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的意見就詳如書面資料,目前沒有補充。
我們繼續努力。
我覺得不用再提到大會。
我們也知道這樣其實會造成一些不便,接下來就回應到第二個部分,也就是有關於社團法草案到現在沒有辦法完成立法程序,其實我們現在也逐步從去年開始修正人民團體法的子法規定來因應,其實就INGO來台設置的辦法,目前給大家造成困擾的部分,其實已經在著手規劃處理,所以其實外交部也有給本部參採的意見,我們也會納入修正辦理,以上,謝謝。
我們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人來擔任這個辦事處的登記,等到辦事處成立之後,就以辦事處為基礎,作為簽證拘留等等的相關事項,這個在實務上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在這邊補充說明,有兩點回應的是,有關於辦事處為外籍人士為負責人的部分,因為目前的規定,我們還是希望外國人在臺灣作為負責人有合法的拘留權,因此有這樣的規定,其實處理方法,也就是109年的時候,也有副召集人有相關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