  • 感謝。聽起來教育部這邊已經有跨部會聯絡人的能力了,如果之後有比較具體的提案,其實還可以再提案的。

  • 因為這案當時的範圍目前是這樣子切分,所以也許我們先按照幕僚的建議來做部分解列,但是可能加上一個提醒,其實就是教育部剛剛講的跨部會協調部分,需要教育部按照需求隨時發動,這樣可以嗎?

  • 沒有問題,謝謝主席。

  • 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往下。

  • 2-3「開放山林政策實施後之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其他現況解決」,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由原民會、教育部共同主辦。有關於原民會部分,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另外教育部、內政部、農委會、退輔會、交通部等都有申請解除列管,請約農委員補充說明各部會辦理情形,謝謝。

  • 主席、各位與會的機關大家好,因為各部會申請解列的時候,其實時間軸不太一樣,所以我這邊會有一個比較不一樣的想法,因為原民會其實一開始是想說可以提供資訊,讓其他的部會能夠更改、更新傳統領域的名稱,也就是有關於傳統領域的地名。

  • 我原本是想說送出資料,然後請其他單位執行,但是在其他單位執行上,如果沒有原民會持續提供協助或主導這個案子,因為他本身是主政的機關,可能在推動上會有一些不方便的地方,因此這部分原民會可能還是持續列管,然後我們繼續來推動這個業務。

  • 再來,像其他單位的話,比如教育部的部分,其實也都在往完成的路上前進,因為時間的辦理比較有限,所以目前還是持續在追蹤,其他單位大部分還是在規劃或辦理中,目前還是看不太出來比較實質上的一些成果,可能陸續還是在列管中,但我想要提一下交通部觀光局在我說可能要繼續列管的當下,其實後續有提供滿多的資料,而這些資料都可以讓我覺得有充分的溝通或是瞭解,對於提案是一個很好的方法,我覺得觀光局在這方面做了滿多,我們可以建議觀光局解除列管。

  • 我確認一下我聽到的,主要的主辦機關原民會已經在 4 月 25 日發出去了,但是提案委員認為好比像觀光局收到之後真的有佐證有做到,但好比像農委會就沒有給提案委員照片,所以不確定有沒有做到,是不是這個意思?

  • 是的。就是後續補充資料部分,我只有收到交通部觀光局的部分。

  • 不曉得像剛剛提到農委會有沒有要補充的?

  • 因為涉及的步道及森林遊樂區等分散在各轄區,所以我們正在蒐集當中,之後相片及資料也會提供給委員。

  • 所以你們不反對在辦理中,然後下次再解列嗎?

  • 如果這樣的話,相對來講比較容易,所以委員並不是要原民會再做什麼,而是保持這個主政的狀態一直到收到足夠為止,是這樣的意思嗎?

  • 基本上是這樣子,因為其實在辦理的部會,也看得出有滿多希望原民會協助的部分,我們也希望主政單位可以繼續 follow 這個案子。

  • 好,可能會列管到下次。原民會覺得這樣如何?

  • 主席、各與會的機關代表,有關黃委員提到請本會提供有關資料予教育部、內政部、農委會等機關 1 事,本會確實都已陸續提供完竣,惟因本案協辦機關尚未辦竣,故委員請本會仍列為繼續列管單位的部分,因本會仍有可能配合各部會的需要續提供資料,故仍配合續列管。各部會倘需要相關資料,亦會立即提供,以上

  • 是不是按照原民會也不反對的做法,除了觀光局後來改成同意解列的話,再麻煩原民會繼續到下次。如果沒有人反對,我們就往下。

  • 這部分請示政委,因為感覺各部會已持續依照委員建議,補充相關資料;在下次正式開會前,各部會辦理情形,若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是不是可依委員意見,重新更正辦理情形?

  • 對,就是在院長會議以前會再問一次提案委員,看在院長那邊要如何呈現,我們就這樣處理。

  • 2-4「港口轉型,提高大眾親臨海洋的公共參與和對話」,提案委員林書豪委員。交通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共同主辦。交通部持續辦理中,海委會的部分,已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列完全參採。

  • 有關農委會部分,目前持續辦理中;經濟部部分,已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列部分參採。書豪委員有沒有想補充說明的?

  • 主席、各位與會來賓跟長官,大家好,我是青諮委員書豪。先感謝各部會的協助跟討論,其實目前這個提案總共有四個部會,我稍微再簡單說明一下目前的進行,首先感謝漁業署第一時間就進行了溝通平台的建立跟會議的討論,當然也邀請基隆相關正濱漁港周邊的利害關係人,這部分其實都有持續溝通,也希望滾動修正建立平台會議的機制,其實前期也討論到很多低度使用的港口,希望將港口轉型對話的機制可以持續推動。

  • 也感謝海委會在近期推動很多親海政策的討論,也看到非常用心在規劃臺灣海洋遊憩永續管理指引的管理辦法。接著是交通部,也就是持續依當時提案的內容在作溝通,也謝謝經濟部的討論,謝謝。

  • 謝謝。對於幕僚單位跟委員所分享的處理狀況,想問各部會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 主席,交通部航港局報告,有關遊艇泊區的部分,跟委員報告現在既有的遊艇有 18 處,有分商港、漁港及其他的遊艇港,行政院在 5 月 4 日的時候,局裡面有跟漁業署合作,有針對漁港進行一些盤點,在 5 月 4 日審查會議有行政院原則支持,後續推動會分兩個部分,既有港口的一些建設,使用率比較高的部分,有損壞率的部分我們會進行修復。

  • 其他的港口是需求單位、玩家希望能夠有更多遊艇停泊的區域,所以未來也會補助給地方政府,針對這些港口來作一些區域計畫的規劃,如果區域計畫進行完成以後,經過可行性評估確認可行以後,有些漁港就會釋放出來做遊艇的泊區,我們在區域計畫也會邀請包含漁業署、既有的使用者跟委員來溝通。

  • 因為我們整體的計畫架構,我們在會前有跟委員討論,我們會提供相關的資料給委員參考,後續也會依照委員的一些意見來持續辦理,以上建議我們這個案子提供給委員,然後解除列管,以上。

  • 這部分是不是也先聽一下農委會的想法?

  •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針對農委會的部分,我們有配合跟林委員來作溝通,針對農委會的辦理情形,我們有正式的公文回覆給行政院,行政院也有回覆到農委會,後續也會持續配合推動,以上。

  • 所以從農委會的角度來看,這個平台不定期召開會議跟建立對話機制,這個會變成平常會做的事,不一定要不斷在這邊列管,是這樣的意思嗎?

  • 是。我們目前也一直在蒐集各單位有相關意見的議題,4 月份的部分本來想要召開,但因為沒有新增的議題,所以 4 月份是沒有召開,5 月份也是一樣的狀況。後續因為會不定期召開,陸續跟委員或者是地方的部分有新增的議題,我們就會召開平台會議來討論,這是溝通的平台。

  • 所以原則上是每月去看各方有沒有要討論的議題,有的話就召開?

  • 文字要稍微改一下,「不定期召開」當然是不定期,但是不是檢視要召開,其實是每月,所以要把它寫上去。想問提案委員這邊。

  • 第二次報告,剛剛所謂建立平台的溝通機制,我希望再持續滾動修正,因為就臺灣現在 220 座的漁港,在盤點上總共有 29 處的低度使用漁港,我希望針對臺灣各區漁港的機制與流程進行討論,我會滿希望觀察低度使用的轉型過程中,不是只有在基隆這個區域,因為臺灣現在低度使用的港口也面對迫切的轉型過程,所以我覺得這個溝通建立的平台過程中,可以把機制、流程建立好,有利臺灣各漁港在轉型的過程中可以有效推動。

  • 對於剛剛交通部的提議,也就是到院長會議之前有說服您,是不是可以解列?

  • 我其實會再後續瞭解交通部的提案、回應,我覺得交通部漁業署是重疊跨部會溝通,需要同時一起出現,所以我會一起看、瞭解交通部、漁業署整個辦理的處理。

  • 瞭解。所以如果這樣的話,我們這一次沒有辦法更改幕僚的建議,也就是我們會兩個都是繼續辦理,繼續辦理的目標不是單一的漁港,而是全部整體性的檢視平台,還是要請兩個部會繼續費心,這一案只能處理到這裡。

  • 接下來,是第 2 次會議籌備會列管 10 案的辦理情形,請參見會議資料第 20 頁。第 2 次會議提案 1「研擬生食級雞蛋標準訂定與輔導機制」,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主辦部會農委會持續辦理中,衛福部的部分已經委員同意,建議列部分參採。

  • 因為目前還沒有跟農委會確認辦理的情況有無遇到什麼需要討論的地方,衛福部的部分已經有聯繫了,其實也很清楚說明如果確認推行後在稽查認證的需求都會協助,這是很清楚的,所以同意衛福部解除列管,如果農委會沒有特別要補充跟提出的話,就繼續辦理。

  • 還沒有收到「將邀集學者專家」的「將邀集」是什麼時候的意思嗎?

  • 我想可能還不知道什麼時候,這個可能要寫上去,至少邀請初步的方向以後,會比較清楚後續的案子要如何處理。

  • 請農委會補充。

  • 主席、各部會長官,這部分會裡面後續一定會跟提案委員進一步討論、研議整個方案,我們也同意列為繼續列管。

  • 那就辛苦了,加油。

  • 對,辛苦了(笑)。我們只依幕僚單位的預擬,解除衛福部的部分,接著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2「諮商同意辦法應尊重各族群既有決策文化」,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本案由原民會主辦、內政部協辦。全案已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列「完全參採」。

  • 我沒有要補充的。

  • 真的是完完全全的完全參採。原民會有沒有要補充的?

  • 原民會補充,委員所提供的這些建議,我們陸續今年都會辦理,以上。

  • 這案很棒。我們接著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3「研擬於公部門與校園免費提供生理用品並落實相關平權教育」,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由教育部主辦、衛福部協辦。全案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全案列為完全參採。

  • 關於教育部的部分,其實前面提到繼續辦理,也就是會邀集專家學者,也有把擬訂的邀集時間列出來,基本上我的立場是持續照著所列的事項,因為這是長期辦理的項目,既然持續長期辦理,就不需要特別列管,就是依照進度辦理。

  • 這個方向沒有問題,教育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謝謝委員,我們會持續辦理。

  • 這一案就這樣子,我們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4「警察教育體系之學生權益改善」,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由內政部主辦、教育部協辦,全案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列為「完全參採」。

  • 沒有需要補充的,謝謝。

  • 如果部會沒有要特別補充,我們就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5「多領域創作者的交流辦法」,提案委員蔡旻綺委員,由文化部主辦、經濟部協辦。全案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文化部部分建議列完全參採,有關經濟部部分列部分參採,所以全案建議列為「部分參採」。

  • 提案委員?

  • 大家好,我想要帶出一個議題,我們在月初的巡迴座談的時候,其實有提到目前雖然在獎補助辦法沒有開放外國人來進行,但是其實外國人可以跟著臺灣的團隊或者是創作者一起來進行獎補助。

  • 我想說在多元申請的部分,既然是多元,並且可能會有一些潛在的外國人可能會需要做獎補助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把英文版的部分列入評估,其實我那一天早上有送出同意解列,但是活動是下午才辦的,我不太確定可不可以逆,不好意思,謝謝。

  • 我問一下有關於雙語的環境,因為接下來仁鴻委員有提這次的第 10 案,是不是有現在想要加上去的部分是在第 10 案沒有辦法處理的?

  • 應該是可以跟仁鴻委員一起就好了,我想說把這個議題帶出來,可以跟其他部會一起。

  • 好啊!我覺得這個很棒,因為你是仁鴻委員案的連署人,我具體建議是,像您剛剛提醒部會的文字,是不是就整併到第 10 案當中,我們在第 10 案可以充分討論,不會很像這一案卡在這邊。

  • 沒有問題,也非常感謝文化部、經濟部。

  • 文化部、經濟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文化部會持續辦理。

  • 如果沒有特別要補充的,這一案就按照幕僚的建議,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7「建立金融單位『友善窗口』,為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及 65 歲以上長者們提供『無障礙金融友善服務』尤為必要」,提案委員張哲瑞委員,金管會為主辦、衛福部、交通部、農委會協辦,全案已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此案建議列「完全參採」。

  • 主持人、各位委員好,在進行的過程中滿順利的,只是一開始我覺得在尋求要解除的過程中,很積極要趕快解除,有個點我覺得很奇怪,就是做了,我還沒有看信,但是會太緊張要太快要解除的過程,我聽完其實都已經在處理了,而且發現身旁的視障朋友在辦理金融過程當中,真的有比以前進步很多,但是也有人同樣一件事是 15 分鐘、另外一個人是半小時,但以前可能是要花兩個小時,我滿開心,感謝每個部會的幫忙。

  • 非常感謝金管會跟所有協助的部會積極任事,金管會有沒有要補充?

  • 金管會代表,沒有補充,因為精進無障礙金融友善服務環境是我們金管會的政策,所以我們是持續辦理,以上。

  • 感謝,我們這一案完全參採,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8「建請完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改正不合理障礙別分類,消弭障礙別間機會不平等,修正相關法規,並促進整體障礙學生大學入學機會供給充足」,這個案子教育部有申請解除列管,委員有回饋一些意見,先請教育部說明目前辦理情形。

  • 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午安,有關於第 8 案的訴求是希望針對現行身心障礙者的學生入學大學甄試改變,希望可以提供更多名額,如同上次的會議裁示,我們研議如何透過機制評估納入身障者的誘因以使有更多的身障者有入學機會。

  • 誠如會議資料所說明的,我們現行特教生參加大學的入學考試,除了一般的學生可以走的管道之外,外加一個身障甄試,還有外加身障單獨招生,這兩個管道是特別為特教生設計的,可以參加一般學生考試跟外加兩個管道。

  • 據調查現在特教生進大學,入學管道 3 成在身障甄試,其他 7 成是在其他管道入學。委員希望身障甄試名額可以更多,這也是我們所期待的,所以誠如第 2 點,現在身障甄試的名額是外加的方式提供給特教的學生入學,誠如上次的會議報告,我們從已數據跟學校談並透過獎補助的方式鼓勵學校開缺。

  • 110 學年度經過三批次的開缺作業,整體名額已經比去年更增加了,也就是在現行行政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當中,名額是增加的,當然細分有不同的身障類別名額分配,我們是整體增加也努力縮短各障別差距,整體考生可以選填的缺額比考生的人數多了 1.4 倍,基本上供過於求,當然我們還是希望提供更多的名額給學生有參與的機會。

  • 但是跟委員多次的溝通,委員希望從相關的法規可以調整,但是經研判此不涉及法規修訂,意即現行就有相關的授權辦法,關鍵在行政上如何引導學校開出更多的缺,我們也會持續跟學校溝通,因為委員是教育部特諮會的委員,因此他也提同一個案子持續列管當中,因為這個議題是相對單純,只有教育部的議題,因為委員的另外一個提案在另外一個會議,是由部、次長主持,因此希望併同處理,在這裡申請解除列管,以上報告,謝謝。

  • 謝謝。不同意解列通常是有新的方向跟你們現在做的方向不同,或是現有的方向,但是還沒有達到最基本的要求,我比較想要問提案委員是什麼狀況?或者是別的狀況?

