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唐鳳政委辦公室副研究員周詳,我是本次協作會議的主持人,也是上一場第一階段協作會議的主持人,相信在座各位受邀的人都有來參加過 109 案協作會議的第一階段,這一案是「嚴懲 5 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護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護權及人權」連署案,這一案是由臺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所提出的,這一案在通過 5,000 名網友連署過後我們就開始籌備整個協作會議。

  • 我們在第一階段有找來勞動部、衛福部一起主持,我們現在第二階段找來了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在會議開始之前大家可以先掃一下 QR code,這個是會議上會用到的 sli.do,我們會蒐集大家的意見,最後在線上大家一起回覆。可以掃 QR code,輸入「CM109」,代表這個是 109 次的協作會議。

  • 我這邊簡單介紹一下今天的議程,今天的議程會由我開始作協作會議的原則說明,再來會請提案人進行提案人的簡報,我們也會請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進行簡報,並且最後會有 70 分鐘的綜合討論時間,綜合討論每個人 3 分鐘進行發言,然後每一組大概三個人發言完,會再請部會回答,最後在 4 點 30 分以前結束。

  • 這一案就是我們在「Join」平台上的連署案,已經達到 5,000 名連署通過,我們的協作會議是怎麼辦成的?我們先看一下這裡有提案方第的 8 點訴求如上,我們在前一次寫作會議的時候已經討論 1、2、4、7、8 這五點訴求,在本次的會議會加 3 點,內容包含「增加線上舉報系統雇主 12 小時即可線上或者是 APP 通報移民署」、第 5 點「積極的取締逃逸外勞」、第 6 點「外籍勞工失聯尋獲或其自首後,應面臨罰款、刑責」等等,我們的協作會議是怎麼辦理的?首先,這一案在 110 年 9 月 24 日經過 5,000 人附議連署後會在月會上進行投票,在 10 月 4 日的月會投票通過以後,就決定要辦理協作會議,期間我們會進行多次的工作會議,也包含議題分析表、訪談等等,會舉辦一些會前會。本次比較特別的是,這次協作會議辦了兩場,在今年 3 月 25 日、6 月 8 日。

  • 這個是月會投票的現場,現場的大家都是開放政府聯絡人進行票選議題,開放政府有四大精神,也就是透明、參與、課責、涵融,我們會透過逐字稿、主持、錄影及 sli.do 提問的方式來達到開放政府這四大精神。

  • 大家可以看到協作會議的網站,應該都有先寄給大家,有包含議題手冊、心智圖、提案人簡報、部會簡報、主持人簡報、逐字稿等等的資訊都可以放上去。這個網站可以簡單 demo 一下,我們上次已經辦過第一場實體的會議,我們有作簡單的快剪;下面是一些議題的相關資料、議題手冊、心智圖、提案人簡報、部會簡報等等,我們都已經放上去了,我們都會事前公開給大家看,上次的逐字稿也已經放上去了;我們今天的會議也是在會後公開這次的影像,這次是線上的會議,所以我們都有錄影錄起來。

  • 這一場的會議也是邀集了多元的利害關係人,其實跟上一場邀請的來賓都是一樣的,包含提案方的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仲介、立法委員代表,還有包含幾位附議人。

  • 我們之前的會議都有便利貼討論的形式來進行,我們這次由於是線上會議,可以讓大家輪流發表。我們這邊強調一下開放政府協作會議是一個溝通的工具,並不是尋求最終解決的辦法,透過這樣的平台,讓大家可以真正發表自己的意見,並且讓部會來回應這些意見、部會的看法為何,我們在會議上並不會做任何的裁決,並不是要找到解決的辦法,而是要建立溝通的工具。

  • 協作會議上每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而且對話要建立互信,所以希望等一下大家進行討論或是發言的時候,可以心平氣和且平等與大家對話。我們也希望這一場的協作會議有很多元的意見,如果現在有一百個人,但是大家都同一個意見的話,我們傾向現在現場有兩個人,然後有兩個意見,因此我們非常歡迎大家發表自己多元的觀點與意見,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就是要達到開放多元、民眾參與,所以我們希望有更多元的意見可以對話理解,並且建立政府與民眾的互信,這就是公私協力。

  • 我這邊講完了,我們這邊先請提案人進行簡報。

  • 大家好,謝謝移民署、勞動部的長官出席,還有各位與會的先進,我們是提案單位,由我來作簡報,集合大家的意見而來的。

  • 這個是我們八大提案內容,誠如主持人所言的,我們已經分兩個階段討論了,我們總共有這幾個提案,前半部由勞動部、衛福部已經經過一些討論,我們今天要比較 focus 的是這三點:積極取締逃逸外勞,現在目前所有的罰則都偏重在雇主端,不管是合法或者是非法,像仲介端也是合法跟非法的,但是在移工端,比較沒有防止他逃逸或者是懲戒逃逸的機制,以至於現在目前臺灣逃逸外勞總數量總共有 6.5 萬人,不管是沒有班機或是不斷繼續逃逸所累積的數字,現在事實上移民署跟勞動部統計出來就是 6.5 萬,因此我們才會有這樣的想法。

  • 我們現在有一些聘僱的雇主或是仲介端,每次遇到外籍的逃逸,我們必須要請仲介幫我們協助與報案,現在警政機關都有一些線上報案的方式,甚至結合 APP,我們可以讓這整個報案的速度更快,不用再繼續等三天後的三日內。

  • 雖然所有的提案總共有八點,但是我們想要完成討論的部分,其實不應該只有在移民署的部分,因為畢竟申請看護工進來是跟勞動部申請,我們照護的病人跟老人是衛福部比較知道照護的內容,甚至不見得只是勞動力的提供,只是現在引進照護病人,但是卻逃逸了,所以只要一逃逸就全部丟到移民署那邊,但是移民署也有很多很多的業務,我們也瞭解;專勤隊負責查緝外勞的人力與能量是否足夠,我們也會作討論。

  • 雖然要嚴懲逃逸外勞,但並不是全部都是移民署的事,我們看到前一個方塊所講的,今天之所以要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只要看護有逃逸了,就懲罰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有三個月的空窗期,假設今天沒有照護的空窗期,其實臺灣引進多少的移工,他們要怎麼跑,身為一個公民、臺灣的人民,我們其實根本不用在乎,因為這是國家法制的問題。

  • 但是,因為我花錢聘僱這個外籍看護工進來,但是因為制度的問題,我們國家沒有嚴格查緝跟防範的動作,以至於這些每個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都是失能的家庭,我們拿不到巴氏量表,我們都是重症、失能家庭的情形之下,我們按照國家規定我們的步驟、勞動部要求我們的步驟,我們錢也繳了、文件也送了,但是他卻逃逸了,這部分應該是制度的問題,並不是移工的問題而已,因為很多人來的時候其實不見得就已經預備要逃,所以有兩種:一個是他們還沒有要來之前就已經有這樣準備了,或者是他們來了之後被同鄉或是其他我們看到的狀況。因為有照護的空窗期,我們希望在這三個月趕快找到,只要找到我就可以趕快遞補下一個,像外籍移工要引進黑工,這個並不是失能者家庭最在乎的事情,而是因為今天有空窗期。

  • 再來,因為提案之前其實都有很多人在關切這個議題,因為並不是雇主的責任,他逃逸了,我們今天不能讓他關在家裡,有充分的自主,逃逸了全部算在雇主的責任身上,這是我們不能承擔的,因此我們也發現不管是立法單位或者是行政單位,都有考量我們是不是要簡短空窗期,但是目前應該是還沒有一個定論,有人說兩個禮拜、有人說一個月、兩個月,但是外勞逃逸所造成的空窗期,連 3 個小時、3 天都閒多了,更不用說閒置 3 個月,如果家裡需要照顧,如果沒有嚴重到需要 24 小時有人在旁邊,我們也不用申請外籍看護,因此有這樣的需求,所以空窗期是否合理、要多短,只要不是雇主端造成的,更不是失能者造成的,其實都是不合理的。

  • 因此我們希望三個月內沒有找到或者是更久,這個人就沒有辦法補進來,因此如果外籍移工逃逸了,可以尋獲等等的,我們就可以及早遞補,或者是他們謠傳在臺灣逃逸非常簡單,要找黑工也非常非常容易,大家只要去山上或者是火車站或者是鄉下的小吃店走一圈,就知道臺灣的非法外勞找工作是非常容易的。

  • 因此我們的刑責、懲罰制度不夠,才會發現很多都是從家庭類逃出去的,很多受照護者,像今天有出席的身心障礙或是比較失能的受照護者,他們面臨的是生存權受到威脅,毫無行動能力的受照護者丟下,人就逃逸了,反而懲罰的是受照護者的這個人,因此我們看到這個問題,所以希望提議如果沒有更嚴格的懲罰機制,臺灣逃逸的問題其實沒有辦法解決,因為我們存在的是黑工市場,人力不足,存在黑工市場,因此會不斷逃。

  • 另外,我們要討論的是,看護人力一逃逸就不夠了,說實在並不是一通報就可以馬上遞補,然後趕快找到下一個,而是這個移工在照顧我們的家人,說實在的,只要在家裡的人有人不見一個小時、兩個小時,我相信大家都是焦慮的,更不用說我們身為他的雇主,他的 ARC 上面都寫我們的名字,他今天失聯了,我們其實都會擔心,包含會不會被人蛇集團誘拐走,我們也接到很多 case,一開始是被人蛇集團誘拐走,後悔想要逃出來,我們雇主或者是仲介還要協助他,因此要等到三天後的三天內,這樣就六天了,這樣他是不是會有一些人身安全的疑慮,可能是出車禍或者是走丟等等?我們希望有一個比較方便的舉報系統,可以直接報警或者是相關操作的方式,這是可以留待大家可以討論,看看在操作層面或者是工作層面到底遇到什麼問題。

