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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開始,我前面的致詞參考稿唸慢一點,讓其他的委員陸續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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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副召集人、各位青諮會的委員、各機關的代表,大家午安,非常感謝大家撥空參加第三屆第二次會議的籌備會,我們這屆的青諮會是 5 月 4 日召開第一次大會,那次很高興可以見到大家,但是 5 月 4 日一召開完,大家就不能再開會了,因為全國疫情趨於嚴峻,所以不管是 5 月 18 日,本來是科廷委員要主辦的第一場坪林巡迴座談,以及其他的實體活動,大概都不得不在那個時候取消,謝謝委員們的體諒,也感謝大家在籌辦過程中,很多活動都慘遭數位轉型的過程,大家非常努力、也非常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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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時是在疫情期間,瑞彣委員、孟慧委員、冠蓁委員等等,也針對這次的疫情主動募集捐贈相關防疫物資還有為弱勢的朋友服務,我們也看到群組裡面非常多委員共同響應,所以在此特別感謝大家為社會貢獻心力,我們也成功地挺過了這波的疫情,我們才在這邊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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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諮會的特色很多活動都是由委員們自主發起,所以除了發揮青年的熱情來服務社會、一起防疫之外,我們也看到展現的行動力,就是透過各種方式持續運作,好比像定芳副召、委員已經主動號召,也舉辦了三場線上的會議,也可以讓大家持續密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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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9 月中的時候,等於疫情比較和緩了,我們也看到委員們組團拜會了教育部,而且也積極準備了這次的提案為所關心的議題來發聲。11 月我們也即將展開第二場,第一場沒有辦,基隆的巡迴座談,在此也感謝這次巡迴主辦,也就是書豪委員,相信青諮會在各位委員付出底下,能夠讓這個社會一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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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提案數總共有 14 案,其實滿多的,除了要跟各個機關代表確認這次提案的主辦跟協辦機關,還有大家初步,我有看到很詳細的研處、建議之外,另外前面第二屆委員的提案,本來就大概有 10 個案子會留到今天,稍微看一下大家處理的狀況,也會確認部會的進度是不是已經可以讓第二屆委員所期許的這些已經至少參採到一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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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理論上屆期不續審,如果第三屆的委員對於這些提案裡面尚未解管、尚未參採的那個部分有興趣關注,也就是從第二屆交棒到第三屆的話,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就會很像是第三屆委員拿前面沒有做完的部分再提一個案子,讓提案後續落實可以更周全,當然如果第三屆的委員覺得這一個部分應該處理到一個程度了,我們就會一併在大會的時候,把我們第二屆的解除列管及部分參採、全部參採等等,也跟院長、青諮會的召集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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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報告按照往例,就是在青諮委員之間會推派代表,在院長的會議上報告亮點的成果,這個就請副召幫忙主持後面的討論,如果按照往例沒有推選出誰,那就是我們副召了,大概是用這樣的方法產生,不過這個會在議案之後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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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 14 案真的滿多的,也涵蓋很多不同部會的面向,所以為了議事的效率,幕僚單位已經有安排議事區分成上半場及下半場進行,如果是單個部會主政,也就是主辦只有一個,而協辦都覺得提供資料,按照主辦部會的處理方式就好,沒有自己想要處理的部分,我們原則上是不會跨部會性質大會討論,而是由單一部會直接處理,會洽委員來進行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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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幕僚單位會持續列管,所以辦理的狀況還是會在大會聽到,只是在大會通常是每個部會不確定要接哪一個部分,或者是部會跟部會間的價值有一些不同的時候,那個時候是提到大會來處理,如果是單一主辦,而協辦都說都沒有額外要做的部分,都聽主辦機關的想法,這樣就直接洽委員協作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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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跨部會議題在提到大會之前,如果主政部會願意的話,也可以利用我們在這一屆新的機制,就是成立專案工作的分組會議,不管是大家覺得有一些三不管的地帶,或者是管得重疊地帶等等,都可以來召開這種分組會議來進行協作。如果是進入協作的話,在提案委員的同意之下,我們也可以說在大會報的時候,就是這個目前協作中,等到凝聚出具體可行方案,然後再回到大會上面來請院長裁示,如果想要用這種方式的話,幕僚單位也會持續列管,絕對不會有任何的球掉下來,只是單一部會、跨部會協作的這兩個部分,當收斂到一個程度的時候,再在大會上處理。當然如果提案委員覺得已經凝聚差不多了,應該就要提到大會,我們當然也是尊重提案委員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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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以上的處理原則,不知道我這次講話的速度放到 50%,應該沒有問題。如果聽起來大家都覺得今天的議程 ok 的話,我們是不是把握會議時間,請幕僚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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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接下來進入到今天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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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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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召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青諮會) 第 3 屆第 2 次會議,本日先行召開籌備會議,後續將配合院長行程安排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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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不克親自出席之青年委員參與討論,本會議另提供視訊方式參加,今日應該會有四位委員在線上,一起聆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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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青諮會前 (2) 屆委員提案尚未解管之後續辦理情形如議程附件 1。有關前屆尚未解管提案後續辦理情形,請各位參見會議資料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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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3-1),提升臺灣民間團體、學術研究單位、非營利組織與社會創新組織之國際參與,提案委員陳昱築,昱築是續任委員。主辦機關於 10 月 1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知會提案委員,經委員口頭同意,全案解管。因為昱築委員另有行程,晚一點到,已經和委員再次確認沒有問題。本案辦理完成,建議解除列管,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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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部會或其他委員有沒有特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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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案稍微報完之後,請大家也不用舉手,就是按鈕或者是線上直接發表意見,如果是第二屆委員已經同意解管,當然我們是以解管為原則,如果有補充的話就歡迎補充,如果是書面相同的,就不用再唸了,因為大家手上都有紙本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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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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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3-2),為強化原住民合作事業之整體發展,建議中央與地方統整輔導方案,並積極落實各項輔導措施。提案委員林家豪。這個案子比較複雜,涉及到較多部會,主政部會為內政部,尚在辦理中,未申請解列。交通部的部分,事先以電子郵件徵詢委員,部會說明目前法規並無合作社的經營型態,因為委員還有一些建議,麻煩部會續與委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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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部的部分,也是有向委員申請解管,委員表示目前所提供的內容都是現在現有的,不曉得有沒有其他一些說明,可以讓委員瞭解目前經濟部針對本案的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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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民會的部分,已於 9 月 28 日電郵知會提案委員,這部分委員沒有特別表示反對的意思,這部分完全參採。綜上,3-2 請持續辦理,原民會的部分,擬解除列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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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看第三屆委員有沒有人要接下這個議案?如果有的話,就請說明,如果沒有的話,就會像剛剛講的,就是由還在辦理中的三個部會持續跟本來提案的前委員保持持續暢通的溝通,但是我們就不會在每次的大會重新列管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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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沒有人要接,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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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3-3),完備我國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設立據點策略與相對應之實施計畫,提案委員陳昱築。主辦機關外交部已於 10 月 1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並經過委員口頭同意全案解列。並與陳委員做過確認,同意解管,本案為完全參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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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這案是超過提案委員的程度,昱築應該是滿高興的,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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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第三次會議提案一),先跟與會者說明一下以下提案沒有編號,就是如剛主席特別提到,沒有進入到大會討論,所以沒有案號。不過這些案子還是會在籌備會議時持續地討論,並由幕僚單位確實管控。也跟第一次參與的部會代表、委員稍微說明一下這些案子沒有編號的原因,主要就是沒有進入到大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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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會議提案一,輔導並完善傷害監測相關機制,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也是續任委員。本案已辦理完成,衛福部於 9 月 27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經委員同意解管,為部分參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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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補充或者是詢問?沒有的話就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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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5(第三次會議提案三),居住正義:國(市)有財產(住宅)落實專業管理之路。提案委員為葉智文委員,這個案子涉及較多部會,內政部 9 月 27 日以電子郵件並獲委員同意,這部分已完成,為完全參採。財政部持續辦理,未提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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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防部的部分,10 月 7 日以電子郵件經委員同意,這部分已完成,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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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部的部分,委員希望交通部可以持續盤點相關空閒屋舍,請交通部持續辦理,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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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還沒有解管的部分,就是像關於交通部盤點相關空閒屋舍的部分,看有沒有第三屆的委員想要拿下來?如果有的話,就請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就會跟剛剛另外的案子一樣,就是我們會請尚未解管的部會,持續跟本來第二屆提案委員保持溝通、持續更新進度,如果沒有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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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6(第 3 次會議提案 7),我國長隧道之數量及長度日益增加,新設及既有之長隧道仍面臨高火災風險,建議進行全面性火災安全體檢,提升用路人安全。由鐘偉庭委員提案,這個案子交通部有申請解管,10 月 5 日以電子郵件向委員說明擬解除列管,本案委員沒有特別表示反對,擬建議解除列管,為部分參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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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滿專業的議題,看有沒有人要接下來?如果沒有委員接下來的話,就按照幕僚機關的建議,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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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7(第 3 次會議提案 8),建議規劃靈性教育(靜坐、冥想、內在探索⋯)等到課綱內容,並規劃方案提升教師對於靈性教育的認知。提案委員為徐健智委員。本案於 10 月 8 日以電子郵件跟委員說明,並獲同意,建議解除列管,課綱部分之前已有充分說明,本案為部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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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以青諮會能處理的,很感謝國教署有開這些靈性教育的課程,課綱有自己參與的程序,可能不是我們這邊的程序,我們這邊能夠做的應該差不多都有做了,如果大家沒有特別的意見,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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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8(第 3 次會議提案 9),建請教育部參酌相關建議修正各級學校《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草案,以落實學生服儀自主,並於通過後全面盤點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服儀規定。提案委員李欣,經與提案委員詢問,委員期待教育部可以再透過學生調查、管考學校執行的情形,請教育部持續辦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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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看有沒有人想要在第三屆 own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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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也有在關心,如果其他委員沒有人想要接下這個案子的話,我可以來負責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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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非常感謝。看有沒有要其他想要共同參與的委員?如果暫時沒有的話,我們就請陳委員擔任在第三屆的提案委員,至於目前的辦理情形以及跟李欣委員溝通看哪一些部分適合在第三屆推動,可能就要麻煩陳委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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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9(第 3 次會議提案 10),建請教育部儘速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 784 號解釋意旨,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函告各級學校建立完整權利救濟管道注意事項,並於申訴、再申訴等機制建立完善後,全面盤整各校是否具體落實,以維學生權利。提案委員李欣,本案 10 月 21 日與委員電話聯絡,獲得委員口頭同意解管,為完全參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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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起來是辦理滿順利的,如果大家沒有特別的意見,就這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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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0(第 3 次會議提案 13),為健全政府推動公文電子交換機制與擴大交換效益,研擬可行之行動裝置交換機制。由林家豪委員提案。內政部 9 月 17 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委員,今早另外接到林家豪委員電子郵件表示,有關這個案子,他期待可以看到提案前、後的對照說明,沒有明顯的效益,也至少能讓後者了解推動的困難點在那裡。所以本案委員沒有辦法同意解管,要麻煩內政部持續與委員溝通,以上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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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意思是 400 人次的教育訓練,可能不是就提案委員的角度來看特別好的量化指標,可能希望到底發了多少張憑證給地方型的合作組織等等,或至少有什麼進展?看第三屆的委員有沒有人要接下這個提案?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按照剛剛幕僚單位的建議,雖然不在大會管考,但是至少這個團體憑證的發放狀況持續跟林家豪前委員溝通,因為推廣這件事情也不一定只有政府能做,也看看民間有沒有更多可以做的部分。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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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案由一:有關第 3 屆第 2 次會議提案事項之主 (協) 辦機關以及各案處理建議,提請討論。」在每次大會之前,都會召開籌備會議,依據青諮會設置要點第 6 點,由兩位副召集人召開籌備會議,就大會後續的議程、委員提案邀集部會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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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的提案,經過籌備會議的討論,得基於提案的重要性、急迫性、可行性等因素來考量,經過討論決議後,會擇定進入到大會實質討論的提案。另外若案由是相近的提案內容,經過決議,可以重新整併或調整提案案由與內容,並視需要改依籌備會議結果來協調整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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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個部分,也再次跟與會者說明,剛剛主席也有特別宣布,如果提案的主責機關只有涉及到單一部會,建議由部會洽提案委員、連署委員協作,原則就不進入到正式會議。當然後續幕僚單位都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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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要特別提醒,有關於委員提案,涉及相關機關應指派代表出席,並與提案委員保持聯繫,邀請提案委員到部會進行溝通或說明,希望政策可以規劃得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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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總共 9 位委員 14 項提案,彙整表如議程附件二,經過衛福部等 17 個部會填復研處情形,會在今天確認各提案的主、協辦機關,還有提案的後續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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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副召程序 OK 嗎?如果大家都對這個程序 ok 的話,我們就逐項進行。以我的理解,盡可能讓委員出席的時間可以是集中處理議案,所以不完全是按照阿拉伯數字的編號來討論,但是不會有任何議案被忽視,我們先講在前面,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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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翻開會議資料第 19 頁,原則上涉及部會較多,座位有限,也避免耽誤太多時間,今日會依照目前重新排定後的順序逐案討論。而案號部分,我們尊重原提案委員之提案順序,案號部分,予以保留沒有同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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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討論方式由我先報告案由後,麻煩提案委員簡單說明提案內容,並依文本順序請涉及到的部會說明研處情形,也因為議案較多,請大家把握時間,如果講得太久,我們會稍微提醒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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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案:研擬於公部門與校園免費提供生理用品並落實相關平權教育。」