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部會長官,這部分會裡面後續一定會跟提案委員進一步討論、研議整個方案,我們也同意列為繼續列管。
除非真的因此困擾。
我補充一下,想像中好像會有那情境,但目前沒有任何這種狀況。所以野保法未來排除到什麼程度是未來去釐清,不是動保法的問題嘛。
我們還是建議要給出席費。
這比較適合當天法學專家來論述,這比行政機關說服力要高。台大法律系李老師還沒回覆,如果那邊有困難我們再找其他替代人選,我們收到針對出席者是不給出席費,是有確定嗎?
這行為你很難發現,執法上有困難。
一份。
動保法施行細則時就都有相關圖片了。
所以會說這是我們的困境,我們也知道執行上困難重重,因為各種資訊都很片段,就是因為民眾一直拿著片段資訊質疑我們,為什麼還看得到,一般民眾可能會提這些看得到的狀況。
我們兩個困境一個就是境外網站購買,一個是購買人判定,很多是臉書截圖,他也不會提供個資,很多這類案件民眾覺得我們執法效率不好的原因,因為在網路上看到大量訊息會覺得為什麼還可以買,但其實是境外網站在賣。
我們後續一定會做必要的行政協助,地方政府或網路接到通報檢舉案件時,就會把相關內容,例如從哪邊輸入,例如淘寶中國大陸,但目前其實很難判斷,行為人也很難。網路的案例非常多,在首長信箱也會貼,地方政府也有民眾從網路截圖就來檢舉,但截圖資訊都很有限。
實際上輸入的品項絕對不會寫獸鋏,可能以其他名稱替代,或是夾帶輸入,他不會申請輸入獸鋏。
獸鋏已經明列不得輸入,可能有些民眾在境外網站下單買,就會從境外輸入,那入關邊境做阻攔對於進入國內使用才能有效防堵,因為境外網站訂購在國內無法處理,所以會有這樣的請求。
動保法很清楚,有行為跟行為人,會優先適用排除條款,不會到動保法的情境跟裁罰。
我們沒有問題。
實務上執法在縣市,如果個案有法定疑義會申請中央法規單位釋疑,看個案是屬於動保法的適用範圍或野保法適用範圍不一樣,個案發生才能依狀況釐清,不是法令文字可以處理這麼細。
這不是動保法的問題,是野保法,有排除也是野保法,要從野保法修法去討論。
最後的結論是全面禁用獸鋏是本會的立場,我們現在也在做,後續行政機關量能不夠,我們希望透過更多的公私協力、全民共同的監督來找還有獸鋏使用的狀況,以上,謝謝。
針對境外輸入的部分,我們相信海關這個部分也會持續來協助針對境外輸入的查緝,同時可能在有些區域,我們會觀察到某些地區是不是案件的發生量相對高的,我覺得這個部分會跟縣市政府進一步合作,是不是針對當地的民眾來溝通,瞭解為何現在還要放獸鋏的原因,到底是要解決什麼問題,替他們共同討論出替代的方案,希望可以化解民眾使用獸鋏的行為。
針對後續這個議題,我們還可以做些什麼,就是針對平台的販售,其實我們還是會持續跟各個的電商平台來合作,也就是持續有人放,我們就把它下架,這個是我們會持續做的工作。
再來,有提到是不是要去透過設立高額的檢舉獎金,可能提案人有提到10萬元,但是這個部分在實務上必須提醒的是,這真的很可能會變成變相鼓勵民眾會去購入獸鋏,再來檢舉的道德風險,這個是必須要一併考量的。
針對這個議題,農委會的立場其實是非常非常清楚的,我們非常同意全面禁用獸鋏捕動物。事實上我們現在在五金商行很難看到相關的商品流通,如果大家期待透過提高罰則就可以快速有效減少違法行為,可能在實務上並不是那麼有效。
另外,針對境外輸入的部分,這個部分非常感謝財政部的關務署,他也是配合函知,通令各個海關針對禁止輸入的商品是協助我們加強、查驗的。
想要釐清第二個部分,現在大家還是可以看到可能網路平台有一些獸鋏的販售,其實這個部分包含農委會、地方政府,我們也做了很多的努力,第一個我們會請電商平台來下架獸鋏的商品,這個部分的電商平台也有配合這類不可以販售的獸鋏商品,今年持續跟中華民國無店面同業公會合作,他們也是非常積極協助行政機關,也通知了電商平台必須下架相關的商品。
這個地方就要釐清一些實質上的運作跟法條的效果,我們知道提案人有建議我們是不是應該繼續提高相關的罰則來達到喝止的效果,這個部分是針對虐殺動物的部分,從105、106、107、108,其實這個條文都不斷被調整,然後提高罰則了,但是大家看檢舉案量、裁罰比及裁罰數量,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以實際上判斷再去提高罰則,希望可以很有效、快速何止違法行為,其實在實際上的效果並不是大家想像這麼大。
過去大家針對獸鋏的議題,在立法院有很多的委員也是很關心,在上個會期,也就是第九會期的時候,針對動保法第14-1、14-2及30條的例外規定,因為立委改選屆期不審,所以這樣的議案是沒有通過的。
再來,基於行政量能是有限的,所以我們也非常需要民眾的協助,這個部分在動保法已經有授權,而且農委會也已經訂定了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的獎勵辦法,這個部分是按照案件的金額,最高有查獲案件的金額有50%以上,所以現在是有對應檢舉獎金的制度。
