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法規的事情,剛剛法規沒有談很多,但是有一些原則還是要入法,好比是不是採分類,或者是錄取的原則、錄取的規則之類的,其實應該也要放在法律授權的位階上,新給我們的修正條文,有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這樣還是會覺得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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