請討論案,提案委員曾廣芝,請廣芝委員說明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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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書面我們都看過了,所以主要是對部會回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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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看過部會的回應,但是就重申一下,這個提案精神是因為生理女性生理期是先天的因素,因此我們透過必須要使用的生理用品為媒介,希望可以提供性別平權的友善支持性環境,雖然一片衛生棉的價格看起來很像不是很高,但這個東西整體而言來看的話,我們是希望整個提案讓女性多一些選擇,省下來這樣的經費,或許可以拿去增加自己的技能,比如幫自己投資一至兩個網路課程,純粹就是想要讓自己開心來放鬆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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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體的提案精神,原本提案委員、連署委員討論時,並不僅限於經濟弱勢的生理女性,但明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因此提出希望由經濟弱勢的女性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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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整個提案著重在三個層面,第一個是整體行政端來主動降低 gap,所以才提到校園與公設單位,第二個是從教育端來談更好的溝通與落實,第三個才是提供相關 NGO 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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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已經從部會的意見當中,充分瞭解部會在這個議題過往的一些累積跟展示出對於平權的善意,但是在上述立意下,可能有一些部分要再作補充。針對財政部提到建議部分文字免列的部分,在能夠充分能夠表示這樣的提案精神,而達成實務需求的情形下,尊重財政部的專業、免列相關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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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在教育部的部分,想要澄清一下,教育部其實有提到關於廁所的這件事,當時提案提到的廁所並不是指放在各個廁間,也就是像馬桶旁邊,衛生紙旁邊,並不是這樣的擺放方式,其實許多的學校原本就有設置一個販賣機,如果販賣機的形式本來就有所列環安衛的問題,也應該是不分中、小學及大專院校要全面改善,所以不應該是拿來作為補充建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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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機的概念為何特別補充?因為與放在健康中心的情況有所不同,販賣機是相較而言不需要有人與人的互動,如果無法完全落實對於月經議題充分理解的話,這樣的提供方式也是回應目前臺北、臺南等縣市提出措施之後有相關專家的憂心,也就是是不是會有去領取的尷尬,當然這個問題是這樣子,如果各位去便利超商或者是藥妝店購買生理用品的時候,都會給你紙袋,當這件事,大家並不會覺得需要提供紙袋,認同這個是很正常的事跟買任何其他物品一樣,因此學者有這樣的憂心,似乎也是可以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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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談支持性環境的時候,講的是可近性與積極性,因此以大專院校的部分,至少過往求學的過程中,多數的同學不知道該校區的健康中心在哪裡,大專院校服務的學生也非常地多,以靠近我們的大學來看,服務的人是近萬名的學生,這麼多的學生都要在同一個地點取得生理用品,這件事在可近性上是非常消極,因此真的有些難處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們不認為這樣的意見是完全符合我們原先提案的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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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衛福部的部分,國健署先前就已經有跟我相關的討論,也非常充分理解到目前在青少年性健康促進的部分,有更活潑、多元的衛教在進行,目前在這個部分,希望國健署以協辦的角色去持續相關的促進,讓民眾有相關的認知,關於提案中所提衛生所的部分,因為瞭解到衛生所的業務繁重,而且先前院會也有提到對於衛生所未來的期待,所以這個部分,之後會免列可以放到衛生所的這個建議 實物銀行⋯這應該是社工司提到的,對於經濟弱勢女性在實務銀行的部分,也請協助加強宣導可近性、增加利用的部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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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確認一下,整個財政部都免列,你們的意思是不是這樣?你的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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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先的提案是有提到公設單位,但是這個可能有點模糊,包含國家有的這些館、所,是否都要做這件事。如果要做這件事,就有其他相關的部會需要進來,只是目前財政部提供的是關於稅的建議,因此針對稅的部分來提醒財政部具體說不用列出用什麼稅來支應這件事,我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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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公設單位就參考教育部跟衛福部相關的就好了,不是要做到更超越衛福部跟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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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要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請相關機關的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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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分,委員已經說了沒有其他的意見,那就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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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好,雖然看起來並不是花很高的經費,基於月經平權上是要去推廣的,我覺得要不要花很高的經費,這個是教育部可以評估的,像小紅帽民間團體曾作調查,有 37%的女性表示購買生理用品,會以價格來作最主要的考量;有 44.5%的女生有表示想節省買生理用品的經費,所以會節省更換;另有 17%的女性認為買生理用品是帶來負擔,所以錢的多寡會涉及到女性的月經平權。我們回到教育的問題,委員的提案有兩個建議,第一個是用什麼樣的方式,讓女性免費提供生理用品,或者是提供給經濟弱勢的女性。第二個提案是在教育面,希望可以落實健康與平權教育,基本上按照現行的課綱或者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已經有相關的規定,我們會加強宣導,雖然廁所表達方式造成誤會,但當然希望可以做到可近性,是不是透過健康中心來提供,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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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到健康中心來提供,基本上會有人與人互動的疑義。為何會有這個疑義?這個就是會有尷尬,必須由教育面處理,因為月經不能提或者是不能碰觸的話題,這個是我們在教育面要再努力的。有關於可近性的部分,我們未來會加強以販賣機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提供,讓女性更容易取得用品,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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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所以這案你們作為主辦或者是主辦之一,你們 ok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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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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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初經的時間一定是義務教育的過程裡,一定跑不掉。衛福部有沒有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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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因為其實受限於個人使用的因素,109 年非常少有人來拿衛生棉,我們還是會持續把這個機制落實下去、擔任協辦的角色,另外國健署的部分,還是持續做有關經期的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我們會持續落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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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如果沒有其他補充的話,這案看起來很順利,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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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是不是財政部免列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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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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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跟衛福部誰會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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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部願意當主政,而衛福部是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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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主辦之一,因為這整個提案是講公部門跟學校,教育面是一些觀念上或者是理念上的宣導,具體作為上還是要相關部會的協助,是不是請主席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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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不過以我聽起來,剛才提案委員是對於中央公共設置單位,並沒有要求超過校園程度的 level,提案委員已經對提案的範圍做了釐清。剛剛聽起來在實物銀行的部分,也是全年齡層的,不是特別為了教育的意義來做這件事,當然值得擴大辦理,所以我自己的感覺是,一主一副是比較適合的,看提案委員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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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也覺得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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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比較單純,等到我們只是在這個案子上有一些具體的進展了,就像之前第一屆也有提過性別友善洗手間的案子,也是在校園裡面先實作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那些做法,當然整個社會就有具體可以參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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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補充一下期待教育部,具體期待現階段可以協助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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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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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課綱的部分,其實在教育上已有提及很多。剛剛教育部提到像我剛剛提到尷尬的這件事,我要聲明,我個人當然認為不尷尬也不需尷尬,但是社會上有人會認為尷尬,因此我才提出來,這是現在在外面購買的狀況,這個回應到社會現狀的需求,教育本來就需要時間,並不會希望提了一個案以後,大家瞬間不尷尬,這個也是為難教育部的夥伴,所以我的具體其實比較是放在校園可近性上,教育部能不能具體先提供相關的盤點,比如到底放在學校的健康中心,學生對於這個的瞭解到底有多少,還是他們根本不知道可以去健康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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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提到衛福部的角色,他們已經有實物銀行、相關的資訊,如果必要的話,再煩請衛福部相關的訊息給教育部,因為教育部在學生方面還是比較容易觸及到剛剛月經開始來的生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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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懂,其實你的目的是讓初次或是剛剛有生理期的女性覺得這個是完全沒有什麼不正常的部分,但是這個必定像我剛剛講的,大部分是在教育部的場域發生的,所以一主一副應該還是 ok 的,如果大家沒有特別反對,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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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案:多領域創作者的交流辦法。」請討論案,由蔡旻綺委員提案,請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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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簡單再針對當初提案時的提案精神來作簡單的處理,其實當初想到要做多領域創作者的交流辦法,其實是把重點放在小型的創作者,因為基本上我們在非常多創作者誕生時,常常就要找資金、找資源,往往在一些公部門申請專案的機會上,他們可能是相對於弱勢的,他們是比較不懂得如何申請計畫,或者是他們的規模甚小,但是其實往往這一些人,才是真正會需要幫助到的人,就會變得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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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想要弄這個交流辦法是因為也許要母雞帶小雞的概念,也就是讓這些有規模或者是做了非常有聲色的大型創作團隊或者是創作者帶領這些才剛萌芽的小型創作者的創作上交流,也許是非常棒的辦法,讓他們趕快進入設計領域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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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大概閱讀了一下部會提供給我的資訊,我其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其實包含文化部有提到 111 年開始,有針對新的申請方式來進行一個改變,我也非常建議如果可以的話,在我們前面例如包含報名簡章這些,其實我們可以針對比較無障礙的方式來進行呈現,像我的提案裡面有提到可能可以用聽的版本,或者是字體是比較易讀的這些,我們可以來降低申請人申請的困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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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另外對於經濟部的部分比較沒有意見,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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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沒有意見是指有回答到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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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基本上他說這個部分是跟他沒有關係的,我也認為這個部分是比較偏向文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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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他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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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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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委員沒有要補充的話,是不是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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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文化部這邊補充報告,針對這個提案,我們說明一下,委員所關心在設計領域的部分,首先在我們文創法 15+1 的產業裡面,文化部所主管的有很多面向,但是純粹就設計產業來說,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所以這個部分也是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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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部分,文化部作為相關藝術設計的主管機關是沒有問題的,本部針對青年的部分,其實過去幾年我們在受理申請的時候,每年都大概 300 案的提案當中,其實大部分是屬於跨域的設計跟創作的部分,包含創作媒材、創作理論、研究主題跨域的部分,文化部都一直有在鼓勵及予以支持,針對這個青年的部分,就是針對這些出入設計領域或者是藝術創作領域,以及比較小型的工作室或者是個人都有提供相關的辦法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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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委員也有提到相關圖像開放的部分,其實不只是故宮,包含文化部所屬的博物館、美術館,其實都有圖像公開授權的辦法,是可以供這些創作者來申請的,這個部分給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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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委員有提到希望我們能夠儘量來開放提案格式的部分,這部分文化部已經完全開放了,只是當然我們所有需要競爭型的提案當中,本來相關的計畫內容、期程、執行單位、個人簡介與預算說明,這是所有在競爭型計畫當中必須有的基本內容,這個部分也希望提案者能夠至少要提供,上傳的方式,基本上已經開放,不管是用 PPT 或者是影片的方式,所有的格式都已經開放,也是符合目前在藝術創作上各式各樣多元發展的趨勢,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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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抱歉,我剛剛可能沒有聽得很清楚,您剛剛是說哪一個法或者是條例需要會同經濟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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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說明一下,文創法裡面所列舉的 15+1 的文化產業,純作設計領域的部分是經濟部,一開始在看提案的時候,並不清楚提案的委員,純粹指的是設計領域、商業設計領域,或者是現在有提到的,在藝術創作的這一個部分,所以我們會建議當然相關的提案創作者,因為就像現在很多的創作者,不只會跨足在藝術創作,可能涉及到商業設計的部分,所以經濟部也可以加進來作為協辦機關,我們共同把這些可以讓創作者多元提案方式跟鼓勵創作的這些相關智財權授權來作開放的話,也許是個比較妥適的做法,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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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也就是文創法第 3 條全部列舉及其他的部分,各有各的主政機關,剛剛聽提案委員的意思,這些全部算在裡面,並沒有特別針對其中某幾個子項的意思,是希望整個過程、流程都可以更加友善,不一定是單獨裡面的某個部分,以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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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聽起來是文化部主政、經濟部協辦,聽起來滿合理的,從我的角度看起來是這樣,看大家有沒有其他想要提出或者是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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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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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那就這樣子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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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剛剛忘記確認,第三案及第五案,是不是都留在籌備會議討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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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單主辦的,我想等到凝聚出具體呈現時在大會上分享,除非是在協調的過程中,發現本來覺得單一主辦不夠用,突然變成跨部會多主辦的議題,不然就是循著剛剛所講的單一部會的主辦方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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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入到「第六案:旅外國人返臺前的陪伴計畫,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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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針對旅外國人返台計畫的部分,一開始想要提案的原因,最近疫情其實有很大一批國人是被迫需要回到臺灣來進行發展,其實在這批國人當中,不管是被迫或者是有計畫性要準備回來臺灣,其實多少都會面對一些準備回來前的焦慮,不管這個焦慮是來自於職涯或者是來自家人的壓力其實多少都會有,每個國人要回來之前,其實或多或少尋求朋友的幫助以外,也會尋求政府的幫助,所以基本上他們會去每一個地方來尋找包含心理方面,或是職涯發展方面的資訊,看是不是可以給自己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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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建議這個計畫比較 focus 在整合資源這塊,因為基本上每個部會或多或少都有提供旅外的國人返台的資源,基本上就是四散在各個地方,我知道要整合是有一定的難度,也就是可以去外交部的網站找到什麼、可以去衛福部的網站找到什麼,或者是去勞動部的網站,所以為何會提有一個返台資源專區的原因就是在這裡,希望可以把資源整合,今天我們的國人真的要回到臺灣進行發展的話,可以很快透過這個平台找到所需要的資源或是工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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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也一樣有閱讀部會所提供回饋的部分,基本上外交部的部分,因為我還是會比較堅持看能不能把平台擺在外交部的原因,因為在國外留學或者是工作的國人,他們第一個想要幫助的是領事館的網站,所以大家先看網站或者是粉絲頁來找東西,所以一開始才會聯想到也許這個部分是可以放在領事館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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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的回應我也上去看了,當然有提到例如就業服務、職涯發展等等,但是基本上我們要面對的是一群在國外待過一段時間,相對心理素質、瞭解的一些東西,已經跟留在臺灣一段時間不太一樣了,所以我認為也許可以把資源更 focus 如何適合放在返台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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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衛福部提供的建議,如果是有一些限制而沒有辦法進行遠端一對一的心理諮詢,建議是不是可以提供類似心理調適的一些讀物或者是專欄等等,因為基本上這個案子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加快返台民眾回到臺灣心理調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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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教育部一樣,我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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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的部分,因為僑委會也有提供相對應的資源,我們也可以把資源整合進去這個平台的話,就會非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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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的部分,我也沒有意見,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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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確認一下,意思是首選還是希望外交部的領事事務局有一個單一的窗口,其他的部分,各部會的回應裡面,僑委會也是另外一個可能整合性的地方,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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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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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請各個相關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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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業務是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主要的工作是在負責聯繫與通報,國人如果在海外有遇到緊急狀況,可以透過駐外單位來聯繫,我們會儘速通報當事人的國內親友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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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海外國人返台前陪伴計畫而言,其實施的對象涉及多個相關機關,以外交部目前所轄的駐館而言,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之下,實在無法處理本案資料整合的業務,但外交部還是樂於在本部及駐外單位相關網站上,提供資料整合專區之相關連結,也就是能夠有一個主管機關來設立類似的資料專區,放在外交部或外館的網站上,以利查詢,以上外交部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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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我們是不是跳一下,請已經有 iTaiwan 窗口的僑委會,如果今天有來或者有在線上的話,是不是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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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 107 年蔡總統出訪的時候,過境洛杉磯,有台僑青年提出,他們需要一些資訊整合,所以之後僑委會在 108 年 5 月之後開始運作 iTaiwan 窗口,其實裡面就分成幾個部分,像投資臺灣、就業臺灣、就學臺灣、生活臺灣,裡面就僑委會的業務,除了原有的僑商、僑教、僑教之外,這也彙整了經濟、科技、觀光及文化的各個資訊,另外回應外交部發言,僑委會目前在 16 處海外文教中心設置在地 iTaiwan 窗口,在第一線服務僑胞。