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進一步的是,大家會問說,到底農委會針對現在主管動保法,你到底要不要去罰,我會說我們為何很難去適用?在動保法不管是第5條、第6條、第10條,最重要回到我們所謂的虐待定義,提到了「虐待指飼養管理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者其他方法致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我們行政機關要做行政處分就是要有證據、事證,必須要有科學論證,所以這一部分我們會認為直接做這樣的套用,在現在的法律上是有相對的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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