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提過全國唯一的釋憲案,雖然沒有釋憲成功,但這個結果我覺得不能接受的,所以像仲介公司,比如做任何的求才、看護及工廠,幾乎每一件都會成功,為何?臺灣的缺工狀況非常嚴重的,但是政府卻是決定我們人民的需求,我的父母是不是需要被照顧、工廠也需要外勞,全部都是勞動部決定,因為這樣的機制,所以導致這個非法市場產生,也導致逃逸外勞,因此今天的根本問題是要解決逃逸外勞的成因,以上報告。
但是,剛剛一直在討論的是,怎麼樣去抓逃逸外勞跟遣送這些?以我的自身經歷,我們這些一年遣送 2 萬個,至少一年有 1 萬 5,000 個是自首的,這個是我自己的推估。與其我們去想辦法說逃逸外勞要怪誰,我們為何不反過來去想說逃逸外勞的成因是什麼,勞動部在 103 年委託調查報告當中,已經顯示出逃逸外勞、仲介與雇主可責性相對低,但是逃逸外勞只處分雇主與仲介,這是非常不可取的方向,外勞也沒有打過 1955、也沒有申訴過,為何跑了?就是要懲罰雇主後?這個我百思不得其解。
剛剛也有提到如果我們要加重逃逸外勞的罰則,但了不起也只在於罰鍰、罰金多一點,可是移民署本身又有遣送的壓力,因此時間之內必須要遣送,其實金額是加重,但是是不是可以真的罰得到?我以前在外事警察的時候,我會強迫逃逸外勞去繳稅,因為逃逸外勞繳的稅非常高,正常繳下來是 5、6 萬,以前我們的方法是繳不起稅,就送三峽,三峽收容所就可以繳出稅來,這符合公平,在臺灣馬路上、路燈下為何不用繳稅?如果你不繳稅的話,就看什麼樣的方式把你繼續留著,或者是用什麼樣適當的方法來繳稅,我覺得這是可以做的。
我在警界擔任外事警察總共十二年,在警界有十六年,在移民署其實也待八年,在警界的時候我的績效是第一名的,移民署我只取締過四個逃逸外勞。其實移民署並不利於我們去查處外籍移工這一塊,其實是需要長期的路線,然後投入一些時間成本。