另外,我們的駐外人員全部只有 57 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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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邊講的是單一的窗口,就是類似服務的數位平台,並不是 57 位就想要接所有回國的人陪伴,這大概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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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的意思是,從你們的角度來看,委員的提案已經在僑委會服務或者是 iTaiawn window,當初蔡總統出訪的時候,海外青年提的,是不是已經跟他有所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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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反應比較希望蒐集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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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跟你們重疊的部分讓你們來主辦,持續跟我們的提案委員來討論 iTaiwan 專區可以怎麼加強服務的品質與能見度等等,不一定是完全你們來提供,當然各部會都有類似的資訊,這樣你們 ok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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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回去研究之後回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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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至少資訊提供的部分,不是你們 57 個人陪伴的部分,我們都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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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跳回來,剛剛是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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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委員,勞動部報告,勞動部這邊主要是國內就業協助的部分,因為近期針對青年海外就業跟度假打工的多元需求,所以在官網上也特別設置了海外人才返國就業專區及青年度假返國後的就業服務專區,如果返國後的國人有就業需求,就可以透過這個專區來協助,服務內容包含就業服務、職涯探索、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創業的資源。另外,我們在職涯探索的部分,今年新增建置「Youth 職涯」線上的諮詢服務平台,這是採線上預約的方式,與職涯顧問以一對一的視訊與語音的諮詢。剛剛委員也有提到針對青年在國外要回台,其就業服務需求跟在地青年不太一樣,建議透過「Youth 職涯」線上系統預約,與職涯顧問作視訊諮詢,以確定回國後就業的方向,以上是勞動部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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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人在國外也可以免費享用三次的諮詢服務,意思是這樣,謝謝。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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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後續是不是可以提供服務資源,或者是專欄文章的衛教素材可以提供,因為現在有一個「新快活的學習平台」,我們是可以朝這個部分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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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書面說還沒有辦法針對境外國人,因為那個案子是我幫忙的,以我的理解,那是個別縣市政府的限制,你們中央沒有限制,或是我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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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心理諮商服務的話,會涉及到醫事人員提供這個服務,所以就會有一些法規限制,只能提供國內的民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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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要再說明一下,遠距心理諮商的服務,其實是這兩年政委的大力推動之下,其實這兩年才真正臺灣在推動這個部分,而這個部分其實是要有特別的申請,才可以去提供這樣的服務,而且是以自費為主,所以目前在法規的限制之下,沒有辦法提供遠距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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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因為我是覺得這個文字比較容易讓人⋯⋯因為您描述的是現況,也就是目前實際有通過這種「遠距諮商心理師計畫」,大部分的服務是以國人在境內為主,但是以我的理解,中央的法規裡面,並沒有說,其實有要求他們滿 18 歲,但並沒有要求一定人要在國內,但這也可能是我記錯,所以如果要說目前「尚無法提供」,實然面的就寫成目前事實上提供比較少,如果是應然面,就真的是把法規具體第幾條寫出來,這樣我們溝通上比較容易,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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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文字我們再酌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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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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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好,教育部這個案子,也就是第三點建議,能夠邀請國人進入校園來分享海外發展的優缺點,我們到時可以配合推薦來規劃、分享國內的高中生或大學生,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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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協辦的角色,聽起來是這樣。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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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旅外的專業人才,這個是講旅外的國人,跟我們的比較不相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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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覺得連協辦都比較沒有你們的工作,看提案委員覺得聽了一輪下來,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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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問政委是說,所以政委的意思是,讓要讓僑委會來當主辦,而其他是協辦嗎?我會希望這件事也可以納入外交部的部分一起來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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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雙主辦,就僑委會本來就已經在剛剛講到的總統接受海外青年希望,要有資訊整合的部分,這個部分我覺得跟僑委會的業務本來是比較像的,其他的部分,他們也說才 57 個人不可能做完陪伴的工作,那部分如果沒有其他人願意擔任這個主辦的話,也許就按照提案委員的意見,就是交給外交部,就是這樣子分,也就是資訊彙整的部分,我一直想到 iTaiawn 窗口重疊的部分,這部分由僑委會主辦,其他的部分由外交部主辦,看委員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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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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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經濟部主張免列委員協辦,這樣 ok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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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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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其他按照他們講的範圍作為協辦。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沒有的話,也許是雙主辦,然後減掉經濟部,其他協辦的做法。我們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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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目前看起來各部會都各司其職,是否留在籌備會議處理,還是要到大會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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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大會還是要討論一下,這個部分比較可以做的是僑委會可以做的部分來延伸,但是剛才外交部也有說到各部會目前已經做的部分,在領務局並沒有現成的機制去把它統合起來,所以這個部分比較像跨部會協調的情況,我們就當作跨部會的案子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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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雙主辦,進入大會;經濟部的部分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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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第 8 案:建請完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改正不合理障礙別分類,消弭障礙別間機會不平等,修正相關法規,並促進整體障礙學生大學入學機會供給充足,請討論案。」請提案委員陳建穎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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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建穎,提案的內容就請參照文件上的資料,我這邊就不重複,其實針對這個議題,我這幾年一直有跟教育部討論這一件事,但是我會認為這個回應沒有處理到實質的問題,我們都知道要叫大學比較積極一點,但是現況來說,大學真的沒有什麼意願要積極做這件事,真的會需要的是法規。法規的部分等一下再講,第二個是障礙生升大學的入學規劃,但這邊沒有看到結構性跟體制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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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條文的部分,條文只是法源依據,也就是最基礎,但是並不是訂了這個條文以後就沒事了,而是有這個條文之後,後續要如何實質讓整個大學入學可以障礙別平等,不因為障礙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入學可能,就是某一些學校的名字,不然這樣就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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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其實都沒有看到,教育部這邊有比較具體或是比較針對這些問題的回覆,還是希望給予一點具體的回應,第二個是必須要時間做,這個牽涉比較廣,這我可以理解,但是沒有看到教育部的部分,先請部會的代表可以給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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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一下,您的具體建議一共有三個,我剛剛聽起來,您是覺得頭一個具體建議比較沒有具體的回應,第二個我看起來有一個量化的回應,也就是在函請大學之後,已經增加了 153,也就是 3%或者是 4%,所以感覺上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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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只呈現一個數據,但是在這當中一直出現的問題,像後段的大學會透過廣開這個名額來拿教育部的補助款,他們要開缺是他們的自由,但這樣數據的呈現,我們要看質性的部分,不是只有某個系開了 20 個缺,而是如果我是障礙學生,是不是有辦法充分的選擇,也就是我對藝術、法律有興趣之類的,是不是有這個跟學校上不一樣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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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的數量其實影響反而不是這麼直接相關,而是比較不同障礙別,像失覺障礙、聽覺障礙、自閉症及其他障礙的差異,其實都沒有被解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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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所以你的意思是,主要是您的同一個建議,但是您認為建議二的量化指標,應該是有那樣的學生選擇的程度提高,今年有哪一些可以選擇,明年更多可以選擇,而不是有供給端這邊有多少的席位來看。請教育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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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覆,針對陳委員的提案,我們在會前有電話溝通,也有分享這個議題的想法,我們講得更具體,希望瞭解委員的期待是什麼,不然就文字來看,基本上是有一些回應的,至於不符合委員的期待,我們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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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委員所提的,委員的基本訴求有三個,第一個是有關於開缺的部分,第二個是分類,第三個是母法,也就是授權過於空白,希望可以補足現在法律的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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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剛剛主席所講的,我們基本上先從量化來講這件事,委員提案「(一)」有提到整體的供給不平衡,但是我們談這件事的時候,是不是要回到數據或者是程序來談,整體的供給狀況是 108 年身障生報名 3,000 位,我們整理出來的缺額是 4,300 位,109 年身障生報名 3,100 位,我們開出來是 4,100 名,111 年報名 3,200 位,缺額 4,300 名,所以整體的數字是供過於求,整體的提供是沒有不足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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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在意的是要確認細則的內容來處理,像身障總共分為七類,總名額是多於這個數字,但是 7 類當中是有差異的,這是部裡面最近一直在努力的,我們現在講的 7 類當中,不管是從視障、聽礙,我們提供的缺額數是多於考生報名的人數,基本上是供過於求,現在是兩類,一個是自閉症,一個是其他類,這兩類考生報名比我們提供的缺額還多,今年透過政策上的引導,我們今年開出來的缺又比去年更多,當然還是有一些差距要處理,但是整體來講,我們已開到 4,881 位,初步統計比去年增加 153 個招生名額,我們還會持續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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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有提到這些缺是不是後面那些不是大家期待的,這個我們都有資料可以再提供給委員參考,我們對於後端的學校,不管是專案管制或者是其他觀察名單的學校,我們是有限制名額,所以這個名額並不是他所認知的,都是一些後端學校開的,並沒有什麼所謂後端的學校,都是符合規範當中所開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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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身障團體有不同的想法,現在的身障生可以參加多元入學管道,我們額外再開了身障甄試,專門給身障生來參加考試,對我們來講是有兩種的管道,你可以參加一般人的,也可以參加身障的,身障的名額我們可以再努力,而現在開出來的缺額比去年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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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律的層面,委員跟我們參加三次的公聽會,這個禮拜是第四場,後續是要處理母法,因為法律很重要,母法沒有處理,後面的行政作業也無法處理,所以也有提到我們針對委員認為空白授權的這塊,我們希望授權明確性,誠如委員看到的建議修正條文文字,可以再討論這個部分,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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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就是名額、方式、資格等等,這個是明確的可以按照這個法律可以訂,至於您剛剛提到自閉症、委員可能關心的是其他的分類具體到底為什麼分到其他,這兩個也是你們覺得需要加強的部分,之後會有更詳細的,包含可以選的有哪一些系所、志願,以及未來怎麼樣改善的具體規劃,這部分聽起來教育部也覺得值得做、願意做,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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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委員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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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的論述,我覺得還是要補充,剛剛一直說要用總體的名額來增加,像類別的名額是不是足夠的,假設 100 個人來了 100 個缺,剛好每個人想要的或者是適合的缺,剛好可以一個對一個嗎?顯然不會是,在這樣的狀況下,你要直接用這個數據來跟我說即使這個類別是缺多於考生的,你要用這樣的數據來說服大家說這樣應該就是合理的,我認為這是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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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用講的是,因為這些整體的名額大於考生的人數原因,因為特定障礙別,我必須講直接一點是比較受歡迎的,比較不受歡迎,這樣的分類制度,可以導致排除特定的障礙別,當有這樣的想法出現時,其實這是很直接的歧視,哪一些障礙別比較不好控制、不好相處,或者是不喜歡他,我可以透過制度上的選擇來排除他,這是第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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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法規的事情,剛剛法規沒有談很多,但是有一些原則還是要入法,好比是不是採分類,或者是錄取的原則、錄取的規則之類的,其實應該也要放在法律授權的位階上,新給我們的修正條文,有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這樣還是會覺得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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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議題上來講,這真的是需要大破大立,就是比較有結構性的改革,因為要怎麼談如何讓特定障礙別,像狀況與環節是很困難的,必須是障礙生的升學或是障礙生的保障這件事,如何從法律上開始做,不是拿著槍抵著學校的頭來說怎麼做,像無障礙的完善或者是特殊教育、融合教育這方面的資源都到位,才有辦法真的實質上來解決這個問題,我還是希望教育部不要拿那個人數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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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還有提到本來有這些學測、指靠跟一般入學管道,這是作為特別入學管道,我必須要強調一件事,一般入學管道的無障礙管道是不充分的,不能說本來就有這個,這個對於障礙生來說,不一定可以完全利用,邏輯上因為這樣子,我們才有特殊的管道,所以這是補足一般管道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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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問題,現有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已經把外加,不是額外的,而是當作是讓他變得比較充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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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是思考上的邏輯,規範上這邊還是缺的,我希望可以更進一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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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講的升學輔導辦法,這樣聽起來並不是只修正母法、特教法,而是辦法本身也有修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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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分兩個部分,一個是高中以下,像各位比較常看到,也就是不在原核定的名額,再外加 2%設計出來,在大學以上,也就是升大學這塊,就只是簡單講一句「由教育部來辦」,但並沒有講實際上怎麼做,實際上怎麼做都是教育部每年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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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所以從您的角度來看,如果在升學的那條,不要簡單這句話帶過,你剛剛講到像誘因機制、分障別等等寫進去,是不是可行的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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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聽起來跟剛剛教育部的論述,在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主要是敘述的方式,可能參考委員剛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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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是單一部會的議題,應該沒有其他部會相關的部分。