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已經涉及到跨部會移撥,我認為應該必須到院層級來作決策,所以具體來說,矯正學校我希望是由教育部、法務兩個部來做主辦,更需要的是院本部的決策。安置機構是由教育部、衛福部來做,安置機構是由這兩個機構來當主辦。至於主計總處的部分,我認為是不是要列為兩個協辦,就尊重總處各部會與主席的意見,人事行政總處是我個人的希望,但也是尊重主席的見解,這邊建議這麼具體,也就是應該要移撥,移撥是比較抽象的概念,具體要如何移撥,人事行政總處是包含給提案人、主席及院本部的長官也好,也就是一些比較具體的建議,看可能的可行方案有哪一些,相對來說是具體的評估跟建議的提出,發言先到這邊,麻煩主席及各部會的指教及回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