  • 大家好,我是提案委員,我這邊補充,因為這個議題很細,但是我大略講過,問題是在於教育部雖然書面提供很多說明跟解釋,我們還是要回去看是誰開了什麼缺、給哪一些人,這是比較具體的問題,很抱歉我沒有辦法一個個抓出來說現在哪一些不合理、不合理的狀況怎麼樣。

  • 但我要講的事情是,雖然供過於求、教育部剛剛有提到的,其實有幾成的學生走哪一個管道,但是真的是想像的管道?或是很無奈、很困難做了這個選擇?其實我們還是要回到具體的狀況。

  • 剛剛教育部有提到其實特諮會那邊有列管,其實本來學特司也想要解列,因為我有意見,所以沒有被解列。我可以理解到各個大學,必須要有一定時間的協商、共識形成,我們才有機會來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但我希望至少看到你們願意怎麼做的具體方向跟政策,我們可以來談解列,而不是好像兩年前聽到部的回覆跟現在聽到部的回覆類似的,很難在這邊說同意解列。

  • 我剛剛的問題是,我當然理解這是複雜、結構、多年的議題,但是到什麼樣的程度你會覺得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或是本來有這樣期待的朋友不會覺得非常不舒服、非常勉強的結果,有沒有類似成就條件的說明?

  • 我會覺得教育部先擬出具體如何改革或是做哪一些方面的修改,像短、中、長程方案,即使可能真的做下去會有一定的落差跟時間都沒有關係,但是至少要看到這個東西,因為現在會讓我覺得我們一直持續在精進、加強,但一直沒有看到比較根本性的改變。

  • 所以我聽起來並不是非得改法律或者是法規不可,而是比較想要看到三年後或者是幾年後會變成怎麼樣的路徑圖?

  • 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什麼回應?

  • 我們持續努力當中,其實委員已經提了兩年,方向大致是往這個方向走,我們比較在意的是結果,也就是每年開出來的缺有無符合他們的期待或者是差異是不是有縮小,就結果來論,確實是在縮小的,也越來越達到委員的期待。

  • 因此剛剛有希望再確認委員到底想要看到什麼東西,像結果、大改變制度或是入學管道要作一些修正,我們現在的認知還是希望透過現行相關的政策工具提供誘因讓大學開缺,讓結果越來越拉近,如果委員還有具體的建議,我們可以跟委員持續溝通。

  • 我試著這樣想,因為目前書面的辦理情形,教育部是說「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通常用這種文字比較不會知道在接下來的審核程序當中,或者是包含特諮會在內的管道中,可以看到之後的發展方向,也就是說能見度是比較低的寫法,我具體建議是有沒有可能會後再跟委員討論一下,就是有沒有可能把這個辦理情形改成能見度比較高的寫法?

  • 我們在這邊解列的前提是所有關心這件事,包含連署的委員可以知道怎麼樣知道調整跟方向在哪裡,只有那樣我們才有可能在這邊解列掉,如果沒有的話,就會變成每次回到這邊來,然後問說從上次開會到現在發生什麼事。

  • 沒有問題,配合辦理。

  • 所以並不是在這邊就說解列,而是說等院長大會前,兩邊討論之後我們再來判斷。如果這樣的話,可能就這樣子,我們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9「中央政府應儘速打造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來臺設立據點之實體空間」,由外交部主辦,內政部、國發會、勞動部及財政部協辦,主辦部會有申請解除列管,委員有回饋一些建議,目前外交部持續辦理中。

  • 內政部部分已經提案委員同意建議解除列管,建議列完全參採;國發會持續辦理中;勞動部部分已將相關資料提供外交部,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列完全參採;財政部的部分目前辦理中,是不是請委員就全案簡要說明。

  • 主席、各位長官大家午安,其實這個案子在第 2 屆的連續案,其實讓 INGO 來臺灣打造友善的接待環境,其實包含軟體、硬體,非常謝謝內政部、勞動部在軟體上設置辦法做了很儘速的調整,也讓很多 INGO 可以很快落地。

  • 但是有一個友善環境是硬體空間,在台北真的可以接待這些 INGO 的硬體空間,而為數不多,我們常常接到外交部打來的詢問電話,但我們已經沒有任何在實體的空間可以提供給這些團隊進駐了,因此他們就要找到更多的民間空間。

  • 可是在民間空間對他們來說,因為大家進駐不同空間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有可能是在推動人權議題的組織,一個是進到商業空間,但是跟這些在地的 INGO 沒有辦法進行良好的互動,因此為何硬體空間這麼重要。

  • 外交部很積極辦理這件事,為何沒有讓外交部解除列管?因為外交部有跟財政部提出希望租用大安區的國有空間來作 INGO 的中心,但是目前財政部目前還沒有回應這件事,國發會也說要配合外交部的政策而行,因此這兩個還沒有解除列管,所以要看財政部、國發會是不是有一些補充,謝謝。

  • 就按照這個順序,財政部說「尚有疑義」,是什麼狀況?(財政部未到)是不是請外交部說明?

  •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大家好,外交部報告,關於 INGO 來臺設點案,特別是在尋找合適辦公處所的部分,外交部已經有彙集台北市中心辦公處所的租賃業者資訊,比如像剛剛陳委員所提到的台北 NPO 聚落、台北創新中心、社會影響力製造所等,本部也有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保留部分在市中心的國有房產作為提供 INGO 租賃在臺辦公室的選項。

  • 剛剛委員有提到軟體的部分,外交部之前也有召集會議,邀請內政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進行協調,外交部也製作一站式的中英文資訊服務專區及設置專人協輔機制,另外也提供開辦費補助等積極協助 INGO 在臺設點。

  • 上述各項服務本部都有提供擬來臺設點的 INGO,他們也都非常肯定。回到實體辦公空間部分,外交部曾經問過來臺設點的 INGO,像美國的國際民主協會 NDI、國際共和研究所 IRI、德國弗里德里希諾曼自由基金會 FNF 承租由政府提供的辦公處所的意願,獲告因為他們組織內部有一些不同的政策考量,所以不傾向進駐。

  • 剛剛有提到跟財政部申請保留國有房產的部分,目前有一至兩家表達承租意願,本部之前有報國產署希望可以動撥,國產署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別,有一些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因此請本部報行政院核定之後才可以來動撥,本部目前正在準備相關的資料報院核定。

  • 就這部分來看,由於每個 INGO 因性質跟組織營運規範有不同的辦公室據點需求,本部將持續依照他們的需求,提供客製化的諮詢跟協助,希望可以幫他們找到比較合適的辦公地點。

  • 另外,本部也透過所辦理的各項 NGO 活動,邀請像剛剛提到幾個重要的 INGO 來跟我國的 NGO 建立連結,像本部去年辦理的 NGO 領袖論壇、NGO 國際事務人才培訓班,以及今年的女力外交專案,本部都有邀請到 NDI 及 IRI 等重要的 INGO 來跟我國 NGO 進行交流與分享,增加雙方互動及未來協作的機會,並提升我國 NGO 參與國際事務的能量,以上報告。

  • 所以聽起來外交部是同意委員這個方向,也就是 INGO 願意來使用好比像國有財產署的就使用,如果因為內部政策,不想租用當地政府提供的房舍,他們比較偏好民間,就透過一站式的窗口來進行媒合,這個方向是 ok,所以財政部所謂「尚有疑義」是缺一個行政院的?

  • 因為國有財產署的房地是位在市中心非常精華的地段,因為是租用給 INGO,國有財產署有提到通常國有財產動撥是公務使用的,因此本案必須要報請行政院同意之後才可以動撥。

  • 另外還有租金計算的問題,因此本部根據國有財產署的建議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目前正在辦理報院作業中。

  • 我想租金的部分,國有財產署經驗豐富,不是問題,而是算是不是算作公務政策性的需要。提案委員有沒有什麼補充?

  • 謝謝外交部的努力,因為其實營造一個硬體環境,才有辦法讓這些組織,INGO 跟臺灣的 NGO 有更多的互動,可以跟臺灣的政府、企業有更多的連結,因此很希望至少外交部有先努力打造新的空間或是有提供這樣的服務,讓國際的組織知道他們來臺灣其實軟體、硬體都可以得到很友善的對待,就可以吸引更多的 INGO 來到臺灣,因此麻煩財政部跟外交部,謝謝。

  • 所以這一案是不是也相同?如果到大會前辦理到一個階段,提案委員才解列,不然就繼續追蹤,謝謝。

  • 幕僚單位補充說明,這案因僅請主辦機關列席,有些協辦機關幕僚單位沒有邀請列席,因此財政部未在場。我們後續會請財政部視需要,向提案委員補充說明。

  • 接下來,第 2 次會議提案 12「藉由聲音情境教學方式,提升我國高中小學生語文能力」,提案委員黃曉妘,主辦機關教育部,已經提案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全案列「完全參採」。曉妘是以視訊方式出席,不曉得委員有沒有補充?

  • 瞭解。主辦部會有沒有要說明的?

  • 國教署沒有,我們會持續辦理,謝謝。

  • 謝謝,這一案就這樣。我們再往下。

  • 第 2 次會議提案 13「落實教育部 108 課綱,跨出整合,建立機制」,提案委員林書豪委員,由教育部主辦,文化部、國發會協辦。針對本案,教育部部分已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列完全參採;文化部部分目前申請解除列管中;國發會部分已經委員同意解除列管,建議完全參採。不曉得針對文化部目前辦理情形,委員有沒有補充?

  • 謝謝主席,目前文化部正在申請解列中,所以希望在教育部、文化部依信件回覆上再作更新,目前這個文獻資料尚未更新,以上。

  • 想詢問主辦部會有沒有補充?

  • 教育部沒有,謝謝。

  •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按照幕僚的建議?這一案就這樣子。

  • 不好意思,請示書豪委員,文化部目前申請辦理解除列管,但是否是目前辦理情形沒有更新,所以無法同意?或是辦理情形後續還需要跟文化部溝通?

  • 就近期的信件回覆上,進行文件上的更新後就可以解列。

  • 聽起來補上去就可以了。

  • 就是現在更新資料以信件回覆為主。

  • 接著進入案由二,請參見會議資料第 47 頁。案由二,有關第 3 屆第 3 次會議提案事項的處理建議,請討論案。本次共陳建穎委員等 5 位委員提出 10 項提案,業交據相關部會填復回應說明,為利綜整各機關研處情形,因此在這次籌備會議,必須要確認各提案的主協辦機關及各提案處理建議。

  • 針對處理建議的部分,會決定案子後續進到大會討論 / 列管,或者於籌備會議持續討論 / 列管。針對案由部分先行說明。

  • 謝謝。剛剛跟副召集討論一下,因為等一下工作量滿重的,中間是不是先休息一下比較好,我看到不少人在點頭。

  • 提案討論分上下半場,有列 20 分鐘休息。在這個時間點增加休息時間,休息到 3 點 15 分。

  • (中場休息)

  • 正式進入案由二。因為配合各案部會出席人員安排,所以重新排定討論順序,請各與會者依照會議資料案號順序討論。接下來請參見會議資料第 47 頁。第 4 案「協助學生會建立財務及(委外)會計制度,並就學生會財務會計業務及學生會經常經費建立補助制度」,提案委員陳建穎委員。請提案委員簡要說明,謝謝。

  • 就像之前說明的時候,因為有看到紙本的研處意見,請一併回覆。

  • 會就研處意見來作簡要的回覆,盡量不耽誤太多的時間,這個提案是要說為何要把學生會的財務委外,大家可能會看到教育部青發署的回應,他認為這個事情是學生自主要來做這件事,就學生的自治上會遇到困難,財務事項主計、審計,各位是公部門,應該會滿有感的,但是大學生是很難有能力來作審計,比如怎麼樣是合格的憑證,像交通費要付票根、領據或者是牽涉到外幣,這一些其實是滿細鎖跟具有專業性的東西。

  • 而且學生自治如果大家把這件事浪費在這件事上,其實我覺得是滿可惜的,因此其實是可以有一個專業外包的概念,因為青年署有提到可能規模太小,所以提案這邊也有回應到,其實可以多個學校,有點像包裹在一起做這件事。

  •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部分是需要一個標準,也就是學生會有特殊性質,他需要一個財務的標準,怎麼樣是可以給大家適用,但是又不會因為每個學校有不一樣的特色,又過度去限縮他們目前的狀況,所以才會說主管機關應該有一個標準浮現出來,當然這個議定是要滿長的討論跟很多機關進來,所以原則上回到這個提案,這邊會建議這個案子是教育部主政,我看有一些部會好像有點誤會為何我要把他們列在這裡。

  • 內政部主管人民團體,就人民團體的部分來提供一些經驗或者是建議給學生會要做這些事的話,那就讓學生知道怎麼做是比較事宜的,金管會是如果是會計師,因為金管會是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所以金管會如果可以協助,那個是滿不錯的。

  • 財政部是涉及統編的部分,因為財政部這樣子回應,實務上會有困難,學生會其實沒有一個類似登記證書的東西,像申請統編要有一個,比如人民團體是內政部主管機關的證書,但是學生會是沒有的,其實就遇到類似這樣的困難,我覺得這個是行政事項的問題,這個要請教財政部能夠協助教育部來作這件事的回應。

  • 主計總處我覺得是同意意見,因為他們認為這件事是不管他們的事,原則上是可以的。

  • 另外一個部分,還有一個是經常性的經費,其實我覺得是學生會如果要穩健發展的關鍵,因為除了收費之外,像有主管機關的經常性,像青年署跟國教署對於在這邊舉例的是專題演講跟專案,其實我覺得這個才是基礎,目前很少看到這一部分的補助,因此可以研議相關的部分。

  • 其他是如提案所講的,這次可以用試辦的方式來嘗試,然後來逐步推廣,接著看各部會有什麼想法,後續可以跟各部會可以有比較具體的討論,因為要非常詳細的話,其實是滿困難的,就先這樣子,謝謝。

  • 我有兩個想要詢問提案委員,因為財政部是說只要拿學校的核准設立函就可以拿到稅籍跟統編的處理,當然我不確定這個是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有人做過這件事?