我們就這樣子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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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案,提案委員是陳昱築委員,因為委員還在路上,先跳到第 32 頁的第 10 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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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案:研擬各級學校積極設置再生能源與減碳之辦法,請討論案。」提案委員林孟慧委員,委員因為有事沒有辦法出席,有請曾廣芝委員代為說明,請廣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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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孟慧委員的提案,為了呼應 2050 年淨零碳排的目標,因此回到能源轉型的議題,因此具體的建議有五項:第一個,有關於校園屋頂太陽能補助的建置;第二個也是跟校園再生能源的輔導有關係;第三個是導入公民電廠;第四個,以大學為主題來規劃再生能源和低碳轉型的策略;第五個,策劃目前 USR 結合社區綠能發展的主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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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看到目前主要的具體建議其實有兩大層面,第一個場域的部分是與教育部的校園有關聯的,第二個是以整體再生能源的需求為主要的方針。針對目前部會的研處、意見,提案委員認為雖然有提到很多相關的一些計畫,但因為目前的文字說明當中,不太能夠瞭解實際的執行狀況是什麼,因此可能很難在回覆當中去區分是不是有一些已經完全滿足委員原先提案的這個想像與期待,看是不是方便相關的部會可以現在用口頭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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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請部會,一開始應該是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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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再生能源,基本上還是以太陽光電為主,之前因為行政院有推動國中小班班有冷氣的政策,我們搭配的是校校有光電,因為我們整理的用電、發電及節能減碳的政策,所以這樣的政策,其實也在執行,所以目前在明年的 5 月,學校的光電都會把它建置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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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這個是學校的招標,再來是我們有所謂中央機關的公有屋頂標註,在各部會的公有屋頂當中,包含教育部轄下的高中職與大學的屋頂,也在明年 7 月會全數建置完成,也就是學校的太陽光電目前已經有兩個在進行中了,分別在明年的 5 月、7 月都會建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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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班班有冷氣,你們是算幫教育部,或這是你們自己也有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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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跟教育部一起,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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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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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針對林委員所提的五項建議,我簡要說明一下,委員第一項的建議,希望能夠補助太陽能光電的設置來降低學校的成本,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現在學校在設置太陽光電,是採 PV-ESCO 的方式,所以學校是零出資,而且還可以定期收取回饋金,因此學校是不需要負擔相關的裝置成本,先予說明。我們為了積極鼓勵學校設置,訂有成效考核、獎補助辦法來鼓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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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第二項建議,提到成立輔導團隊,事實上教育部不管是在輔導大專、館所或者是中小學也有相關的輔導團隊來協助,提供學校諮詢、媒合等等,另外提到公民電廠,這個部分經濟部已經訂了「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我們後續也會訂定相關的標租契約範本提供學校參考,鼓勵學校跟民間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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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的部分我們也有一些相關的措施,像結合光電、輔導團隊跟輔導的計畫來推動,USR 的部分也有一些成果。剛剛曾委員有提到還看不出目前的成果現況,我也提供一些數據,讓委員瞭解一下,以屋頂光電來看,大概可以分成中央公有屋頂光電,另外還有中小學屋頂光電也就是搭配冷氣的專案一起在執行。公有屋頂光電包含國立大學、國立高中職、國立小學,目前到今年 9 月累計完成設置容量 148.7MW,其中明年還會有 42.1MW 完成併聯,這是目前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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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市立所屬學校的部分,3,000 多所縣市立的學校,過去設置了 256MW 的容量,搭配冷氣專案,明年預計 5 月以前還會再增加 272MW,這是目前設置的狀況,也提供給委員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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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我們是不是接下來請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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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員,環保署在這邊說明,委員這個提案當中,就太陽光電設置的部分,經濟部跟教育部的同仁、先進已經作滿多的說明,在環保署的部分主要是呼應委員所提的具體建議第二點的最後一個,也就是「其他減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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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就相關的工作,目前主要有三大項:一項是推動保水、降溫的雨水花園;第二項是透過補助的方式,在校園裡面建置清凈空氣綠牆,除了讓空氣可以淨化之外,其實也有降溫的效果;第三個是在校園裡面推動減廢、減塑的活動,這是用行政指導的方式,在今年 9 月 29 日發布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的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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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起來比較不像減碳,但是是從減少生產消費、產生的能耗跟碳排來作處理,所以這個部分同時具備的是源頭的減量與減碳的效果。至於校園其他減碳作為的推廣,包含教育及相關工作的推動,後續也可以配合教育部來辦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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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聽起來就你前面所講的,你們確實是主辦,只是場域有一些是在校園裡,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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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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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有要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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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國發會說明,本案研議的辦法是以校園為主體,涉及的永續議題廣泛,建議請相關權責機關參酌委員建議配合教育部積極辦理,並適時將辦理情形提報永續會工作會議;另考量永續會非業務執行單位,建議免列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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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考量永續會的執行單位,我們是建議免列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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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但是你們願意擔任這個平台跟永續會中間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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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相關的辦理情形,我們建議在永續會工作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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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這樣聽起來,我想教育部一定是主責,環保署剛剛有提到是以環保署作為主責的既有業務,已經在辦理中,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就那個重疊的部分,也請環保署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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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我想也是尊重委員所提的主要面向,環保署的部分不是直接從太陽光電來出發,做的是其他結合綠籬、減廢、雨水花園等,做多元的利用、淨化校園空氣等等,我想這部分就尊重委員的意見,基本上,環保署作為協辦單位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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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這邊,你們覺得這個跟教育部重疊的部分,某些是你們現有的,好比像聯合包租、能源局的案子,你們作為那部分的主辦,你們是 ok 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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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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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想這樣滿清楚的,有沒有要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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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建議是像剛剛教育部的夥伴有提供很具體的數據,是不是可以在會後,也把相關的數據提供給幕僚單位,或是提供給提案的委員,讓她也可以瞭解有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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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教育部也有提及,在公民電廠的部分,其實會依循能源局的合作社跟設置再生能源的獎勵辦法,所以不知道經濟部,是不是也可以協助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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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有說可以。我想這個就是以教育部、經濟部作為雙主政的機關,分的方式就如同剛剛所說的,環保署是覺得是以提供資料為主,不過因為永續會其實就是本來還在環保署的時候,環保署作為幕僚應該也有不少的資訊,所以也有相關的資料,也作為協辦機關,也請儘量提供,同樣的,國發會也作為協辦機關,儘量協助我們跟永續會中間,不要重複管考,確保這邊討論出來的可行方案,可以在永續會那邊繼續討論。如果 ok,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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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一樣要到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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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是雙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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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案陳委員已經到了,請大家翻回會議資料第 29 頁,回到「第 9 案:中央政府應儘速打造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來臺設立據點之實體空間。」請陳昱築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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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針對書面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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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個部會回應,那個實體空間雖然國產署已經盤點出來了,但到底是什麼時間點可以完成這件事,這是太多人有需求,但是無法提出相對應的空間,他們就會去到一般的商業辦公空間,他們就無法變成是影響力的社群,這件事對於臺灣公民團體的協作,還有對於政府跟這些 INGO 的聯繫,可能就沒有辦法利用空間變成是聚落的概念,所以這件事,我希望看是不是可以有個時間表,然後把這樣的進程也訂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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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各部會的夥伴,大家陸續都有接到 INGO 會認每個部會為主管機關,當你收到這樣需求時,也可以把這樣的需求也一起統整給外交部的夥伴們,這樣才可以知道到底有多少的 INGO 現在表達意願要來臺灣、要設置據點,外交部的夥伴也可以做很好的整理、聯繫,以上是針對書面的回應,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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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請外交部補充一下對於剛剛已經申請保留部分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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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對於鼓勵 INGO 來台設點是非常積極的協助辦理,就委員所提到的幾個部分,都有與相關的地方政府或機關進行溝通與協調。外交部除積極在協助 INGO,也樂於在有利的條件下媒合這些 INGO 來台設點,以上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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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意思是現在就可以媒合了嗎?現在是準備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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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會積極配合,過程中如遇到問題也會出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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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內政部有沒有想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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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意見就詳如書面資料,目前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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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有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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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有關「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納入 INGO 的建議,國發會先跟各位報告,「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是桃園市政府配合「亞洲·矽谷」的情況,規劃在桃園青浦設立的重大建設,也就是說,「亞洲·矽谷」是桃園市政府在主政的,目前市政府已經委託桃園航空城公司辦理招標作業,預計明年才會正式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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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關委員所提的意見,本會會依據相關單位在進行北部生活圈機關盤點的結果,如果有需要的話,國發會會跟桃園市政府討論「亞洲·矽谷」納入 INGO 實體空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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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謝謝。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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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午安,針對 INGO 在台期間,如果有聘僱外國人來台從事專業工作的需求,依照現行的法規,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另外,我們在今年 9 月已經將勞動力發展署單一聯繫窗口提供給外交部,後續可以提供外國人在台工作的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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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願意持續協辦。好的,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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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配合外交部規劃設置 INGO 辦公處所,已保留臺北市大安區 4 戶國有房地供該部依法撥用;後續可依該部或其他部會設置 INGO 據點需求協覓國有房地,並依法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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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你們也是持續協辦,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因為持續會有需求,謝謝。還有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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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如前述,國產署已經盤點部分的房地提供 INGO 使用,爰第 31 頁財政部第 3 點回應,倘係以國有地及建築改良物供該組織無償運用,依國有財產法第 8 條規定,除放租有收益及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是以有關第 30 頁提案具體建議第 4 點第 3 行「實體空間亦需無償提供該組織人員登記、設址與相關稅制使用之內容」一節,建請免列「與相關稅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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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的意思是希望委員把提案改成「無償提供該組織人員登記設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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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稅制就回到稅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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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回應的是有保留了四戶的空間給外交部,接下來的這個空間,因為上次我去外交部拜會的時候,他們說這件事是會有點窒礙難行,因為沒有辦法作為主體經營者來經營空間,所以這件事還是必須要民間的營運單位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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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會有一些問題,民間單位使用政府的空間,一定會相對應跟 INGO 收取相對的費用,所以是不是在這個場域的地價稅或者是房屋稅,也就是必須要有這個民間的單位來負擔,也就是後續會牽涉到稅務的問題,這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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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因為這已保留了,但這個保留是怎麼狀態,是不是可以立即使用?或者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整修之後,才可以入住?