  • 全部八大提案其實都是因為受照護的人力不足,這樣的不足可能有重症,比較難照顧的之外,很多時候是外籍移工逃逸了,逃逸之後我們就完整面臨了很長的空窗期,也因為要解決空窗期,而且我們面臨了財損、面臨被外籍移工,因為沒有照護,而把這個老人丟下這樣的遺棄,影響到我們的生存權,因此我們希望可以有嚴格的機制來防範這樣的事情,不然 6.5 萬的逃逸移工數量怎麼來的,其實是滿驚人的數字。

  • 這個提案的緣起,今天在簡報的時候,你會發現我有時是用「失聯移工」,有時是用「逃逸外勞」,但是比較貼近事實的真相其實是「逃逸外勞」,因為從我們家逃逸了,而且是外籍的勞動力。「失聯移工」比較不符合稱謂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失去聯繫,他還是有手機,他的失聯只有跟原雇主、原仲介失聯,甚至我們發現有些仲介同時是合法的仲介,有可能是非法的仲介,所以也不見得跟原仲介失聯。

  • 我覺得光是公家部門,我們自己的稱法也不一樣,因為看移民署的這些統計,有寫「行蹤不明移工」,或是在寫這些報告的時候,有時是「失聯移工」、「逃逸外勞」或者是「行蹤不明的移工」,失聯的定義在臺灣,其實這些移工都有手機,還是有通聯紀錄,也有跟非法的雇主、仲介聯繫,因此在嚴格的定義上,其實不符合失去聯繫的定義。所以,我們會覺得是用「逃逸外勞」稱呼,因此提案才寫「嚴懲逃逸外勞」。

  • 再來,另外一個提案的緣由是,我們在討論移工的問題,或者是逃逸外勞的問題,我們把所有的工種都混在一起,有的是漁場的老闆因為種種的原因,故意通報移工失聯,但是數量是少的,不會有任何外籍看護真正重症的雇主去假借外籍移工失聯或者是說逃逸,我們真的想不出有什麼樣的原因有假冒的動作。所以這也是告訴我們說,所有的工總應該要切開,因此我們今天的提案沒有要牽涉到其他的移工種類,我們專注於外籍看護工的討論,我們討論外籍看護逃逸的問題,外籍看護逃逸跟一個工廠員工逃逸或是在漁船上逃逸,這其實是不同的種類,如果今天是家庭的看護工逃逸了,很明確造成第一個問題,也就是照護空窗的問題。

  • 第二個造成的問題是,我們每個聘進來的外籍看護當然都會付了很大筆的仲介費、買工費跟任何名目的費用,他逃逸了就沒有人使用,我還要再付下一個聘僱費用之外,還要聘請其他的台籍看護,或者是自己家裡的人必須要辭職來照護,這些都是我們財務上的損失。

  • 更不用說有的人是被丟下來,所以面臨到遺棄的問題,可能被丟在那邊 10 個小時,一天都沒有發現,而是等到家人、朋友發現之後,才發現照護你的外籍看護的逃跑了,這個 case 是的確存在的,因為工種的不同所以要切割,因此我們要強調外籍看護工逃逸的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解決。

  • 外籍看護逃逸的原因其實非常非常多,根據研究早期會說因為雇主欠薪水等等,其實最新的研究都已經不是這樣的數據,甚至我們做一些質性研究,去訪談這些外籍移工,逃逸之後也問到了,他們說可能是被同鄉誘拐,像去外面打黑工就可以跟男朋友同居,或者是純粹誤信同鄉的誘惑、資訊,或者是人蛇集團的慫恿或者是拐騙,有的還發現直聘的移工也會逃逸,以前說直聘的薪水比較高,不用給仲介費用,所以不會有這些問題,但是我們發現直聘的也會逃逸,甚至我們每三年到期,都可以再讓他選擇要不要續聘、轉換雇主跟轉換工作業別,到期的也逃跑了,同意轉換的也逃跑了,所以已經加薪的也逃跑了,甚至連酒假出去,怕有一些刑責也逃跑了,所以林林總總的理由,其實都會是現在外籍移工跟外籍看護逃逸的原因。

  • 我們看到他們逃逸其實是沒有什麼責任,除非他自己來自首,又或者他自己被抓到,被抓到的感覺最嚴重的懲罰,就是遣送出境、不得再回來臺灣,但這個真的是懲罰嗎?

  • 甚至我們用擴大自首方案,已經執行了幾年,我們等一下會跟大家分享數據,但是自首無罪的做法,只是讓我們的數據變漂亮,但是問題並沒有解決,因為黑工市場還是存在,而且沒有罰則,所以逃逸了、賺飽了再來自首,然後之後再來臺灣,只要他願意的話。

  • 因為有些人講說逃逸外勞的數量很多,一直都是 4、5 萬人,就在研究乾脆非法、就地合法,這個是非常不合理的,若讓非法就地合法,那合法的雇主、仲介、移工,他們情何以堪?他們何必奉公守法?他們一開始就做非法就好了,因為也沒有損失什麼部分,因此我們提案的緣起是這樣來的,我們照護遇到空窗,因此發現為何移工作任何理由都願意,而且敢去逃逸,因為他們告訴我們說同鄉告訴他們在臺灣逃逸很簡單、也沒有罰責,回去沒有護照、ARC,也沒有關係,只要去自首,甚至臺灣還會買機票讓你回國,不管是真的或者是假的,這些種種的因素,造成逃逸在臺灣的移工市場變成層出不窮,而且影響的是受照護的人,其他的工廠並不是在我們的討論之列。

  • 我們來看一下數據,數據會說話,這個是我們去做一些統計,這個都是二手資料,我們的 database 都來自於勞動部跟移民署,這都是官方的數據,並不是民間機構去統計,我們也沒有這些人力來做這些統計。目前移民署的資料統計到 4 月,總計目前在臺灣的失聯移工有 6 萬 4,573 人,當然我們可以合理想說之前很多失聯都還沒有送出境,但是如果失聯都沒有送出境,在疫情之前也是 4 萬多,代表沒有送出境的,還要累計不斷在臺灣逃逸的這些,才可以看到是現在史上的新高 6 萬 4,000 多人;其中失聯的看護工有多少人?有 3 萬 672 人,這也是移民署最新的數據,占總失聯移工 47%。

  • 大家都說他們之所以要逃逸是因為黑工市場比較好賺,或者是逃去工廠、工地、採茶,我們最常被詬病的是,我們家庭看護工的薪資給很低,不是我們薪資給很低,而是我們薪資漲不起來,這個是照護的工作,我們不是工廠,不是為了聘一個移工來賺錢的,我們也想加薪,但很多人失能了,連自己謀生的能力都沒有,其實加薪也加不起來。製造業會不會逃?一樣逃逸,逃逸的移工也是 3 萬 196 人,比看護少 500 人而已,也占總失聯移工 47%。

  • 這其中我們也去分國籍,很多人說越南的比較會跑,印尼比較不會跑,其實都在伯仲之間,疫情之前真的是差不多,疫情期間因為印尼的引進變成少、越南繼續引進,所以印尼移工占總逃逸人數 71%,但越南移工就跳上來,變成 54%,所以一半的外籍移工逃逸了,都是越南移工所貢獻的數量。

  • 你就去算移工逃跑的機率是多少?今週刊分析大概是 10%,也就是臺灣引進了十個移工,有一個會跑掉,這個比例很高,如果那一個又是從家庭的逃逸的,我們也看到一半是從家庭出來、一半是工廠出來,這個比率是太高了。

  • 你問他為何要逃逸?因為我們有黑工市場,只要黑工市場存在,就會有逃逸外勞的問題。外籍黑工賺的又比台籍還要多的時候,這個不逃逸才怪,對不對?所以這是臺灣自己制度的問題,我們今天就透過這個提案,把臺灣遇到的問題來進一步討論,謝謝。

  • 這個是我們整理出來的數據,現在常常說現在移工逃逸的數量這麼多,有 6 萬 4,000 多人,怎麼來的?是不是因為都沒有出境?我們就去抓到疫情之前,臺灣爆發新冠確診病例是 2020 年 2 月,所以看到黃色的年度是 2020 年,我們看到 2020 年新冠疫情爆發第一例之前,外籍移工的逃逸數量有比較少嗎?事實上證明沒有。

  • 我們從 2019 年還沒有疫情,甚至連中國大陸那邊都還沒有疫情的時候,我們還是有 5 萬多的逃逸移工,其實有下降,而這個下降的數據怎麼發生的?因為 1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推行了擴大自首方案,只要這個移工雖然是逃逸的,跑去專勤隊說自首,即使沒有護照、沒有任何工作證明,也就是他自首了,我們就把他送回去。

  • 所以我們還給他一個很好的福利,也就是你自首了,你明年有可以再來了,為何我知道?因為我親自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們也看到很多雇主都跟我反應這樣的狀況,他的移工逃逸了,但在那一段時間就來自首,然後他們打電話去問移民署,因為我們都會收到通知,只要你的移工逃逸了,等到他去投案了,有一部分我們會收到通知。

  • 我們就會想說下一步怎麼做?因為有時我們打電話去專勤隊,他也不知道我們的用意是什麼,他們不用擔心再一年就可以回來了,所以說實在的,這個罰則跟懲戒機制是不是很大?我們不知道。我們可以看到成效,的確擴大自首方案是往下降,但只要沒有這個方案,似乎又往上移了,疫情比較嚴重的時候是 2020 年月中,一直到現在,所以逃逸數量加上沒有送出境的數量,其實是往上增加的。

  • 我們也去調查過是不是越南停飛?沒有,越南還是有飛回母國的班機,因為我們非常多的外籍的學生都可以飛回去的,移工為何沒有飛回去?這可能要等移民署來解答,他們沒有出境,然後就一直累積在臺灣,因為收容所的數量真的不夠,所以是不是有人跑出去,然後在外面的市場打黑工,這個要等移民署的長官來進一步說明。

