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如前述,國產署已經盤點部分的房地提供 INGO 使用,爰第 31 頁財政部第 3 點回應,倘係以國有地及建築改良物供該組織無償運用,依國有財產法第 8 條規定,除放租有收益及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是以有關第 30 頁提案具體建議第 4 點第 3 行「實體空間亦需無償提供該組織人員登記、設址與相關稅制使用之內容」一節,建請免列「與相關稅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