  • 我會提這個案子是我有嘗試做過這件事,但是學生會沒有發一個函准你去設立學生會,學生會就是依據大學法的條文去成立的組織,不會有主管機關的權狀,這只是其中一種,這個問題其實不表示⋯⋯因為學生會是比較特殊的團體型態,在適用各式各樣的法規跟一般的人民團體是有落差的,這種落差是過去大家沒有想到學生會也是一個組織,所以如何把學生會大家可能可以想像得到可以跟我申請,然後因應型態來作一些調整,也就是讓學生會不會處於滿尷尬的狀態。

  • 非常感謝,這個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因為金管會的回應是說如果認為人民團體或者是社會團體的話,應該是由教育部來訂定相關的規定,金管會本身不會訂定相關的規定或者法規,你覺得呢?

  • 原則上金管會的結論是對的,但是推論是錯的,大家可以看到內政部的回應,內政部回應第一段也反駁這個點,學生會是教育部主管的一種特殊學生團體,並不是內政部所管的人民團體,所以學生會為人民團體這件事是錯的,但是結論教育部是主管機關,這個是對的。這件事是教育部來負責,因此也認同金管會的意思,把金管會列在這裡是涉及會計師跟會計師公會的事,可以請金管會一起幫忙,其他就不用麻煩金管會。

  • 因為協辦機關是主辦機關要他調整什麼事,就可以去做,我看起來主總跟金管會目前並沒有非常具體說要改什麼東西,我只是先確認一下,我們請教育部的同仁。

  • 教育部青年署就幾點來回應,這個案子屬教育部權責。委員希望協助學生會建立比較完整的財會機制部分,我們會藉由研討會、研習會去加強學生財會知識。

  • 因為學生會是學生自治團體,我們也希望學生會可以財務自主,是不是整個財會委給會計師處理,就目前為止,學生會的規模都比較小型,我們可以研議未來怎麼樣來作一些試辦,剛好今年在修學生會運作原則,後續可以再跟建穎委員進一步討論。

  • 有關學生會經常性經費部分,依據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可以收取學生會費,主要作為經常性使用的經費來源,青年署這邊會針對學生會的一些財務知能、領導溝通及組織運作的需求,補助相關專題課程研討的經費,以上說明。

  • 主席、提案委員,大家好,教育部國教署的說明,高中學生會的規模其實跟大學端比起來,規模又更小型,其實在高中階段在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部分,比較多是輔導跟協助的部分,我們的主計單位有給學校一個範例,像在學生常用項目採購流程的範例,因此在學校端還是以協助學生為主。

  • 有關於委託會計師的部分,我們的意見同青年署,可能要考慮到學校的規模跟學生會規模的限制,但是對於學生會的部分,我們每年都會編列相關的經費來補助個別學校來作發展,不管是在舉辦共通性的自治培力,或者是補助個別學校進行校內或是跨校自治培力的部分,另參考委員的建議,我們在課程活動內容會加強學生針對經費或者財務運用的知能提升,以上說明。

  • 也想聽聽看內政部的意見,雖然剛才提案委員引的是內政部委員提的第 1 條,但是後面講的是「不妨發明理事會、監事會,然後變成社會團體」,是這個意思嗎?

  • 是的。如果學生會未來以人民團體法來立案的話,我想就會進到相關法規的射程裡面,包含有所謂財務處理的辦法,我們也有範例跟補助作業的要點,這是提供給提案委員參考,這是要依人民團體法來設立。

  • 但我個人的意見是,我同意其他部會的看法,我認為學生會的收支應該是很單純,不會太複雜,學校裡面或許有一些會計或是財會系的同學,或許可以利用這些同學的專業進來,剛剛教育部也有提到,他們也有一些培力的方案,也就是有會計制度的建立,我們在講組織透明,後面有一個責信的案子,除了過程討論之外,其實財務透明這件事是很重要的,如果都要透過別人來記,我覺得會搔不到癢處,記帳不一定要很完美,但是要很真實,要有憑證,也就是有專人負責憑證蒐集、保管及登載,然後有案可查,未來在做組織透明、責信的時候,我想這個東西拿得出來,這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透過誰來記,如果透過培力的方式,讓學生會建立這樣的能力,也是很好的方法。

  • 所以按照實際的需求,內政部不反對協辦,最後如果真的某些規模比較大的要適用社會團體的財務處理辦法。

  • 意思是這樣?

  • 如果這些學校輔導成立的學生會,沒有辦法依照相關法規來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取得核准函,這裡其實已經提到可以檢附學校的核准設立函來替代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向所在地國稅局來取得統一編號。

  • 我再補充一下,目前實務上已經有 6 家學生會檢附學校的核准函來申請設立的,所以執行上其實已經有一些相關範例可以參考,以上說明。

  • 所以意思是上面蓋的章或者簽的名是「學務處」,並不是教育部?

  • 先就學生會比較特別的脈絡說明,學生會並不是像公部門或者是 NGO 有一批人長期在做同一個職務,人會流動的,會因為入學、畢業而有流動。這邊雖然提會計師,並沒有說一定要由會計師來做,這只是一個建議,為什麼會這樣講?因為是不需要培養,就直接發包的意思,說真的,我也認同剛剛內政部長官講得滿深得我心,的確是組織來做這件事才是最終之道,但是這邊講會計師是比較現成的做法。

  • 剛剛提到財務標準,其實這個案子的出發點很簡單,常常會被人家講說會費被拿去吃慶功宴,各位前陣子也有在關係,某校的組織有財務糾紛,因為有逐字稿,所以我不好意思點出來;大家在公部門都知道現金都是以入庫為為主,只有零用金會拿在手上,要領錢一定要過多少人的章,其實要協助學生建立起來,說真的,很多人不是不願意做,而是不會做,所以我們會希望會計師只是一個選項之一,但還是要回到財務標準跟如何輔導,說真的,連臺大學生會都做不太到有一套財務體系去明確規範、讓大家有所依循,當然不是一個主管機關直接拘束各個學生會,而是至少給大家一套範本去抄的概念,讓大家可以要做法遵,也要有法才可以遵的概念,大概是這樣子。

  • 瞭解,這樣聽起來主管部會當然是教育部,內政部剛剛說不反對協辦,我們就內政部協辦。財政部的部分看起來是已經有成功過的例子,所以目前看起來財政部不需要特別調整規則,除非有覺得需要他們要幫忙?

  • 不曉得各區國稅局是不是都有這樣的認知,賦稅署是不是可以通知各分所稽徵處,因為一線不太會處理學生會到底是什麼東西,不然就來我這邊,是不是有個範本或是指引,讓一線的櫃台同仁可以應對這樣的狀況,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就可以被解決了。

  • 如果協辦事項只是這件事的話,財政部可以嗎?

  • 實務上我們先洽詢教育部有關學生會設立的相關文件,然後再通函給各地區國稅局。

  • 好,我們就單主辦,兩個協辦,請。

  • 內政部要擔任協辦的辦理事項是什麼?

  • 首先,你們說社團財務處理辦法可以當作他們參考的某種範本,即使還是自治組織狀態,而不是人團狀態,可能挑一些即使不是人團法,自治組織情況下也可以適用的部分,也就是把裡面特定於社會團體的部分拿掉,可能就可以作為他們討論的參考。

  • 第二點,也許可以幫忙看一下如果有學生會真的變成了人民團體,特別是社會團體的話,有沒有這樣的例子,有的話,就像財政部那樣六個例子可以提出討論,謝謝。這一案因為單主辦,我們就不提到大會上,我們就請教育部追蹤。

  • 第 6 案「研擬淨零目標下的各部會青年政策」,提案委員林孟慧委員,林孟慧委員以線上方式出席,請簡要說明。

  • 我想要說明一下有關於淨零下的青年政策,主要是依照前陣子 3 月時,國家提出淨零碳排路徑的草案,比較可惜的是我們知道氣候變遷、淨零相關的議題其實很牽涉到世代正義,包含現在一直到 2050 年間要做什麼事,也會去影響到每一個世代怎麼樣去想像自己的未來、生活習慣或者是任何事情的養成。

  • 其實我們現在啟動淨零相關的作為或是政策時,我滿建議各部會可以將希望帶給青年、下一個世代是怎麼樣的未來藍圖,或者是希望什麼樣的能力可以考慮在相關的政策當中,只是比較可惜的是目前還沒有看到。

  • 所以我希望各部會不管是藉由辦理工作坊、訪談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蒐集青年對於各部會轄下相關政策未來可能會是長什麼樣子,或是他們的需求是什麼,好比像青年如何想像未來的交通是長什麼樣、青年怎麼想像未來的教育可能需要什麼東西、青年需要知道未來我們的金融如果納入更多綠色金融這些元素時會需要做什麼事,這些東西都需要各部會現在推動相關政策時把青年元素加進去的。

  • 我在提案當中其實有提供現有可能可以參考的一些資源,包含工研院,也有辦理一些相關淨零想像或者淨零青年需求的論壇或者是工作坊,青年署可能也有辦理一些相關青年參政的活動,在這些東西當中也會需要進行一些結合,知道青年來想像淨零的未來。

  • 第二個,如同剛剛所說到的,各部會現在面對淨零政策、框架,其實各自都有提出一些政策來應對的,目前提出來這些政策當中,是不是有什麼是可以優先往青年推動看看的?比如我們要來鼓勵大家使用電動車,我們可能不一定要一下子全部普及全民獎勵措施之類的,是不是有機會就青年的部分,我們先來試試看,就是青年對於電動車的接受度比較高,這是策略型來推動淨零政策,一方面是青年接受新事務的時候,接受度其實相對會比較高,或者一些如果需要調整的,也可以比較快進行一些回饋跟調整的測試,其實會滿希望各部會可以藉由目前提供給國發會淨零政策來思考的。

  • 謝謝。我想先問一下委員,所以具體建議「2」的部分是經常辦理,有點像任何這一類相關的政策在類似很像試營運階段,也就是比較小規模讓青年先用看看的感覺,等於你提的這些是舉例而已,並不是限於這些,是這樣的意思嗎?

  • 對,因為我現在也不確定各部會其實對於淨零具體的方案有什麼,所以這才會是我希望各部會還在初期可以先去盤點的。

  • 那你的建議「1」也不是一定要按照這兩場的方式來辦,而是無論如何要讓青年需求進入到路徑當中,但並不是要用這兩種方式,意思是這樣?

  • 對,不是這兩種方式,只是提供給大家參考的方式。

  • 瞭解,謝謝,這個是比較廣泛的提案。想問連署的委員有沒有要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先請國發會先開導一下,因為這個路徑的範圍真的是非常非常大。

  • 其實也在今天聽到委員提案的說明,我們才比較瞭解,是想要針對各個部會有關於青年議題都要進行一些思考。

  • 國發會 3 月提出淨零排放的路徑,還有 12 項的關鍵戰略,這些戰略其實後續都會由各部會來進行相關具體行動計畫的研擬,因此在那個階段的時候,才會比較有相關實際政策的產出。

  • 目前針對對外公布淨零排放路徑的部分是跟社會大眾說明政府未來朝向淨零排放的路徑方向,後續將有具體的行動,以上說明。

  • 所以這個路徑的定位既不是草案、也不是行動,比較像這些事情很重要的綱領說明。

  • 其實目前對外公布的資訊也已經有作了比較細緻的分析,並不只是很簡單的路徑,也有未來可能要推動的事項,但還沒有把它根據未來 12 項關鍵戰略納入執行策略當中,後續還是必須要有行動計畫來具體執行。

  • 這樣大概瞭解了。想再問一下,教育部青年署或資科司對於比較全面性的青年政策參與主題有沒有什麼想法?

  • 針對淨零排放政策,了解青年需求部分,青年署可以透過相關的青年活動來作相關意見蒐集,針對這部分可以提供相關協助,謝謝。

  • 謝謝。所以具體建議「1」的部分,青年署是可以來規劃,具體建議「2」的部分,也想問一下國發會跟永續會都認為要免列永續會,意思是國發會可以幫忙回應具體建議「2」之後的處理情況嗎?

  • 具體建議「2」跟國發會比較直接相關的是,提到青年綠領人才培育,因為國發會有人力發展相關的業務,這個比較有直接相關。

  • 目前的文件上所寫相關辦理的情形,應該是屬於永續會的部分,我們建議因為依照分工已有包含氣候變遷、淨零轉型的主政機關,是環保署,青年政策又是教育部,因此針對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這兩個部會可以參考今天委員特別解釋說明,也就是要把青年政策納入,如果討論之後有需要的話,可以在永續會的工作會議中提報。

  • 因為永續會有不同的層級,也沒有實質的人力在做這樣的業務,因此我們建議永續會的部分免列為主政機關。

  • 理解。有關於這樣的建議,環保署的想法?

  • 各位與會、各位委員大家午安,環保署針對這部分,我們想先說明一下,剛剛國發會特別提到淨零轉型當中有包含 12 項的關鍵戰略,剛剛委員有提到可以在關鍵戰略研擬相關工作的時候,納入青年的需求,是這個意思嗎?這個關鍵戰略所涉及的機關包含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農委會、金管會、國發會的相關部會,以上環保署說明這一點。

  • 因為你們的書面回應是「本署將通知各主政機關」,也就是所有關鍵戰略相應的主政機關,你們都會請他們納入考量,意思是這樣?

  • 跟主席報告,因為剛開始我們就書面意見,針對剛剛所提的,把青年的需求納入關鍵戰略的相關工作研擬中,這部分環保署的確是可以協助的。

  • 我們具體建議「1」請教育部,具體建議「2」請環保署處理?

  • 不好意思,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淨零藍圖因為範圍很大,涉及到各部會當初提交給國發會的淨零政策,所以我才會講到各部會目前提出來的政策跟具體方案當中,或許都有存在,不管是青年優先推動或是滿足青年需求的機會。

  • 目前可能存在的 gap,第一個是蒐集青年需求,可能是教育部這邊主責,但是教育部對於其他部會提出的淨零政策是不熟悉的;另外一方面,這些各部會去提淨零政策,但是對於青年可能是不熟悉的,所以是需要一起合作。

  • 如果第一項給教育部,第二項給環保署,這樣很難涉及到各部會的這些內容,我不知道是不是需要請主席協助?

  • 另外一個想法是雙主辦,如果需要更緊密的合作,或者是權責區分要滾動討論的話,也可以提到院長的大會上。在提上去的時候,我們不會說很像國發會、經濟部就沒關係,不是這樣,而是關於具體建議「1」主責教育部部分跟具體建議「2」主責環保署部分,要如何收取到綜合效果,並不是各做各的,不然就沒有符合委員剛開始提案的目的,我們也可以請院長聽了之後,看看院長有沒有在程序上或者是方向上有比較具體的裁示,這樣的話,各部會比較容易從院長這個裁示來建立委員比較想要看到的是青年署、環保署這邊收,然後各部會都可以理解到的反饋循環。

  • 好,謝謝主席。

  •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剛剛講到是雙主辦的情況,另外永續會免列,但是國發會、經濟部都先協辦,這都是在大會討論之後最後定案,這樣可以嗎?