  •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逃逸影響到的失能者家庭有多嚴重?我們為何說要嚴懲逃逸外勞?我們抓出來的統計資料,這個是勞動部的,並不是我們自己講的。我們抓出來的比例是,你看最多的其實是桃園市,桃園市的逃逸外籍看護占桃園市家庭看護工總人數的比例,竟然高達 25%,也就是說 1/4,這個比例太高了吧!這 1/4 的人因為這樣子,他沒有看護可以照護,可能要增加照護成本,去聘臺籍的看護,或者是家人自己來看護,就會衍生到我們常常聽到的長照悲歌,受不了這個照護的壓力,或者是經濟上的壓力,所以就會產生一些慘劇發生,這個是我們最不樂見的。現在已經是 2022 年的臺灣了,我們的照護,包括老齡化、少子化的問題,照護將變成是我們未來所要面對的重大議題。我們標示出來紅色的部分,各縣市的比例其實前七名,超過 10%的就畫出來,高雄市、嘉義市都滿多的。

  • 我們再次強調,之所以要解決,是因我們遇到了照護上的問題,今天如果照護沒有問題,移工要怎麼逃逸,那個是國家安全的問題,那個是內政部等等要處理的,賴昱菘先生不知道今天有沒有出席,他是最典型的例子,他失能了,他的外籍看護就逃逸了,逃逸的時候,把手機放在他拿不到的地方,導致他沒有辦法求救,這樣子算不算遺棄罪?這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的部分。

  • 他影響到的是什麼?每一個我們可以聘僱外籍看護的重症家庭、失能家庭,一定是需要有人在旁邊照護,不然你巴氏量表拿不到、失智量表拿不到,甚至有人符合聘僱兩名外勞資格,也就是很嚴重,但是有人還是沒有辦法聘兩名,因為財力不夠,因此當外籍移工逃逸,把人丟在現場沒有人照顧的時候,傷害的是受照護者的生存權、人權,我們等一下可以請教一下其他在座受照護的人,是不是被丟下來之後,可能屎尿滿地或是餓肚子,或者就是躺在那邊,等著被發現已被丟棄,再來是外籍看護造成的照護空窗,只要有外籍移工逃逸,也就是看護工,我們就面臨了最少三個月的空窗期。

  • 你說可以提早申請,然後就可以把你的名額從名下解除,少說也是一個禮拜、兩個禮拜,這一段時間如何解決?你說你請台籍,長照也需要事先解決,但是外籍移工逃逸的時候也不會說要先逃,他們是說要逃就逃,很難看出有什麼徵兆,如果那一天 LINE 已讀不回,或者是貴重物品收走,其實就是八、九不離十,已經逃逸了,而且不見得會再回來,因為信任已經破壞了,所以會造成照護空窗的問題。

  • 也造成失能者家庭雇主的損失,對看護成本、聘僱成本,我們每聘僱一個外籍看護,我們都要付仲介費,然後甚至把工作辭掉了,在家看護了,我們有機會成本,甚至我再聘下一個外籍移工,還要再付一筆仲介費,我要付更多的錢去聘台籍看護,這所有的成本都不是我造成的錯誤,而是他逃逸了,全部都是雇主端在承擔。但是你看看逃逸的外籍移工面臨什麼罰則?沒有,也就是自首的那一天繳一點錢,然後就可以回國,然後面臨以後不能再回來臺灣,自首就有可能再回來,所以懲罰的永遠都是合法的雇主,合法的仲介也有被懲罰到一點,逃逸的數量到多少,聘僱的數量就要被減低。

  • 是不是預謀犯罪?這也是值得討論的,因為我們也去調查資料,這個也是勞動部的資料,近五年來外籍勞工入境三天內就行蹤不明的總共有 455 人,這不應該是雇主對他不好所造成的,其中又有越南的占了 408 名,所以其實來之前就知道要逃逸了,你試想如果今天換你去越南,你去那邊三天,你知道要逃去哪裡嗎?如果你沒有策劃的話,這個可以思考一下。

  • 我們不要說三天,我們再拉長一點,因為不會影響到雇主聘僱,三個月就可以了,近五年內外籍移工三個月就行蹤不明的,印尼籍平均會有 4,000 人,越南籍平均會有 3,800 人,菲律賓約 300 人,泰國約 170 個人,三個月內就行蹤不明,這也是從勞動部要來的資料。

  • 我們給大家看一下我們拉出來的數據,看起來就是長這樣子,所有的資料都已經提供給各個先進,你們可以去看光疫情期間,也就是民國 110 年 1 月至 5 月,數字還不到半年,入境 3 個月就逃逸的竟然有 3,500 個人,我們去看之前 106、107、108、109 年都這個數字,所以可以合理推想 110 年或者是 111 年增長的數據有多少,這是印尼籍的,因此可以歸納出印尼籍逃逸的數量在入境三個月就失聯、逃逸,或者是不明行蹤,看你們怎麼稱呼,平均是 4,000 人。

  • 接著是越南籍的,有比較少嗎?根據數據的比例,今年逃得比較多,因為引進的數量也多,所以我們看到今年逃得超多,就是 5,000 多名,三個月就失聯了,這不應該再說是雇主的責任了吧!這就是我們現在面臨到的問題,而且這個數據還是勞動部每一筆的資料都有的,所以他也知道問題,移民署只要逃逸了,移民署那邊也會有相關的數據。

  • 我們來作簡單小結,今天不應該解決的是這些人,我們解決的是黑工市場,今天就是因為有黑工,不管是哪一個領域,可能是從家庭逃出去,就去小吃店等,或是從其他的產業逃出去就打黑工,也有可能從家庭的看護跑去另外一個聘僱看護要花很久時間的申請,所以他急著要人,也在另外一個家庭裡面當看護的,也有;在疫情期間比較少,因為進出醫院都要掃健保卡,逃逸外勞是沒有健保的,有可能跟同鄉借,但是是另外一個罪責,所以不大敢這樣做。但是我們會發現這個是制度的問題,我們太難申請了,一進一出,但是明明就缺工,人聘不到就會往黑工做,所以我們要怎麼消滅黑工市場?這個有賴於各位先進一起討論。

  • 我們也看到外籍移工逃逸尋獲或是自首其實並沒有任何罰款,或者是已經非法逾期了,但還是不出境,還是繼續在臺灣待著,也沒有罰款,是不是每住的一天,有沒有人去安置他們,他們申請就業安定基金嗎?我們每年拿就業安定基金拿來安定移工的費用每一年有 5,000 萬,疫情期間沒有出境的,光是今年多了 900 萬出來,這是我們繳交的費用,這是每個雇主所繳交的費用卻拿來安置了這些移工,其中是不是有安置逃逸外勞,或者是不是有花在這個部分,但是這些逃逸外勞卻自己都沒有任何的責任,我們也希望可以作討論。

  • 目前就只有懲罰合法的雇主比較多,也就是空窗期是最大的懲罰,所以身為雇主端,我們要呼籲的是這一塊,因為你懲罰到我們的空窗期,我們這些成本的支出,還有影響到受照護權、人權,甚至如果移工逃逸了就說沒有錢,就賺機票讓他回去了,這樣其實也不合理。我們還會衍生到一些其他的問題,像留在臺灣的期間還是在賺錢,沒有人留在臺灣不工作,然後硬要留在臺灣的,所以這些打黑工的是現金收入,臺灣洗錢或者是換匯其實也有很嚴格的限制,這些非法的移工有沒有地下換匯的部分,是不是有資產不留在臺灣,反而整筆匯出去,所以抓到他的時候,他就說沒有錢。

  • 現有的制度做了什麼?也就是出境,不要再回來臺灣,這是逞罰嗎?這真的是很大問號。還有擴大自首方案,他可以再回來,數據看起來很漂亮,但有沒有遏止的作用?可能也是待會可以討論的。我們最後一個提案是,我們希望可以增加舉報系統,讓家庭看護雇主通報,但並不是像勞動部給我們看的線上通報,那其實也滿好用的,因為我自己外勞逃逸的時候我也有使用,沒有等仲介,但給大家看到這個畫面是內政部警政署的 APP,現在有線上報案,也可以查詢事故,所以我們也可以結合一些 APP,就是讓整個報案系統可以快速一點,甚至是不是只有專勤隊可以報案?我是不是也可以去警察局報案?因為警察機構的人力甚至比專勤隊還要多,所以在人力不足上面,有一些規定是不能馬上報案,可能要等兩個部會稍微跟民眾說明一下現在報案的部分怎麼樣及相關規定,因為我們急著需要有人來照護,而且不是我們造成的,我們也擔心外籍移工逃逸出去的安危,因為我不知道是逃逸或是真的被拐走或者是有什麼意外,希望更快速有一些舉報的系統。

  • 如果雇主惡意通報,你真的是要嚴格懲罰這個雇主,並不是怕雇主這樣做,然後就把這些制度綁死,以至於沒有保護到需要受照護的人,也沒有保護到可能是因為意外或是被拐跑的這些逃逸外勞,以上。

  • 謝謝張教授的簡報,接下來請移民署簡報。

  • 提案人、附議人、各團體代表及各部會長官代表,首先由移民署針對連署提案來報告,簡報大綱請參閱。涉及本署業務的三項訴求分別為訴求 3、5、6,將由本署依序回應說明,提案的內容請參閱。

  • 有關「訴求 3:增加線上或 APP 舉報系統」本署說明如下: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但書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本署及警察機關進行查察」,因此依現行法令規定,移工失聯後如果有行蹤不明具體資訊,也可以即時通知本署、警察機關執行查察,而勞動部也於 103 年建置線上失聯移工即時通報系統,移工如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即便未滿三日,雇主亦可透過平台進行通報,通報資料將連線傳送至本署,並且介接警政署系統,兩署同仁即可線上獲取移工失聯資訊進行查察。

