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在這邊補充說明,有兩點回應的是,有關於辦事處為外籍人士為負責人的部分,因為目前的規定,我們還是希望外國人在臺灣作為負責人有合法的拘留權,因此有這樣的規定,其實處理方法,也就是109年的時候,也有副召集人有相關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