這個東西其實也比較是模糊回答,也希望這件事能不能在這個地方有基礎的時間表,當接到 INGO 詢問的時候,我們可以跟他說政府準備好,只是需要一點時間,希望可以有比較清楚的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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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講的好比像明年上半年或者是明年下半年的程度,不是幾年幾月幾日下午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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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我想這部分主責,應該還是外交部,外交部應該還是可以在書面回應裡面,在下次討論之前,先在書面上補上剛剛的時程,所有其他的部會,看起來都是協辦的角色,這個提案委員應該也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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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很感謝提案委員願意把「與相關稅制使用」拿掉,但是賦稅署還是會繼續幫忙,並不是這樣就不幫忙了,這個部分就很清楚了,是不是等會後儘快補上書面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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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講的是民間單位如果未來協助成立 INGO 中心的時候,相關稅制的問題,我接下來私底下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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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剛剛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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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稅務諮詢,看是用電話或者是什麼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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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賦稅署應該是經驗豐富,所以沒有很為難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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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就這樣,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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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到「第 12 案:藉由聲音情境教學方式,提升我國高中小學生語文能力,請討論案。」這個案子由黃曉妘委員提案,委員在線上,請協助切換畫面,請曉妘委員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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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提案主要是在說明,現在國中、小學的學生,在語文能力上的表達,有時他們在學習時,他們的表達比較不足、常常詞不達意,在作文造詣時,都是以刻板的方式進行,我的提案是希望建議透過聲音教育的方式,去跟書寫相關⋯⋯教育部的回應,我覺得其實回應滿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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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們剛才稍微最後有一小段沒有聽到,但是有聽到您從對教育部的回應沒有覺得特別要補充,是覺得滿完善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先請教育部的朋友補充一下對於這件提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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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委員,教育部國教署說明,整體上在新課綱的相關核心素養裡面,對於委員關心學生相關語言表達能力、表演藝術課程能力,在核心素養裡面有溝通表達的核心素養在裡面,我們也透過輔導團、輔導機制或者是學群課中心來引導老師們在教學方法上的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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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學校也透過相關的補助經費,如果需要邀請業師相關協作的話,也可以來作相關的進行,也謝謝委員提供聲音情境教學方式的教學取向,我們未來跟輔導團及學群科中心在做相關輔導的時候,可以納入整個輔導的機制當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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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提到專門課程架構表,我記得去年 3 月才修過一版,所以現在是跨領域藝術教學知能也會加進去,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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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是在職前培育的部分,會把這個部分納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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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樣很清楚。因為這也比較單純、比較單一的主責部會,想要問提案委員是不是可以接下來由主責部會跟委員開始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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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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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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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案:落實教育部 108 課綱,跨出整合,建立機制,請討論案。」請林書豪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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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各位委員大家好,此案其實在說明 108 課綱,這一個部分其實在教育部的立案上立意良好,也很希望可以持續推動這樣的機制,也很希望在未來可以提供可持續性的發展。這次的提案上,其實各部會回應地非常詳細,也感謝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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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針對幾項的部分再請各部會加強說明,教育部的部分,像第二點,也就是落實新課綱協助教師培力增能,有提到透過各項的專案計畫,想要再多瞭解一下各項計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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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第四點,也就是高中中等學校發展在地課程及資源的能力下,也就是量性跟可能性在哪裡。其實第六點,有感覺到教育部對於這件事的重視,其實對於第六點的回應非常完整。接著是文化部的部分,也是有關於文化部回應第三點,在建議上也是提到文化部未來跟教育部的合作機制可以持續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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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國發會的部分,其實有一個部分希望能夠補充說明,也就是建議教育部將工作站納入前開平台,對於青年培力工作站的部分,請國發會再提供一些補充說明,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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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跟內政部主張免列,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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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經濟部跟內政部的主張,我們沒有意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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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免列的,除非特別想要補充就補充,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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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教育部國教署補充說明,剛才委員提到的,像寫到第二點多項的專案計畫,其實裡面包含了從高中到國中、國小相關的輔導網絡,其實在我們的說明文件,像高中職優質化的計畫、均質化的計畫,以及國中小的輔導團計畫,還有高中各學群科的計畫,這部分是針對推動 108 課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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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些計畫是我們鼓勵學校去發展多元的課程,或是跟民間團體,又或者是跟藝文團體合作,像戶外教育的計畫、美感教育的計畫,以及跟文化部合作的相關計畫,其實在整個 108 課綱的師資培育或者是資源補助的部分,我們從 103 年開始進行 12 年國教的時候,就開始陸續來規劃、進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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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委員特別提到的是針對地方創生的媒合平台,我想在這邊跟委員補充,因為因為教育部目前有管制不能有新增網站,而且必須進行網站整併,所以如果我們要另外創一個平台,其實對我們來講,會稍微要花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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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也在國發會的地方創生網站,其實也看到了已經有非常完善的組織與內容,所以我們想說如果這一案是聚焦在地方創生,不知道是不是有可能直接在國發會地方創生的網站進行一些資源的補充,而教育部這邊可以來協助推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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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案人想一想,我們先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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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文化部這邊補充說明,因為書面上已經有針對文化體驗項目來說明,針對委員所說第三點,也就是轉建議教育部規劃,讓青年及社區進入校園的部分,因為在社區營造的部分,其實有多項計畫,鼓勵青年跟社區來跟學校作跨域合作與創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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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國中、國小的部分,建議可以有全面性的部分,也就是各級的學校,像國中或者是小學不同年級,也就是每學年運用鄉土的課程或者是通識課程,讓他們的課程可以跟周邊的社區、環境來結合,也就是有共學的環境跟行動。是不是可以讓社區進入校園的方式,如果用朝會或者是課後活動的時間,讓老師有多元授課的方案來規劃,然後辦理一些社區關注文化議題的講座或者是公共事務的交流論壇,教育部未來有這樣的發展方向,本部也會很樂意來配合辦理,來豐富在地知識的教育內容、多元的豐富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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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對於這一個案子,你們想要共同主辦或者是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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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可以來作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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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濟部、內政部忽然想要協辦,不然我們請國發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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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代表,國發會就這個議題回應,有關青年代表建議由教育部建立一個平台來辦理相關的教學活動,以落實 108 年課綱,本會樂見其成。本會在 110 年起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建置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這個部分是營造青年留鄉或是返鄉創業支援體系,目前全國已經有 30 處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建議教育部可以把這些工作站納入前開的平台,讓學生更能夠瞭解有關地方創生的活動。目前在工作站的部分,我補充說明一下,每年在每處的工作站以補助新台幣 300 萬元為上限,由 45 歲以下且在地蹲點經營地方創生 5 年以上的青年擔任主持人,並帶領 5 位青年,發揮母雞帶小雞的功能,營造青年留鄉或返鄉創業之支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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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教育部有提到地創的專案辦公室其實有自己的網站,包含您剛剛提到培力工作站等等,很多都是不管是創生計畫、全民來共創等等的專區,所以剛剛教育部是說提案委員的平台,是不是有可能融入或者是放到現有的地方創生平台當中,想問一下國發會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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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地方創生平台目前是委外經營中,有關於教育部想要納入的具體內容為何,建議需先行瞭解後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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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提案委員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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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部會的回應。其實很感謝文化部第三點的回應,很樂見其成對第三點未來文化部、教育部的合作機制,剛才提到對於這件事是不是可以納入地創,我覺得要回應到教育部、文化部主辦機關來作因應,如果國發會青年培力工作站,這部分相對於有關地方教育的部分,其實可以通知會報給教育部、文化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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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所知,文化部網站應該沒有總量管制,如果教育部的問題只是網站掛在哪裡的問題,我覺得那是技術問題,我們可以想辦法解決,但是聽起來主責的規劃工作,聽起來提案委員還是希望在教育部,然後由文化部來協助完成,意思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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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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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主辦,文化部剛剛說國發會願意協辦,透過這樣的方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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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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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半段的案由討論完畢,我們稍微休息一下。依表定時間,原本預估 16 點 10 分會進入到下一個階段,因為現在大概提前 5 分鐘左右,我們是不是一樣維持休息 20 分鐘,請大家 4 點 5 分時回到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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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 20 分鐘後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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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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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委員及與會的部會代表,要先跟各位說明,今天提案共 14 案,議案較多,所以拆為 2 階段。等等會進入到今天籌備會議的第二個階段,剛剛上半段有達成一些共識與決議,麻煩現在才出席的部會瞭解一下上半段進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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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會議中會協調出一個主政部會,如果提案僅有一個主政機關或者是單一機關主政的話,原則上不會提報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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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沒有進大會的提案,還是要請部會主動洽委員協作,並續於籌備會議討論,由幕僚單位持續追蹤列管,之後如果有一些成果,我們一樣會安排到大會向院長報告,以上是我們上半段達成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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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部分外,第三屆院青諮運作有一個新機制,也就是有工作分組協作機制,如果部會覺得有需要的話,可以開一個工作分組,找委員、專家學者們就提案內容作實質討論,以上說明讓部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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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出席的部會針對上半段共識及原則,有無想要進一步瞭解的?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入到下半段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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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補充一下有關於小組分組的部分,因為之前只要是多主辦的部會,這個案子一定會進入大會請院長進行裁示,至少有一些具體的討論,但是也有一些部會是認為有的時候提案委員對於兩個以上部會的分工跟每一個部會認知中自己的分工可能還是有一些落差,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機制,就是即使是多主辦的議題,我們也可以在之後先以工作小組的方式,至少先對焦到每個部會願意主辦的部分已經很清楚了,這個部分如果已經有具體的成果,大會聽報告就好了,不然至少到部會、院長協調時,至少大家是相對對焦的狀況,這是跟前兩屆青諮會比較不一樣的機制,也在這邊跟大家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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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 ok 的話,我們就進入我們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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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案:研擬生食級雞蛋標準訂定與輔導機制」,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請廣芝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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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衛福部、農委會的回覆,我作一點澄清,本案並不是要要求所有的蛋品都可以達到生食級標準,而是蛋品的量、方式日漸多元、增加的情況之下,可以提供消費者多一種選擇,其實在提案當中已經有一些例子了,比如像日、韓式料理出現,還有國外有機店面的做法,其實很像有機是給予輔導跟鼓勵,但不是要求所有的蔬果都需要有機,這是具體與部會討論之前有關於整體立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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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食藥署所提出的研處意見,想要作補充與確認的是,我們原本提案所提到的販售,其實並不只是購買到雞蛋,也就是一般民眾消費者的這端,還有在餐廳業者的部分,不管是液蛋或者是生鮮食品,其實當然在食安方面都有相關的規定,當然食安涉及了多重的管理措施,所以想要確認根據食藥署所列的這些現行標準,是否已經符合了生即食的雞蛋,也能夠符合相關的規定,不用再訂定其他相關的標準,如果是這樣的話,後續情況食藥署協助的部分,就是如果有相關的標章或者是認證出現的話,我們可以輔導相關的餐飲業者來合理使用的生機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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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委會的部分,其實就像之前所說的洗選,完全可以理解,不管是從洗選的部分,一直到今天所提的案子,我們並沒有辦法要求,也不是要要求所有的業者確保無菌,也就是要達到生即食就要無檢出沙門氏桿菌的環境,而是我們希望在農委會的部分,也可以研擬或者是具體相關計畫鼓勵或輔導有意來這個地方發展的業者,甚至是關於相關管理或者是技術,像前面其實有提到的疫苗或是溯源系統建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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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農委會的回覆當中,有提到目前國內有多項農產品驗證的制度可以供參考,我們並不確定是否就是完全地與我們提案所提到的,也就是可以即食、生食的雞蛋是等同的驗證,等於我們在食安方面是有 HACCP 等等的,農委會當然也有相關的驗證,是否是可以等同有了這個驗證就可以生即食,就我目前的理解或者是市面上的理解是有一點落差的,因此想要確認這些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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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要是生鮮蛋品跟委員的提案,也就是生即食蛋品是不是完全重疊或者是某些條件符合重疊的概念,先請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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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委員,大家好,謝謝提案說明,提案非常清楚,衛福部針對相關的內容再說明一下,因為臺灣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雞蛋大家也吃得多,因此針對雞蛋衛生安全標準的部分,現行我國已經參考先進國家訂相當嚴謹的標準,像生鮮雞蛋訂有重金屬的標準、污染物戴奧辛的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農藥殘留標準等等,另外微生物管理的部分也是重點,我們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當中,針對生食或即食的未全熟蛋嚴格訂定沙門氏菌陰性的規定,除了上述強制性的衛生標準之外,對於雞蛋的洗選安全衛生管理,我們也公布了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來教導業者,以免因為洗選過程處理不當,反而讓蛋遭受微生物的污染,農委會也訂了畜牧場附設洗選室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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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回到這個案子當中,雞蛋衛生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是要達到沙門氏菌陰性,因為沙門氏菌是最大的風險,輕則造成上吐下洩、重則可能會致命,不管是國外的資料或是我們看農委會在農業主題館的網站上有相關的資訊,如果真的要做到雞蛋不含沙門氏菌,難度是頗高的,可能要從源頭養殖端著手,像幫雞隻接種疫苗,或者是在飼料當中加入一些益生菌或者是藥物,又或者是養雞場整體飼養環境的管控等等,這些前端養殖端的環節,可能還是要看農委會這邊的想法,衛福部也是尊重農委會的想法,認為還是要謹慎來面對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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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衛福部是針對後端上市產品安全的訂定,前面也說過目前訂了相當多的衛生標準,這已經可以適用於市面上所看到供食用的蛋品,其實已嚴謹訂出來。