  • 這個是由於一般失聯移工案件屬於行政犯,除了涉及人身安全危險個案得以急難救助方式協同警方啟動緊急協尋,或是個案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得依通保法申請調閱通訊紀錄外,治安機關難以動員大批人力及科技偵查設備,追查一般失聯移工的行蹤軌跡。此外,移工失聯的通報機制,涉及就業服務法規範,通報失聯的移工,將由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針對失聯移工通報機制的調整措施,仍請勞動部會商相關研議機關研議可行性。

  • 再來,針對「訴求 5:積極取締失聯移工」本署說明如下:在疫情嚴峻期間配合我國防疫政策,為避免失聯移工因規避查緝,而更加躲藏於社會角落,不利提升我國疫苗覆蓋率,本署結合勞發署、疾管署自 110 年 12 月 3 日推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安心接種 Covid-19 公費疫苗專案,鼓勵逾期外來人口出面接種疫苗。經統計截至 111 年 6 月 2 日止,已經有超過 13 萬人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接種疫苗,而且接種人數持續增加中,有助穩固我國疫情防護網,但這並不表示本署的查處工作因而停歇,而是採取防疫與執法並行的方式,遇不法案件或是接獲情資,本署仍積極依法查處,持續協同國安團隊執行失聯移工的查察工作。

  • 此外,由於越南政府自今年 1 月起始逐步恢復往來航班,必須在國際航班恢復正常營運後,才能將人送得出去、收得進來,因此現階段本署積極加速遣送收容人,維持收容所安全水位,方能接受各治安機關查獲的逾期滯台人士。

  • 再者,本署也積極協助自行離境者,自行辦妥返國手續,並持續會同外交部協調各駐華機構,加速核發逾期滯台人士所須的旅行文件,加強督促逾期者儘速返國購買返國機票,催促其離境。

  • 本署將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加強查處力度,未來在全球疫情趨緩,而且遣送作業恢復正常的時候,將結合國安團隊,加速查察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以降低失聯移工滯台的人數。

  • 接下來針對「訴求 6:移工失聯經查獲或自首應面臨刑責、罰款」說明如下:本署現行針對失聯移工的處罰,是依入出國移民法相關法令規定,對逾期居留者處新臺幣 2,000 元至 1 萬元罰鍰,並管制禁止入國一年至三年,如果失聯移工有非法工作的情事,將再禁止入國三年,因此失聯移工禁止入國期間一至六年,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永久管制失聯移工不得再來台工作。

  • 本署於 108 年 1 月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期間,即研擬在專案結束後,加重處罰逾期者、幕後幫助者,以增加法令嚇阻力,因此在專案期間即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作業,前述修法作業,已經送內政部核定陳報行政院,並在今年 4 月 11 日召開第七次審查會議,目前已審查完畢,續行推動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 本次入出國移民法修法方向,是參考日本、韓國等國的作法,內容除延長逾期停(居)留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提高逾期停(居)罰鍰額度以外,並增訂容留、藏匿或隱匿逾期者,以及使外國人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居)留目的不符的不法活動,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的相關罰則,藉此增加嚇阻力。另,針對涉及刑事案件的外籍移工,本署將依法偵處,並視其所犯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查追訴。

  • 最後進行總結,疫情期間本署兼顧防疫與執法的工作,並持續加速遣送收容人,且積極催促自行出國者自行離境,於此同時本署亦持續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作業,針對逾期者及幕後幫助者進行修法,以加重處罰,藉此增加法令的嚇阻力。另外,為降低滯台逾期人數,本署已加速遣送作業,結合國安團隊共同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展現政府嚴正執法的決心,以上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 謝謝移民署的簡報,移民署剛剛已經針對通報、查緝及罰則進行相關的說明,接著請勞動部來補充一下我們現在通報系統使用的說明。

  • 主席、各位先進,以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提案人有關於嚴懲 5 萬名失聯移工,提案增加線上舉報系統的部分來進行簡報說明。

  • 現行移工如果行蹤不明的通報作業的法令依據是在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規定,依照第 56 條明訂:「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果在三日內的,目前在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但書當中明訂,受聘僱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雇主可以書面來通知移民機關跟警察機關來進行協查。

  • 所以目前的通報機制簡單說明這個表格的呈現,如果行蹤不明滿三天以上,雇主是採取書面的通知到發展署這邊,經發展署審核確認無誤,就會發函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如果在三天內的部分,當然也可以透過線上平台來進行通知這個警察機關跟移民機關來進行協尋,以上是整個法規的規範。

  • 以下由發展署來介紹設置的通報平台,發展署這邊還是要強調,這樣的通報平台不限於行蹤不明三天以上,三天內只要有失聯,都可以透過這個平台進行操作。平台網址的部分在我們的簡報,請各位參閱。當各位登錄這個平台之後,中間的欄位只要 key 這個認證碼就可以登錄,一般的民眾都可以登錄這個系統來進行通報。

  • 登錄完之後,在通報平台這邊有相關的欄位,像失聯移工、雇主的必要聯絡資訊,必須要填妥這些資訊才有辦法進行資訊的通報。

  • 當資訊完整填列之後,在整個平台的上方有個上傳通報,一旦雇主填妥資料之後,點「上傳通報」,相關的資料就會上傳到發展署的系統當中,發展署這邊會跟移民署、警政單位進行資訊介接,即時傳出到移民單位供警政單位來進行協助查詢,以上是整個通報平台。

  • 另外,我們平台也設置有提供雇主去查詢曾經通報或是誤通報的資料可以進行刪除,一樣是在操作平台的右上方,我們有一個查詢失聯移工的按鈕,當登錄之後點選這個按鈕,就會進入到下一頁的查詢通報畫面。

  • 我們在這一頁的查詢通報平台當中就會有可以查詢的一些介面,同樣的,我們必須要輸入一些必要的資訊,像國籍、護照號碼、雇主的身分證字號,以利系統來交叉比對。

  • 當民眾鍵入必須的資料之後,只要點選左上角的查詢資料,系統就會跑出曾經在這一位雇主或者是移工有行蹤不明通報的失聯紀錄,當然我們可以運用這樣的平台,由雇主來進行刪除,當然刪除的前提是如果移工有返回雇主處,當然可以進行這樣刪除通報的作業,以節省行政通報資源的浪費,以上是整個通報平台的說明。

  • 謝謝勞動部莊專委的簡報,接下來進入綜合討論的部分,我們看一下目前的心智圖。

  • 第二階段的協作會議訂為「如何改善在台移工失聯的情形」,我們先整理一下剛剛大家討論的部分,可以從這幾個來看,第一點是通報、檢舉、查緝與罰則的部分,這邊先講一下目前的通報機制要參考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會規定連續曠職滿三日內要如何去通報等等的相關資訊,都可以在法規內查得到。

  • 如剛剛勞動部的簡報,在失聯三日以內可以去勞動部的網站上通報協尋,勞動部會自動通知警政署與移民署,所以身為民眾就不需要再多通報一次;如果超過三日的話,三到六日內是一定要去通報,一樣可以上勞動部的網站或是紙本通報,勞動部一樣會自動同步給移民署、警政署相關的資訊。

  • 我們透過訪談的時候,也有瞭解到民眾認為現在檢舉的制度過於複雜,希望可以簡化,還有查緝等等的問題,想加入一些科技的查緝。目前移民署其實表示海巡署、警政署、調查局及憲兵指揮部,其實都有協助查緝的動作。

  • 接著講到罰則的部分,可以參考以下這幾點:首先移民署提到逾期居留的狀況,是參考移民法第 85 條,罰鍰是 2,000 元至 1 萬元整,如果在臺灣有做非法工作,可以參考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68 條,罰鍰是 3 萬元至 15 萬元,移民署會收容,而且遣返不得在臺灣工作。如果連續曠職滿三日的話,是依照就服法第 74 條,廢除核准後就會遣返、不得在臺灣工作。

  • 其他的話,如果有幫助非法聘僱的話,會有 15 萬至 75 萬元的罰鍰,如果是非法收容的話,也會有一樣的罰則。

  • 接著進入綜合討論之前,我講解一下綜合討論的規則,可以請民眾舉手發言,我就會點你發言,一個人發言的時間是 3 分鐘,3 分鐘會蒐集三位的發言之後,會請部會共同回應。

  • 我這邊是雇主協會的秘書室,我姓劉,我本身是一個先天性的罕見疾病患者,我請外勞是我媽媽罹患乳癌,她開刀的時候,那時候我才成為外勞的雇主。我很幸運在那個時候得到一個好幫手,當時外勞基本薪資只有 1 萬 5,840 元,但是外勞的素質在臺灣居服員之上,反觀我現在聘僱外勞期滿之後,再聘的外勞基本薪資調漲了,但是素質卻一個比一個還要差,差到什麼程度?差到我每天都被丟在床上餓肚子,一直到我家人下班回來,我才能吃當天的第一餐,我的體重當時也只剩下 30 公斤,最後外勞是以死相逼來換安置,在仲介帶回去安置的期間他逃逸了,這一段時間我怎麼辦?我背負三個月不能請外勞,我連要回診、就醫都請教會的朋友協助。

  • 三年後,這個外勞在一家工廠非法打工被尋獲,在臺灣的確依據法令,法規有規範外勞不管是逃逸或是非法打工都要開罰的,但是移民署或者是勞動部是不是有進行所謂的開罰令?沒有,外勞只要一句話說「我沒有錢」,就沒事了。

  • 當初外勞在非法打工被查獲的當下,移民署不但沒有對他進行開罰,還聽信外勞單方面的說辭,指控我欠薪,扮演討債集團的角色來幫外勞追討薪資,我明明是受害者,卻對我不實指控,對我是情何以堪?有很多的勞團他們主張外勞逃逸並不是罪,那麼失能者家庭跟受照護者又何罪之有?為何是我們來承擔外勞所留下來的後果?