第二個,其實很實際的,我們全國在執行動保法,也就是各個縣市政府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的編制才136個人,各種動物保護的案件像處理流浪犬、收容動物管理等,每年可以累積到48萬件,所以這樣的人力跟工作量的配比,確實在我們的執法上面臨了一些困境。
實際上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在網路上一些使用獸鋏的案例呢?我們碰到實質的困難,我們現在會查獲到獸鋏的很多是在淺山地區,其實是有監視器的設置,要透過監視器去回追行為人,變成非常不可能的一件事,我們通常是沒有辦法找到行為人的。
這張特別說明販售部分的行政機關裁處的情形,100年有相關的立法之後,過去比較容易會有販售獸鋏的地點,像五金行去做非常頻繁的稽查,近幾年來也有收到民眾檢舉的案件,但是真的有查到或者是販售獸鋏的數量,並不是很多,累積三年已經有1萬7千多家行政機關的查處。
針對法令已經有了,行政機關到底做了什麼事,第一個一定是對於民眾的相關法制宣導教育,我們也分析可能還會使用獸鋏的也許是在一些比較淺山的地區,我們選擇的廣告地點也是在淺山的地區宣導,法令已經有了,實際的裁罰中到底怎麼樣,這個是我們近三年,106年、107年、108年民眾接獲的案量,其實並沒有太大的變動,這三年累積各個縣市政府有個總數,透過民眾舉報,是有三年累積下來行政機關查獲的獸鋏是659具。
進一步,如果在五年之內故意再犯的話,就會進入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個是現行動保法的規定的部分。動保法有個文字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到底有沒有任何的許可,其實從100年修訂動保法到現在,農委會都沒有針對任何的獸鋏使用、販賣、陳列、輸入有做過許可,我們唯一許可的是在國內製造然後輸出,輸出國主要是在美、加、紐西蘭、澳洲等國,這個是歷年來許可製造輸出的案件。
我們接著會進一步跟大家說明現行動保法的規定怎麼樣,跟獸鋏有關的法規是在第14-1條,現行的動保法已經有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接著第14-2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對應的罰則都是在第30條,也就是如果有違法的行為、查到事證的話,可以處新臺幣1萬5至7萬的罰鍰。
針對提案的訴求,主要是希望針對現行動保法,可能有許可的相關文字可以刪除,也進一步建議提高相關的罰則,這個是提案人針對動保法的法令修法建議。
今天我們的報告會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是提案說明,第二個是問題釐清分析,第三個部分是針對農委會的立場及相關的建議。針對提案的部分,我們真的非常感謝提案人是在2020年5月2日提出這個議案,很快通過了有五千個附議,所以行政機關進行相關的受理,針對提案的訴求跟建議,我們有些摘錄,如果等一下不是很清楚,也請提案人可以進一步補充。
大家好,動保科是針對動保法的部分,等一下針對動保法的部分來提出相關的說明。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的科長,等一下會跟大家報告一下動保法的執行現況,謝謝。
野保這塊建議邀請屏科大黃美秀老師。
動督盟說沒有要參加協作會議的意願。
南投、高雄、屏東,新北也會有些案例。
滿想聽聽看電商的講法,有時候是說給網友聽,從業者實務面困難點。
立法院有審議過,但因為立委有意見。
之前有送法案到立院,把第十九條的例外授權修掉。
提案人有提到高達十萬元檢舉獎金,我們會覺得這很不妥,這是高道德風險。
宣導面有做過五金行去掃去告知,這塊已經非常到位。目前案件被發現的機率也是高的,針對這個區的鄰里長或當地民眾明確告知這件事不能再用這是後續可以增加宣導力度,找到目標族群去做的。
動保法不存在實名制的必要性,但從動保法提高罰則這件事罰則,過去提案都是想像提高罰則會發生管制效果,這幾年修法已經五輪,但並沒有這個效果。
沒反應,不理我們。
我們這兩年經驗,當市面上有變形商品經驗,他們就會請農委會做函釋認定是或不是,我們會跟縣市政府說即使這樣還是獸鋏。我們曾經一兩年有做過一個函釋,給縣市政府執法單位跟電商,變成稍微修改樣子的還是我們認定的獸鋏。
我們品項很明確,這東西不模糊。
我們有跟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發文請他們看電商平台如果民眾誤上架可以透過平台下架商品,想討論看看有沒有這個可能性,我們了解現在技術可能是一個程式可以把這種商品屏蔽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