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後續才又提到有關於公法人的部分,如果現在是要用很像協會在投票的感覺,你要選舉理監事或者是什麼,可以在法定的情況下代為出席、選舉,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需要更進一步有關於公法人的部分,而我們提到的公法人定義,當然也理解原民會所提到的具體困難與情況,提到定義的部分,比較像針對行政作用法相關的定義問題,以及比如適用了哪一些公法的範圍,實質上對外的部分是什麼,所以才可以有這樣主體來對公司或者是相關的單位來作相關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