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為什麼我們要政府不適合去介入人民的宗教文化自由?其實更高的層次是在憲法當中,也就是一個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這是非常重要的元素跟觀點在。
再進一步的是,大家會問說,到底農委會針對現在主管動保法,你到底要不要去罰,我會說我們為何很難去適用?在動保法不管是第5條、第6條、第10條,最重要回到我們所謂的虐待定義,提到了「虐待指飼養管理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者其他方法致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我們行政機關要做行政處分就是要有證據、事證,必須要有科學論證,所以這一部分我們會認為直接做這樣的套用,在現在的法律上是有相對的模糊空間。
因為非常感謝提案人這一次的提案,所以我們可以再把這個議題提出來,讓大家在這樣的場合可以共同交換,我們做了很多利害關係人的訪談,從飼養戶的觀點、動保觀點,還有從這一些廟宇的觀點,大家都會提出對於這一些事情的看法,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這件事正在大量減少當中。
接著,還在辦這樣比賽的廟宇跟神豬的飼料,其實都同步在減少當中,剛剛客委會也有提出,這幾年在客委會做了很多的努力,其實這一個部分也是我們未來各部會都可以互相合作再去推進的一些方向。
近期看到108年,我們在10月收到縣市政府收到的資料,戶數是7戶,神豬是34隻,因此這部分的現況是正在轉變當中的。
我們必須來看看現況,這個議題大家關心很久,其實農委會跟地方政府這幾年真的做了很多的努力,從95年開始針對縣市政府針對豬隻的飼養戶,我們必須要強調,我們沒有所謂的專業戶,都是兼養、代養,其實是少部分的神豬,這個部分都有在大量減少當中,95年的時候,我們知道的是,至少縣市政府報給我們的資料是20戶,飼養的神豬戶有150隻,這個是當年的調查。
非常重要的是,大家會覺得這一件事涉及到的所謂動物福利的爭點,主要認為在這樣的祭祀活動當中,當你飼養了超過400台斤以上的豬隻才可以,然後可能必須重達上千斤才可能贏得比賽,會涉及到的是不是為了增重而強迫灌食、因增重限制行動,是不是會涉及一些粗暴不人道,或者是公開場合未經人道致昏等等,這樣的爭點就在這個議題中產生了。
這一個部分是一些新聞資料,我們可以看到有一些轉型,有一些堅持還是必須這麼做,他們各自有其信仰的理由。
但到了近代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是不是還是有一些信仰上,他們會認為必須用神豬的重量才可以代表他們要獻祭的誠心,因此才會有這樣的祭祀活動保留,但很重要的是,這幾年確實也發現這樣的祭祀活動正在大量減少之中。
接下來,這是針對整個問題脈絡的釐清,我們有分析了一些歷史上,或是一些新聞上的報導,最先開始會有所謂的神豬重量比賽是開始在清朝,那時開始有這樣類似豬隻的體重來作一些比賽,到了日治時代可能有進一步的鼓勵,發展出神豬祭祀的活動。
提案說明的部分,其實剛剛提案人已經很清楚地說明這是整個論述,所以這一個部分我們就不需要重複提出來。
今天就針對提案說明、問題脈絡的釐清及農委會分析立場、建議來跟大家作簡單報告。
大家好,其實剛剛聽到提案人跟客委會,大家其實對這個議題都長期關心,社會也確實正在發生一些改變當中。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動保科科長鄭祝菁,我們長期在從事動物福利的議題,我們一直在處理的是,如何維護民眾跟動物福利這兩件事取得最好的平衡,所以我相信今天的協作會議,透過很多多元不同的觀點共同討論,我們已經可以找到對大家來講,都是可以接受的一個解方,我們期待今天的討論,謝謝。
我們確認養豬戶這邊。
可能要給出席費。
主要是他們還要工作,離開一整天對他們來講,意願就會降低。
但要大巴載大家過去。
學者專家我們有邀請法學者。
主要核心是他們。
我們再問問中南部。
想先知道潛在地點,因為這會牽涉到提案人出席的可能性,如果遠離北部,在交通上會產生醫些,因為我們邀請出席意願就一直在猶豫,尤其飼養戶,對於要出來面對質疑就有些擔心,如果把開會地點設計在交通相對不是那麼方便的地方,擔心會影響邀請這幾位的出席狀況。
我們要討論的就是如何讓未來更好,社會上有對動物福利非常關注的團隊把這問題端出來,社會討論就是我們正在做的轉換,飼養端我們一直強調是因為有需求才產生,如果用法律直接處理被需求提供出來的飼主,那需求端正在進行的文化祭祀的需求呢?所以不是單方面說只去處理飼養,要這樣做嗎?這也是我們想要問的,是要透過去罰這些飼養戶嗎?