  • 我覺得權責單位如果沒有辦法改變現況,至少也要以現行法律之下執行該有的裁處啊!不應該在外勞非法打工後逃逸查獲,還幫忙出機票錢讓他遣送回去,對於納稅人跟國庫的損失,權責單位不管是移民署或者是勞動部難辭其咎,以上,謝謝。

  • 謝謝劉小姐。劉小姐剛剛講到的是,這些外籍移工被抓到的時候,有沒有開罰的狀況,因為可能他們沒有錢,並且外籍移工欠薪的狀況,而且還可以享有機票搭回去,我們再找下一位發言,然後再共同回覆。接著我看到的是台北工會常務理事。

  • 主持人、各位大家好,就剛剛的提案我有一些意見,像我們要取消逃逸通報後,雇主滿三個月可以再聘僱外勞,這個很重要,因為很多雇主很弱勢,其實外勞逃跑跟像病人阿公也沒有任何的關係與責任,逃跑後必須要等三個月,三個月內他的兒女有時無法工作,要請假在家,希望勞動部可以正式取消這個規定,因為雇主真的沒有責任。

  • 還有,合法仲介也是一樣,逃跑外勞以後,也要取消逃跑人數的比例所計算的相關罰則,像評鑑扣分,或者是逃跑的比例到達一定分數,不允許仲介公司繼續取得私立許可證沿用,這一點希望能夠取消。

  • 另外,剛剛有提到現在要推線上舉報系統,十二個小時內雇主可以通報,我想問一下主持人這個東西的作用是什麼?主要是讓雇主可以早點去線上舉報,然後讓專勤隊跟警政署主動趕快協尋嗎?因為依照現在的制度是這樣子,比如失聯三天後我們紙上通報,通常第五天、第六天會把資料寄到四個單位,像勞動部、移民署、警政署、勞工局,很多時候我們通報以後,警察反而會打電話來問寄這個通報給他們要做什麼,他們不知道臺灣幾十年聘用外勞,這是逃逸外勞的通報,因此警察局、很多單位收到這個資料是往抽屜一擺。

  • 所以我剛剛說十二個小時的線上舉報系統,要用作用的話,除了讓雇主早一點通報以外,應該是專勤隊、警察局要主動偵查,這是抓通緝犯的話,現在一個警察到處去尋,像山上、果園、小吃店尋一尋,一天內要抓到十個逃逸外勞真的不成問題,除非增加很方便十二小時內提報系統以外,也希望主動查緝外勞,因為現在的查緝是接獲檢舉的報案以外,才會會同勞動部去查,但不會主動幫我們查詢這些逃逸外勞。

  • 比較重要的是,現在逃逸外勞失聯三天後會進行逃跑報備,勞動部會發給我們一張廢止聘僱許可函,通常我們失聯三天後到通報逃跑報備以後,收到廢止逃跑外勞的聘僱許可函,大概是兩個禮拜以後,所以從逃跑到收到廢止聘僱函 14 天內,外勞還是有權利,也就是 14 天內一樣可以拿到健保卡隨時去看病。因此很多雇主說其實都已經逃跑了,也就是 14 天內如何讓他們及早,連持合法的健保卡去看病都不行,他們怎麼可以有這個權利呢?希望看怎麼改善或是發出廢止聘僱函的速度。

  • 另外,剛剛提案人有提到現在很多逃逸外勞產生是因為黑工市場,其實市場是不會變的,一樣有需求雇主,不管是工地或者是果園或者是農園,其實應該要提高非法雇主……

  • 不好意思,因為我們一個發言是三分鐘,可以下一輪繼續發言。

  • 提高非法雇主的罰則,拜託,拜託。

  • 張先生提到希望有仲介,仲介在制度上有一些機制可以管理他們,您剛剛有提到三日內跟三日後的差別是什麼?我這邊可以簡單說一下,等一下可以請勞動部說明,三日內可以到勞動部的網站上通報協尋,這個可以做跟不做,但是三日以上是一定要通報,這是法規規定的,參考就服法第 56 條。我們請下一位。

  • 我們知道逃逸外勞不用繳所謂的工作所得稅,因此會造成稅收損失,也會造成一些地下金融、人頭利用、從事不法、防疫漏洞這些社會與治安的問題,逃逸外勞是養成黑工市場,黑工市場也養成逃逸外勞,兩者是相輔的。

  • 各位長官的簡報當中,我們也知道對於逃逸外勞的通報、查緝的一些方式跟努力,但我們沒有聽到的是所謂取締的成果,根據我在勞動部的資料當中看到,109 年的逃逸外勞人數有 1 萬 9,324 名,110 年有 2 萬 660 名,111 年 1 月至 4 月光四個月就有 1 萬 2,896 名,也就是說,前兩年平均的人數是 1,600 名到 1,700 名左右,今年光四個月逃逸的平均人數就已經高達 3,224 名,因此我在這邊要請問移民署,查獲違法或是違規的逃逸外勞,是不是會立即安置?安置多久之後會遣返?是完全遣返嗎?

  • 第一個問題,立法委員溫玉霞在立法院公聽會指出不少失聯逃逸外勞被查獲之後,安置三天至十四天期滿又放出來,不知道這一則新聞是不是真的?第二點,109 年 1 月至 111 年 4 月,移民署對於逃逸外勞的查獲人數為多少?安置人數是多少?釋放人數是多少?遣返人數又是多少?我們都知道主動查緝是遏止不法的方式之一。

  • 我再問移民署,以目前的取締人力,有沒有辦法長期主動查緝這個逃逸外勞?剛剛移民署也說要積極取締逃逸外勞,我請問移民署,目前有累積 6 萬 5,473 名的逃逸外勞,還有明天以後日漸增多的逃逸外勞,移民署有沒有這個查緝計畫與時間表?再來,是不是可以公布查獲安置、遣送的結果?

  • 最後,我要跟勞動部說重症失能者不能一日沒有人照顧,家屬為了照顧這個重症失能者長期請假,因為逃逸外勞的關係,家屬又要照顧重症失能者,會造成所謂職場上的困擾,也會造成國家生產力的羸弱。

  • 另外,衛福部長照喘息服務設立的目的與條件,不是在協助,因為逃逸外勞三個月的空窗期,逃逸外勞違反勞雇契約,勞動部應該取消懲罰無辜雇主的作為,以上,謝謝。

  • 謝謝張先生。請移民署先回覆,剛剛有提到希望知道取締的成果、安置了多少,是不是有安置進來又放出去的狀況?還有剛剛其他與會來賓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移民署一起回答,謝謝。

  • 針對剛剛張先生所提的回復,事實上移民署在 105 年至 108 年結合各個國安團隊的力量,平均每年有查處將近 2 萬名逾期外來人口,事實上專勤隊的人力將近在 560 人左右,但是我們結合其他的國安團隊共同推動查處的工作,確實在 109 年、110 年期間,整個查處的工作有受到疫情的影響,我們大概也瞭解到因為疫情期間,我們從國外的經驗得知,這時如果進行大規模的查處,會讓這些逾期外來人口越躲越深,不利整體的防疫工作。

  • 在這兩年工作當中,我們也推動安心採檢專案、安心接種專案,安心採檢專案是鼓勵這些逾期外來人口出面接受篩檢,另外安心接種專案是後續的配套,鼓勵他們進行接種疫苗,為了臺灣整體健康防護網,避免這些逾期的外來人口,因為他們沒有健保卡,所以躲在社會當中的話,可能會讓整個疫情擴散,事實上這個成效也真的很好。

  • 另外,針對剛剛所提到收容之後又放出來的問題,這部分還是要先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按移民法的規定,畢竟失聯、行蹤不明的狀態,基本上只是行政不法的樣態。現階段我們收容的目的是為了要遣送出境,依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移民署本身的權限是只有 15 天辦理收容,之後要延續收容的話,最多加起來是 100 天,後面的續予收容跟延長收容的話,都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最多就是 100 天,後續依法收容替代的處分,事實上是保障人權,也是法令的規定。

  • 當然在疫情期間,因為防疫人員顧好,我們的查處工作為了擴大查處,會造成失聯移工越躲越深。所以疫情期間,我們會自行到案,但是現在疫情已經變化很快了,移民署對於這一個部分,我們會視疫情的狀況來加強查處力度。有關於越南的班機,特別是越南的部分,因為他們國境關閉的緣故,所以我們整個的遣送工作真的是相當困難,剛剛提案人張教授也有提到,疫情期間事實上越南本身還是有派班機,他們有派所謂的僑民專機,但是數量非常少,因此在疫情期間,雖然他們有僑民專機,因此對我們的遣送工作來講,事實上是非常大的挑戰,但是我們也不斷協同外交部共同合作,請他們派出遣送的專機,來作相關方面的遣送。

  • 針對劉小姐的問題,事實上如果這個個案的狀況,除了行蹤不明之外,又涉及到非法工作,事實上依據我們的規定,必須是要罰鍰,而且還有非法雇主的部分,這個非法雇主一定要作相關的處罰。裡面有提到不用繳罰鍰的部分,這個事實上現行的規定是一定要繳罰鍰,這個機制一定是存在的。

  • 另外,機票費的部分,遣送機票費的部分,依據現行就服法的規定,如果有非法雇主,有負擔機票費的話,有所謂的優先順序,但是如果依據這個個案而言,因為有非法雇主,非法雇主應該是第一順位。

  • 如果沒有非法雇主的情況之下,原則上還是會由當事人來給付相關的費用,包含機票費用,當事人沒有其他的費用,才會從就安基金來支應相關的費用。另外,我們也是嚴格要求專勤隊的同仁,如果當事人跟雇主間有一些勞資糾紛,原則上我們要請他們通知相關的勞政單位來作勞資糾紛的處遇,移民署內部的規定是不希望介入這種勞資糾紛的部分。