本案的重點在於國內前端的養殖端,有無辦法做到生食級的雞蛋,如果未來可以做到生食級的話,農政單位如果研訂相關指引與認證方式,有稽查產品認證標示之需求時,衛政機關可以協助稽查,這是比較後端的工作,以上說明到這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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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確認您的意思,意思是您覺得你們這邊,假設農委會不做額外工作的話,你們目前現有的法規是已經足以來處理這一方面委員剛剛提到的生食級的雞蛋,但是如果要把生食級的雞蛋當作本身要推動的部分,您覺得應該是在飼料養殖等等這一方面來處理,這樣假設後面的這一個部分是這樣,但衛福部是擔任協辦的角色還是可以共同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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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上,衛福部比較適合擔任協辦的角色,如果真的要推動生食級雞蛋,涉及整體產業飼養升級、蛋農整體水準提升等等,如果後續有這樣的認證、標示等作法,衛政機關可以幫助作一些相關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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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請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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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謝謝這位委員的提案,剛剛衛福部的說明,農委會也表示認同,因為我們知道雞蛋是國人非常重要的營養補充,每天都在食用,雞蛋最重要的問題是沙門氏菌,所以過去衛福部在管理雞蛋的食用,有訂了微生物的標準,非常嚴格,不管有沒有殺菌的雞蛋,一定沙門氏菌都要陰性,這是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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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衛福部在消費者食用雞蛋的教育上,也一直在宣導雞蛋不能生食,對於產業的要求也要求沒有殺菌,要標示得很清楚,如果沒有殺菌的液蛋,後面一定要充分煮熟,我想這都是跟預防國民的飲食重點有關,所以這個態度農委會跟衛福部是站在同一個角度來看,為了保障國民飲食的安全,這部分要非常地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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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剛剛提到認、驗證的部分,認、驗證只是一個機制,怎麼說、怎麼做,我們標準怎麼訂,你們怎麼做,這個藉由驗證的機制來做查核,這個部分不會是問題,但是國內要生食用雞蛋的標準,依國內現在的畜禽產業的條件有幾個部分,必須要有疫苗、必須要有生產環境,要管控地非常好,還有運輸加工的過程,等於是從生產到後端,消費者接觸之前都要有好的管理,能夠確保百分之百,沒有沙門氏菌的污染,才可以供人生食,因此我們認為國內的條件目前不足以推動生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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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聽起來是關於特別是沙門氏菌疫苗這一個部分,還有整個生產的環節,農委會聽起來是等更成熟一點,特別是生產更成熟一點,再來處理認證的部分,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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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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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 2016 年的時候開放進口日本生食級的雞蛋,不管是產業升級的概念來看或者是從消費者來看,我們的提案就是在想,民主是否能也吃到臺灣本土的這樣一樣水準的雞蛋,剛剛農委會所提到的部分,其實我在具體建議二、三都有提到,包含接種疫苗、洗選系統、倉儲與冷鏈運銷等等,並不是我們並不清楚就強推認證,而是在於這個提案具體在認證之前,比較像對於食藥署的部分,因為如果有認證,後續才有可能來作一些輔導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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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的具體建議是寫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農委會是不是可以來研議有這樣的鼓勵或者是輔導的措施,讓有意來進行這樣生食級或是有意來協助蛋農來做這件事,當然如果目前農委會的理解是,目前臺灣的蛋農完全不會想要做這樣的事,可以理解,但是這個部分並不是我們只是要做一個認證,而且這個認證是與臺灣的現況有差距的,並非如此,所以是稍微要做這樣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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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做建議?因為這樣聽起來,您具體建議的順序,因為大家看到一、二、三就以為是這個順序,但是後來發現好像不是,可能是第二點的部分是可以先做,第三的部分可能沒有到鼓勵或者是輔導,前面講的是有環境需要滿足等等,所以建議農委會研擬培植本土具備相關等等,再來才是本來的「一」來做認證的部分,聽起來次序是農委會比較重,不會一下子就變成要比照日本建立認證,這樣的調整委員覺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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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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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感覺上是農委會來主責,而且已經把文字調到「鼓勵」、「輔導」前面想要取得生食認證的業者,還沒有到建立國內認證的程度,第三點也不是鼓勵或輔導,而是研擬這部分的工作,如果這兩個完成了,我們再往具體建議建議一的方向走,也就是衛福部剛剛的主張是等農委會看到市場比較成熟了,大家有這樣的消費習慣等等之後,衛福部有什麼需要配合的話,再以協辦機關的角色來配合,這樣子不曉得農委會、衛福部 ok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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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要回到市場機制,今天農委會來訂標準,也就是鼓勵、輔導業者來生產這樣的產品,但是因為國內整體的飲食習慣是規定雞蛋不能生食,所以這個還是跟市場有關,而這種某種程度會造成誤導消費者政府在推雞蛋生食,反而會讓很多人在使用生食雞蛋,而造成食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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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因為剛剛已經把具體建議第三點的鼓勵或輔導拿掉了,聽起來您的意思是第二點也不要寫鼓勵與輔導,而是「協助有意取得」認證之業者,或者「協助未來有意取得」,就是把文字弄成未來式,這樣農委會是不是比較可以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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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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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是說不是今天就把生食級雞蛋是國產的而已,我們就把第二點寫成「協助未來有益取得生食級雞蛋認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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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各位如果走出去,在臺北街頭上就看到很多根本不是熟食的雞蛋,這是我們提案的初衷,我們希望這些餐廳,他不是刻意的,我們希望他可以用到符合這樣食安,也符合規範、建議,所以「沒有市場」的這件事,對於提案委員來說,有點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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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完全尊重這個意思,可以在文字上改成「研擬」的方式,也就是把這樣的計畫納入在其中,希望可以看到比較具體的,當然最後調研說這個比例,即便大家看到壽喜燒,蛋是熟食的,沒有關係,這個比例不需要,可以,我們至少有一個相關的研究,大家也比較好理解具體的需求是什麼,然後臺灣產業的發展到底需要做到哪樣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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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只是要把第三點寫成「研擬」,第二點還是「協助未來有意」,這跟你本來訴求的次序是比較像的。如果農委會也 ok 的話,這案就麻煩農委會主責,衛福部協辦,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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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就在籌備會議持續討論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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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案是「諮商同意辦法應尊重各族群既有決策文化,請討論案」,這個案子提案委員曾廣芝委員,請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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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關於提案說明內容,我相信大家都已經看到了文本資料,我也不再贅述,因為基本上這個議題是原住民族有關,主管機關是原民會,所以我先對於原民會的回應提出幾點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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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原民會當中提到會以培育人才的方式,怎麼樣培育自治人才,因為跟整個提案的精神是滿重要的,所以提案的精神回過頭來是族群自治、自決的部分,還是希望至少在口頭上先具體跟我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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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完全理解臺灣有很多不同的部落,而且不同的部落有不同的文化,也就是前面訂定辦法、後面的部落公法人,或者是原住民自治法的相關法律當中,一直會有很多需要協調及爭議的部分,但是我們其實有提到一個點,好像沒有很明確地回復,也就是以一般漢人的地區性公投來說的話,我們公投票不會代領,但是今天涉及地方開發議題,當然不是只有開發,但是關於族群、文化、土地,這樣的議題在諮商同意辦法當中,卻是可以用代為投票的方式,也就是如果我們回到最原本的自治精神來看,這個會感覺很可惜,因為並沒有辦法讓部落是充分有所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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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後續才又提到有關於公法人的部分,如果現在是要用很像協會在投票的感覺,你要選舉理監事或者是什麼,可以在法定的情況下代為出席、選舉,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需要更進一步有關於公法人的部分,而我們提到的公法人定義,當然也理解原民會所提到的具體困難與情況,提到定義的部分,比較像針對行政作用法相關的定義問題,以及比如適用了哪一些公法的範圍,實質上對外的部分是什麼,所以才可以有這樣主體來對公司或者是相關的單位來作相關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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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做一個補充,其實這個提案除了我以外,還有 Dumas 共同討論,請他稍微補充一下看了研處意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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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我是約農,我本身是泰雅族的原住民,原住民有很多不同的文化跟習慣,每一族都不一樣,其實這個很辛苦,要如何讓諮商同意權能夠真實表達部落的意見,其實這個部分也滿辛苦原民會做這個部分,這個部分要不斷持續往前推動,如果太慢的話,其實一部分會遇到諮商同意權的部分,不管是文化生存或者是經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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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點,我們要注意的是現在原住民族人有一半以上都住在都會,但是其實在文化的連結上跟部落還是有相當程度的連結,他們甚至有很多人是不在籍,但是我們的部落會議要如何傳達,把資訊傳達到這些人的身上,讓他們保有能夠回到部落,也就是決定自己的諮商同意權落實的部分,這個部分我覺得也是可以請原民會,也就是在未來修正或者是修改,也就是在這個提案當中可以做一些說明或反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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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個部分很清楚,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就請原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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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委員,原民會針對提出的問題來作基礎的回應,首先針對委員所提到我們的自治人才培訓是透過什麼樣的措施,原則上我們除了部落的會議,也就是輔導各部落成立部落會議,其實就是要學習處理部落事務的一些行政經驗,在輔導部落會議的部分,這個是在我們綜規處所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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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們其他的業務,像在推動所謂的重點部落會議,透過這個重點部落的部分,其實在經費的支應上,也是讓部落的族人能夠學習,如何將他們自己的傳統組織,透過現行的行政經驗,來把它制度放下來,就是給一些補助的措施,讓部落的人有資源可以重建部落傳統的意識體制,所以這個都是還在很初階的工作,都在輔導各部落,目前 745 個部落裡面,部落都能夠有一個部落會議,能夠讓部落自己來討論部落內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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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本會也有針對原住民自治事務推動的輔助要點,所以無論是一般的人民團體或者是學校,組織類的對於部落自治事務方面的,要做相關的會議、活動或者是座談會等等,其實都可以來申請補助,其實也是在某一個部分重建自己部落自治的人才培訓。我們處自己的措施之外,其實其他的處也有相關讓部落不同面向來落實自治的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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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特別針對委託投票的部分,這可能是要比較細節法規的說明,這其實在諮商同意辦法所謂委託投票,概念並不是真的委託其他人去投票,他的概念比較像通訊投票的概念,也就是今天原住民的家戶代表無法實際出席會議時,我們在制度上的保障,是讓他可以委託另外一個家戶的人來出席會議,但是權利的行使上還是由原住民家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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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作行政函釋,主要也是針對剛才另外委員所提到的,其實現在族人大概有 50%的族人已經設籍在原鄉,但是實際上因為工作或者是求學等需求,幾代人的狀況很嚴重,所以導致部落如果要行使諮商同意權,或者是一般的公共部落事務時,會找不到人來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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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要保障族人在參與部落事務當中,要給予它合理、合法的制度下,我們去檢視這個諮商同意辦法,也就是所謂出席的方式,也就是說,沒有辦法實際出席會議的原住民加入代表,也就是權利的行使人,要如何保障權利行使的程序權利,我們就是讓他可以委託另外一個人來出席,但是委託另外一個人出席,表示原住民家戶代表,也就是把某一個意願先表示在書面當中,然後交給所要委託出席的對象。因此這個概念像是通訊投票,而被原住民家戶代表所委託的人就像郵差一樣,就是把投票的選票投到票匭,而是另外一個部落的人,因此在委託出席的部分跟委託投票的部分,還是要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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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落公法人的職權,如書面所寫到的,我們這邊只有概括寫原住民的社會內部意見分歧,其實主要是因為部落公法人的涵蓋程度跟現在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是高度重疊的,所以不論是在職權上、財政上或者是空間上,都跟現在公法人是重疊的,所以我們在推部落公法人制度時,遇到滿大內部的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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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過兩次法規草案預告之後,所以我們現在後來也提到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四屆的委員第八次會議也是肯認目前會內針對部落公法人化制度,是要配合原住民制度來併同推動,所以目前這個是我們整個會內針對部落法人化及部落自治的法制推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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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約農委員提到部落現行會議的部分,這個已經可以保障都會地區參與的會議權利了,因為目前現行的辦法主要拆成兩種,一個是部落一般內部事務的討論,這個部落的召集、決議、出席等等,全部都是尊重部落的章程,所以在部落章程裡面,只要明訂部落地區的族人如何來參與會議,其實都可以保障這些族人的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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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行使諮商同意權的部分,就如剛才所提到的,我們是可以有委託出席的方式,但是這個委託出席還是必須先行使完你的權利,交由另外一個人,把你的意願投到票匭當中,以上先作簡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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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委託投票的部分,剛剛沒有打斷你,講得滿細的,看提案跟連署委員有沒有什麼回應?不過請委員先想一下,是不是也先請內政部的朋友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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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代表大家好,內政部的部分,為了落實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我們也是依據原基法訂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並且經過了幾次的修正。目前由部落會議的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來強化整個原住民族參與管理決策的模式,而且會定期召開會議,議題包括國家公園區域內的經營管理事務,至於其他土地開發事宜,因為現在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我們依據相關的辦法來執行,所以建議這個部分,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來主政,內政部會來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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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們擔任協辦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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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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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果書面已經有的話,就說如同書面,加上你的補充就可以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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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民會剛才的回覆,想問兩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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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的說明,這樣就更加清晰與對焦,沒有在裡面使用「通訊投票」的字眼,或許是因為一般人對「通訊投票」的理解不完全如此,通常就是這個自然人用其他的方式,比如用郵寄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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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投票這樣具體行使的層面,很容易引起一些誤解,我剛剛已經舉了一個例子,也就是協會的時候會委託出席,我當然會表達意願,但是我如何得知這個人如何來行使我的意願,從剛剛原民會的回覆當中,也瞭解到很多實際層面的狀況,可能也在努力當中,我這邊稍微修改一下具體建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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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看一下目前原民會的回覆 1-3 的部分,有提到 105 年至 109 年舉辦 40 場,這個是針對第一線專業人員的職能,這個很重要的層面是執行人員是要理解的,但是部落的夥伴是需要理解這樣的內容的,不然在執行的過程中會誤解,因為法規寫「委託投票」時,執行的時候就會有一些落差,這個落差是原民會及當時提出這樣想法的人們,大家都不期待那個誤會發生,很像變成我代理投票,然後投的不是那個人自主的權利一樣。所以,在這方面可能也期待如果可以的話,來做一些針對部落的夥伴也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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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像剛剛 Dumas 委員提到,設籍在部落,但是實際生活在其他地方的都原,可以進行相關的說明,而讓他們更知道,如果關心他的家鄉、部落時,他行使這個權利時,怎麼樣比較不會引起那樣的誤解,他可以怎麼樣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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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我想先釐清一下,這個委託投票,應該不是在法規層次,也就是不是參與辦法當中的用詞,而是一個函文裡面,我不確定是正式的用詞還是不是,所以我想這邊委員的提醒是,理解到不會直接寫「通訊投票」,因為大家想說是不是找真正的郵差來把郵筒當作投票筒,一般都是這樣想像的,但是其實每個部落有自己本來已經比較習慣的做法,也不希望「委託投票」這四個字變成像「通訊投票」四個字一樣,概括本來其實已經討論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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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部分我想是滿好的建議,所以這邊的具體建議一是檢視諮商同意辦法之修正,感覺有時是它的解說,不一定是到諮商同意辦法的本身,但你們如果也有再檢討修正的話,具體建議的字樣不用改,我想委員的意思是讓大家更可以充分運用,而不是覺得很像突然間有一個委託制度壓下來的這種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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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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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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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第二次發言,有關於開發相關的業務,其實不限於內政部,要看開發主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是哪一個部會,但是相關的部會都是依據原民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執行,所以這一題建議由原民會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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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原民會主政,現在是你們要不要協辦,就是依據你們共管的會議提供給原民會參考,但是實際回應委員等等,還是會以原民會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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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這樣辦理。