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也有提到如果我們要加重逃逸外勞的罰則,但了不起也只在於罰鍰、罰金多一點,可是移民署本身又有遣送的壓力,因此時間之內必須要遣送,其實金額是加重,但是是不是可以真的罰得到?我以前在外事警察的時候,我會強迫逃逸外勞去繳稅,因為逃逸外勞繳的稅非常高,正常繳下來是 5、6 萬,以前我們的方法是繳不起稅,就送三峽,三峽收容所就可以繳出稅來,這符合公平,在臺灣馬路上、路燈下為何不用繳稅?如果你不繳稅的話,就看什麼樣的方式把你繼續留著,或者是用什麼樣適當的方法來繳稅,我覺得這是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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