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不管是社會創新的平台或是青諮會的平台當中,事實上也有很多合作社的問題,這個研究結論也點出很重要、常常碰到的問題,認為建立一個以目的為導向,也就是法規的架構應該是以目的為導向,而不是以組織型態導向來作為法律的架構,我想所有的合作事業在事業經營的過程中所碰到的問題,大概都是這個問題,因為在各部會法規架構之下,大概都會匡列是什麼樣的組織型態,例如要推動淨零、推動社會創新,只要能夠做到淨零跟社會創新排碳,不管什麼組織都納入,這樣的狀況之下,合作事業就不會碰到太多的困難,所以我認為這個研究案有很重要提出的觀點,以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