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一個議題,我們有再進一步參閱針對刑法相關研究的報告,因為這幾年滿多學校的博碩士論文,他們從法制面會去分析動保法,動保法真的非常熱門,短短幾年其實已經修到十二次了,這幾年不斷一直在討論虐待動物要加重罰則,應該要用刑法處理,也因為這樣社會輿論的關係,所以其實很多相關法的學者也有關注到這個議題。
本身這個議題並沒有所謂文化、環保跟這一方面相對距離比較遠的,因此我們在分析這個議題會從這兩個觀點來做切割。
其實行政機關最重要的兩件事是法律制度,制度面是什麼樣的長相,制度訂好了一定要有可行性,進一步就要來看這一件事在執行面可行性到什麼程度,是不是有一些只是理想,在執行上只是就現有的資源或者是各方面的配搭硬做下去會碰壁,因此我們會朝這兩個觀點。
當天可以請相關案件主辦機關就調查……例如你講延吉街,這個是台北市動保處實際案件調查者,後續行政裁處是不是移到相關刑事偵查,其實最清楚這個脈絡,包含案件事證及處理的流程,我覺得由台北市動保處執行這個個案的經驗來做是最為精準的,包含屏東這一個部分也會請屏東縣政府的調查同仁當天可以出席說明。
我們只能說就行政機關的業務經驗,我們認為可以去作這樣的論述,也就是民眾對於這一件事的關注力,確實逐年一直在提高的。
我覺得這個是非常個人的論述,可以採不同的立場,但是以行政機關這一個部分,我們必須用科學化的敘述,我們一定要承認我們確實解決案件一年比一年多,檢舉案件一年比一年多,勢必是人才發動檢舉案件,人為何會越來越多?還是越來越多的人關心這一個議題,這一個部分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研究報告是專門針對民眾對於所謂動物議題的關係程度,這部分並沒有相關的科學研究。
接著執行面的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衛福部這邊有提供給我們這樣的說明。強制心理治療,其實包括現在對於人會採用到強制心理治療,都必須是非常嚴重,也就是所謂精神狀況的狀態,因此才會走這一條路。他提出來這個是衛福部比較專業的,我這邊只能代描述一下,如果是以會傷害虐待,這個比較屬於人格上比較像「反社會性人格」的患者,透過所謂的心理輔導治療,在醫學的研究上,並沒有任何的研究報告說這樣的治療對這一類人格的特質是有效的,因此先就以上我們針對這一個議題蒐集到的資訊跟所做的相關議題分析來作以上報告及說明,謝謝。
再來,有關於執行面的問題,以專業的獸醫師的觀點,如果因為人的行為而造成的傷害,必須要先科學上可以去判斷的,才可以去認定這一個罪刑是成立的,如果以獸醫的專業都沒有辦法判斷動物其實是有受傷的狀況,其實這個在行政裁罰上,會變成所謂市政的部分如何舉證,這一個部分也會進一步釐清。
依照過去的行政經驗,即使是現在的動保法已經加重到你對於動物做到可能已經虐殺,而他已經死亡的程度,如果有刑法,也就是一年以上相關刑責的狀態底下,至少以現在的經驗,我們很難真的去判斷因為加重了罰則,所以社會上這一類的行為就減少了,因此時效性,這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
第二,在法律條文跟實際的效果有沒有辦法達到像提案人想像的,我去加重了罰則,可以對動物傷害、虐待的行為,在整個社會上可以達到所謂不再發生或者是降低幅度的效果。
法規面這一個部分第一個問題是法律平衡性的議題,這個部分也可以請法務部比較專業的法律立場來進一步給我們先提示。就農委會這邊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於傷害動物這樣的罰則跟對於人如果做到類似傷害的罰則,如果他的罰則之後的走向已經變得不對等的話,在國家法制的邏輯上,其實是不妥當的,這個是進一步需要釐清的。
其實我們在分析他提案的時候,當然也有跟提案人做進一步相關的訪談,在跟他訪談的狀況裡面,當然他還是希望以對動物這樣的福利或者是因為流浪犬貓的處境比較可憐的狀態上,認為法制持續加重的罰則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在部門的分析上,我們主要會針對法規面跟執行面這一個部分所看到的一些問題來作分析。
但是,從獸醫的專業判斷,又或者是從外觀上的觀察,其實是沒有看到一些具體的傷害,也就是生理的反映上是看不到的,針對這樣的行為,他也認為應該要進一步對行為人做到需要要公布他的姓名,可能還要強制做心理治療,要求他對動物的醫療後續,必須負擔這一個部分相關的費用,這個是提案人在這一次提案的主要主張。
我們報告內容是依照上次提供的議題分析資料來作進行。我們上次有提供給參閱議題的分析,提案人提出來主要是針對動保法,他認為相關事情的規定,如果對動物造成並沒有達到第25條所謂重傷的程度,又或者是肢體傷殘,甚至死亡的程度,不屬於這一類很明顯動物傷害的行為,也認為針對這一類的傷害動物行為也應該再進一步提高罰則,所以議題主要是針對這一塊,也就是動物本身可能有不當的動作了,然後有傷害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