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完全理解臺灣有很多不同的部落,而且不同的部落有不同的文化,也就是前面訂定辦法、後面的部落公法人,或者是原住民自治法的相關法律當中,一直會有很多需要協調及爭議的部分,但是我們其實有提到一個點,好像沒有很明確地回復,也就是以一般漢人的地區性公投來說的話,我們公投票不會代領,但是今天涉及地方開發議題,當然不是只有開發,但是關於族群、文化、土地,這樣的議題在諮商同意辦法當中,卻是可以用代為投票的方式,也就是如果我們回到最原本的自治精神來看,這個會感覺很可惜,因為並沒有辦法讓部落是充分有所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