  • 可以,謝謝。

  • 經濟部可以的話,我們就往下。

  • 第 7 案「促進流浪犬貓成為家戶寵物之送養與領養管理辦法」,提案委員林孟慧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謝謝。這個案子主要是在動保、野保面向上有很多不同的爭議,但大家基礎的共識是這些流浪犬貓,基本上他們經過長時間人類的馴化之後,其實比較適合當作寵物,也就是適合養在室內,並不是在一般野外流動,因為可能也會其他的生物或是環境造成一些損害,但是往往這些不幸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大家都在怪流浪犬、流浪貓入侵其他的動物或者是其他生存環境中。

  • 回歸到底,應該是人要為這一件事來提出更具體的解方,我的想法是如果可以鼓勵民眾來領養這些流浪犬貓,然後減少在外流浪犬貓的數量,民眾可能會用購買的方式來排擠掉流浪犬貓有機會被領養這件事的話,我們是不是就有機會盡可能讓在外流浪犬貓的數量是逐年下降?當然也要配合相關的手段去做。

  • 如何促進流浪犬貓被領養成為家戶犬貓的這件事,目前是有一些想法,包含民眾要領養犬貓的時候,很常會進入到收容所,但收容所比較可愛、比較親人的犬貓很快就會被領養走,但是有一些年紀比較大或是生病的犬貓在收容所當中,可能待再久,都沒有辦法被領養走。但是一來犬貓的條件上可能比較不容易被領養,他們又要被關在小小的空間當中,其實對於動物福利來講也是不合格的,很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又排擠到其他有機會跟民眾有所接觸,被領養走的流浪犬貓在收容所被看見的機會。

  • 或許收容所有機會跟民眾,跟個人中途、單位中途合作,是不是有機會趕緊被看見、被送往這些犬貓,由中途被照顧之後,就可以進入到收容所之後來領養,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應該也可以讓這些比較需要被照顧、收容所可能人手不足、沒有辦法好好照顧的這些犬貓,讓合作的中途來照養到適合送養的時候再透過不同的管道來送養,因此我想要建立的是中途、公家單位收容所之間的合作關係。

  • 另外,民眾現在有另外一個管道會找中途領養,但中途其實是沒有任何資源的,現在有些中途是今天揀到一隻流浪貓,如果受傷、生病了,是不是要送醫?要的,但是這一筆費用需要自己承擔,他不能公開勸募,因為衛福部有相關的規定,說 1 是個人不能進行這樣的勸募,不然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中途也沒有其他的管道可以去爭取到相關的資源或者是照顧醫療這些需要被幫助到的流浪犬貓。

  • 所以,我在其中一個建議當中才會提出是不是有機會讓這些中途跟農委會底下負責犬貓管理相關的科有一個合作的管道,是不是可以有機會專款專戶?就是中途有這樣的需求時,是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申請經費的?藉由這樣專款專戶也可以向民眾募款,是由政府部門開放帳戶由民眾捐款,然後透過公部門配給中途需要的費用,或是其他物資的部分,減少有心人士冒充中途或者是利用犬貓來詐騙捐款,類似這樣的方式讓我們領養的管道更為健全,也讓願意為流浪犬貓付出的這些人,是可以有一些保障,並且也確保現在的經濟資源是有的,不是我自己要承擔住的,就算我自己願意承擔,可能一次也是一、兩隻,比較沒有辦法有規模性來照顧。

  • 另外一個部分,在流浪犬貓的救護、照顧上,其實都需要相關比較專業的技能,相關的部門是不是也有機會可以提供這樣類似的課程或是認證,讓這些救護的人有一個官方的認證,讓民眾在找尋相關資源時,是有機會可以辨別到底什麼人是合格的,什麼人可能是有問題的,類似這樣的方式,當這個管道可以更健全建立起來之後,就比較有機會讓這些流浪犬貓被收容進各個家戶當中的,以上。

  • 謝謝,非常完整地說明。目前看起來衛福部的書面回應是,希望農委會本來動保科,現在有一個寵物管理科,發明類似「教育儲蓄戶」的概念,很像教育部幫經濟弱勢學生那樣子,我們可以專門來做這件事,未必要不斷解釋公益勸募條例,這是他們的回應。這樣的方向,不曉得提案委員的初步想法?

  • 我覺得這個是可行的,只要農委會是願意下去推動的話,我們可以一起再來討論細節。

  • 好,這樣聽起來主辦會是農委會,農委會的想法?

  • 農委會報告,農委會同意當主辦機關,應該是沒有問題。委員剛才提案的說明中,其實幾乎都是農委會正在進行中的政策,不管是職能認證或是多元認養方案,目前全部都是在推動中的政策,只是散落在各個不同的面向,就是有寵物管理科或者是動物保護科。

  • 後續農委會會提供目前正在進行的一些政策執行具體行動內容,然後再給各位委員及連署提案人參考,看看是否可以滿足委員的要求,以上。

  • 謝謝。這個跟公益勸募條例的連動,衛福部應該是要協辦機關,但是主辦是農委會,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提案人也不反對的話,我們這案就這樣子列管。

  • 我們再往下。

  • 第 8 案「強化社創行動方案中之資料庫責信與國際連結工作,以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夥伴關係」,提案委員陳昱築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主席、各位夥伴大家午安,其實這一案是要加強臺灣在社會創新領域更加地發展,其實延續過去社創方案 1.0,我知道 1.0 執行的日期快要進入尾聲,所以現在是在討論 2.0 的方案。就過去我們參與社創生態圈當中所看到一些能夠提出改進的方式,因此就提出來了。

  • 現在政府非常多的政策,比如 Buying Power 的政策,像依據的基礎是社創組織資料庫的登錄,但是我們發現在這個資料庫當中,其實有非常多的組織,也就是 6、700 個組織,但是對於組織之責信制度的事,其實是需要確認這個東西的,過往為了要推廣這一件事,我們鼓勵非常多不論是合作社、NPO 組織、一般的企業,可是具有社會目的性,都希望來登錄,以配合政府的政策,但是到目前這樣的階段之後,希望在下一個社會創新行動方案當中,能夠提出第一個是責信制度的建立、第二個是分級分類的制度,可以讓大家更清楚辨識這個組織的樣貌是什麼樣,或者是這個組織的社會使命在什麼地方,都希望可以提出。

  • 第二個,臺灣社會創新領域當中,我們在亞洲國家其實是非常前進、領先的,也希望未來臺灣政府跟民間一起打造社會創新生態系的成果都可以透過更多國際連結的方式,像資訊彙整、資訊圖表的方式,可以讓更多人瞭解到臺灣社會創新當中的一些成果,當初提案是以這兩個為主,其他在社會創新行動方案 1.0 當中的六大策略都可以延續,我相信臺灣未來在社會創新領域當中,他可以作為非常好的國際連結,我們真的有辦法變成亞太社會創新的大國。

  • 有關於相關部會回應的這件事,我們有幾點想要回應大家:一個是經濟部提到經濟的責信,自主揭露這件事非常重要,自主揭露是不是可以有更有積極的作為?像第三方認證或者是其他認證的機制,也都可以作為輔助。舉例來說,這些社會創新組織或者是一般型的企業,非常具有企業社會責任或者是 ESG 使命,可能有得到一些其他獎項的證明或是有通過 B 型認證機制,是不是也可以作為資料庫責信的參考依據之一。

  • 第二點,經濟部的回應當中,沒有提到分級分類的制度,所以也希望看經濟部是不是可以有更詳盡的做法,做法要討論,我相信內政部或者是其他部會都可以看到過去怎麼樣作自主揭露的這件事,可以提供更多的意見。這件事滿意重要的,我們要找合作對象都會從社創資料庫找,但是有些組織看上去,我不知道他的社會使命是什麼、過去做了什麼事,所以並沒有回答到。

  • 第三,我知道胡副處鼓勵每個登錄在社會創新資料庫的組織們,可以產生影響力報告跟公益報告書,但這件事要如何引導大家來做這件事,也希望經濟部可以提出範本,讓大家知道在公益報告書當中要放哪一些項目、揭露哪一些事,是不是過去整年度進行哪一些事項,像報告書當中要揭露某一部分的財務透明也是需要被揭露的,這個當中並沒有提到,因此也希望經濟部可以再有更積極的作為。

  • 再來,經濟部有提到國際連結的部分,像亞太社會創新高峰會,每年的做法非常好,我們會找到不同的社會創新中介組織,然後會用輪流的方式,而且是一個接一個或者是一個帶一個的方式,讓這樣的舉辦可以繼續傳承下去。但就傳承的這件事其實有非常多沒有做好的地方,像過去幾屆的主辦單位所累積的資訊跟資料,其實都有非常好的統整,但是在這一屆舉辦的時候,都把這三、四屆主辦單位所累積的資料全部刪除,我覺得這件事很可惜,過往主辦單位花了這麼久的時間,去整理臺灣社會創新政策的成果,但是這些成果在其他的媒體露出都找得到,但是要連回這個官方網站的時候,已經發現「本頁面已不存在」,這個會讓過往的主辦單位很灰心,那個部分花了非常多的時間在整理,但是這些東西都沒有被傳承下來,所以我才會提是不是可以有一個常設化的組織或秘書處,才可以把所有的資訊跟資料有效被傳遞、有效留存,而不是一直換,然後這個交接過程,然後之後就沒有了,我覺得這樣是滿可惜的,經濟部還沒有回應這個東西,這個是還必須要再更加有好的作為。

  • 其他內政部、勞動部的回應,因為這些主責單位是經濟部,其他的部會可以一起配合,不論是在責信制度上提供意見或者是國際連結提供資源或者是提供過往所提供的連結,我希望可以讓社會行動方案 2.0 可以更加完整跟美好,謝謝。

  • 謝謝。確實之前改名叫「社創高峰會」的時候,「社企高峰會」的網站也不見了,並不是初次發生,而是每年都發生的事情,是不是有需要像我們在總統盃黑客松,今年跟去年是專門回去盤點有些還從備份救回來的網頁,然後放到歷年的資料當中,這個是滿基本的,也有必要。

  • 其他的部分,你說分級跟分類,其實經濟部是有回應,好像沒有對齊,你希望是有結構化的公益報告,而不是有個欄位讓他填公益報告的網址,有欄位的話早就有,你是希望符合某個格式。

  • 第二個,有些好比像 B 型企業的平衡計分卡,有些去取得別的認證,很像說哪個比哪個高級。

  • 但是可以變成是佐證的資料。

  • 對,但是 Rich 的意思比較像是結構化,我們跟 B 型企業對接,他們那邊有認證,我們這邊就冒出標章,並不是任何人反正附註攔都隨便填,我們就填上去,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這個主責是非常明確,看經濟部有沒有要回應的?

  • 謝謝主席,感謝陳委員對於社創行動方案長期的關注與支持,提出寶貴的意見。

  • 委員的意見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是如何精進社創資料庫的責信制度,為了提升資料庫的品質,我們有訂定社會創新組織的登錄原則,依據登錄原則第 5 條的規定,要求社創組織每一年都要檢視、更新所填的資料正確性、貢獻 SDG 的相關成果。另,依照第 6 條規定,如果社創組織有爭議事件,我們也會重新評估是否予以刪除或上架。

  • 有關於資料庫的分級、分類,我們也有自行揭露的事項,未來也會依委員的意見,如果企業的標章、影響力揭露的話,我們除了鼓勵他來持續自主揭露以外,也將規劃列為 Buying Power 的評選加分項目,未來也會有投資的加分項目,讓社會大眾對於章程揭露、影響力揭露來識別跟認同制度。

  • 第二個,有關於國際鏈結的做法,委員建議我們的平台可以增加有關國際合作的資訊與成果,如亞太社創合作獎中很多優秀的得獎案例,除了表揚活動以外,未來也會持續規劃如何上架到社創的平台,作為最佳案例的分享,也能夠擴大這樣典範與學習,可以彰顯我們社創行動方案對國際社會的影響力。

  • 另外,有關於亞太社創高峰會,社創高峰會是民間主導、政府協力,目前的做法是透過公開的遴選機制選出每年主辦的單位,正如委員所提醒,未來年度主辦單位的交接,包含網站,我們也會提醒把相關的資訊傳承並列為遴選的機制辦法中。未來對於組織化,我們會邀請各單位先討論並評估,如果有共識的話,我們也提報到社創平台定期的聯繫會議上,讓大家來進行討論及未來走向的規劃。

  • 第三,社創行動方案 1.0 今年將到期,非常感謝委員相關意見的指導,1.0 有六大策略、十二個跨部會的部門、產業夥伴、學研組織,將來會先蒐集大家的意見,然後逐步收斂、提出具體可行的行動方案跟可行項目,並將重要的政策,規劃到 2.0,以上。

  • 謝謝。國際連結的部分,當然外交部、勞動部可以協辦,內政部主要還是組織形態相關,但是這樣聽起來,委員想要改的部分好像無涉特定型態,內政部就免列。如果這樣的話,就是經濟部主辦,勞動、外交就國際連結的部分來協辦,我們就這樣子處理,謝謝委員。

  • 原本就有安排一個中場休息,因為有一些部會要換場,改為休息 10 分鐘,到 4 點 20 分。

  • 沒問題,謝謝。

  • (中場休息)

  • 下半場正式開始。剛剛與會的長官可以參見會議資料第 57 頁。第 10 案「研擬在臺外國人的創就業與好生活支持系統」,提案委員彭仁鴻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政委、各位長官、各位與會的青諮委員,大家好,我是這個提案委員彭仁鴻,我這次研擬是在臺外國人的好生活的支持系統,目前其實全球都邁入高齡化跟少子化的議題,其實很多國家都開始針對世界去尋找所謂挖角人才大戰,部分國家甚至鄰近日本更積極以外籍人力的移民、進駐,希望可以平衡城鄉發展及減少人口外流來彌補這樣的概念。

  • 所以我們在這個過程中其實是這樣,我們在地方觀察到有一個現象,滿多的國際人士,他們其實不是類似像所謂高端的人才,也就是所謂的 IG、Fintech、IT 的相關人才,他們可能都是在偏鄉,可能是音樂人或是文學或是藝術家,他們可能都是在部落或是漁村的閒置空間,其實都在幫我們作地方創生相關或者是城鄉創生相關發展的事情。

  • 這些人想要留在臺灣成為新臺灣人很好的夥伴,甚至可以作為軟實力推廣國際外交非常好的宣傳全球夥伴,但是因為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到在臺灣在地好生活跟創就業的鏈結,基本上是需要很好的串聯,也因此我們將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這一些現象提出環境合宜、社會合作、文化合創相關等等的說明。

  • 我覺得在這個過程中,像 5 月 3 日院青諮宜蘭場的巡迴座談會,其實也非常感謝跨部會的長官,非常鉅細靡遺針對第一波的交流,我們其實有作了第一波的互動,今天有點像第二場,其實也非常辛苦 Wendy 做非常詳細的逐字稿,我們也針對這個逐字稿跟部會長官有作很審慎的交流,不曉得針對各部會的回應是不是可以再有一些補充說明,謝謝。

  • 不過書面的部分,目前看起來我先講主張比較沒有關聯性的是環保署、體育署,你有什麼初步想法?