  • 個案的情形與相關的狀況,我們如果有需要再瞭解,但是現行的規定,事實上會請專勤隊的通知來作,以上。

  • 謝謝張組長。他剛剛針對目前查緝的人數、如果沒有錢要如何繳罰鍰、機票的問題,都有一一回應了。我們這邊請勞動部來回覆一下,目前仲介評斷的機制是什麼?他們還有問到 14 天內要使用健保卡的問題,另外可能民眾不太瞭解是三日內或者是三日後通報的差異。我們請莊專委說明一下,謝謝。

  • 勞動部說明,有關於台北常務理事提到行蹤不明的部分,行蹤不明的部分是在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也有規定移工如果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這樣的比例超過一定的比例跟規定與人數者,仲介在換證的時候不予換發。另外,我們也會在 3、6、9、12 的定期查核,去確認這個仲介行蹤不明的部分。

  • 常務理事建議是不是可以拿掉,這個部分會涉及到對於國內對於仲介管理跟移工失聯的查緝及管理的作業,所以在過去的這一年以來,勞動部已經有考慮到移工因為最近的邊境管制沒有辦法順利入境,所以我們在去年 7 月 28 日、今年 4 月 21 日已經有多次檢討仲介行蹤不明的調整,我想後續對於這樣的管制措施,因為會涉及到整個查緝、失聯移工的管理,所以就取消的部分,這部分還是要非常審慎評估。

  • 第二個,有關於線上舉報與書面通報不一樣,我想剛剛在簡報當中有提,因為在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有規定如果行蹤不明滿三天以上,這是採取書面通報。在書面通報之後,我們會把通報資料經過審查、確認行蹤不明屬實,我們當然會從行蹤不明那一天開始廢止聘僱許可,有關民眾有反應為何通報行蹤不明之後會有作業期,這部分會涉及到整個加保的時程是以廢止聘僱許可日開始終止納保的資格,不過整個納保的機制與期間的計算,因為這個會涉及到衛福部健保署對於納保資格的認定,我們後續也可以來跟衛福部就這個資格如果有行蹤不明的部分,是不是在系統介接上可以加速來處理所謂的核保作業,這個是有關於剛剛常務理事所提到的問題。

  • 另外,有關雇主協會的劉先進有提到移工在近年的專業度與薪資的條件相較以前沒有這麼專業,我們還是要說明一下,目前畢竟國內薪資條件配合整個國際趨勢,薪資有逐步往上調升,不過有關家事工的薪資條件,我們在 104 年當時配合來源國、外部的一些期待,所以當時為確保移工的薪資,因為畢竟也是在國內生活,其相關薪資條件要能夠在國內維持一定的生計,所以在 104 年有協調來源國,將看護工由 15,840 調整到 17,000 元來審認。尤其是在 104 年調整薪資之後,到目前為止其實薪資結構在整個國內也有相當的變化,所以在薪資市場的部分,後續勞動部也會再兼顧雇主權益底下也會持續跟來源國協調,避免雇主在聘僱移工上的負擔。

  • 有關於移工專業程度的部分,我們在上次的協作會議也有提到,其實勞動部現在有所謂的補充訓練及入國前的職前訓練與相關的機制,以提高他們的專業程度。至於常務理事跟發現入國三個月空窗期的行蹤取消,在上次的協作會議也有探討,上次有提到行蹤不明三個月的空窗期,過去勞動部自 102 年以前完全不能遞補,到放寬行蹤不明六個月可以遞補,再到 107 年,只要確認只要滿三個月可以遞補,整個政策導向上,顧慮到被看護者的人權,已經有作適度地調整。

  • 目前的時空背景跟過去確實不一樣,但在兼顧移工行蹤不明對國內的影響,以及避免誘發對移工行蹤不明與產生整體的不利益,有提到未來會配合立法院對於整個就業服務法就這一條來進行檢討,這部分因為上次有討論過,也再次說明上次討論的情形,以上。

  • 謝謝莊專委的發言。我們有看到台北工會常務理事的意見,我誤會他的意思,他意思說不應該要等待三個月空窗期才可以續聘,同樣也不應該對合法的仲介來進行究責的扣分。

  • 剛剛第一位發言有提到,就他所知悉非法打工被查獲時,認知上還是沒有被開罰,是不是可以請移民署提供相關的數據有多少人被開罰,我們先進入到下一輪,再回答這些問題。第二輪,我們請廖先生。

  • 我在警界擔任外事警察總共十二年,在警界有十六年,在移民署其實也待八年,在警界的時候我的績效是第一名的,移民署我只取締過四個逃逸外勞。其實移民署並不利於我們去查處外籍移工這一塊,其實是需要長期的路線,然後投入一些時間成本。

  • 剛剛也有提到如果我們要加重逃逸外勞的罰則,但了不起也只在於罰鍰、罰金多一點,可是移民署本身又有遣送的壓力,因此時間之內必須要遣送,其實金額是加重,但是是不是可以真的罰得到?我以前在外事警察的時候,我會強迫逃逸外勞去繳稅,因為逃逸外勞繳的稅非常高,正常繳下來是 5、6 萬,以前我們的方法是繳不起稅,就送三峽,三峽收容所就可以繳出稅來,這符合公平,在臺灣馬路上、路燈下為何不用繳稅?如果你不繳稅的話,就看什麼樣的方式把你繼續留著,或者是用什麼樣適當的方法來繳稅,我覺得這是可以做的。

  • 但是,剛剛一直在討論的是,怎麼樣去抓逃逸外勞跟遣送這些?以我的自身經歷,我們這些一年遣送 2 萬個,至少一年有 1 萬 5,000 個是自首的,這個是我自己的推估。與其我們去想辦法說逃逸外勞要怪誰,我們為何不反過來去想說逃逸外勞的成因是什麼,勞動部在 103 年委託調查報告當中,已經顯示出逃逸外勞、仲介與雇主可責性相對低,但是逃逸外勞只處分雇主與仲介,這是非常不可取的方向,外勞也沒有打過 1955、也沒有申訴過,為何跑了?就是要懲罰雇主後?這個我百思不得其解。

  • 我也提過全國唯一的釋憲案,雖然沒有釋憲成功,但這個結果我覺得不能接受的,所以像仲介公司,比如做任何的求才、看護及工廠,幾乎每一件都會成功,為何?臺灣的缺工狀況非常嚴重的,但是政府卻是決定我們人民的需求,我的父母是不是需要被照顧、工廠也需要外勞,全部都是勞動部決定,因為這樣的機制,所以導致這個非法市場產生,也導致逃逸外勞,因此今天的根本問題是要解決逃逸外勞的成因,以上報告。

  • 謝謝廖先生的發言,他提到我們要強迫逃逸外勞去繳稅,必須要去瞭解他們逃逸的成因是什麼。我們請第二位發言。

  • 我是雇主協會常務理事徐慰慈,今天最主要是希望當有一些雇主不小心被抓到的時候,像我有一個個案,他不是用逃逸外勞,而是經過不明的仲介介紹,結果後來被移民署抓到了,抓到之後馬上立即就帶走了。

  • 另外一個問題產生,這一位被照顧者怎麼辦?完全沒有救,就被丟在醫院裡面,這時他怎麼辦?我這邊建議如果移民署來抓人,抓到了、你要帶走可以,但你一定要有替代的人力,能夠來支持這一位被照顧者基本的狀況,最起碼有人要照顧他,你不能就把他丟在那邊,人就帶走了,就什麼事都不管,這個是我第一個建議。

  • 第二個案例,是雙殘家庭,兩位夫婦都是身障者,他的外勞跑了,他怎麼辦?他們完全需要支持的,家人又不跟他們同住在一起,那就是他們夫婦兩個跟一個外勞,怎麼辦?完全沒有辦法,這個機制要從哪裡來啟動?當然這個跟移民署有沒有抓到外勞,對他們來講是很重要的。但是移民署在這邊會讓人家感受到是勞動部的打手,應該要從源頭來控制,這個時候移民署是不是應該要擺脫被誤解的狀態,因此我個人覺得就這一個部分,也就是當你要處理一件事的時候,勞動部是不是也可以法外開恩一點,讓被照顧者的家庭,我們只有這一個外傭,不能多開一點協尋嗎?無論是長照或所有的作業都要啟動時間,他們的人權怎麼辦?他們夫婦兩個都被關在家裡,怎麼辦?不知道該怎麼辦,因此我希望相關的單位,不管是勞動部或者是移民署,在發生這些事的時候,也應該法外開恩一點,最起碼他們有找到替代人力的狀況下可以支持,個人發言,謝謝。

  • 謝謝徐先生的發言,他認為替代人力是很重要的,如果夫婦都是有需求的話,他們的外籍看護工要逃逸,就無從尋求幫助。

  • 接著請第三位,接著是張美瑾。

  • 我提針對解決成因的部分,對於協助非法移工媒合工作,也就是這些非法的仲介公司,還有僱用非法移工的雇主應該要加重嚴懲,這樣是阻斷供給鏈,減少失聯移工的人數。以上及謝謝。

  • 您剛剛提到認為嚴懲非法聘僱他們的仲介或者是雇主,我們這邊先請移民署來回答好了,移民署剛剛提到逃逸外勞,要強迫他們去繳稅、減少成因,還有加重一些非法的罰鍰,移民署請。

  • 針對強迫這一些被查獲行蹤不明的對象繳稅的問題,這事實上會牽涉到整個移工的管理政策,這可能要從長計議,這可能也要跟勞動部研究。另外行蹤不明的成因部分,不管是勞動部或者是移民署都有曾經就這部分做過相關的探討,會逃逸的原因是因為同鄉的搜尋,或者是有一些可能要找到更好的工作、賺更多的錢,這個成因當然是滿多的,事實上移民署不斷從實務方面查處一些結果,大概都會提供給勞動部來參考。希望從實務面的查處,發現一些因素跟各方面的原因,我們也會研提相關的政策與建議,提供給勞動部從源頭上雙管齊下處理。