我們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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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案:警察教育體系之學生權益改善,請討論案。」提案委員是黃約農委員,請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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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我是黃約農,今天要提的警察教育體系學生權益改善的問題,其實除了學生權益以外,也有講更多的事情,希望可以落實警察教育,不管是警大或者是警專的部分,能夠培養依法行政、法治國精神的現代民主警察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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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教育措施的改善、修正,讓我們警大的學生可以得到更好的權益。其實提案裡面有很多舉例,是以警大為主,因為我是警大畢業,後續如果警專也有相同的問題,請一併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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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內政部的回應,學生管理規定有很多,我就舉了這三個,一個是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精神教育綱領、中央警察大學學長制的實施規範,還有一個是在回覆上並沒有詳細回覆的是學生座談的規定,強調的是互相批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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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說?這些規定當然有的是 ok,我們做一些修正,有的規定是好的,好的東西我們就用,沒有關係,但是有的我去警大的網站來看作業規範等等,有很多東西,我 13 年前在學校,今天我的隊長也有來⋯⋯我 13 年前沒有看到這個東西,我的隊長也沒有教我互相批判、愛的教育,這個東西沒有在用了,是不是可以拿掉了?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在學校就是按照這樣去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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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現在教育 ok 的話,就可以把不合時宜的規範拿掉,像警大與時俱進的部分,也就是一步步慢慢修正。接著比較重要的是學長制,學長制的部分,我個人是覺得我們跟軍人不一樣,因為警察是在最前線是面對民眾,有時我們要應對很多突發的狀況,有時 2、3 秒就要決定一件事,如果有學長、學弟制根深蒂固的觀念下,有時你覺得正確的事,可能比你年長資深,但是他做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是要依法行政,或者是依照學長、學弟制來做這件事,有的人 ok,法律素養好、實務經驗 ok,他當然就做出正確的判斷,但是如果我們腦弱的警察同仁,萬一如果稍微被影響了,是不是就會做出侵害人民的權益,這是很正常的,因為我本身就有在現場執勤過,所以我覺得那種判斷在學校就可以建立事情反應的過程,因此我建議這個是可以檢討的,我們可以把這個東西的尊敬放在心理,但不一定要寫成制度,不然就會變成職場上的情緒勒索,這是可以討論的,怎麼改變就可以繼續討論。上述這幾個規定,其實都可以檢視,如果不 ok,我們一樣,就是可以進行修正,或者是已經沒有在用了,我們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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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於學生自治團體,因為其實警大的學生,還不具有警察的身分,第二個是還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他是學生的身分,學生的身分在學校裡面,他的權利誰來保障?有沒有學生自治團體?目前看來,從以前到現在,警大有兩個比較重要的學生組織,一個是實習總隊、管理學生,另外一個是社團聯合會,也就是管理學生的活動,這些活動我們當然可以說是學校可以說學生有充分發言或是有這些管道很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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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我們學生比較沒有辦法代表自己的時候,也就是我們的話語都會被人家說走,但我們成立這些組織,我覺得可以趁這個機會,如果我們都很暢通,我們的學生幹部都是選出來的,制度都很健全,我覺得也是可以趁這個機會直接成立學生會,如果真的是這麼如此 ok 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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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成立學生會的這個部分,可能沒有跟教育部請教過他們的專業,這部分就可以開始協助、進行,或者有比較特殊的學生組織,這樣也 ok,也就是符合大家,能夠有權利保障的部分,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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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滿贊成現在有開放跨校選修,但是這個部分看起來就文字上是只有碩博士生,至於大學生是否 ok 或者是否可以,我覺得可以再研擬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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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大學法辦理校長遴選的部分,這個部分就看內政部是不是有這樣的需要?其實最近有個新聞,也就是有立委要修法,要讓軍校的大學校長是可以擔任政務官,但是他們要具有教授或者是副教授等級以上,這個也可以提供警大來作為參考,軍校都做了,如果真的軍校都做的話,警大是不是可以讓大學的校長具有比較學術上的經驗,畢竟警大成立的宗旨,也就是要培養警察專業人才或高深的學問,所以如果有學術的背景,我覺得都滿 ok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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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回覆,我覺得是 ok 的,只是上述一些學生自治組織,是不是可以進行一些交流或者是輔導,至於我希望能夠像青年署可以多鼓勵警大的學生來參與活動,不要忘記警大的學生還是青年,還是要保有社會上的活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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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條非常好、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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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子聽起來,教育部的書面回覆當中,主要由內政部這邊需要什麼,青年署或者是教育部就提供什麼,他們看起來是以協辦,而不是主責,這個提案委員 ok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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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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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請內政部,看除了書面的部分要補充,以及對剛才委員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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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把不合時宜的規範或者是沒有在做的須知可以修正,甚至是停止適用,來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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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學長制實施規範的部分,因為上面寫了林林總總,像食衣住行育樂都有,學長制的實施方式,完全是基於協助跟照顧後進的學弟妹的儘快融入校園生活的照應方式給予協助的角色居多,比較沒有像軍校的威權式的領導或者是指導,甚至於非正式的管道、消息,有聽到體罰或者是這個現象是完全沒有在警察大學有過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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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委員在警大受訓的時候,也體驗到沒有體驗過那種威權式的學長制的威嚴,完全是基於協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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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具體建議二的部分,警大學生的權益跟維護的部分,學校社團聯合會的正副總幹事是透過學生的自由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相信委員也都經歷過,就警大學生的自己權益維護的部分,我們有很多的組織,可以讓學生來參與,比如像訓育委員會,或者是處分,通常是處分比較多,學生受懲處的時候,都需要通過委員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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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懲處有覺得不公平或者是不適用的時候,還有一個申訴評議委員會,也會有學生來參與。另外性別平等委員會也有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部分也有學生代表,學生事務會議的部分,也有學生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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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若學生個人的權益有受損,也可以投訴校長信箱,甚至於有其他外部的管道,像部長信箱等等之類的,多元的管道在現在資訊社會的時代,相信同學對於自己權益的認知也都會有所提升,所以管道其實是暢通的,並沒有像大家對警大不甚瞭解時會覺得警大比較封閉,或者是比較密不可窺的,這個在警大的教育訓練過程當中,其實已經開放很多,跟對於軍事學校的認知已經有很大的落差、不同,所以這部分我們都有隨時在注意學生權益的維護跟協助、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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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有導師的機制,各系都有導師,導師也會幫同學來作一些反應、意見溝通與協助等等,這個部分都非常地暢通。至於跨校選修的部分,目前只開放到碩士跟博士班的選課,因為碩、博班在職進修比較多,有自由進出校園的時間跟交通上的便利,四年制的學生都是統一住校,也比較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如果跨校選修的話,如果本校已經有開課的課程,如果再做跨校的話,必須要有交通上的往返,而且時間上也不太能夠影響到其他課程的正常上課,所以在實施上必要性,另外一個是方便性的考量,所以即使開放的話,也許同學自己會考量自己的需求或者必要性來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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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目前方便操作的關係,所以開放碩博班的跨校選科,選修的科目也要跟本校所訂的科目是相關的,因為警大訓練的是比較專業的執法幹部,所以有這方面的需求,以上補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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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想問一下教育部,特別是青年署有沒有什麼想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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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署的部分,主席剛剛已經有特別提過了,確實警大跟警專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我們會配合內政部跟警大、警專相關學生意願、訂定相關的規定來給予必要的協助,後續青年署有關於公共參與的活動,也會請學校來宣傳,讓警大、警專的學生來參與公共參與的活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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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三已經寫說青年署的活動,他們都會廣為宣導,所以至少在廣為宣導的部分,應該是可以協助,不過當然我想青年署對於學生會或者是剛剛談到的一些跨校選修什麼的,其實之前在青年署,像 Let’s Talk 等等討論裡面,其實有非常豐富的具體案例,如果剛剛聽起來要參考的具體案例,決策權還是在警大、警專的話,也請青年署多幫忙,教育部是以協辦的角色,由內政部為主辦。我們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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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案:建立金融單位『友善窗口』,為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及 65 歲以上長者們提供『無障礙金融友善服務』尤為必要。」這個案子是由張哲瑞委員提案,請哲瑞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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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我是張哲瑞,這個案子比較希望能夠將教育訓練過的這些友善行員們、金融產業的人們,都可以放在對的位置,因為我看了很多回覆⋯⋯聽了很多回覆,用看得好像有一點誇張,反正聽了很多回覆,其實在講說都有做這件事,其實都擴大了,這個在拜會的時候,我就有提出了,當時他們給我們的回應是有多少訓練,覺得很棒,雖然前幾天聽朋友講說有遇到這樣的困難,覺得他們既然有在做,我們就是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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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提案的前幾天,又遇到我們的同事來作帳務整合,已經有人陪他,但又需要另外一個人在陪的時候,這些教育訓練的人應該要擺在正確的位置上,並不是去的時候碰運氣,所以希望慢慢調整,然後督促這些金融產業的人有友善的金融窗口,像有手語視訊的翻譯平台,大家不知道對手語是不是瞭解,因為手語的文法是動詞在後面,所以筆談的時候,其實有很多狀況讓人沒有辦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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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回覆的是已經有部分的銀行跟企業有在使用,希望可以更普及,讓更多的聽障、視障,或是擴大老人家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更加舒服,不會有一種很像到處碰壁,可能只是因為開戶、薪資需要轉戶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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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們是不是先按照順序,先請衛福部來跟我們說明一下,如果書面已經有的,就不用特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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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家署補充,除了書面以外,我們知道相關部會在推服務的部分,其實很重要的是像我們所提到的訓練,在衛福部的部分,我們都陸續出了一些教材,特別是身心障礙者有很多不一樣的對象、會有不同特質與需求,這個部分我們也做了教材,也很謝謝像銀行端下面也有結合的公司,他們有主動來跟衛福部要這本手冊,已經是無償轉換成動畫,我們在這邊也希望相關的單位,未來在教育訓練的時候,可以把這樣的動畫提供給相關的人員來參考,會比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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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剛剛委員提到手語視訊服務,最近有看到銀行已經在做,像某銀行已經有 135 個分行在做,所以其實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未來相關部會在推動比較專業的部分,衛福部都可以來協助相關部會,包含諮詢或者是找一個對的方法,這是衛福部以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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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你的說明,應該是以協辦的角色,並不是你們要主推這個業務有主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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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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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的提案,關切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使用金融服務的部分,金管會已經提供書面說明,我就不再贅述,實際上我們也注意到教育訓練的這件事,由於銀行行員有工作輪調的機制,所以在輪調的過程中,如何確保有訓練過的行員,也能夠在適當的位置,我們會再跟銀行公會討論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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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有關善用無障礙溝通方式部分,我們也有責成銀行公會定期跟身心障礙團體開會討論,看怎麼樣運用金融科技,或是其他方式來方便身心障礙者使用金融服務,有關於委員相關的建議、具體的內容,我們會把這個資訊提供給銀行公會,納入最近開會討論的議題,並且逐步來推動,也謝謝委員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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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衛福部定期會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的會議,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擔任委員,針對相關的問題提出寶貴的建議,我們都會持續推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以上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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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所以這一案你們作為主責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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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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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不是交通部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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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先進,交通部授權中華郵政公司來補充說明,本公司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業務受金管會監督,有關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服務,我們都依照主管機關、公會訂定的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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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有關於擴大推動友善服務的教育訓練部分,公司對於新進人員,在課程中都會加入金融友善服務的課程,每年都會辦理在職人員的訓練,把金融友善服務納入我們的訓練課程。再來講到的是金融友善環境,各地郵局都有設愛心窗口,也都會設置愛心鈴,也就是服務鈴,我們在全台各地也設置了 2,093 台無障礙 ATM、另外還有包括無障礙語音視障人員可以用的 98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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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服務時代,我們提供友善的服務,我們在郵局的全球資訊網、網路郵局及網路 ATM,目前都有友善專區,這些設計都符合網站無障礙規範 2.0 版,我們取得了 A 級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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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客戶有安裝報讀軟體,即可由系統直接朗讀上面的文字比如開戶的注意事項、應備文件、開戶約定書等內容,都可以事先在家裡就可以取得,不需要臨櫃才知道。以上是我們的補充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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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之後書面如果有的話,擇要講就可以了,我們會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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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庫,農委會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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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如書面報告,沒有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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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要補充的話,這案比較單純,請金管會,剛剛已經講到有關於既然有措施裡面,在接下來的會議當中,可以把委員這邊的提議,尤其第一手的經驗可以帶到接下來的程序當中,其他包含衛福部、謝謝今天有來的兩個協辦的朋友,我們都列為協辦,因為畢竟你們的實際做法、經驗等等,確實可以提供包含委員的提案、後續討論等等,都可以提供參考,這樣應該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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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家都 ok,我們這一案就這樣子。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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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案:開放山林政策實施後之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其他現況解決,請討論案。」請提案委員黃約農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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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 Dumas,針對這一個案子,我就不一一唸。有關於這個回應,像內政部、農委會、教育部、退輔會、交通部的回應,我覺得滿不錯的,他們都願意分享、支持與鼓勵原住民在山林文化上面,包含註記與傳統領域等等,這些願意支持,全部都回到原民會來做這件事,要說的是,因為原民會回覆做得滿多,像傳統領域的研究,像經費補助、劃設等等,但是其實並沒有提到我的問題是要如何去宣傳來做傳統領域與一般社會大眾的溝通,不然大家不知道這件事。傳統領域很重要的是跟土地有關係,就會有一些原漢的衝突紛爭跟爭議,所以要透過不斷地溝通。我們可以從初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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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31 日客委會作了一連串的行銷活動或是影片,我真的是滿感動的,是要紀念 8 月 1 日原民日,他在做溝通的這件事,客委會向原民族致敬,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短短幾秒,但我覺得很感動,因為主軸是你的族群開發時,就是我的族群被侵略的歷史事件,他願意做這件事,其實原民會可以做更多的事,並不是把這些事很像需要教育部來作推廣。