  • 其實我們當初會提到環保署或者是體育署,是舉一個概念,像我們有一些國際人士,他們其實都在海廢或是衝浪的愛好者,他們可能會定期舉辦類似像淨灘或者是海洋永續規劃的 NPO、NGO 的組織,甚至是各體所謂著重在海洋永續文化的國際人士,因為我也很難舉出部會到底有什麼多元的政策,因此我先就有想到的,也就是在日常生活當中看到所發生的現象來列舉。

  • 瞭解,這只是舉例。

  • 對,只是舉例。體育署說國際人士來臺灣不只是教外文,他們其實有很多不同面向,可以豐富我們不管是居住的都市或是鄉村,都可以透過他們不同領域的專長,也可以讓我們在地的生活可以更豐富的概念,因此才會說有些說不定是某種體育專長的人,也可以協助我們在地,不管是銀髮或是青年朋友,都可以有這樣的互動跟交流,也可以促進我們在文化體驗的部分,這其實是概括性的概念。

  • 瞭解。因為看他們兩個的書面回應,本來就沒有限制外國人不能當環教人員或是舉辦相關的活動,他們本來就沒有分本國人或者是外國人在這些推動上,所以按照之前處理的原則,除非有比較具體要他們更改的部分,不然可能會以書面來當作他們在大會上的回應,接下來可能不會繼續列管他們,這個是 OK 的。

  • 接下來是實質性的部分,這就分成相當多塊,我們一個個來,內政部移民署先回應。

  • 主席、各位委員、各與會先進,移民署針對這個議題,我們之前有提出外國人在臺相關生活諮詢的服務熱線,也就是 1990 諮詢專線,其實是七國語言,提供外籍人士、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生活適應免費的諮詢服務窗口。

  • 另外,在本署官網的全球資訊網,也有設置外國人在臺生活的諮詢專區,依照生活服務的分類,會直接連結到各部會相關服務資訊,就可以直接獲取在臺生活相關資訊。

  • 上面的諮詢窗口及網站,提供像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稅務、健保、交通及社會服務、子女教育、醫療與人身安全等等資訊,這主要是要能夠提供給外籍人士在臺生活的相關訊息。另外,如果外國人在臺生活上有什麼問題,移民署在各直轄市、縣 (市) 的服務站,也可以提供一些諮詢與服務。

  • 我們也針對新住民有設置一個培力發展資訊網站,也是一樣有 7 國的語言,這是彙整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資訊,公務部門均可提供相關資訊於該網站宣導。

  • 針對外國人在臺的創業就業的部分,經濟部有建置一個 Contact Taiwan 的網站,協助外國人瞭解來臺投資、生活、工作、居住、娛樂等等的訊息,這是針對創業者的工作需要所設置,可在這個網站取得相關的資訊。

  • 另外,國發會針對專業人才之攬才、留才的政策推動,成立「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 5 首長會議」,由國發會綜合統籌在辦理,下面設有三個工作小組,包括,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均為小組成員之一,去 (110) 年並修正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這是跨部會的平台,是整合各部會的資源,然後共同落實攬才、留才政策推動,針對外國人在臺灣快速適應在臺生活、落地生根等等,提供很多專案、各面向的措施,勞動部跟國發會在書面的資料上都有提供相詳細的說明,請參閱,謝謝。

  • 所以如果完全只是講生活的部分,不管是諮詢服務 1990 或是其他即時通訊管道,以這個部分來講,內政部擔任主辦機關是可以的嗎?

  • 1990 諮詢專線只要是針對外國人在臺生活一些初步、簡單資訊來作回復說明,如果當下不能回答,屬於比較細節、詳細深入的部分,我們會請相關部會提供說明意見,所以 1990 諮詢專線會於接獲洽詢以後,如須再洽詢相關部會的,會把相關部會所提供說明回復當事人,都會作後續的處理。

  • 因為外國人來臺灣,相關的資訊各部提供,基於業務權責各部會當然都有分工,也不是一個部會的事情,所有的部會跨部會全部投入做同一件事情。移民署針對外國人的業務權責分工,就是於勞動部核發工作聘僱許可以後,我們會配合後端核發外僑居留證,再來就是負責後續的居停留人流管理事宜。

  • 剛剛提到有投資創業,依各部會業務分工,當然是屬於經濟部,像專業人才、招才、攬才、留才的政策等等,目前是由國發會統籌各部會來做,但涉及包含投資、創業、工作、文化、教育及衛生等面向,都是各部會各司其職。如果是針對投資創業的部分,經濟部設置的 Contact Taiwan 網站,這個是建立國家層級的單一平臺的窗口,才是提供媒合外國人來臺工作的網站,剛剛也講過包含來臺投資、工作、生活及居住等問題,經濟部這個網站 106 年就已啟用了,以上補充,謝謝。

  • 瞭解,不會由內政部單獨主辦,至少要好比像國發會或者是經濟部一起進來,意思是這樣嗎?

  • 是的。我們主要是針對新住民,當然外國人也是有提供生活相關資訊,今天主要是討論針對外國人創就業的部分,所以經濟部投審會才是主要的主辦機關。

  • 理解,因為這個案由是併列,也就是「創就業與好生活」,我們剛剛講的是好生活的部分,創就業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先請國發會來說明一下。

  • 報告主席,有關於創就業的部分,國發會另外來做說明,國發會有針對外國人在臺生活與爭取國際人才的做法,我們目前可以回應這兩塊。

  • 理解。但我的意思是,你們現在回應書面上是好生活這邊,剛才創就業這邊,其實你們書面上也有一些好比像協助公司設立、新創事業發展等等,這是在你們可以擔任主辦的部分嗎?我其實主要想要問的是這個。

  • 報告主席跟各位委員,國發會這邊作統一的回覆好了,其實我們現在在推的人力政策,從高端到藍領、從特專到一般專業人才,我們分別推出三種不同的專案,一個是強化臺灣人才的專案,還有內政部提到的人口及移民政策,還有包括我們現在也另外推出移工留才的久用方案,我們橫跨三大專案,從金卡到外勞,我們都一直在推這樣的人口移民政策。

  • 剛剛提到創業、就業的部分,在我們深耕專案裡面,我們有特別設立鏈結產業、對接國內新創的小組,主要會提供人才相關的資源,像嫁接國發基金的天使投資專案,或者是簡化協助設立的程序,都一直有跟經濟部與相關的單位都有在進行溝通與協調,以上。

  • 感謝。我的意思是,你覺得我們會需要因為有提到 Contact Taiwan,專門把經濟部找進來,或者是在國發會的範圍當中,就可以回答有關於剛剛像經濟部的事?

  • 報告主席,其實我們的專案當中,經濟部 Cantact Taiwan 已經有角色的設定,所以由我們來回應是 ok 的。

  • 好,這樣看起來國發會也是主辦的機關。想先問一下提案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想要擔任主責角色的部會?

  • 謝謝內政部、國發會長官的回應,我覺得應該是說,在好生活的部分,其實就是從 1990 的專線,然後透過相關的轉接服務,讓他們可以在臺灣好好生活。

  • 國發會剛才提到有關於對接產業、人才創業的相關小組,甚至還有一個海外人才深耕的部分,我覺得是可以。

  • 好啊!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就雙主辦,剛才環保署、體育署主張免列,我們就請他們書面報告完就免列了,其他的就先列為協辦嗎?

  • 因為這邊有提到書面有這些網站,我連進去看了一下,特別是在勞動部的 EZ Work Taiwan 跟 Contact Taiwan,如果點英文的介面,進去有非常多的內容,其實是一片空白的,請確認這件事情。

  • 我本來沒有要講,但是既然講了就順便講一下。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特別講這個網,顯然是滿重要對外籍友人的窗口之一,這個網路你點英文版,我確定不是手機設定的問題,我的系統語言設定是英文,也就是應該是網站本身設定。

  • 尤其已經確認是對外溝通的網站內容,可能要稍微確認一下是不是每個部分都至少是英文,因為我發現分類的篩選區是中文的,如果點進去,我想看是哪一個縣市的活動,要先認識哪一個縣市的漢字名稱,或者是不是有相關的活動或者是資訊,就會造成在使用上搜尋不到,正常連臺灣人、當地人都不一定會想到一定要搜尋某個部會的網站來找到這個資訊,而是 google 一系列的關鍵字以後連過來,如果輸入台北或是台中,然後再接著想要蒐的資訊,就連結不到已經整理好的訊息,我覺得這樣對於訊息揭露都有一點可惜,都已經整理了,然後搜索不到,可能需要整體檢視一下。

  • 謝謝。我剛剛複測,Contact Taiwan 四個區塊只有左邊有內容,右邊三個區塊點了圖都沒有內容,EW Work 是有內容,但是是關鍵字型態的內容,但至少看得到字,不曉得跟大涵看到是不是相同?

  • 行動版應該是跑版,這裡不是修網頁的地方。很謝謝委員即時的提醒,像 Cantact Taiwan 剛剛說可以帶回去給經濟部修正,請國發會幫忙看一下,關於這一方面還有沒有其他的朋友要回應的?

  • 仁鴻委員提案第三個步驟是文化合創,但似乎剛剛沒有特別提到,不曉得這部分請哪一個部會辦理?

  • 看起來文化部講的是,並沒有在方向上有任何的不同,這邊提到的文化部有很多的網址,我是沒有每個打開來看,也就是有很多具體的事情,因此我剛剛比較沒有提議的是,看起來字面上以委員的具體建議來講文化部有回應到,就看仁鴻有沒有想法?

  • 確實是有回應,也確實有滿多的補助。在跨國文化交流的部分,其實當初的初衷就誠如我們在書面上所呈現的,其實是透過這種以在地 DNA 或是在地的文化作為跟其他不同國籍的國際人士來作相關的共融跟合創,因為每個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使用者介面或者是方式,透過這樣的合創,我們相信可以將我們的東西擴散出去。

  • 但是,以現階段既有相關的措施,比較像我們把人送出去,但我們的概念比較不管是不是有出去,或者是已經在臺灣的這些國際人士,不知道是不是更多的多元合創方式,也可以將不同的文學、音樂或是表演藝術方式也可以有更多交流的機制,這是我們當初的初衷。

  • 所以意思是,你的想法是把文化部裡面國際接軌當中,送出國的部分,等於你只要界定不在提案的範圍,你的提案範圍比較是已經在臺灣,但還不是具有國籍的這種交流?

  • 對,我覺得這一塊或許可以作另外一種的探索,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促進在臺的國際人士更加融入在地的生活,這樣也比較有效益。

  • 如果這樣的話,也許提案用詞裡面,好比像「跨國文化合創」等等,因為你這樣寫,文化部不知道是要斷在跨國後面或者是文化後面,所以這些可能要更明確,後續才比較容易調整這個書面回應,所以你會希望跟剛剛講好生活、創就業,這個算在哪裡,或是這個另外起一個?

  • 因為文化部的補助要點非常多元,就今天這個提案的主題,文化部的補助要點並不是只有單向補助團隊出國,補助項目幾乎都屬於合創性質,尤其是針對東南亞、亞西及南亞地區,文化部都是透過臺灣的團隊、個人夥伴、新移民、新住民協助促成合作。例如:本部附屬機關國立臺灣博物館有推動許多相關合作案例,另外還有地方共創的文化資源,這部分是社區總體營造做最多的,只要在臺灣生活、跟資源有連結的,幾乎都包含在這些補助作業要點當中。

  • 今天特別列出來的這幾個項目,如依據「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邀請東南亞、亞西、南亞、及拉丁美洲地區的合作夥伴,另外也推動臺灣青年到東南亞紐澳交流合作,也就是臺灣與國際團隊共同合創之後,再把計畫帶到國外執行,所以其實文化部的相關補助要點,已儘量做到雙向交流,以上補充說明。

  • 之後如果第二個協辦單位要填的話,可以填的內容有很多,今天配合這個表格跟格式,我們的回應也很長,若是將所列項目上網做點選的話,一定能看到有很多表格提供下載,另也有更詳細的補助要點相關說明,只要跟臺灣夥伴有連結的,都可以透過這個要點來處理,以上補充說明,謝謝。

  • 謝謝,剛剛至少首先這個,我是有點進去,確實如文化部所說的,並不是有排除性,像社造等等都有關聯性的,我不確定仁鴻具體的主張會是什麼?是以這樣書面回應就好,或是要歸在好生活或是創就業裡面,又或者是想要文化部再提供什麼?

  • 感謝文化部長官的補充,其實我提出這樣的方向,也不是要硬要設一個新的相關補助政策,而是如何讓在臺的國際人士可以更輕易掌握到這些相關的資訊,我覺得綜整回來,像在一開始,我們在 5 月 3 日宜蘭場,那時其實也有在場的與會夥伴有提到,有點像所謂的生活包,也就是要這邊生活,可以依照所設定的場域跟專長的守備範圍,去銜接到相關部會,像文化部或者是相關部會的資源,就可以知道在臺灣發展的話,可以怎麼樣快速有個比較短、中、長期的規劃,或許融進去在地好生活的當中,其實就可以了。

  • 也許我們可以把這個訊息的連結,用資訊的方式彙整成同一份資料再以連結的方式呈現,將更便於民眾,使民眾點選連結便可檢索得到,如果是藝文人士有需要的話。

  • 對,我們上次巡迴的時候是反應到首先不知道有 1990 這個簡碼,縱使知道了,有打過去的話,特別問到文化相關事情,看起來 1990 接電話的朋友因為沒有這樣很明確的列表,所以比較難回答,我想文化部作為內政部的協辦,我覺得是滿適當的,從這樣的方向來切入的話,也比較能夠提供給包含像培力發展資訊網、翻譯成各國語言,還有另外一個常常被說的是,這些講補助資訊等等的語言可近性,可能不是全部都跟臺灣華語一樣的呈現方法,所以這些都是文化部作為協辦也許可以回應的方面。

  • 謝謝主席、委員。

  • 幕僚這樣 ok 嗎?

  • 所以這一案就進入到大會?