大家的前提要先記住,我們不用法律處理宗教信仰,宗教儀式存在,本身困難度是宗教文化議題,即使裡面涉及一些動作在外部看會覺得不好,可是大的前提是宗教文化,是上層的,不會用有沒有違法來處理,而是更多溝通,讓信徒願意轉變選擇,未來不繼續採用這個方法,他就是一個文化、宗教轉化過程,不適合用法律粗暴對待。
我建議不要用動物福利,因為經濟動物涉及動物福利方式更複雜。不要把問題弄得更嚴重。
這會涉及個人對動物福利的認知,可能就是用一個自然、豬該怎麼養就怎麼養的直接概念就好。
可以用自然,人道確實又更可能在界定上會相對複雜,如果用自然方式、沒有額外施加,可以這樣去表達會比較直觀。
選擇用人道飼養方式。
子議題一,鼓勵民眾以人道飼養的方式,民眾不會去養豬,他不會涉及人道飼養這端。
「如何引導信眾轉換替代儀式」
「如何在民眾自發前提下」好像是「如何引導民眾有意願」,如何引導現行信眾改變祭祀模式,因為一定是民眾對祭祀形式願意改變,才有可能討論替代方案。
真正身份是飼養肉豬,沒有所謂專業只養神豬的,養豬戶也說這就是隨著社會的轉變,如果沒有這樣祭祀需求,他們也不會說一定要這樣養。他們認為飼養過程都充分提供動物必要照顧,很多措施是因為體重增加,為了保護而進行的跟一般豬隻不同的模式。
這邊沒有列到。
如果客委會不能做那我們也可以做。
是。
要不要透過法律去處理宗教祭祀,如果確定要透過法律處理才會牽涉後續是不是要配合調整修改。
第五點,針對村里長針對寵物登記、絕育等等族群控制的工作,這個就跟提案人的想法是一致的,也有提出來討論,所以這一個部分,我們後續也已經跟相關的提案人來做進一步的議題溝通跟說明,以上報告,謝謝。
第四點,成立動保警察的部分,可能會建議內政部出人、農委會出資的想法提出。
第三個部分,很多地區是因為民眾的餵養來造成犬隻聚集,因此是否有一些可能性,這個部分進一步必須拷問。
有共識的部分,第一點是包括犬隻絕育回置或有人權衝突,可透過教育民眾瞭解,流浪犬的行為,或者設立公告、減少衝突,這是第一個有共識。第二個有共識的是,為了改善犬隻絕育回置的問題,地方政府或許可以找合適的地點來改用圈養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在圈養周邊的民眾會有抗議的問題,這個是相關的意見及進一步處理方面。
當天下午會先針對這一個議題來進行議題的專案報告、問題釐清,進一步其實有提出很大面向的行動方案。到了下午的時候,進一步針對五大面向的行動方案,進一步進行利害關係人分析及問題的解方,當天提出來有一些有共識的內容,可是他的可行性,我們認為可能後續會在政策上進一步做更多的討論與處理。
當天也邀請了各個縣市政府及國內針對相關議題的主要倡議團隊,也非常感謝PDIS小組也兩位研究員當天也都全日參與,並擔任這一次活動的桌長。
這個案子現在已經有通過附議,但是在這個案子通過附議之前,其實在輿情上都有發生,在台南、彰化等地,因為流浪犬造成工安事件問題,在整個業務的考量上,所以我們先行儘速地規劃,於6月17日就召開了一次兼顧公共工程並對犬隻友善、有效對策的協作會議。
農委會報告,4月19日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是,要求農委會與內政部民政司合作,鄰里長應參與動保教育課程做家戶普查推動家犬貓絕育及浪犬貓管理。
本會也在網路上針對這個提案做了一個相關的回應,雖然不予參採,但是後續會透過加強案件調查的效能、提高民間的參與方式來增加案件的舉發強度,讓整個法律可以更有效落實,後續也會規劃相關的政策,包含怎麼樣推廣公私協力,如何提升動保檢查人員的專業素質,如何用全面性的生命教育,讓國人可以瞭解動物生命必須尊重這樣子最基本的觀點,進一步針對行政效能,我們也會在法規面,例如一些行政裁量標準來做處理,我們也希望後續在整個社會上可以達到一村里一志工,大家一起關心動保議題,謝謝。
進一步是為什麼有罰則會罰不到,我們確實在實務上整個案件的行為人及具體的事證很難調查得到,大家就會進一步思考要如何有效保全證據、有效舉發這個案件,所以整個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因此這個透過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公私協力,也就是讓更多的民眾在事件發生的當下可以保全事證,另外一個是行政部門專業加強的部分。
再來,我們就會釐清整個問題,當天針對三個大議題,一個是不是因為罰則過輕,所以必須再修法,其實在104年至106年動保法都修了,針對罰則的部分不斷提高,但是這一個部分其實我們還看不到具體的效果,但是也有這樣的共識,透過修法可能無法改善現況。
當然也有分析了其他國家針對虐待動物罰則的相關規定,讓相關的提案及與會人士現行國家虐待動物的罰則及強度都已經不低於其他國家的狀況。
當天會裡面有針對線形動保法罰則強度進行相關的分析,請各位參考。
政委、長官,我們簡要報告一下這個案子的處理情形,提案人提案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這部分主要的緣故,因為在107年在整個動保社群發生一些比較殘忍的動物虐待事件,所以提案跟動保社群會認為現行的動保法針對這一個部分的罰則不夠重,所以提出來這樣修法的訴求,認為應該要全面公布行為人姓名,進一步是要做心理治療動物醫療費用負擔來作提案建議,這個部分非常感謝政委跟我們小組納入了協作會議,所以在12月27日正式召開了這樣的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