  • 另外,針對剛剛雇主協會的徐理事所提到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在醫院照顧的時候被移民署查獲之後,可能沒有辦法讓他有一個替代人力來照顧的對象,這部分我還是要呼籲大家,這部分還是請大家務必不要聘僱這一些行蹤不明的外勞,因為法律上有相關的規範,如果聘僱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事實上雇主本身也會遭受相關方面的處罰,也可能查獲之後,造成被查獲之後變成無人照顧的情況,這部分我們再三呼籲,請民眾一定要透過合法的管道來聘僱外勞,以上。

  • 謝謝移民署,請勞動部再回應一下,是否可以加重非法聘僱或者是非法收容的條款,另外想詢問包含替代人力等等、剛剛剛剛所提到的問題,我們請勞動部回答。

  • 針對剛剛有提到是不是可以加重非法雇主與仲介處分,來瓦解結構性的勢力,事實上勞動部在 108 年的時候,已經有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送行政院來審查,其中針對非法雇主的部分,我們已經從過去每一案裁處最高 75 萬元,建議修正為每人,也就是有行蹤不明的外勞,一個人就罰 75 萬,兩個人就是 150 萬,這是針對雇主的部分。

  • 對於非法媒介的仲介,我們也是建議修法,從每案 5 萬、10 萬的非法罰則,直接修正為每人 150 萬元,只要非法兩個、媒介兩個,這個仲介就被罰到 300 萬元罰鍰,這樣的提案送行政院,也配合立法院審議期程來進行後續的法制作業,我先作這樣的回應。

  • 第二,有關於徐常務理事有提到對於移工行蹤不明的查緝,如果移民署查獲之後,對於雇主照顧權利如何保障,確實被看護者的權利是政府非常關注的,勞動部跟衛福部對於國人的長照需求也是非常地關切,所以我們從 107 年開始,我們推動所謂的喘息服務,對於被看護者如果在移工有請休假、行蹤不明或是轉換雇主的期間,都可以跟地方長照中心來申請所謂的喘息服務,我們有相當的補助與措施,整個方案在 110 年使用喘息服務的僱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已經有 1 萬 7,225 人,從今年 1 月至 3 月人數更是暴增,已經有 1 萬多人,我們預期在今年有更多雇主使用長照資源,這也是我們非常樂見使用國內的長照管道。

  • 有關於廖先進有特別提到僱用移工行蹤不明的情形,有幾個觀念可能要先釐清,目前雇主如果要僱用移工,當然勞動部是屬於統一全國在受理申請移工的窗口,可是雇主是否可以有雇用的資格,這個會涉及到各個主辦機關的專業,會這樣提是因為如果是在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是不是有所謂的聘僱資格,因為被看護者的身心狀況在專業上應該是要由衛生單位透過醫療、醫師專業認定,認定有僱用外籍看護工的資格才可以提出申請。

  • 相同的概念如果一家工廠要僱用外勞,這家工廠裡面的機器設備有多少的人資比、人機比,這樣的機器設備有多少是需要輪班,這個要就經濟部工業局就工廠當中的機器設備、工廠上下游的關聯性來進行審核,所以雇主也必須要經過經濟部工業局審認。

  • 因此勞動部要提醒的是,目前僱用移工前階段是由各部會就專業性來判斷是否可以僱用移動工,透過這樣的流程,然後取得專業認定之後,還要經過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確認沒有本國勞工這樣的工作才可以提出申請,因此這是整個申請的流程,我們這邊再進一步說明。

  • 另外,有關於行蹤不明,上次有提到行銷的調查,那次也感謝移民署協助,調查委員直接進駐到收容所裡面去訪問失聯移工為何會失聯,我們發現有 28.9%的原因是因為金錢因素,有些移工可能想要有更多的收入,有 27.5%是因為雇主的因素,有 20.5%是因為工作量的因素,所以這樣的研究報告告訴我們其實移工失聯的原因分層,尤其發展署這邊也跟移民署這邊加強合作,除了在查緝方面,我們透過補助相關的人力與獎勵金之外,勞動部也從源頭管理,包括金錢因素,像移工如果顧慮到勞動條件不佳,也透過調高移工的薪資來予以協助,如果是雇主的部分,我們有成立檢舉專線的機制,在工作量的部分,勞動部在 107 年已有通過請假返國辦法,協助移工在合理勞動條件,也就是在契約內可以進行合理的請假返國休假的作業,後續如何兼顧移工的工作權跟雇主的聘僱權,這部分也會持續檢討,以上說明。

  • 謝謝莊專委的發言。我們接著要進行最後一個階段的發言,目前有兩位舉手,還有民眾想要發言的嗎?這三位發言完之後,我們就來蒐集 sli.do 的問題,然後請部會進行回覆。第一位我們請賴理事長。

  • 各位長官、來賓大家好,我是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 賴昱菘,我就想問移民署,剛剛已經說送部會,已經報部核准,就是要提高這些逃逸外勞的罰則,就算提高逃逸外勞的罰則,他被你抓到,他兩手空空說他沒有錢,你能拿他怎麼辦?

  • 再來,辦案不要有大小眼,我損失 3 萬多,我自己還要去警察局報案,郭美珠被外勞偷竊珠寶 700 多萬,還出動外事警察,跟印尼交涉說要抓到這個人,我希望各位長官看到的不要只是冰冷的數字,你們認為跟你們沒有關係,我這個外籍看護滿三年,我答應讓他轉出可以去工廠,但他還是選擇逃逸。

  • 你們有去解決逃逸黑工市場嗎?你們都要學日、韓,為何不選新加坡?新加坡 40%都是外來人口,為何他們可以管理這麼好?你好的不學,去學日本、韓國,而且都只學一半。就算逃逸的外勞抓到要罰 50 萬,他哪裡來這麼多錢可以罰?根本的問題不解決!

  • 你看長期以來都是 5 萬多名,現在疫情來,已經逃到 6 萬 5,000 名了,你們這些長官心理都還沒有底嗎!這個是警訊耶!今年會有多少個逃逸外勞?每一個逃逸外勞背後就是一個家庭耶!拜託啦!你們這些長官,好心一點啦!以上報告。

  • 謝謝賴先生的發言。您剛剛有提到您認為一直提高這些罰則沒什麼,因為他說沒錢就沒有錢,所以應該要從根本上、政策上去罰。我們請第二位發言,第二位是附議人許瑋庭。

  • 您好,長官好,我是失智失能照顧者讀書會創始會代表,我們的會員有 174 位。跟長官報告,移工的失聯美其名為失聯,但其實就是曠職跟遺棄,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勞動契約業已明載曠職三天就是遣返,而逃逸後還可以來討工作幾天的薪資,然後雇主跟失能者的損失呢?這個是不對等的。

  • 而且,他們逃逸以後,是預謀犯案、被遺棄,而且法院也有判例,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裁判案由是遺棄,他離開 1 個小時 57 分鐘,造成失能者於危險當中,一般來講家裡有人就不算遺棄嗎?家裡有人也是老人,老人可以幫老人什麼?如果家中如果突然地震或者是電線走火或者是火災,這些危險怎麼辦呢?你說褓姆照顧小孩子,離開幾個小時,把小孩丟在那邊會發生什麼危險?

  • 我有一個朋友的外勞逃逸之後,醫生判定為遺棄創傷症候群,他每一晚都會尖叫,你隨時都要握著他的手跟他睡覺才會安心,這些心靈上的傷害呢?因為外勞進來臺灣,我們就幫他保健保意外險,一紙公文下來最近又保了一個險,但是對雇主的損失呢?我建議外勞進來入境的時候就應該要加強制險,因為外籍看護造成失能者的受害與雇主的受損,這些商業保險必須由他們支付,以保障雇主方的損失,因為他逃逸的話,雇主必須要請假,請假就沒有薪水,工作跟考績都會受損害,而且這三個月的空窗期,即使一天都不行,你能想像放一個嬰兒一整天在那裡都不管他,可以嗎?嬰兒不行,為何老人、失能者就可以呢?

  • 而且,我們建議金流控管的不明財產來源罪,要打擊地下匯兌,因為黑工賺的錢,他們都不用付稅,而且賺飽飽的,只要控制他們的金流,他們在臺灣賺的錢沒有辦法匯回去的話,他們就斷絕做黑工賺錢的這一條路。

  • 另外,他們常常說他們的薪資是 1 萬 7,000 元,但是雇主還是要付食宿跟水電,在工廠是要外扣的。政府對他們的收容與安置,這些費用是從哪裡支出?是不是最後的順位是安定費呢?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是雇主支出,應該用在喘息方面照顧這些失能失智者。

  • 不好意思,一位發言 3 分鐘。我這邊簡單整理一下您剛剛講的,應該要有一個強制險的制度,可以來保障這些被他們拋棄的照顧者,然後應該要有刑事遺棄罪的認定,你又提到不明財產罪要防止地下匯兌等等的問題,這邊再請下一位民眾,楊玉珠。

  • 我要說的是臺灣是超高齡社會,仰賴移工只會越來越高,移工逃逸成因不解決的話,逃逸也會越來越多,我們發現近來逃逸的現象跟早期是不一樣的,勞雇雙方工作上是沒有爭議的,而且甚至是相處很和諧的,因為這當中也有很多是雇主續聘的,但是卻發生逃逸現象,也有移工主動開口跟雇主說:「外面已經有朋友介紹可以領到 3 萬 5 的工作,我知道你不會同意這個薪水,所以我覺得逃跑去當黑工。」這個是真實的事情,也是最近的事情。

  • 沒有對症下藥處罰雇主跟仲介,問題依然存在,所以我們希望勞動部盡早修改逃逸的處罰規定,我報告到這邊,謝謝。

  • 您剛剛是建議勞動部修改什麼條例?