  • 然後兩個主辦機關。

  • 報告主席,內政部補充說明,今天這個案子是在討論在臺外國人的創就業部分,我建議經濟部要列為主辦機關,因為經濟部設置 Contact Taiwan 的網站,就是針對外國人在臺投資工作創業所需提供的相關資訊,都是在這個網站,這才是比較正式的單一窗口,包含來臺投資的生活、工作、居住、娛樂等等,這個網站才是針對創投就業的外國人士所提供設置國家級單一窗口的一站式服務。

  • 移民署主要是核發外國人外僑居留證,負責這些外來人口在臺居留、停留人流管理的處理,我們有 1990 諮詢專線,主要是針對外國人、新住民進來時,生活跟相關的資訊如果不知道要問哪一個機關單位,然後來作簡單的回復,如果需要再轉請給相關的部會提供答案,像投資的就請問投審會,文化就請問文化部,工作就請問勞動部,教育就請問教育部,社福就請問衛福部,我們只是一個平臺,如果以今天的議題,經濟部 Contact Taiwan 網站才是最主要的一站式單一窗口。

  • 理解你的意思,不過 Contact Taiwan,我找了搜尋引擎,大概只有 49 個連到 Contact Taiwan 的網站,所以實際上在臺生活的外國人多常利用這個網站,我們可以討論,我們很久之前在「亞洲·矽谷」有討論過這件事,但是並不是這個主場。

  • 我是覺得如果只是營運 Contact Taiwan,有點像取代或者是放在國發會旁邊擔任主辦機關的話,可能不完全可以達成仁鴻委員的意思,我剛剛有跟國發會確認;但是如果內政部比較強烈這樣希望的話,不曉得在場經濟部的朋友是不是可以回應一下作為主辦或者是協辦的意願?(經濟不不再)

  • 好,不在現場,不在現場我們列為協辦是沒有成本的,因為確實比較是滾雪球的概念,如果內政部認為經濟部應該要進來的話,我想我們至少把經濟部先列為協辦,因為剛剛的分法是創就業在國發會,而好生活在內政部,所以內政部可能沒有辦法因此就變成協辦,還是要在好生活這邊作為主辦,並不是我覺得移民署非得什麼都做,而是按照仁鴻委員提案的措詞,指的真的是日常在臺生活的部分,而不是好像好生活是附著在創就業上,我看起來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 是,沒錯,是這個意思。

  • 是不是特別針對內政部覺得經濟部需要回應的部分,就那個部分將經濟部列為協辦。再往下。

  • 第 1 案「安置機構教育事務與少年矯正學校及其相關事務,移由教育部主政其他部會協助,並增進保障相關學生各項權益,及以學生為主體之整體規劃」,提案委員陳建穎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謝謝。

  • 簡單說明,請大家參見這邊的說明與各部會的回應,我這邊就各部會的回應再回應。為何今天要說這個業務的移撥及由教育部主政的這件事。這個案子分成矯正教育與安置機構的部分,矯正教育的部分,其實是教育,我必須這樣講,因此法務部矯正署來作主管,但是會遇到的問題,並不是法務部矯正署做得不好,這個本質是教育,本來就應該要回到教育部來主管,包含整個設計或是課程、生活管理也好,都應該是要以教育的出發點來做,因此既然是這樣的話,他的主管機關自然也應該是教育部 ,這樣才能讓孩子知道在整個的銜接,可能是因為有一些過去的經歷,所以必須要到矯正機關來,因此沒有在矯正學校以外的普通教育品質與內容;應該沒有哪一個機關會心甘情願接下來,因此我講說如果這件事要做的話,人力跟預算資源都要一起過去,本來不夠也要到位。

  • 實質看到各部會的回應,像在矯正教育這邊,移出他們沒有意見,教育部認為應該還是要回來法務部做,但我想要講的事,既然是教育事務,不管就本質、性質、如何歸屬,都應該是由教育部來主責,當然這是一個比較長遠的提議,我當然知道不會是今天講了、明天就會實現的東西,但是這是最後、清楚的目標,我可以接受的是,必須要一步步來,因為業務移撥不是政委、部長或者是院長一句話就可以決定的事,但必須要明確的目標來做。

  • 在這個達成目標之前,必須要配套的是需要教育部、法務部、院本部來協調與分配裁示,讓這件事在即使這個目標還沒有達成之前,也是有個相對目前來說更妥善的處理,當然還是要強調的是,最終必須達到真的是到教育部底下。

  • 安置機構的邏輯其實也是這樣,但是因為教育只是一環,的確不會像矯正學校一樣,是要整個移過去,但是如何讓教育部在整個教育事務的法規用詞是督導,我想講的是,如何實質影響、實質把這件事做好,像安置機構跟一般學校的銜接,哪一些沒有做好,教育部說現在其實都有規範,但可以把它做好;更進一步看的是,看看要如何掌握跟知道有如法規這樣講全部做好,因為我們還是一直會聽到或者是見聞到一些沒有做好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跟衛福部這邊要如何一起把這件事做好,也是一個關鍵。

  • 這件事已經涉及到跨部會移撥,我認為應該必須到院層級來作決策,所以具體來說,矯正學校我希望是由教育部、法務兩個部來做主辦,更需要的是院本部的決策。安置機構是由教育部、衛福部來做,安置機構是由這兩個機構來當主辦。至於主計總處的部分,我認為是不是要列為兩個協辦,就尊重總處各部會與主席的意見,人事行政總處是我個人的希望,但也是尊重主席的見解,這邊建議這麼具體,也就是應該要移撥,移撥是比較抽象的概念,具體要如何移撥,人事行政總處是包含給提案人、主席及院本部的長官也好,也就是一些比較具體的建議,看可能的可行方案有哪一些,相對來說是具體的評估跟建議的提出,發言先到這邊,麻煩主席及各部會的指教及回饋,謝謝。

  • 謝謝。我有一個詢問,看起來是教育部是說請人事行政總處,因為人事行政總處是所有組改、移撥作業的幕僚機關來考慮委員的提案,因為人事行政總處有書面回應,不曉得提案委員看了人總的書面回應之後,對人總來講,有什麼其他還可以做的事?

  • 我覺得人總給的回應比較像教育部講得是維持意見,也就是維持現狀,他認為教育部提案認為這樣子就覺得這樣子。但是我的意思是如果把方向確定下來,具體來說方案與怎麼做,其實是可以讓人總來做評估跟建議的,這是我覺得之所以列在這裡的用意。

  • 所以意思是希望人總更進一步來講說雖然目前執行尚無窒礙,但如果按照委員提議,也就是由教育部主政的話,會發生什麼事、什麼配套,從人事行政的專業上看起來會是怎麼樣,是這個意思嗎?

  • 總處報告,我們書面的意見就請各位參閱,我想委員提案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跟一般的學生能夠有正常的教育。

  • 其實以前大家都知道少年矯正學校,以前是少年輔育院,配合 106 年的國事會議,他們當時主張這一類的孩子還是要留在法務部,但也要讓他們回歸到正常的教育,因此才把少年輔育院改成矯正學校,在去年 8 月 1 日就正式成立,等一下可以請矯正署來作補充,不管在學制上、課程上,目前都跟一般的學校一樣的教育。

  • 其實在這一類孩子的教育上來講,少年矯正學校,除了教育是正常之外,一般也會投入更多心理諮商這一方面的資源,這一類的孩子跟一般觀念的孩子並不是一樣的想法,而是需要更多的心理諮商協助,因此我們認為以現在這樣的規劃,其實這最主要國事會議大家共同協商出來的,因此我們會認為基於權責相符的原理,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在少年矯正學校的選擇,以上報告,謝謝。

  • 所以這樣的說法,就跟你書面的矯正第一項後面的「尚無意見」好像有一點不同,對不對?

  • 這部分會再跟矯正署再作瞭解,因為這是屬於業務面,從組織上來講還是要從業務面的權責來切入,我們希望看是不是可以達到目的,也就是回到教育的前提下,然後再給更多的諮商輔導資源,這樣會比學生有更多的教育資源。

  • 我具體建議是不是「尚無窒礙」或者是「尚無意見」?如果尊重權責機關的說法,那可能就這樣講,不然就會變成你幫他們說「尚無窒礙」,接下來請法務部。

  •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剛才人事行政總處所提的,我們也非常感謝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法務部的支持,因為少年矯正學校原先只有兩所矯正學校,也就是誠正中學、明陽中學,他們在 88 年成立,經過一番波折終於在去年 8 月 1 日,桃園少年輔育院跟彰化少年輔育院也改制成立為矯正學校,因為一個學校的成立,牽涉到經費、人員的編制,在這一方面人事行政總處給我們非常大力的支持。

  • 我補充說明一下,在人力這一方面,針對這兩所矯正學校,他們有提供特教老師跟更多的輔導老師,心理與社工人員都有進駐,這一方面的人力已經充實了很多,因此對於這些學生來講,因為我們的班級一班以 25 個人以內為主,所以這些特教老師、輔導老師的投入,相對資源比外界的學校更為充足,這一點是我補充說明的。

  • 在經費這一個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也有作說明,從 110 年的預算 8.22 億,相較於 110 年 6.7 億,也增加了很多,所以學生在受教這一方面的教材、設備也增援了不少,因此我們在這一方面也感謝兩個部會的協助。

  • 另外,對於是否由教育部主政,法務部沒有意見,當然把業務都給別人,這當然是最好的,但學生的性質不一樣,所以還是有所分工,因為矯正學校的學生分為兩種學生,一種是感化教育少年、另外一種是刑事少年,四所學校有三所學校,像敦品、誠正、勵正是收容感化教育少年,明陽中學是收容刑事少年,所以學生性質本質與一般普通的學校不一樣,所以要完全歸給教育部,他們可能也不願意,所以目前來講是分工,如我們在書面報告上說明得很清楚,我們跟衛福部、教育部在各方面的配合上,並沒有什麼窒礙難行,法務部方面也是樂觀其成。

  • 這樣的話,就會變成人總會以接近不參採來回應你,這顯然不是提案委員所想要看到的狀況,不曉得教育部對於這件事有沒有什麼想法?

  • 主席、提案委員,誠如剛剛人總跟法務部的先進所提的,其實矯正學校有演變的過程,當然改制成學校的名稱也是一種去標籤化以及更重視兒權的概念。因為之前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這邊已經有大量討論過,矯正學校組織任務及功能如法務部剛剛所說的,是有涉及到司法安置、相關刑法與感化教育的部分,我們非常認同委員所提,這些學生也是學齡的孩子,因此受教育權應該就是如教育基本法所規定的一樣,一定要有其受教育權。

  • 因此教育部的角色是,在教育實施事項的部分,我們是併同督導的,因此剛剛法務部這邊有說,我們有一些跨部會的機制,而以教育部本身來說,我們在教育實施事項,做以下說明。

  • 我們有籌組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邀集法務部、司法院與衛福部及學者專家,我們每三個月會召開會議,針對矯正學校裡面的一些教育實施事項,也會邀請四個矯正學校的校長來參加,針對校內課程上、教學上、輔導上的一些事項來作一些討論,由次長來主持。

  • 第二個,針對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方面,我們有訂了一個督導辦法,每一年都有籌組督導小組來作實地的訪視,相關輔導訪視出來的建議等等,法務部也都有列入追蹤,也會在矯正學校教育委員會來作報告。

  • 另外,我們除了矯正學校這邊所編列的經費,教育部也有訂了一個補助,矯正教育作業要點,所以每年會補助四個矯正學校近 3,000 萬充實外加的輔導人力或校內老師的知能研習、學校的學習扶助、活化設備的部分,例如像圖書館等等。

  • 因為這些孩子可能依照少事法來作安置輔導或是受感化教育的部分,所以在學校裡面的一些教育實施之外,復歸跟轉銜也非常重要,矯正教育實施期滿之後,要回到一般的學校來轉銜,讓他完成高中階段的學歷,或甚至是升大學等等,所以我們有訂了學籍轉銜、復學辦法、協調小組,就會跟法務部、衛福部這邊,包含安置機構的部分,這些孩子一旦是要復歸學校或是社區部分,我們都會有一個跨部會機制,因此我們幾個單位都是用跨部會機制來處理相關的教育事務,目前其實跟法務部的合作也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相關的問題都會提到跨部會的平台討論,以上說明。

  • 謝謝很詳細的說明,但是我的意思是委員具體建議「4」至「6」可以做到某個程度,甚至也已經有相關的機制,但是以具體建議「1」到「3」而言,法務部說樂觀其成,如果教育部要自己主政的話要研擬什麼,這個是教育部做得到嗎?

  • 剛剛法務部也有提到,這些學生並不是一般的學生,還有涉及到司法上的安置事項,教育部的意見是維持現行的業務分工,我們用跨部會的合作機制來協助教育事項。

  • 意思是不管誰主責前三點,聽起來是那部分不參採,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提案委員有沒有什麼想法?

  • 我澄清一些部分,我在部的人權小組也有講過類似的事,其實是出發點的問題,也就是今天如何看待這群人,到底是一個在學齡的受刑人跟本體是受刑人,或只是個學生,因為脈絡,所以有一些比較特別處理的狀況。

  • 我必須講的是不是抹平他們的特殊性,很像全部都跟一般學生一樣,而是把那個位置調換,不是移到教育部之後就沒有法務部、矯正署的事,而是那個出發點,本質是學生、教育事務;不好意思,以下可能有一點直接,以法務部或者是矯正署權管底下,還是會以受刑人的管理來看這些事,管教也好或者是什麼也好,這個是法務部跟教育部一個本質的差別,不是法務部是錯的,而是本來各個部會性質就不一樣的事,因此大家可能會覺得這個提案怎麼這麼硬,很像就應該要這樣子,但這件事是本來就應該這樣的事。

  • 當然可以理解剛剛教育部剛剛講的部分,我還是要說我事前就知道,並不是事前不知道這些事,但總是教育部在做這些事的時候,有一些是力有未逮的部分,這就是教育部跟法務部主管的差別。

  • 不管是由哪一個部會主政,另外一個部會都應該要給予協助,這是一定的,只是還是會希望這部分給教育部主政,然後矯正署來協同,當然我聽過各部會的回應,但是這是我會比較堅持的部分。

  • 所以你堅持這個案的規劃,至少要由教育部主辦,法務部、衛福部可能是協辦的角色?