因為我們的故事,並沒有辦法透過別人的嘴巴說出來,站的角度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參考類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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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的這些建議事項,以及其他部會我都覺得 ok,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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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聽起來意思是沒有想要教育部作為單一主責,至少原民會也應該回來擔任共同主責,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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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傳統領域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需要主觀的人,也就是需要本位主義的人來做這件事,我們沒有辦法⋯⋯當然東西出來、宣傳品出來,像退輔會很願意說如果原民會可以提供合適的宣傳品,他們願意幫忙做這些事,我覺得原民會還要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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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覺得具體建議一的部分,是希望原民會回來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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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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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原民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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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Dumas,確實我們在回覆的內容當中,看到議題的設定是針對傳統領域這件事的宣傳跟相關資料整理,所以主要是我們就前開議題來填覆相關的意見;其實會裡面在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已經著手規劃原住民山林服務政策的中、長程計畫,裡面其實就涉及到包括跨部會機關資源統合窗口與建立,以及未來在整個在山林這塊相關的資源與文化知識庫建立的平台,還有未來的推廣方式,甚至未來相關山林服務人力培訓,以及未來具體服務等,這會在整體的計畫當中來做,所以這塊都會納入到未來如果可以成形的中、長程計畫來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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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一項要原民會來主政的話,其實是要由山林政策的整體規劃來回應會比較清楚,我們願意來主政,未來也會跟教育部體育署來作合作,以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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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剛剛講的是原住民族山林服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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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正在規劃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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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非常感謝。看內政部有沒有要補充的?沒有要補充的。看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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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非常同意黃委員的提案,意見如書面資料並補充,本會森林遊樂區裡面,如為傳統領域範圍新增說明牌已加註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標示,未來新增之告示牌及出版品,也會依照設置原則加註原住民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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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持續協辦,這樣沒有問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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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登山教育的部分,教育部會持續推動並落實。第二個,剛剛原民會有提到後續的合作,在整個山林開放的實施方案中,我們後續會把這項計畫納入實施方案,整體會管考原民會後續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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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提案委員後面的部分,推廣登山運動技術觀念等等,這一個小部分,你們主政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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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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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接下來是退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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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書面的資料請參閱,退輔會就配合原民會及各主管機關來推動宣傳的事務,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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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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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的部分詳如書面資料,我們依照書面資料,也會持續配合原民會依據原基法的規定來持續辦理,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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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具體建議一的部分,也就是開放山林政策的原住民族領域概念就麻煩原民會來主政,由教育部跟剛剛各部會來協辦。至於開放山林整個政策推廣等等,剛剛教育部已經說他們本來就有一個機制在列管了,所以是不是就這兩個部會作為主責的部會,其他在傳統領域概念,很感謝原民會中、長程計畫的構想比較凝聚時,大家再看需要配合什麼,再用協辦的方式來辦理,大家應該都 ok。好,這個案子是雙主政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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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主政機關的案子就會進入到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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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案:港口轉型,提高大眾親臨海洋的公共參與和對話,請討論案。」請提案委員林書豪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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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因為我自己本來是在基隆正濱漁港有執行相關的業務經驗,很希望能夠在臺灣海岸港口的相關空間發展上,能夠提供大眾親臨及參與對話。本案一直在思考的是,這件事一直都是跨單位、跨部門的溝通機會,市政府本身在基隆港發展的調配上也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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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回應一下,其實各部會回應的內容,像交通部有提到遊艇發展,可以理解在港口轉型,都會以休憩漁港來發展或者是以休閒漁港轉為遊艇的發展,但其實各位想像港口發展,除了遊艇的活動發展之外,是不是有其他的可能性?緊接著,海委會也有提到民眾服務的措施,其實是非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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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針對第三點,有關於提到低度使用的漁港、港口轉型上其實有開始建議未來發展的可能性,還是滿希望可以透過跨部會的溝通,而非單一部會的執行計畫,其實很希望在未來港口轉型上,提供給大眾更多的溝通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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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研處意見裡面,我看交通部對於航港,尤其是遊艇泊區,這部分是他們在主政,海委會是其他的部分,至於農委會、內政部的部分,像營建署希望免列,看起來這兩個部會比較沒有主政的意願,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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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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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看交通部有沒有要補充的?除了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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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航港局補充,為推動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研擬過程中已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活動團體參與,未來輔導地方政府辦理遊艇泊區規劃中亦將針對民間團體溝通列為必要事項,另各商港如作為遊艇、郵輪或親水遊憩 ,也會陸續跟地方政府及相關協會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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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接下來麻煩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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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海委會在向海致敬的一些執行工作,請各位主席與委員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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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這邊的題目是港口的轉型,漁港有漁港法,商港有商港法,以漁港法來說,裡面有一些漁港的計畫,依據相關的建設、經營及管理都是由港口主管機關來主責,因為每個港口的地理環境跟經營的條件都不太一樣,所以未來如果面臨轉型的部分,應該每一個都是個案,因此海委會建議由港口的主管機關來主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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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是就特定港的部分是看商港或者是漁港,就由這個主責的機關來建立對話機制,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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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農委會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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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漁業署補充,因為漁業署之前在 90 年代開始做相關的轉型,之後也是做相關的轉型計畫,漁業署主要是推行漁業有關的相關建設,如果像水域遊憩或者是相關設施,建議像腳踏車一樣,就像之前政委也有指示,如果想要發展怎麼樣的活動遊憩,腳踏車就是由交通部主管,要做什麼遊憩或者是遊艇觀光,就是由相關的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像相關的浮具或者是小型的船是由交通部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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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平台方面是已經有海委會作相關的平台來整合,所以建議由海委會或者是交通部,又或者是其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想要做什麼樣的開發、什麼樣的建設,就由他們去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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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運用不是漁業的話,就希望那個運用作為的主政機關來主政,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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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漁業署的目的是做漁業的建設,相關所有的經費都投入在漁業,像漁港慢慢發展,不管建設漁港也好或是娛樂漁船,又或者是相關漁業使用,所有的投入在相關與漁業有關的。如果要做非漁業有關的,要做休閒觀光或者是要做浮具等等,其實跟漁業署的目的有點不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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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因為委員的提案裡面也有提到跟相關的民間團體對話,如果這個民間團體是漁業的團體,當然你們用協辦角色進來,應該是 ok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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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團體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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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這樣是很清楚的。接下來是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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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議題涉及港口轉型,像商港、漁港的港區裡面一些資源利用與空間的管理,這部分依照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行政院秘書長 106 年 3 月 8 日的函示,主要是回歸到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來辦理,才會在書面資料當中建議由各港口的主管機關、單位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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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案委員不反對的話,我們可能就按照這四個部會的意見來處理,應該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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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同意,但想要再補充一下,因為在港口轉型上,如果是漁業使用,當然是以漁業的相關辦法在處理,但是面對漁業轉型到相關多功能使用時,就遇到各個主管機關開始需要協調,所以滿希望能夠在未來可以持續多做好跨部會溝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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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概農委會不可能免列,這就是以協辦的角色進入接下來的討論裡面。剛才其實交通部航港局、海委會,就目前已經在推動的討論機制都有分享,當然這些討論的機制,以提案委員的角度,主要不是辦得不好,而是有沒有跨部會的整合在一起,這個部分就麻煩兩個主責的部會之後就持續跟委員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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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就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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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政委裁示哪兩個部會作為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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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跟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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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剛剛有特別說免列,所以內政部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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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由交通部、海委會主政,農委會則是針對漁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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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輔導等等是以協辦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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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政委,剛剛是說請海委會主政,是主政漁港的部分,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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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剛剛講的是,海委會本來向海致敬當中對於原則開放有效管理,包含管理機制、指引等等的部分,所以不是針對特定的港口,而是對於剛才委員所提到跨部會對話機制建立的部分,其實就是海委會書面寫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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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果特定的個案或者是特定有需要的話,尤其是如果裡面有漁港或者是漁業相關團體的話,剛才農委會有說願意以協辦機關的角色一起來作規劃,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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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第 11 案,因為有提到教育部是要雙主政,但是因為事實上來講,主軸是在原民會,我們這邊是協辦的角色,後續相關的一些作為,我們也是一樣會持續去處理,這個案子是不是也可以以原民會為主政,但我們以協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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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兩案有點像,剛剛的討論裡面,就委員的提案裡面第三點,有關於教育部強化這方面的知識、觀念等等,其實是一般性的,就是降低登山風險、對於登山這件事能夠更加瞭解,這一個部分以我的理解,本來就是向山致敬在教育部的部分,所以除非是現在提案委員願意把他的具體建議三好像折進具體建議一裡面,你們才會變成原民會的後段,不然本來的提案是這兩個併列,所以我剛才沒有硬整合在一起,這也要請教提案委員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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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還是分開,因為這兩件事不太一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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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傳統領域之外也要宣導的事情,這部分就會變成教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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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向海大概都是用類似的原則在處理,這一個部分就這樣,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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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 14 個提案全數討論完畢,第 6、10、11、14 案共計四案,提到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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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案由二,請大家看會議資料第 1 頁,有關於第三屆第二次會議流程的規劃及青諮會亮點成果報告之青年代表討論案,會議流程規劃如議程附件三,是在第 62 頁。今天等於是大會的前置作業,我們先召開籌備會議,大會正式召開時間,須等到院長時間確認後,再行通知委員、相關部會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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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照前屆運作,大會的時候,會由青年委員代表進行成果報告,也就是把階段性的成果向召集人說明。針對這個部分,期待在這次會議,推出一位青年委員作代表,這部分就麻煩各位委員來推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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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就推派我自己,因為這個事情通常就是副召處理,在座的委員有想要挑戰嗎?直接拍手通過,那就小妹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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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採取不記名拍手方式直接通過,也沒有什麼委託投票,不過如果再接下來,有想要參加成果報告的,也可以跟副召一起籌備,這樣子接下來輪到你的時候,就會比較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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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議程還有沒有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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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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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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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其他想要提出來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準時結束這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