  • 修改逃逸的處罰機制,也就是三個月的空窗。

  • 我們這邊請勞動部來回答一下,因為您剛剛有提到是不是可以有強制險、形式上的遺棄罪,還有包含防堵地下匯兌等等的問題,剛剛提到其實提高這些罰則其實沒有什麼用,請勞動部回答一下。

  • 針對許先進所提的有被看護者遺棄,後續應該要有一些處分,勞動部要說明其實看護工進來之前必須要先簽訂雙方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之後在國內就必須依照勞動契約來履行其勞務,當然雇主享受提供勞務,必須要給付薪資,這是依照民事上的契約來履行。當然移工沒有依照勞動契約來履行,那就違反契約的規定,這是後續涉及到勞資爭議的協調與處理,當然雇主也可以透過民事的部分來進行求償。

  • 特別要提醒的是,如果移工因為遺棄的方式,這部分已經涉及到違反老人福利單位的規定,這部分經衛生單位屬實,在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的規定,就會廢除移工的聘僱許可,並加以遣送出國,所以我們要特別提醒,當然不能容忍移工採取遺棄的方式來對待被看護人。

  • 另外,剛剛有提到地下匯兌的方式,也就是就財產不明的相關追究,事實上在金管會跟中央銀行對於地下匯兌的方式已經有相關的規範,也有在洗錢防制有相關的罰則,勞動部有配合法務部調查局、金管會對於地下匯兌方式的部分參與,因為這涉及到央行跟金管會的職權,我們還是要提醒目前已經有相關的機制來進行因應。

  • 另外,有提到就業安定費的使用,事實上剛剛有提到移工如果有行蹤不明或是在轉出期間若雇主使用喘息服務,除了衛福部運用長照基金來支應之外,有半數以上喘息服務的經費是由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來支應,也就是就業安定基金依照法定用途,有 30%是用在移工管理上,這部分我們也要進行說明。

  • 至於後續是不是在修正移工空窗期三個月予以刪除的部分,我們在上次的協作會議已經有討論了,要再次說明這部分有就業服務法的修正,勞動部也會配合國會、立法院對就業服務法調整的部分進行檢討。

  • 謝謝莊專委,剛剛民眾也有提到一些問題,包含如果移工說他們就沒有錢的話,移民署會如何處置?再來,如果他們進行非法打工,請問有罰則嗎?到底有多少人被罰,請移民署回覆。

  • 先跟大家說明,如果失聯移工在疫情的話,我們以入出國移民法第 85 條的規定,其實是通通要裁罰的,目前每年平均裁罰的逾期失聯移工,裁罰的人將近是 2 萬件左右。

  • 另外,針對要提高行蹤不明外勞罰則的部分,事實上針對這一些逾期外來人口的罰則是 2,000 元到 1 萬元,當然我們目前已經參考相關的國家,這位賴先生也有提到我們參考日、韓相關的規定。另外也有提到新加坡的規定,但是裡面包含有一些鞭刑的情況,因為各國的法制體例不見得一致,有些國家可能處罰得很嚴,有些國家可能像疫情停居留比較輕鬆,我們臺灣的狀況參考到日、韓,因為跟我們的國情比較相近,因此當時才會參考這些國家來作為調整。

  • 如果處罰時說沒有錢的部分,我們也有一套法令的程序,包含會送強制執行以及製發債權憑證的一些處理,但是對於停拘留的外來人口,不只是罰鍰的區塊,在疫情停拘留的部分,我們限制入境的話,最高到三年,如果另外有從事非法的工作,依據就服法的規定最多可以到六年,當然另外依據就服法第 74 條的規定,將來可能來臺灣工作的機會,永遠不能在臺灣工作,事實上目前我們希望透過多方面的管道來降低這一些、遏止在台移工的行蹤不明。

  • 另外,針對失能協會的代表所提到的,他們提到這些移工是有對下匯兌的方式把錢洗出去,國安談對也有注意到這一塊,移民署也查緝很多起地下匯兌的部分,包含勞動部也有提到,配合跟金管會這邊來共同合作,我們希望把地下匯兌整個金流完全杜絕掉,以上。

  • 謝謝移民署的回覆。其實移民署在這次的提案中,他們其實都有回應到未來會針對這些作積極的查緝,然後還有進行修法的推動,還要更嚴懲狀況的發生,雖然我們時間已經超過了,我們最後蒐集一下 sli.do 的意見。

  • sli.do 的問題在連結中,上面有非常多的留言,沒有辦法一一回覆,看看移民署是不要針對上面的內容來進行一些回覆?

  • 我釐清一下,剛剛有提到行蹤不明,已經有現行的部分,勞動部會廢止聘僱許可,廢止聘僱許可之後,移民署也會接續他在臺灣的居留證,在臺灣整個的居留狀態就會變成逾期拘留的狀態,這邊也稍微說明。

  • 我看到有提到印尼三姐妹的事件,三姐妹事件的問題是因為父母親在臺灣一個是永居、一個是拘留的身分,父母親因為有涉刑案,後來被法院判刑一年以上徒刑,依據我們的規定,像這種情況,我們對於這些在台有永久拘留的對象,依據現行的法律,移民法的規定是說要召開一個審查會,而這個審查會當然會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還有移民署的代表共同來參與,經由審查會的審議之後,三姐妹的共同性所犯的罪,然後其中一個也是在臺灣永久拘留,在全世界各國事實上大部分等於是一種類似準公民的狀態,除非有犯重罪的這種情況,大概才會跟他作遣送出境的情況。

  • 事實上父母親跟臺灣的連結度相當高,有三名小孩的話,事實上我們當然也考量到相關的問題,畢竟臺灣在人權方面的維護,其實這對我們國家的形象是滿重要的,這個部分經過審查會議之後才決定讓他們留下來。

  • 另外,失聯移工發生行蹤不明的問題,這個成因真的很複雜,這部分除了移民署之外,各國安團隊的力量在查處工作上加強力度之外,就源頭管理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像剛剛也跟大家說明過,事實上就移民署來講的話,我們會從實務上觀察到、發現到一些問題或者是成因,我們都會有相關建議提供給勞動部,將提供管理的政策可以更周延,以降低失聯移工的人數,以上。

  • 謝謝,我看到許瑋庭有舉手,請問有什麼要講的嗎?

  • 我補充一下,剛剛說到入境時保一個強制險的部分,也保障他們的工作如果有受損時,他們回程的機票跟安置費用都可以從這邊的強制險來支付,也不需要最後由安定費來支付。

  • 另外,專勤隊在查緝時,是不是可以像我們在查機車這樣的小蜜蜂在路上查,而且不知道是不是有點數的獎勵方案,可以給警察的辛苦人員嘉勉。

  • 另外,外籍工在他們國家都有房、有地,像印尼一般戶,他們的均所得一般來講大概是台幣 2,500 元,所以在臺灣領 1 萬 7,000 元還不包括水電跟吃住,大概是他們那邊八倍以上的薪資,所以常常用我們臺灣人去澳洲相比是不符的,他們是有房、有地,為何他們上法院就有法扶,臺灣人必須要低收才可以,很多條件是不一樣……

  • 不好意思,因為我們時間已經超過了。

  • 我希望我們去報失聯逃逸的時候,警方是不是可以馬上調街口的錄影帶,然後馬上抓到,為何要當作是行政案呢?這明明是刑事案,因為是犯了遺棄。

  • 謝謝。您剛剛提到有點像保證金的制度,回國的時候可以來做,還有講到警察的一些制度,我們都有把 sli.do 的留言整理到心智圖上,我們最後請移工主管機關勞動部看有沒有要發言的。

  • 有關於剛剛許先進特別提到強制險的部分,勞動部說明確實在 92 年以前有所謂的保證金制度,但是這樣的制度後來發現因為移工剛入境就有立刻收取一筆保證金,反而增加移工的負擔,當時的行蹤不明比例比現在還要高,因此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的狀況。因此目前對於行蹤不明的查處作為,後來才會在保證金上予以取消,然後從源頭管理、加強查緝的方式在進行,先這樣說明。

  • 至於剛剛提到平台上民眾有留言國外剝削仲介費的部分,事實上我們跟各移工的來源國透過雙邊會議,都有建議國外仲介費以一個月為收費上限,畢竟國外的費用收取會涉及到來源國的政府規範,這部分我們會透過例行與國外勞工會議來進行討論,以降低移工國外的費用。

  • 至於,有關於裁罰的部分,還是要提醒,如果移工有所謂的遺棄行為,依照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的規定,其實是可以裁罰 3 萬至 15 萬的罰則,只是這一部分必須要由衛生單位、地方社政單位來裁處,當然後續也有相關刑責的部分。

  • 至於剛剛有提到有一些移工團體非法媒介,在就業服務法當中非法媒介是涉及到第 45 條的規定,這部分是可以裁罰 10 萬至 50 萬元,如果五年內再犯就會面臨到一年的刑責,以上就這幾個部分,勞動部先行說明,當然對於行蹤不明的議題,勞動部都非常關切,因為畢竟在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已經有明訂移工不得影響到國人就業機會跟社會安定,就這部分勞動部也會持續跟移民署的相關國安團隊就查緝的技巧、源頭管理的一些措施,我們來進行審慎檢討,以上說明。

  • 謝謝勞動部。謝謝大家來參加本次的協作會議,本次協作會議因為知道這個議題非常重要,所以已經辦了兩場,感謝有來參與的大家,也感謝勞動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本次協作會議就到這邊,我們會後會公開本次會議的影片、上傳到協作會議的網站,感謝大家來參與協作會議,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