  • 我講的是這個業務,很像這個案子還是由教育部跟法務部,人總我不太確定要不要,但至少要有教育部跟法務部主政。我再補充的是跨部會協調機制,不管這個案子有沒有成,都會持續存在,如果這個案子有成的話,這個案子之前就會存在的機制,還是需要被加強,雖然現在的確是有,但一定還有跨部會協調,或是有些權責的問題,可能需要院本部來協調跟分配,總之就是要加強。

  • 我在提議當中定義成「過度的措施」,像如何主責調換的這件事。

  • 我理解。因為主協辦的邏輯是可以切開,某個部分來當粽子頭,有些具體建議是讓其他來當粽子頭,我看起來「1」到「6」很像就是教育部發動,如果由法務部發動,好像他們會寫「如書面回應」。

  • 這個業務目前還是在法務部這邊,由教育部來做會不會有點撈過界,因為本來不在他們下面,所以是不是共同來做這件事,這樣可能會比較好協調、分配。

  • 理解。我的意思是,六點裡面你覺得要更改哪一點,是要法務部來發動比較好?

  • 基本上前三點是法務部跟教育部要一起做的,如果要我分的話,是要六點都共同來分的。

  • 理解。你的意思是要增強現行,我可以從第四點切嗎?因為現行就至少法務部、教育部有各自在做的事,所以合作溝通機制的強化,需要法務部、教育部共同來主辦,是這樣的意思嗎?「1」至「3」是可行性的研擬,有點像在前幾屆的青諮會也有提說雖然現在不歸他管,但是我記得首屆青諮會是說,國發會現在還沒有發無條件基本收入,但是未來某天會發的提案,所以以這樣的邏輯來說,前三項請教育部來看,以現有的機制強化,就如提案委員所說的,請法務部一起進來共同主辦這個部分。

  • 如果是這樣的話,看教育部覺得這樣的狀況,提案委員暫時沒有意見。

  • 看教育部覺得怎麼樣?我覺得你們可以切不出去。

  • 跟主席報告,這部分涉及在行政組織上的部分,主要還有涉及到司法方面,因為這部分的學生並不是只有一般學生的教育事項,所以目前矯正學校的編制當中,有非常多是矯正體系編制的一員。

  • 瞭解。如果提案委員不修改任何具體建議的話,麻煩教育部、法務部要共同主政至少關於「4」至「6」點強化的回應,事實上你們的書面回得滿多,並不是要書面上多太多,有點像之前提案委員提的案子,也就是短、中、長期,看起來在「4」點至「6」點的範圍當中覺得可以多做哪一些,或者覺得沒有要多做哪一些,就這樣子講。

  • 「1」至「3」點是因為人總的意思是以實際業務機關的意見為主,他們比較不會很像以現有的權責,他們覺得一定要改哪一個部分,所以是不是有可能第 1 點至第 3 點的部分,請教育部主辦、法務部來協同,也就是按照委員的這種想法,因為字面是寫「以教育為本出發,規劃需求⋯⋯」,並不是在幾個月之內就提出非常完整的規劃,但是至少要往這個方向規劃的話,教育部會需要包含像剛剛講到的跨院、司改國是會議等等,需要看到什麼樣條件的規劃才有可能成就,等於並不是要你來達成,但是你可以列出委員這樣提案的可行性路徑之做法,教育部有可能做得到嗎?

  • 主席,是不是可以建議這部分是不是兩個部一起主責?

  • 意思是不太可能獨立做得到。委員可以嗎?

  • 1、3、4、5、6 有涉及到衛福部社家署要一起處理,本來在業務上就是現行教育部揭露的事,但是像剛剛所說的,也就是現行要怎麼增強、掌握的部分,所以 1、3、4、5、6 是不是可以把衛福部社家署一起放進來,雖然剛剛很像沒有討論到,但是邏輯是類似的,只是會單純一點,就是不涉及司法那邊的部分。

  • 對,但你說放進來是配合教育部作為協辦提出規劃,或是他也要主辦?他主辦要做哪一件事?

  • 原則上是協辦,但是主辦的話,我覺得「1」也要社家署來主辦,但是「3」、「4」、「5」、「6」是衛福部社家署來當協辦。

  • 我折衷一下,「2」、「3」、「4」、「5」、「6」都請法務部、教育部共同主辦,跟衛福部相關的部分請衛福部協辦,1 的部分因為是寫教育部主政,我會希望 1 的部分還是由教育部來當粽子頭,不然三個寫出來的規劃,如果有相抗衡之處,我們去院長大會那邊,就很難充分運用時間,我們請衛福部跟法務部配合。

  • 原則上認同主席的意見。

  • 既然都上到大會了,要在短時間之內達到某種程度討論的可行性,因此我們就聚焦在「1」的部分,請教育部當主辦,然後「2」至「6」都列成因為還不確定主辦間的分工,所以由法務部、教育部來類似共同主辦的概念,然後在大會那邊來確定到底是誰真正主辦,衛福部就衛福部相關幾點的部分是協辦的角色,重述一遍應該是 ok。主總是不是就免列?因為跟他的關係實在滿有限的,所以人總的回應,目前看起來調整成尊重現有機關的權責了,所以人總就以這次的書面為主,因此人總就免列。

  • 第 2 案「提升特殊教育層級、合理分配特教預算,並落實融合教育」,提案委員陳建穎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原則上是三件事,第一個是特教的這件事,教育部的特教有個科,教育部有 60 幾個科,特教是其中一個科,我們這邊在講融合教育的時候,特教不只在特教學校、特教班,而是回到普通學校來,教育部底下的每一個司處、單位都必須要有融合教育的意思、精神與實際的做法,也就是有一群特教生,特教的事情並不是今天要成立、提升層級很像由這個來辦,而是把教育部底下各個單位都有特教的意思,為何要提升層級?因為特教本身是需要大量經費、資源、人力投入的地方,現在是一個科,但現在會面臨一個問題,也就是誰不想增加人力?不想增加預算?我必須要講的確是欠缺的。

  • 再來,特教預算的部分講到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障礙者的子女在就學的時候,他的子女假設是一般人,還是可以受到一定比例的學雜費補助,這個補助目前是被算在特教預算,但邏輯是會有一點問題,當然我不是否認這個補助的正當性,而是分類上不應該是特教預算,所以原本的預算是其實應該被分在社福預算,衛福部也沒錢,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

  • 但我會注意到的是,主計總處所說即使是教育預算,是不是特殊教育預算,其實需要被討論的點、改正的點,是不是特殊教育預算會影響到特教法的規定,每年教育預算當中百分之幾是特教預算,因此即使仍然是教育預算,只要不是特教預算,就不會占特教預算的份,這個是有差別的。

  • 看性質來講,這應該是要被檢討,這是滿明確的事,學生本身並不是特教的障礙學生。最後,融合教育的部分,可能是比較抽象的,但其實像我剛剛所說的,要進到教育部底下的單位,其實有看到包含人總、衛福部的回應,我不希望這個提案很像我們在菜市場喊價,希望多一個司,即使不是多一個司,但是要如何解決目前的層級不夠高的問題,預算我覺得也是滿拮據的狀況,這個問題看是要怎麼樣被討論。

  • 感謝。所以具體來講,至少對主總、人總事實性的回應,委員是可以的,並不是他們要補什麼額外的資料。

  • 對,他們是現狀的回應。

  • 未來的部分,先請教育部。

  • 主席、教育部這邊說明,學務特教司很謝謝委員對於特殊教育的關心,針對委員所提的三個建議,第一個是有關於特殊教育部分,由特殊教育科來處理,其實是以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來執行,並整合部裡相關單位,各個單位間互相分工合作完成,以國教署為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需要原民特教組、學前組,及高中職組與學安組等一起完成。

  • 在部內分工也是一樣,因為特教學生倘有適應體育需求,就需要體育署協助,高教階段的高教司、技職司、孩子畢業之後的終身學習,甚至需要各項統計分析的資料,需有統計處的共同參與等等,特教學生學習所需的支持協助部內相關幕僚單位當然都會一起合作來完成這件事,這是符合 CRPD 的融合精神,大家一起為所有的學生努力,裡面含括特教學生。

  • 有關特教學生學雜費減免部分,與具特種生身分者相同,學雜費減免費用屬教育經費,目前亦涵括在特教經費當中,對於委員所提建議,經費編列龐大,事涉各教育階段相關單位,尚需討論。

  • 有關盤點現有特教法規、政策部份,教育部刻正通盤檢討特教法,廣徵各界意見,包含相關團體及現場教師等等,部裡辦理了多次的座談會、公聽會,在整個過程中,我們秉持 CRPD 跟融合教育精神方向處理,與委員期待相同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受教權益,以上。

  • 謝謝。委員具體建議 2 的部分,不像剛剛教育部還在可以想像的範圍,我們可以看到衛福部的回應 3,那個是難以想像的範圍,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說明一下?

  • 衛福部說明,其實相關的福利法規,不論是身權法或者是老人福利法等等,為何我們這樣訂?因為把族群相關的面向權益都放在法規當中,因此確實現在相關法規當中就有針對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分工,這個教育相關的學雜費也包含身權法第 29 條,權責機關是在教育部,因此這樣的費用衛福部沒有辦法吸納的,這真的是有困難的,以上補充。

  • 謝謝,這個相對單純,所以提案委員是不是給教育部?

  • 基本上衛福部可以免列,我可以理解跟認同衛福部跟剛剛書面講的部分。但我想要回應一下,其實大家都知道特教不應該是二元的,而是特教與非特教融合在一起,因此不應該特教就是他的事,基本上是百分之百贊同,但我要講的是,以現狀來說是被邊緣化,如果目前打散到各個業務分工當中,大家都沒有想到這件事,也許不是故意的,但就是沒有想到。

  • 因此我們才會說要保留特教核心的主責單位,但在各個單位中,又要有融合教育的知能進去,因此才會說本來的特教是需要更大程度的挹注,即使不是層級的提升,當然還是需要層級的提升,因此才會說障礙的主流化與我們在講性別主流化是相同的概念,也就是把每件事都要想到一下,也就是障礙者要如何處理這件事。

  • 謝謝。主總、人總、衛福部都免列,變成教育部單一主辦的案子?

  • 原則上可以,但是因為特教經費跟一般教育經費,不好意思,我超譯一下剛剛教育部的意思,很像這的確是需要被討論、修正,目前可能是有一點問題,但有一點動搖教育部的本,因為實在是太龐大的經費,但是的確是這個問題,因此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教育部是不是可以單獨處理,我沒有堅持好像不能這樣子,我有一點疑惑。

  • 所以覺得主總至少來協辦一下,是這個意思嗎?

  • 因為這畢竟涉及主計、預算如何規劃的部分。

  • 主總有沒有要分享的?

  • 因為現行教育經費,依法是有 23%保障的部分,相較其他部會優渥,所以相關的經費,應請教育部於 23%範圍內處理,如仍有額外經費協處需求,再循預算程序處理。

  • 瞭解。不會因為這個提案,主總有點改變這些百分比分配本來主管機關的做法。如果這樣的話,我看起來因為即使列協辦,他也是這樣講而已,我認為應該是由教育部來主辦,但確實是可以把初步研析意見寫得比較清楚一點,雖然這不是像心口司那樣子,任何人看了都覺得應該要改變的情況,但教育部自己的論述是「尚符合融合精神」,我覺得可以寫得更清楚,這樣子大家之後不管是在爭取相關預算或者是後續討論的時候,大概都比較有所本,這是不是麻煩教育部進行?

  • 補充一下,因為教育部目前只列學特司,但是部裡面的主計處還是要進來,主計總處不進來我尊重,但是部裡面的主計處是沒有辦法抽離在這個提案討論當中。

  • 當然,任何地方的主計處都是主計總處的主計處,沒有問題,我想這部分就是請教育部單獨主辦,但是還是要在預算編列上詢問教育部裡面主計相關同仁的意見。

  • 第 3 案「將我國之障礙政策轉換為『社會模式』,於課綱中增加理解障礙相關課程,並增進社會各界認識及理解障礙者,去除對障礙群體之污名」,提案委員陳建穎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我直接就研處意見來說明,國教署目前回應現行課綱因為沒有,所以從學校教育處理,這個我認同,但是問題是包含性別,任何東西都可以放到人權教育當中,因為會有這個提案,因為障礙的這件事應該被特別拿出來,特別跟大家說明,所以涉及到新的課綱研擬,但是如同教育部所說是國教院的事,我滿意外這個提案沒有請國教院書面回應,因此沒有解決到我所講到需要教育部做的事,就是國教院在課綱當中,至少先對於這樣的意見有沒有回應,可以或者是不行。

  • 再來,衛福部要講的事情是,我的具體建議其實用一個名詞的修正,很像以前在稱呼移工是其他的詞彙,但是身心障礙是不是要變成障礙的這件事,其實要帶來的是背後概念,今天還是在看一個人的外觀損傷、生理的損傷有多少,或是看到他的困難與障礙。因此比較具體來說,會進入到具體的政策,像障礙的鑑定是不是不要那麼醫療、醫學的概念,這是一個,比較像整個施政方向的扭轉,當然這個比較抽象,我還是希望可以跟教育部、衛福部再討論、交流。

  • 一定不能去除大眾媒體的這件事,這邊是列 NCC,但其實目前有辦法,也就是我講的都有做,但還是不實在報導上,像媒體或是大家比較不清楚的部分,因此會混用這些詞彙,又或是不適當使用這些詞彙,這件事情目前有辦法,但還是有這樣的狀況時,我們如何宣導跟如何讓這件事有成果、成效,這個是可以拿出來討論的,會希望看到既然有辦法了,為何現狀還是這樣子?未來是不是有比較積極解決的辦法,這是想要知道的。

  • 最後,因為 NCC 有特別講到平面媒體不歸他管,我後來查一下是在文化部,但因為邏輯是一樣的,但是我疏忽沒有列到文化部,因此這部分看要怎麼處理,就看主席與各部會的意見,以上。

  • 理解,不過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三讀通過法律的名字,所以各部會的回應是依那個法來回,您的意思是在那一部法還沒有叫做「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前,我們先試著用用看?或者是要修法的意思?

  • 長遠來看是要修法,我試著各部會要用不是法定名詞的東西,這個是很困難的,但是我希望從議事或者是政策上來改變,修法當然是長遠會希望看到的事情,因此就這件事大家都可以理解。

  • 是不是比較軟的,不是書面的公文書要改,而是口語上,而是身障者、心障者的時候改成講「障礙者」。

  • 不需要法律規定你。

  • 就是比較軟性的。這個我瞭解,請平面媒體參考的這件事,請文化部提醒一下大家,是這樣的意思?

