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文的部分,條文只是法源依據,也就是最基礎,但是並不是訂了這個條文以後就沒事了,而是有這個條文之後,後續要如何實質讓整個大學入學可以障礙別平等,不因為障礙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入學可能,就是某一些學校的名字,不然這樣就沒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