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要保障族人在參與部落事務當中,要給予它合理、合法的制度下,我們去檢視這個諮商同意辦法,也就是所謂出席的方式,也就是說,沒有辦法實際出席會議的原住民加入代表,也就是權利的行使人,要如何保障權利行使的程序權利,我們就是讓他可以委託另外一個人來出席,但是委託另外一個人出席,表示原住民家戶代表,也就是把某一個意願先表示在書面當中,然後交給所要委託出席的對象。因此這個概念像是通訊投票,而被原住民家戶代表所委託的人就像郵差一樣,就是把投票的選票投到票匭,而是另外一個部落的人,因此在委託出席的部分跟委託投票的部分,還是要再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