  • 我覺得文化部的回應,也就是跟 NCC 目前的狀況是一樣的,也就是現在也有在加強了,因此希望瞭解這個部分是這樣子,後續是不是可以再精進的部分,這是想要看到的。

  • 只是想要這樣子書面回應其實什麼時候已經講過了,或是感謝提醒已經講了,但是並不是後面要一直協辦列管下去。

  • 會希望對這個狀況提出,是不是除了持續函文到各個單位去之外,是不是包含宣導也好,像雖然有時很流於形式,但是要如何改善狀況,而不是一直重複過去實驗過的路徑,如果函文就可以解決所有的事,那就可以減少滿多的業務。

  • 理解。國教院的部分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 政委、委員好,我是國教院課程中心的助理研究員,教育部提供的文字是由國教院提供相關的文字,如同委員在您的提案當中,就有提到「理解與同理是融合的第一步」,其實課綱的演進以來,在 108 課綱當中,針對特殊教育加入蠻多融合的特色,我在 2016 年的文章《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特色及其在特殊教育之應用建議》當中有提到這樣的內容。

  • 委員有提到這樣的議題,會獨立出來作為課程綱要的實際議題當中,我們這邊的具體建議是,如同委員所提到的,融合是一個理解、同理的過程。其實在相關的領綱、相關的內容都有這樣的精神放到其中。

  • 如同委員有提到的,如果可以把理解障礙作為議題來操作的話,在這幾年實務現場的經驗,實際的實踐,透過非正式的課程會優於正式的課程,舉一個例子來講,我在師培中心授課,我常常跟學生講說要如何愛黃老師,所以第一步是要認識黃老師,黃老師是怎麼樣的人、黃老師有很多的特色,第二步是來告訴你們如何跟黃老師相處,最後可以衍生出你們來愛黃老師嗎?如果我們的課程是這麼制式或者是一定要形塑為課綱,才能教大家去理解、認識障礙者,其實不如我們在課程當中去實際的,像透過師資培育課程或是教科書一些議題的選用,甚至是從小培養起,會比我們在課綱當中實施這樣的議題會更具有意義,但是還是很感謝委員關心融合教育議題,因為我本身也是做融合教育的。

  • 未來兩年在國教署、國教院的合作之下,我們會透過基地學校的方案,針對這樣的議題來研議,如同委員所提到的,是不是會在某些議題當中,不一定是理解障礙者,而是把友善、同理、尊重人的一些議題,在這樣的議題當中在課綱當中出現,也很感謝委員對於融合教育的關心,謝謝。

  • 簡單回應,我認同絕對不會只有課綱需要,現場的課程更需要,這完全同意,但是我會覺得課綱還是需要,目前的課綱不是完全沒有,但是不是要在每個地方都有,這是這個提案主要要表達的事,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 19 項的議題是指 12 年國教課綱有 19 個指定的議題,就是每個部分都要掛鉤,不是只有在公民課的時候才講到,而是在各領域課綱的編寫都會想到,我記不太清楚,當然目前來講的確是人權的部分,但不是所有的人權都是障礙的部分,所以不一定會出現在所有的部分。

  • 因此這個提案要強調的是,也是某個層級提升的概念,讓大家在各個生活角落看到障礙者這件事,我覺得這個是滿重要的一件事,當然會涉及到新課綱的研修,但我還是覺得要併行,像剛剛老師講得很好,實際的課程、生活要做,我覺得課綱還是需要的,這部分可能再麻煩國教院。

  • 這跟剛剛組改的議題有點像,很難把障礙獨立於人權的東西,這個是有困難的。

  • 19 項的議題本身是有性別,當然性別是一種人權,像原住民族也是一個人權,障礙是一個群體,就很像性少數跟原住民族都可以學,我覺得適當的話,我當然是覺得適當,可能會有做不出來的部分。

  • 理解。這樣簡單來講,像國教院回應細緻化,你並不反對這個是要繼續做的事,但是你還是有個大的或者是中期的目標,也就是作為第 20 項議題的正當性。

  • 這個跟你剛剛所講衛福部這個只是口語上多說障礙者,可能是不同層級的東西,這個牽涉到下一版課綱到底要怎麼寫,因此這個是不是讓教育部來主責。

  • 就教育部主責,然後其他的像衛福部、通傳會協辦,但通傳會就這件事也不太可能一直持續列管下去,就是協辦做這樣的具體說明,文化部的部分因為文化部好像已經不在場了,委員有很堅持嗎?

  • 我不堅持,但是是不是可以請通傳會或者是主席,是不是把我剛剛講的部分也能夠轉知,讓他們能夠知道,他們如果要有所表示也更好。

  • 好,我們請幕僚單位把這次的分工讓文化部知道。我們往下。

  • 第 5 案「有關投票育兒友善措施之建議」,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謝謝。

  • 大家晚安,提案的內容大家請參閱,我的具體事項是針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回應來作一些回覆,我的問題其實主要是孩童是不是可以進入投開票所,6 歲以下修法已經有通過了。

  • 比較有問題是,6 歲以下在公報上,因為我當天有被攔,我其實不知道這一項,所以我找了公報,字很多,但是都沒有找到這一項,我也有上網看。其實這一項可能是需要去處理的。

  • 另外一個問題,已經不是 6 歲以下的孩子,其實還是希望在兼顧下,也就是在投開票所的時候要怎麼辦,其實會造成小朋友走失的風險,我其實也有提議,也就是增加守望的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並不是要用育嬰室,因為其實要進去投票的人蓋一蓋就出來了,我是希望在門口會有一些警察的同仁,並不是每個投票人都會帶小孩,可能有彈性、建立一個規定或者是規則,請選舉的工作人員幫忙,這個是我對於育兒友善投票的建議。

  • 其實選委會的回應當中,我沒有看到有關於除 6 歲以下這些孩童措施的說明,我想要請選舉委員會補充一下,謝謝。

  • 因為 6 歲以下的部分可以因公報,也希望盡可能來配套,所以 7 歲的部分中選會。

  • 7 歲的部分如果要增設育兒所的話,目前投開票所其實已經高達 1 萬 7,000 多所,其實投開票所都是臨時洽接而來的,也有一定的比例是屬於民間私人所有,所以如果在場地上,而且我們一直朝著要廣設投票所來方便投票人行使投票權,所以有一些投票所的空間,其實未盡理想,何況還要再增設一個育兒守望的空間,因此就場地而言,其實是有非常高的挑戰。

  • 如果有增設育兒守望的概念,同樣要連帶增加工作的人力,現在整個投開票所的人力已經高達 26 萬至 27 萬了,選罷法的規定是投開票所的工作人員,管理員有半數是公教人員,我們也曾經建議是不是要調降到 1/3,但是這個草案一直還沒有完成修法的程序,因此其實歷年來在招募工作人員、投開票所的人員也面臨相當多的挑戰。

  • 另外,增加人力其實也會增加經費,以現在投開票所的工作,如果以管理員而言,也就是以 10 張選舉票而言,增加經費大概是 4,000 多萬的金額,因此在場地、人力及經費,其實會增加大的分擔,也具有挑戰性,像攜帶 7 歲的孩童進入投票所的這種情形,我想這種案例也比較少見。

  • 而且投票的時間剛剛委員也有提到其實非常短暫,如果容許彈性調度工作人力,來協助這個投票人跟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處理。

  • 瞭解,所以變成必須達成事項的話,大概是做不到,但是如果是彈性調度,或是其他可以顧得到的情況之下,這個人稍微來顧一下,這是比較可以做得到的,意思是這樣。這個應該是單一主辦,約農委員 ok 嗎?

  • 第 9 案「訂定無包裝商電(區域)之管理辦法,協助洗沐裸賣商品合法化」,提案委員陳昱築委員,請委員簡要說明。

  • 無包裝商店,我要討論的是,其實無包裝的商店有三個類型,其實是應洗沐跟清潔,不過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洗沐用品,化妝品規定是沒有辦法現場粉狀的,就會讓無包裝的商店面臨到違法的問題,因為其他食品分裝、清潔用品分裝是可以的,但這個是不允許的。

  • 衛福部回應的意見當中,像 1-1 最後一段話,我其實看不太懂那個意思,我是一個化妝品的廠商,我跟化妝品販售業者簽訂可以裸賣,就可以裸賣的意思嗎?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的夥伴跟我們解釋一下?這件事是無法被解決的,因此現在有很多變通的方式,就讓很多推出洗沐用品的業者就會採小包裝的方式,但是這些小包裝的方式如果不是一個能夠循環回收的包材或者是包裝盒子的話,又會造成更多塑膠的浪費,因此這些都會是一個議題。

  • 還有一件事,也有一些廠商會提出用補充包,但現在現行補充包的材質是複合式的材質,其實那個是不能回收的,那個是一般垃圾,跟我們提到環保署想要推動減塑的政策,又互相牴觸,這是還沒有被回答的地方。

  • 另外,剛剛有提到如果要讓這些東西合法的話,除了修法是比較困難的點之外,是不是可以讓這整個商店的環境符合某些規範,像溫度、濕度如果可以符合一定的規範,或者是這個地方的電源都需要經過某種程度上的認證,才可以販售這樣分裝的洗沐用品,這個東西其實都還沒有被回答,因此這個部分要再請衛福部補充,謝謝。

  • 這個先請衛福部。

  • 謝謝主席跟各位委員,衛福部食藥署回應,有關於提案人所提的相關建議,我們大概分成幾點來回應。首先,本案整個提案的出發點,其實就是環保議題為考量,所以其實本署也認同環保是先進很重要的課題,針對無包裝的商店是基於環保概念所衍生的議題,環保署也會有推動的措施。

  • 再來,提案當中有提到,有關於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的部分,可能先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這一條的規定,其實整個立法精神是要確定整個化妝品的產品之安全衛生,所以我們是要避免在化妝品的販售業當中可能會擅自添加其他的物質,而造成這樣的物質到產品當中,導致消費者的產品之品質及風險,因此整個條文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在規範化妝品的販售業者,不能擅自變更相關的包裝、標籤或者是容器等等來作改變。

  • 不過,其實針對這個案子,有關於相關無包裝商店的經營型態,我們必須還是要看到不管是產品本質,或者是整個消費的型態、提供的服務,也就是整個提供的場域等等,其實會有很多不同的執行細節是要考量的,我們必須也要看依據整個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或者是相關的規定,其實是要看個案執行的細節,才可以討論會有相關的法規是要依循或者是條文的解釋,因此整個個案的狀況其實是不太一樣的。

  • 因此整個案件我們會比較建議,因為現在目前提到的是無包裝商店的環保議題訴求,不過其實如我們所回應的,不管是服務的型態、產品的類別又或者是整個包裝的充填方式,其實整個包裝的執行細節會有不同要考量的點,所以比較建議這樣如果有意願要提供這樣的業者,或許可以提供相關的執行細節,然後來函詢本署,我們會基於合情、合理與合法的原則,針對本案來評估與函覆,以上。

  • 對不起,我確認一下剛剛提案委員問的用詞,也就是分號後面的那段,意思是不是說如果這一個販賣業者不是改變出售,因為無包裝的這件事,本身就是原廠有委託他來做的一件事,這個時候就不能算改變,因為只是在執行原廠讓他做的事,可以這樣解釋嗎?

  • 謝謝主席,這個部分補充說明,我們整個管理產品,從製造到出廠,其實是一個原廠,針對整個產品製造的過程來作相關的確認跟保證,像現在的無包裝商店,其實是跟原產品的出產廠,其實有取得原廠的授權,在無包裝商店當中有一些行為,廣義來看是在原廠負責整個產品線的範圍之內。

  • 理解,就是在執行最後的包裝,並不是改變他的包裝。這樣有瞭解嗎?

  • 瞭解,所以意思是如果出一個 2 公升的大桶,然後可以讓消費者在現場,可以用其他的品牌裝,這個事情是合法或者是不合法的?

  • 原則上其實在產品負責的行為,其實原廠是要針對整個出廠之後,必須要確認出廠供應給消費者的產品是符合在出廠前整個生產的型態,所以剛剛提到的是,假設在無包裝商店的行為,是經過原廠的產品授權,也認同在提供製造或是服務範圍之內,基本上廣義來講就已經納入產品的製作管理範疇當中了。

  • 所以在大桶子上印某種授權辦法,應該是可以做得到的,這也是某種社創。

  • 剛剛衛福部長官有提到,如果這樣的話,我覺得更保險的做法,看是不是可以請無包裝的商店去函示,也就是請衛福部來解釋一些施行細則,像溫度、濕度怎麼控制及實際上場域控制的方法,讓衛福部去講,未來他們在販售的時候,不會被當地的衛生局稽查的情形發生。

  • 謝謝提案委員,其實以這樣的供應型態,其實有很多的細節,包含是不是由消費者自己來作充填包裝的這件事,或是由場域的作業人員來提供這件事,或是您剛剛提到容器的部分,其實不只是是不是可以再回收,包含容器是不是可以跟現在洗沐產品作一些相容性,其實洗沐產品也是一種化學品,可能某些成分是需要特定的容器才可以使用,因此有很多細節的部分在可以考量,很難用通案的原則來說明,所以很難用真正執行消費型態的時候,我們看到整個細節執行的內容,才有辦法評估整個適法性、可以給予相關的建議,以上。

  • 環保署列為協辦,OK 嗎?

  • 主席、委員及各位先進大家好,環保署在推動產品裸賣已有相當長的時間,原則上只要有助於減少一次性塑膠包裝效益的措施,環保署都是非常支持的。另環保署 96 年起透過法令引導,推動相關產品裸賣、使用替代材質或減少包裝重量等管制措施,並設定減量目標,從源頭減少一次性的塑膠包裝使用,以上補充說明。

  • 這樣就可以,也就是單主辦、協辦的做法,我們所有的議案到這邊。往下。

  • 案由三,第三次會議流程規劃如會議資料第 80 頁。另外正式會議時,援例推派一位委員代表,在大會中進行成果報告,這個橋段交給定芳副召,謝謝。

  • 等一下我打算用自願或者是提名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我們速戰速決,在互相推派跟自願之前我先講一下,我們要來報告青諮會的階段性成果,讓部會、院長更認識我們組織做什麼事,口齒清晰是最重要的,然後要有自信、不能看稿,所以你覺得你記性差到爆炸沒有關係,等一下就不要舉手。

  • 現在要做的事是自願或者是提名,提名的時候盡量說原因,然後一起投票。我們已經有報告過的人就不會再報告了,就是要給大家新氣象,不要都是同樣的臉孔比較好,我跟 Rich 因為都報告過了基本上沒辦法、很遺憾,我先提名阿彭,阿彭就是給人很誠懇的感受,這次有提案也有做巡迴座談,所以我個人是提名他,接下來如果你有要提名或者是自願的麻煩現在表態,請開始,請給大家 10 秒。

  • (無人舉手)

  • 我們拍手通過!雖然我們沒有辦法上臺,但是定芳願意提供協助,像報告的內容或協助練習等等,我都可以提供,以上,謝謝。

  • 謝謝,有要發表當選感言嗎?

  • 謝謝大家給我這個表現的機會,我會好好的表現,謝謝。

  • 謝謝。有沒有臨時動議?沒有的話,今天就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